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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9 21:52:05  浏览:87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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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农口局(总公司)、效区县财政局:
为做好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工作,我们制定了《财政支持农业产农化项目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推进农业经济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重要途径,是引导农业和农民走向市场、提高效益、增加收入的有效组织方式。为此为推进北京市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进程,市财政集中一定数量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建设项目。为保证农业产业化项目从项目选择、项目建设、资
金管理到项目投产全过程的顺利进行,增强农业产业化项目的辐射、示范引导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原则
市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首先保证中央确定的项目;其次必须是市级确定的项目。支持的原则:一是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占有份额的项目;二是能带动农民致富的项目;三是能够增加财政收入的项目;四是能够增加出口创汇和科技含量高的项目。
二、财政资金的使用
1.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采取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原则,资金使用形式采取配套(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有偿低息使用三种形式。
2.资金的匹配原则按照市与区县(市级农口有关部门)1:2的比例。
3.对龙头企业采取贴息有偿的办法;对基地建设采取农民(集体)自筹,市县财政配套或以奖代补的办法;对服务组织和科技推广体系采取无偿的办法。
三、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管理
农业化产业化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建立项目档案,签定项目建设合同。
(一)项目的选择
各区县财政局和市级农口部门在选择农业产业化项目时,必须依据以下条件:具有较强资源优势并有较大的开发利用潜力;农产品及其制成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大的竞争能力,通过支持,可以较快地形成拳头产品和支持产业,实现农产品增值,带动农民致富和增加财政收入;

有配套资金并能保证及时到位。
各区县财政局和市级农口有关部门必须与项目建设单位一起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形成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包括:
1.项目所在地的基本情况(包括资源、市场、交通、通讯等条件);
2.项目的现状、建设目标和发展前景(包括增加就业人数、市场前景、预期效益分析);
3.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及所需资金;
4.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构成,申请市级财政支持的资金数额;
5.项目完成的保证措施。
(二)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农业产业化项目要经过自上而下认真筛选,科学论证。项目的选择要突出重点,明确目标。
1.在农业主管部门的组织下,市级农口各部门、各区县农口有关部门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在筛选把关的基础上,于每年11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市农办、市财政局申报项目(附可行性论证报告)。
2.由市农办主持召集有关部门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审核,择优确定项目,根据投资可能安排项目资金。市有关部门至迟于次年4月底以前确定项目并给予批复,落实资金。
4.项目确定后由市农办、市财政局与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农办、财政局签定农业产业化项目合同书。
(三)财政资金的落实
市级单位匹配资金、区(县)匹配资金到位后,持预算拨款单、银行贷款凭据到市财政局办理有偿借款手续,根据资金到位有关凭证,市财政拨付无偿补助资金。
(四)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1.市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项目竣工后组织验收并写出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评价。
2.对不能按合同落实配套资金和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项目未按时按质完成的市级单位或区县,限期完成,如在限期内再完不成的,取消其被支持的资格,并扣回原投资。
四、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标准
1.综合标准
做到一头连接市场,一头连接农户,带动的农户占到当地农户总数的50%以上;加工产品以当地农产品作原料的占到60%以上;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占有一定分额并有竞争能力;要从当地农村吸收一定的剩余劳动力;产品加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项目建设标准
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产加销紧密衔接;生产工艺、设备和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竞争能力;有一定的自有流动资金和支付能力;
3.效益标准
资金利税率、流动资金周转率、产值利润率、销售利润率要高于当地同行业水平;能源、材料消耗低于当地同行业水平;产品成本低于当地同行业水平;连接的农户人均收入每年都有较大幅度增长。
五、附则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由北京市财政局农财处负责解释。



199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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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5号

根据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已经1999年12月7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范围文字表述
总理 朱镕基

1999年12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

(图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范围文字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澳门半岛、(乙水)仔岛和路环岛。
澳门特别行政区北部与广东省珠海市的拱北陆路相连。关闸拱门以南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管辖。关闸拱门以北至珠海边防检查站原旗楼之间的地段维持原有管理办法不变。
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持澳门原有的习惯水域管理范围不变。



