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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减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53:37  浏览:95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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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减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府〔2006〕97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减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减实施细则》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配租
及租金核减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解决好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规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减工作,根据《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海府[2006]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减的申请、审核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廉租住房配租,是指由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租赁,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廉租住房租金核减,是指由市、区人民政府对已享受配租廉租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在一定时期内给予住房租金核减的行为。
第四条 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廉租住房配租: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含3年)以上;同时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户家庭,或已接受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连续救助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低保家庭。
(二)家庭住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1、家庭现人均住房套内建筑面积低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下的;
2、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危房(含居住自有危房、租住国家直管公房、租住所处单位住房);
3、没有自有住房的。
第五条 提供廉租住房配租的房源包括如下:
(一)利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收购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旧普通住房;
(二)通过收购半拉子工程改造建设成的廉租住房;
(三)回收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腾空公有住房;
(四)根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所需住房的年度计划,利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兴建的廉租住房;
(五)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配租,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配租应如实申报相关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
(二)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申请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由申请人所处单位或居、村委会作出调查意见,经所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人均收入证明,并经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及出具符合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及户口簿;
(四)申请人所处单位或居、村委会作出调查意见,并经所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廉租住房配租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第十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一条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后,应根据申请人申报的实际情况,给予安排住房配租或排队轮候。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安排住房配租。
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应根据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变化的事实,相应进行变更登记或者取消其轮候配租资格。
第十二条 已准予廉租住房配租的家庭,应当由申请人与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合同约定提供廉租住房,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廉租住房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配租面积,按申请家庭成员人均套内建筑面积12平方米计。申请家庭成员按与户主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未婚兄弟姐妹界定。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具体租金标准为:砖木平房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月租金为0.5元,砖混结构楼房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月租金为0.7元,钢砼结构楼房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月租金为0.8元。
对于提供配租住房套内建筑面积超过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面积的部分房屋,超过部分的房屋租金标准为:平房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月租金为1.8元,砖混结构楼房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月租金为2.3元,钢砼结构楼房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月租金为2.8元。
第十五条 配租廉租住房租金分别由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并由其将收取的租金列入区级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予以管理。
第十六条 对已核准廉租住房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廉租住房配租资格,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七条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已核准享受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减的家庭逐一建立专项档案,实行跟踪管理。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应将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减工作情况予以汇总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 享受廉租住房配租的家庭应当自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之日起,每隔3个月时间向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等情况。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配租家庭的人均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及时掌握廉租住房配租家庭的收入及住房居住的相关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对于享受廉租住房配租的家庭存在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情况变化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核减的资格、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廉租住房承租户,可向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免交配租住房租金:
(一)享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达2年(含2年)以上,且家庭成员人数在2人(含2人)以上的;
(二)家庭唯一劳动力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持有残疾人证书的,且家庭成员人数在2人(含2人)以上的;
(三)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困难家庭;
(四)经批准的特殊困难家庭。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廉租住房承租户,可向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减收配租住房租金:
(一)家庭成员中有3人(含3人)以上,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且被赡养、扶养或者被抚养人现没有经济收入的;
(二)经批准的特殊困难家庭。
住房租金减收幅度,原则上不超过该配租廉租住房核定租金的40%。
第二十二条 对于准予免交或租金核减配租住房租金的家庭,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租金核减手续。免交或租金核减配租住房租金的范围,只限于经核准配租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内的住房租金。
第二十三条 享受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核减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核减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因家庭人数变化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标准持续一年(含一年)以上的;
(三)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连续一年(含一年)以上超过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低保救助资格已经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终止的;
(四)擅自改变配租房屋使用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四条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核减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享受廉租住房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确有住房困难而无法腾退已配租廉租住房的,经申请人提出申请,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续租该住房,但续租期限最长不应超过一年。市场租金标准为:平房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月租金为3.5元,砖混结构楼房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月租金为5.0元,钢砼结构楼房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月租金为6.5元。逾期不退回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配租时,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已骗取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核减保障,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核减保障资格后,应责令承租人补交配租房屋市场标准租金与廉租住房核定租金的差额。
第二十六条 提供配租的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好处的,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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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27号


  《成都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6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葛红林

