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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颁发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2:00  浏览:92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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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颁发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颁发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5年11月15日,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14号文件发布的《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制定了《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现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

附: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奖金税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从事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通讯、广播、电视、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海洋、水产、畜牧、地质勘探、地震、测绘、规划、设计、商品检验、物资储备、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公路养护、园林绿化、市政建设、房地产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均属缴纳事业单位奖金税的范围。
国营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不包括由国家核拨经费按事业单位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国家不核拨经费的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不属缴纳事业单位奖金税的范围。
军队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奖金税参照《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在银行单独开设帐户的事业单位,为奖金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 事业单位发放的奖金,包括从各种资金渠道发放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以及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多发的各种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酬金(含收入分成)等。
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发放的各种津贴以及副食品补贴、价格补贴等,不计征奖金税。
第五条 纳税人违反财务制定规定,将奖金〔包括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酬金(含收入分成)、实物奖励等〕在费用和其他专项基金中列支的,除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外,并应计入奖金总额征收奖金税。
第六条 《暂行规定》第二、三条所称“增发工资”,是指事业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增资指标进行工资改革所增发的工资,这次增发的工资,不计入奖金总额。
《暂行规定》第二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次自费工资改革,其自费负担的范围应包括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应增发的工资或补贴额在内。
第七条 《暂行规定》第三条所称“部份自费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的增资指标进行工资改革,自费负担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事业单位。
第八条 《暂行规定》第四条所称“核定限额”,是指完全用国家核拨经费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免税奖金限额的标准,按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一个月基本工资金额,中央所属事业单位的免税奖金限额由财政部核定批准;省级(含省)以下所属事业单位的免税奖金限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发放奖金超过核定免税限额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奖金税。
第九条 《暂行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由各该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是指《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举的事业单位的具体适用的批准权限。中央所属事业单位由财政部核定,省级(含省)以下事业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核定。核批文件应抄送当地税务机关,当地税务机关据此对事业单位的奖金税进行征收和管理。
第十条 《暂行规定》第二、三、四条所称超过规定免税限额,“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适用税率征收奖金税”,是指事业单位奖金税征收一律比照国营企业,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规定免税限额一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税率为3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规定免税限额一个月以上至二个月基本工资的部分,税率为10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规定免税限超二个月基本工资以上的部分,税率为300%。
第十一条 奖金税征收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月基本工资总额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相当于基本工资月数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
=--------
月基本工资总额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内发放的各种奖金总额达到免税奖金限额后,再继续发放奖金时,每放发一次都要先行完税,后发奖金。即依照规定由纳税人向当地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审查核实并填发纳税缴款书,限期将税款在当地入库后再发奖金。具体缴纳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人年度内按次缴纳奖金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年度内累计发放奖金占月基本工资月数的计算:
年度内累计发放的
基本工资总额
1.月平均基本工资=--------
当 月 月 份
2.年度内累计发放奖金相当于月基本工
年度内累计发放的奖金总额
资月数=------------
月平均基本工资

二、应纳奖金税的计算:
年度内每次应纳奖金税额=年度内累计发放的奖金总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系数×月基本工资总额-
累计已缴纳的奖金税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拖欠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经催缴无效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奖金税的其他征收管理事项,包括纳税申报,纳税检查,违章处理,复议起诉等,均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于财政部。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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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问题的通知

