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重申电视剧使用规范语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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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重申电视剧使用规范语言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重申电视剧使用规范语言的通知
(2005年10月8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中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语委和广电总局关于电视剧使用规范语言的有关规定,针对目前电视剧语言使用上存在的一些问题,特重申有关要求如下:
一、电视剧的语言(地方戏曲片除外)应以普通话为主,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方言和不标准的普通话。
二、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视剧、少儿题材电视剧以及宣传教育专题电视片等一律要使用普通话。
三、电视剧中出现的领袖人物的语言要使用普通话。
请各级管理部门迅速向所辖播出和制作机构进行传达,从国家大力推广普通话的高度,认真掌握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8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在招标投标法规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公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废止13个文件)。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马 凯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法 规 名 称
发布机关日期
1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原国家计委、建设部1984年11月20日计施(1984)2410号
2
关于加强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原国家计委1986年6月25日计设(1986)1085号
3
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大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原国家计委1991年2月25日计建设(1991)189号
4
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
原国家计委1997年8月18日计建设(1997)1466号
5
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原国家计委、建设部1985年6月14日
6
国家评标委员会工作章程
原国家经贸委1997年2月26日国经贸机(1997)89号
7
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原国家经贸委1999年4月1日第9号令
8
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管理暂行规定
原国家经贸委2003年1月7日第2号公告
9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
原电力部1995年7月7日电建(1995)403号
10
电力工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设备国际竞争性招标暂行办法
原电力部1997年2月15日电外(1997)3号
11
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设备国际抬标采购暂行办法
原电力部1997年2月15日电外(1997)3号
12
煤炭工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原煤炭工业部1997年9月5日煤基字(1997)第441号
13
关于化工设备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
原化工部1986年9月12日(86)化基字第865号
浙江省财政厅聘用财会咨询专家暂行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聘用财会咨询专家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监督字〔2003〕8号
浙江省财政厅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浙财人教字〔2003〕11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浙江省财政厅聘用财会咨询专家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聘用财会咨询专家暂行办法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浙江省财政厅聘用财会咨询专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会专家在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中的作用,加强对行政监管行为的监督,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提高财会监管的质量和专业化程度,确保财会监管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浙江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受浙江省财政厅聘用的财会咨询专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聘用财会咨询专家的范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大专院校)、企业等的从事会计、审计、法律等专业的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专家。
第四条 受省财政厅聘用的财会咨询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能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具有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身体健康,具备专业技术能力;
4.聘用单位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应聘财会咨询专家的报名方法:
1.公开(网上)自愿报名;
2.单位(组织)推荐。
第六条 省财政厅将对拟聘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财会咨询专家聘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或人员。
第七条 凡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聘用的财会咨询专家,全部进入省财政厅建立的"省财政厅财会咨询专家库"。省财政厅因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开展咨询、鉴证活动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人选。
第八条 受聘财会专家在省财政厅组织的咨询、鉴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对财会咨询、鉴证事项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2.对财会咨询、鉴证事项的评审权;
3.财会咨询、鉴证活动中的表决权;
4.按规定领取财会咨询、鉴证活动报酬;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受聘财会咨询专家在省财政厅组织的咨询、鉴证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1.为财政部门加强财会监管提供公正、合法、准确的意见;
2.严守纪律,不得泄露在咨询、鉴证活动中知悉的工作和商业秘密;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财会咨询专家聘用期为2年,期间因故需要解聘的,由省财政厅办理有关解聘手续。
第十一条 财会咨询专家在咨询、鉴证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解聘、通报等处理:
1.1年内两次以上因故不参加咨询、鉴证活动的;
2.徇私情,不秉公办事的;
3.泄露应保密事项和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
上述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