                       二○○六年七月三日

           成都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需要,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能行驶汽车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路路产)
  农村公路路产包括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禁止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路产,禁止侵犯农村公路路权。

  第五条 (责任主体)
  区(市)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管理,具体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公安、土地、建设、规划、工商等部门应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 (规划管理)
  县道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市)县政府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村道规划、重点镇的过境路规划、对外通道规划由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编制,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区(市)县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建设资金)
  县道建设资金由区(市)县政府负责筹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乡道、村道建设资金由乡(镇)政府负责筹措,市和区(市)县财政给予补助。
  重点镇区域内路网建设资金由区(市)县政府负责筹集,对符合规划的农村公路项目,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资金补助。
  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农村公路;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建设农村公路。

  第八条 (管养资金)
  市和区(市)县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省、市下达的养路费分成资金、市级财政补助、区(市)县财政预算安排、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拖拉机和摩托车养路费以及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等构成。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养路费分成资金的标准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以及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全部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
  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养护资金不得低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养护资金,并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实际管理里程安排和落实公路路政管理经费,其标准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10%。

  第九条 (资金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省、市下达的养路费分成资金、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统一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进度拨付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区(市)县财政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应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应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条 (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应按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县道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的建设标准应根据当地的交通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及经济条件确定。

  第十一条 (设计施工)
  承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
  因工程需要设计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并报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质量)
  县道建设的质量监督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乡道、村道建设质量监督由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指导。
  未进行工程质量鉴定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建设验收)
  农村公路交工、竣工验收由业主负责组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农村公路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列入养护计划。农村公路建设竣工资料和相关技术档案由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建档保存。

  第十四条 (养护标准)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应按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执行,保持路面清洁平整;路基、边坡稳定;排水通畅;桥涵等构筑物维护完好。因发生山洪、泥石流、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受到损坏,区(市)县政府应及时组织修复。

  第十五条 (养护组织)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管养分离,由区(市)县公路管理机构按工程费制进行计量管理或发包,逐步实行招投标。县道应由专业养护单位实施,其他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落实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大、中修)
  农村公路应根据行车流量、使用年限和路面状况按一定比例安排大(中)修。大(中)修工程应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在具有相应施工能力的公路养护单位中实行招投标。

  第十七条 (安全标志)
  农村公路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逐步完善标志、标线,定期保养。公路两侧应合理设置紧急报警设施、公告救援电话号码。

  第十八条 (桥梁管理)
  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健全桥梁养护管理制度,建立桥梁基本状况永久性档案。区(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农村公路桥梁安全及养护管理,组织桥梁安全检查。
  禁止在距农村公路桥梁河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实施采挖砂石等危及农村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公路绿化)
  农村公路绿化应纳入区(市)县政府的绿化规划。行道树采伐更新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采伐更新手续。

  第二十条 (质量评定)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检查评定按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控制区域)
  村道用地范围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不少于1米,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自村道用地外缘起不少于5米的土地范围。
  在村道沿线规划和修建小集镇、中心村,应选在公路一侧进行,房屋等建(构)筑物边缘与村道用地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第二十二条 (禁止性规定)
  禁止超载超限运输车辆在村道上行驶。禁止在村道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十三条 (公路赔补偿)
  因施工或其他行为损坏村道及附属设施的,应按公路技术标准自行恢复或按实际造价赔(补)偿。

  第二十四条 (违法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管理相对人承担。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施细则)
  区(市)县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县道”是指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二)“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三)“村道”是指联结一个或数个行政村、与乡以上公路相联接的公路。
  (四)“公路养护”是指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而进行的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善和洪水、地质灾害造成公路损毁的恢复行为。公路养护范围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安全设施、绿化及其他设施。
  (五)“公路附属设施”是指公路的涵洞、排水设施、防护构筑物、里程碑、界碑、测桩、指路牌、安全设施、养护设施、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