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问题的通知
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十四个沿海城市、海南行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对外国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登记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为保证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在我国同行业不重名,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预先进行名称登记。
二、本通知所称外国企业指的是在中国境外的外国资本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指的是在中国境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参与合作开发资源的外国企业。
三、外国企业办理名称登记,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
外国企业申请名称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外国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中、外文两种文本);
(2)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出具的近期合法开业证明。
外国企业的名称登记核定后,保留期为二年。逾期仍需在中国保留名称的,可重新申请名称登记。
四、开办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投资者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受托登记机关)申请拟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登记。
投资者申请名称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1)投资者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开办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
(3)投资者各自所在国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受托登记机关审查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名称,保留期为一年。在保留期内不申请企业登记,其登记的名称自然失效。在保留期内不申请企业登记而仍需保留登记的名称,可申请延长保留期,延长的保留期期限最长为一年。在延长的保留期内仍不申请企业登记的,其登记的名称自然失效。
五、广东、福建省,各经济特区、十四个沿海城市、海南行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登记,应书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方可核定。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登记后,分别向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受托登记机关发出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
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登记保留期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之日起计算。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名称登记,应填写名称登记表,交纳名称登记费三百元人民币。
七、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冠以国家联名、国家与地区联名(例如中美、中日、中港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利用外资项目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字样。国务院各部、委、局的利用外资项目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拟冠以“中国”
、“中华”字样,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中文名称,同时也可以申请外文名称。对名称字号为国家或地区联名简称的外文名称应音译,不得意译,例如:华美……公司,应音译为“Hua Mei”,而不得译为“China-America”或“Sino-America……”。
八、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未办理企业登记的,不得以核定的或其他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九、华侨、港澳企业及其在华投资开办的企业名称登记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在《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公布之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核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暂不作变动。
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1985年9月4日

内蒙古自治区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


内蒙古自治区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


(1994年5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发布)


为加强对国内旅游的管理,保护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经营中国公民国内旅游业务主要是第三类旅行社和兼营国内旅游业务的一、二类旅行社。
第二条 申请开办第三类旅行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理人员应熟悉旅游业务,有向旅行者提供符合服务要求的组织能力;
2.配备5人以上的导游人员和2人以上的专职财会人员;
3.有正式的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或营业场所,有固定的联系电话;
4.有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5.愿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手续费。
第三条 申请开办第三类旅行社需报送下列材料:
1.符合规定的旅行社章程;
2.申请成立旅行社(旅游公司)的报告;
3.填写《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登记表》;
4.旅行社(旅游公司)正副经理的履历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聘任书;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
第四条 申请开办第三类旅行社(旅游公司)的申报程序:
1.盟市所属单位申请开办第三类旅行社,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由盟市旅游局审查批准,报自治区旅游局备案并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持此证及有关的批准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自治区直属单位直接向自治区旅游局申报。
2.区外单位在我区申办三类旅行社,需提供该单位所在地注册的有关手续。外地旅行社在我区独资或合资申办三类旅行社还应提供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外地在我区申办三类旅行社需有区内固定资产一百万元以上的经济实体单位进行担保。
3.第三类旅行社必须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五条 凡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治区旅游局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收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会同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自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开展旅游业务者;
2.正式在编导游人员不足5人(不包括兼职导游);
3.旅行社内部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2人以上的专职财会人员者;
4.连续三年经营亏损者;
5.超权限经营二类或一类旅行社业务者;
6.不按时报送有关统计资料者;
7.不接受旅游管理部门的培训、审计、监督、检查、管理者。
凡被撤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三类旅行社和其申办部门,三年内不再发给《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要求代理二类社业务的三类旅行社,除执行上述条款外,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或营业场所,应拥有直线电话机,传真机等必要的办公通讯设备;
2.有15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3.有为旅行者提供符合条件的食宿和交通等服务项目的组织能力;
4.有岗位资格证的经理人员,有不少于10人(其中有经考试合格的英、日等两种以上外国语)的在编有证翻译导游人员;
5.为对旅客负责,愿向自治区旅游局交纳5万元人民币保证金,用于承担风险保证和质量保证;
6.按有关规定交纳宣传费。
凡批准代理二类社业务的三类旅行社,一年之内接待海外游客或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不足500人者,创汇不足40000美元和不按规定交纳对外宣传费者,第二年要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七条 所有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严格遵守《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及《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对违犯条例和施行办法的,一经查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收入、罚款、停业整顿,对情节严重、屡犯不改者,吊销其《旅行社业务

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负责解释。



199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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