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在全国基层工商所进一步扩大实施岗位资格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0:02:20  浏览:88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在全国基层工商所进一步扩大实施岗位资格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在全国基层工商所进一步扩大实施岗位资格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工商人字[2003]第 2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一些省市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工作中,就实施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实行持证上岗进行了试点,探索和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为了认真落实《2001年—2005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大幅度提高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特别是基层工商所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积极稳妥地逐步推进岗位资格证书制度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岗位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努力提高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
党的十六大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党的建设等各项工作做了全面的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积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努力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切实承担起市场监管执法的繁重任务,“把好市场主体的入门关,当好市场运行的裁判员,做好市场秩序和坚强卫士”,关键在于不断提高素质,优化结构,改进作风,努力建设一支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队伍。几年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转变职能,体制和机构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市场监管模式和执法机制不断创新和完善,干部队伍和基层建设取得了新的成绩。但从总体上看,目前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特别基层一线执法队伍的文化素质、知识结构和执法监管水平,都与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存在差距。在新形势下,必须狠抓基层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作风素质,优化队伍结构,加大执法力度,不断提高监管执法水平,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职能作用。
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工商所逐步推进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工作,要从提高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的需要,以培养基层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知识与能力为重点,大力开展岗位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通过考试、考核进行资格认定,合格者持证上岗,依法履行市场监管执法的职责,这是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使干部学有所用、学有实效,熟练掌握岗位专业知识与技能的重要措施。经过岗位培训和资格认定,使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得到提高,监管执法和维护市场秩序的能力明显增强。
二、统筹规划,认真做好试点工作,为全面实施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奠定基础
扩大试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本意见要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培训、考试、认定工作,其培训内容、考试认定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范围内应该一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工商所组织实施,其他地方可以选择部分地市在工商所中进行试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在进一步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资格证书制度的全面实施。
扩大实施岗位资格证书制度试点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形势、职能和任务对干部尤其是工商所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的要求,突出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和执法办案能力。各地在进行岗位培训和资格考试认定中,可以采取普遍轮训的方法,以考促学,逐步提高,不断完善。要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培训考试档案制度。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工商行政管理岗位资格证书》。考试不合格,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岗位资格证书》者,应离岗培训,补考合格经重新认定后继续上岗工作;补考不合格者,不得在行政执法岗位上继续工作,或者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通过在工商所开展岗位培训和资格考试认定的试点工作,要求基层工作人员努力达到以下基本任职资格标准:
(一)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钻研业务,掌握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基本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和办案能力。(三)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的职权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四)清正廉洁,不徇私情,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形象。
三、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措施,在基层工商所开展岗位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
开展岗位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是在基层工商所进行岗位资格考试认定试点工作的基础,培训和考试的内容,应当包括:政治理论知识、依法行政知识、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市场监管执法技能等几个方面。强调“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实际工作统筹安排。根据一些地方的经验,培训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多渠道、多形式、多手段、多方法地进行培训,做到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组织辅导与专题研讨相结合。学习和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45天。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深刻领会、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特别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用十六大精神统揽全局,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切实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要紧紧围绕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应知应会专业知识与市场监管执法基本技能的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使广大基层干部牢固树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法律规则办事的思想观念,全面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妥地做好岗位资格证书制度的扩大试点工作
在基层工商所开展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实行持证上岗扩大试点工作,是“十五”期间全系统教育教训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认真组织,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要教育试点单位广大基层干部高度重视实施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工作,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要以开展岗位资格培训为契机,改革教育方式和培训手段,形成干部教育培训的激励、约束机制。要提高培训效率,统筹兼顾,合理安排,避免出现重复培训、多头考试等情况。要建立严格的培训和考试制度,严肃考试纪律,防止培训和考试走过场,不能片面追求合格率而放松要求,降低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开展岗位资格证书制度的扩大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总结经验,为全面实施这项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同时,将开展该项工作的实施情况及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三年三月三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干部医疗保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干部医疗保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三办发〔2008〕50号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三亚市干部医疗保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22日



三亚市干部医疗保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市干部医疗保健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保健专项资金管理,参照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保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保健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干部医疗保健支出的资金。


