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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09:39:04  浏览:82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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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6月3日  证监发字[1997]30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

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304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

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

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

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

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

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对未按时

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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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吗?

魏克聪

前不久,笔者身边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一人(以下简称甲)骑着摩托车直向前行,另一人(以下简称乙)开着一辆农用三轮车超车后向右拐,甲躲闪不及采取了紧急刹车措施,虽然两车并未相撞却导致了甲脸部受伤、摩托车损坏的后果。
甲报警后,交警将甲送往医院并把摩托车和农用三轮车全部扣到交警队。后经询问双方当事人,交警队内部发生分歧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交警队不应受理。理由是甲、乙两人所开车辆并未相撞,甲的行为是紧急避险行为应适用《民法通则》而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交通事故。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起事故属于交通事故,交警队应予以受理。理由是甲、乙两人所开车辆虽然并未相撞,但该事故是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上,已经造成了人员伤害以及财产损失,而且该事故的发生不外乎两种原因即过错或者意外,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交通事故。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正确。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据此,交通事故的构成条件为:1、交通事故的主体是车辆而非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2、客观上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3、交通事故的地点是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上;4、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车辆的过错或者意外造成。在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将“相撞”作为交通事故的必备条件。
其次,甲的行为确实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但笔者认为该定性只能是对责任的分担产生影响而并不影响该起事故的性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该事故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条件仍然属于交通事故。
再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的主体仅限于车辆(包括车辆与车辆、车辆与行人),行人与行人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参考文献

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


邮电部关于经营电信基本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经营电信基本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邮电部


经国务院国函〔1993〕178号文批准,由电子部、电力部、铁道部共同组建的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下简称联通公司)已于今年7月19日在北京正式成立。近来发现社会上一些单位以与联通公司合作的名义组建地方性联通公司,拟经营电信基本业务,并有的宣传与国务院有
关规定不一致。为此,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精神,现将经营电信基本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国函〔1993〕178号文明确规定:“为避免造成通信秩序混乱,影响通信业务正常运行,各地区、各部门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设立经营电信基本业务的公司或其他经济实体”。邹家华副总理在今年7月19日联通公司成立大会上的讲话中也明确指出:“组建联通公
司是一个新事物,是一种新探索。我们还没有经验,所以不能因为成立联通公司,因此各地方、各部门就都可以成立类似的公司。国家只批准这一个,其他一概不得成立”。联通公司的成立是我国电信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的初步尝试。根据以上规定和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成
立经营电信基本业务的公司或其他经济实体。联通公司依照《公司法》在各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仅作为联通公司的办事机构,不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能申请经营电信基本业务。
二、关于联通公司经营电信基本业务的审批原则。根据联通公司的申请,我部已根据国务院国函〔1993〕178号和国务院国发〔1993〕55号文有关规定,于今年4月14日以邮部〔1994〕255号批复作了明确规定。对联通公司申请经营电信基本业务统一由邮电部负
责对联通公司进行审批,各邮电管理局不负责经营电信基本业务的审批工作。
三、关于外商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参与经营电信业务问题。中央和国务院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包括联通公司在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此项政策规定。
各局要正确领会国家对经营电信基本业务的有关政策规定,要站在国家的立场,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努力搞好全行业的总体规划,促进公用通信网与专用通信网、邮电通信企业与联通公司以及经批准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企业的协调发展。



199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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