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评选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发[2004]32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评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4年11月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方针和我区“人才强桂”战略,进一步做好我区优秀专家评选管理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掌握当代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发展前沿知识,能代表全区最高专业技术水平,年龄、知识、学科结构合理的自治区优秀专家队伍,促进我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优秀专家,是指在我区从事科学研究(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应用技术(包括工程、医疗、农业)和科技、企业管理、高技能工作并做鐾怀龉毕祝灾吻澄⒆灾吻嗣裾济娜嗽薄?br> 第三条 自治区优秀专家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水平和对社会的突出贡献为依据。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自治区优秀专家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献身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年龄55岁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获得一项以上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省(部)级科技进步、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或获得两项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二)取得发明专利l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或外观设计专利4项以上获得实施(或转让),并获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三)获得两项以上国家级设计金质奖、银质奖,省(部)级一等优秀设计奖,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人。
(四)成为自治区某一行业、学科的带头人,在国家级重要学术刊物或国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4篇以上的基础科学方面或7篇以上应用科学方面在本学科有重要影响的论文,或发表过有重要价值的论著(其中一部为专著),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工作者。
(五)在宏观发展战略、重大建设项目、科研攻关项目和对外经济技术交往中,提出具有重大价值的可行性论证、咨询建议,解决了重大疑难技术、理论问题,获得业内专家认可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在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其他专业性强的单位从事管理工作,有重大改革和创造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使某个濒临倒闭的大中型企业扭亏为盈,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并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管理工作者;或在推广、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过程中或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人员。
(七)长期在基层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或从事农业科技普及、科技服务,帮助当地发展经济,改变落后面貌,成绩卓著,贡献突出并获省(部)级以上表彰者。
(八)在教书育人方面业绩特别突出的特级教师、全国模范教育工作者、模范教师和“人民教师”奖章获得者。
(九)医德高尚,技术精湛,治病救人,疗效显著,其医术填补了区内空白或开拓了新的领域,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医务工作者。
(十)在文学、艺术、体育、新闻、理论、出版等方面有出色才能,在相关事业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国内或国外有较高声誉,并被省(部)级授予荣誉称号的优秀工作者。
(十一)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或中华技能大奖,或“五一"劳动奖章,或全国技术能手,或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或连续获得两次以上省(部)级劳动模范、广西技能大奖、广西技术能手、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等称号的模范人物。
(十二)已做出与上述11项类似突出贡献或达到类似专业技术、技能水平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五条 评选自治区优秀专家的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50人左右。
第六条 优秀专家人选先由单位、同行专家、学术团体向主管部门推荐,或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向主管部门自荐。无主管部门的民营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所在组织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登记(注册)管理机关推荐。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评选。
第七条 主管部门或登记(注册)管理机关将以上方法推荐出来的人选名单张榜公布,进行组织考察,然后按上级下达的推荐指标数,将拟上报的人选名单进行公示,经主管部门党组织研究同意后,以主管部门名义将填写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推荐表》与有关被推荐人选的奖励、成果证书复印件装订成册上报。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隶属关系在市(地级市,下同)的,上报所在市委组织部;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隶属关系在区直单位的,上报该区直单位。
第八条 各市委组织部和区直单位,要对所属单位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严格的审核,经党委(党组)讨论通过后,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推荐表》连同有关的依据材料(含廉政情况),一式十份上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第九条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会同区直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审议,由学科专家评审小组对被推荐人选进行初评,按1:1.5的比例评出初步人选,再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组成自治区优秀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的委员60%以上由知名专家担任)。评审中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评委的意见,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票数多少确定优秀专家的人选。人选名单确定后,向全社会公示7天,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进行必要的核查。最后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定后,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专家进行命名,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证书》,并给予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一条 自治区优秀专家在管理期限内,每人每月给予300元的津贴。凡连续两届列人管理范围的优秀专家,退休时按其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百计发退休金。
第十二条 自治区优秀专家享受自治区安排的定期健康检查。自治区每年按计划组织部分优秀专家到外地疗养,每位专家3年左右安排一次。健康检查经费由专家所在单位支付,疗养经费从自治区人才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凡国家、自治区下达的科研项目及根据自治区需要、个人申报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科技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应优先安排,并在科研经费、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学习培训、外出考察、助手配备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
第十四条 对确因工作需要,组织上将其调离企业、事业单位到行政单位担任公务员的优秀专家,其在管理期内享受的优秀专家待遇不变。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优秀专家,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管理,自治区人事厅、科技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优秀专家所在市委组织部协助进行管理,优秀专家所在单位具体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优秀专家的业绩档案,将有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推荐表》、著作、论文目录、创造发明、技术革新、科研成果、业务奖励、参加国内外科学技术工作情况、职称晋升、健康情况等人档。
第十七条 保证优秀专家集中精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尽量减少他们的兼职和不必要的社会活动。其工作岗位确实需要调整时,要尽量尊重专家本人的意见,并征得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同意。
第十八条 建立优秀专家理论、业务培训制度。有计划地选送优秀专家到党校、行政院校进行短期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理论水平;同时,有计划地选送优秀专家到国外、中直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行业务学习,以不断提高优秀专家的业务水平。
第十九条 建立优秀专家联系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和渠道,经常听取优秀专家的意见和要求,定期检查有关优秀专家的规定落实情况,督促优秀专家所在单位帮助其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
第二十条 大力宣传优秀专家的先进事迹,依法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对扶植、保护优秀专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压制、刁难、打击报复优秀专家的单位和个人,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通报全区。
第二十一条 建立优秀专家考核制度。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优秀专家每五年进行一次考核。主要考核其思想状况、工作实绩及了解其健康状况等。
第二十二条 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优秀专家管理期限为五年,期满后重新审核确定。五年内没有新的突出贡献,或科研、生产周期较长的项目,没有阶段性成果或突破性进展,或本专业、本学科成果已被他人超过者,一般不再列入管理范围,其本人也不再享受优秀专家的待遇。调往区外、退休以及去世的优秀专家,也不再列入管理范围。对于退休的优秀专家,其原享受的住房、医疗待遇不变。
第二十三条 凡政治、经济上犯有严重错误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取消其优秀专家称号和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前己评定并列入管理的自治区优秀专家,继续享有优秀专家的资格,其待遇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优秀专家津贴以及评选、管理工作经费,由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津贴发放工作相应由该办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12月28日发)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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