  第三条 医疗保健资金使用范围:


  (一)正处级(含非领导职务、部队正处级以上转业干部、退休正处级)保健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符合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规定范围的,经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公务员医疗基金支付后,个人自付的医药费由保健资金支付。


  (二)厅级(含非领导副厅职务、部队副厅级以上转业干部、退休副厅级)保健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经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公务员医疗基金支付后,个人自付的医药费及门诊(包括特殊门诊)治疗费由保健资金支付。


  (三)离休人员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经离休人员医疗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自付的医药费及门诊(包括特殊门诊)治疗费由保健资金支付。


  (四)处级(含副处)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部队处级转地方低职安排、退休处级)、在职公务员、离休人员年度体检费由保健资金支付。


  (五)非疾病治疗项目、保健美容医疗设备等不属于保健资金的报销范围。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年度保健资金预、决算。各部门负责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及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对预算执行情况实时监督执行。


  用于诊疗费支出的保健资金,年度预算根据前三年支出平均水平及上年度支出情况确定。用于体检费支出的保健资金,年度预算按体检费用标准确定。


  第五条 保健资金的管理。由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确保专款专用。用于诊疗费支出的保健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季度预拨,年终结清。用于体检费支出的保健资金按预算包干使用。保健资金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一)正处级以上(含退休人员)的住院、门诊医疗费用由市卫生局负责管理。


  (二)离休人员的住院、门诊医疗费用、体检费用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管理。


  (三)退休副厅级以上体检费用由市委老干部局负责管理。


  (四)在职厅级干部、市管干部、高级知识分子体检费用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管理。


  (五)在职公务员体检费用由财政局按市政府每年确定的体检费标准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给部门(单位)。


  第六条 保健资金报销程序。


  (一)健康体检。由市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健康体检方案并组织实施。每年体检一次,体检项目按规定执行。检查费用标准:厅级(含副厅)每人每年2200元,处级(含副处)每人每年1000元,其他每人每年500元。市卫生局负责协调各定点医院做好健康体检工作,确保健康体检质量。同时,督促定点医院建立健康档案,做好健康评价及后续诊疗、保健工作。体检工作完成后由定点医院汇总实际参加体检人员名单、体检费明细清单报各组织健康体检单位。体检费用直接支付给定点医院。


  (二)异地医疗费的支付:正处以上干部、离休人员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就诊治疗的,其医药费由本人先垫付。属住院诊疗费,凭医院专用发票、医药费明细清单及相关证明资料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按规定核报。离休人员住院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核报。其他人员凭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结算单和医药费明细清单,经市卫生局核报。属门诊诊疗费,离休人员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核报。其他人员由市卫生局核报。


  (三)门诊医疗费的支付:厅级干部(含在职及退休副厅级)、离休人员在定点医院的门诊医疗费(包括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采取记账方式结算。离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并向定点医院支付。其他人员门诊医疗费由市卫生局审核,并向定点医院支付。在非社保定点医院就诊费用保健资金不予支付(急诊除外)。


  (四)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的支付:正处以上干部、离休人员在定点医院的住院医疗费采取记账方式结算。定点医院每月将医药费明细清单及相关证明资料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按规定审核、支付。属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离休人员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支付;其他人员由定点医院凭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结算单和医药费明细清单并加盖定点医院财务公章,送市卫生局审核、支付。


  第七条 推行特诊服务制度。保健对象凭“干部保健特诊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干部保健特诊证”由市卫生局监制和发放。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按中西医并举,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就医的原则共同确定。


  第八条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保健对象就诊、治疗、用药等服务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医药费审核报销程序、医疗费定额等配套管理办法。

  第九条 每季度市医疗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保健对象上季度保健资金使用情况,以简报形式向主管市领导、相关部门及保健对象个人通报。


  第十条 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确保保健资金的合理使用。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等部门对保健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保健资金使用标准和范围,由市卫生局结合我市实际及时作出调整建议,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类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类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
  为进一步加强对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有奖竞猜类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优化播出秩序,净化荧屏声频,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手机参与和有奖竞猜类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紧急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类节目的管理工作,时刻牢记广播电视是党和人民的喉舌,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阵地意识,将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类节目,纳入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的管理,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管理,把好关口,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类广播电视节目包括:以奖品或奖金等各种奖励手段吸引听众、观众通过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节目、参与评选、竞猜问题、抽选幸运听众、观众等广播电视节目或栏目;在一定范围内随机抽取电话和手机号码作为幸运听众、观众,并给予奖品或奖金的广播电视节目或栏目;广播、电视机构播出的以有奖竞猜活动为内容的广告;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所属网站设立的有奖竞猜板块及作为节目外延的互联网平台等。 

  三、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类节目,要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的要求,导向正确,内容健康,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要有利于帮助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 

  四、广播电视新闻和新闻类节目(含访谈类节目),一律不得开设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节目。 

  五、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设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类节目,须出自节目自身内容需要,须与节目整体风格一致,不得随意编造,不得含有虚假不实内容。 

  六、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设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类节目,应当维护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弘扬我国优良传统文化,不得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内容。 

  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设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类节目,不得涉及政治性、敏感性内容。要慎重把握民族、宗教等敏感问题。不得含有煽动民族分裂、亵渎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 

  八、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设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类节目,必须尊重人格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围绕灾难事件、伤亡事件等负面信息内容设置竞猜题目。 

  九、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设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类节目,必须尊重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不得含有侮辱、歧视、调侃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内容。 

  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设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类节目,要维护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不得含有格调不高、内容不雅、庸俗无聊的内容。必须杜绝色情、淫秽、性暗示和含有暴力、血腥、凶杀、有教唆犯罪之嫌的内容。法制类节目和涉案、恐怖、凶杀类影视剧,不得竞猜案件细节、侦破手段、恐怖内容等;不得涉及迷信、邪教、伪科学的内容,不得含有解析姓名、出生日期,测算命运等迷信无聊内容;不得含有赌博及酒精、麻醉品和烟草消费等内容,不得宣扬摆阔、奢侈浪费等行为。 

  十一、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设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类节目,不得影响正常节目的播出。竞猜题目设置要体现科学性、知识性、益智性,不能单纯以赢利为目的。 

  十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设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类节目,不得以高额奖品和奖金迎合或诱发听众、观众的投机、博彩心理。一般节目单个竞猜奖项的奖品、奖金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一万元。 

  十三、广播电视少儿节目设置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活动,以及现场举办的益智竞赛类少儿节目,要注意正确引导,防止刺激少年儿童的投机心理,影响少年儿童正常的学习生活以及正确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树立。其奖品不得采用现金形式,奖品价值不得高于其他节目奖品价值,奖品用途应与少儿学习和生活密切相关。 

  十四、必须严格控制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竞猜内容的播出次数。含有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有奖竞猜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30分钟以下的节目(含30分钟),有奖竞猜内容的广播或字幕只能播放1次,每次播出时间电视不得超过15秒,广播不得超过20秒;30分钟以上60分钟以下的节目,有奖竞猜内容的广播或字幕可以出现2次,每次播出时间电视不得超过15秒,广播不得超过20秒;60分钟(含60分钟)以上节目,每超出20分钟,可出现一次有奖竞猜内容的广播或字幕,但总次数最多不能超过5次,每次播出时间电视不得超过15秒,广播不得超过20秒。 
  电视剧只能在播完一集之后,播出一次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内容,每次播出时长不得超过20秒。 

  十五、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设的各类节目、栏目,不得以赈灾、募捐等公益名义开设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活动。 

  十六、有奖竞猜类节目在介绍相关奖品时,不能对商品作除名称、商标展示播出之外的其他任何形式宣传。题目设置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决定,而非赞助企业决定。 

  十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设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类节目,要向听众、观众说明参与方式、参与程序、资费标准、资费收取方式,表述不得产生歧义。 

  十八、开设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有奖竞猜类节目要按程序报批,开设这类节目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负有电话和手机短信的选择、编辑、审查和播出责任。 

  十九、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把关。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广播电视机构开设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有奖竞猜类节目的监听监看制度和受理公众投诉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 
  各省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和中央三台,要按照通知要求对所属广播电视机构进行检查清理,并将情况上报广电总局总编室。

2005年4月26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