  第二十八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0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办函〔2010〕143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29号)精神,按照《分工方案》要求,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抓紧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部门间要密切协作,牵头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甘肃省人民政府要积极发挥主体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做好统筹协调工作,按年度将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汇总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将对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
社会发展若干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优化空间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一)大力支持兰(州)白(银)核心经济区率先发展。建设兰(州)白(银)都市经济圈,积极推进兰州新区、白银工业集中区发展,做大做强石油化工、有色冶金、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制药等主导产业,把兰白经济区建设成为西陇海兰新经济带重要支点,西北交通枢纽和物流中心。(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财政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能源局、国资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或单位,下同)
(二)着力推动平(凉)庆(阳)、酒(泉)嘉(峪关)经济区加快发展。加快陇东煤炭、油气资源开发步伐,构建以平凉、庆阳为中心的传统能源综合利用示范区。加快酒泉、嘉峪关一体化进程,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及装备制造产业,构建新能源开发利用示范区。(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能源局、国资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负责)
(三)全面促进区域功能组团协调发展。建设武威张掖河西走廊绿色经济区,着力加强防沙治沙,大力发展新能源和生态农业。加大对“两州两市”扶贫攻坚区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力度。建设金昌、白银等为重点的循环经济区,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天水区域中心城市建设,促进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扶贫办、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消除发展瓶颈制约
(四)加快推进国家高速公路建设,尽快打通断头路,促进国家高速公路网络形成。开工建设永登(徐家磨)至古浪、安西至星星峡(甘新界)等国家高速公路,积极开展雷家角至西峰、兰州南绕城、营盘水至武威、临洮至渭源、白疙瘩(甘蒙界)至明水(甘新界)、大石碑(甘陕界)至天水、兰州至朗木寺、延安至天水至武都等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工作。加大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力度,建设敦煌至当金山口、岷县至合作等二级公路,省内国道达到二级以上技术标准,所有县城通二级以上公路。启动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加强旅游景区与干线公路的连接。加快推进兰州、酒(泉)嘉(峪关)、天水、张掖、平凉等公路运输枢纽及物流园区建设,提高农村客运站覆盖率。(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负责)
(五)加快建设贯通东西、连接南北的铁路大通道。积极推进兰渝铁路、西(安)平(凉)铁路建设,新开工建设兰新铁路第二双线,加快推进宝鸡至兰州客运专线、银川至兰州增建二线、兰州至成都、干塘至武威、兰州至张掖铁路增建三四线、兰州铁路枢纽改造和兰州集装箱中心站建设。抓紧开展兰州至合作、天水至哈达铺、敦煌至格尔木、额济纳至哈密等项目前期工作,开展西宁至成都、平凉至庆阳铁路论证工作。适时启动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铁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六)加快兰州机场改扩建,合理规划建设兰州国际航空港,开辟兰州至日韩、港澳等国际和地区航线。改扩建敦煌、嘉峪关和庆阳机场,新建夏河、陇南、张掖、武威、金昌等机场,适时实施天水机场迁建工程,开展新建平凉机场前期论证工作。鼓励在甘肃设立通用航空公司,建设通航起降点,提升航空应急救援能力。 (民航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国土资源部、旅游局负责)
(七)加快引洮供水一期、盐环定扬黄续建等骨干水利工程建设,抓紧实施引洮供水二期及受益区配套建设等重点工程,开展引哈济党、靖远双永供水等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全面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积极推动中小型水源建设。加快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和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完善灌区末级渠系配套。实施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加强城镇防洪体系建设和山洪灾害防治。(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负责)
(八)加快城镇道路、供水、供气、供热、垃圾和污水处理、再生水回用、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兰州新区、白银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重点城市发展热电联产。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和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信息安全和应急保障能力。(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土资源部负责)
(九)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其他中央专项资金要加大对甘肃的投入力度。统筹考虑甘肃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中央投资补助。将部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项目国债转贷资金逐步转为拨款。中央安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以及生态环境、社会事业、基层政权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免除县(市)级和甘南、临夏州州级配套资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民航局、水利部、林业局、教育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构建西北地区生态安全屏障
(十)启动实施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研究建设祁连山生态补偿试验区,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加快推进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等重点生态工程,在重点生态脆弱区和重要生态区继续稳步推进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科学实施人工增雨雪。逐步将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农牧民转为生态管护人员,加快缓冲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林业局、气象局负责)
(十一)加快石羊河、黑河、疏勒河流域综合治理。大力推进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工程,启动实施石羊河流域防沙治沙及生态恢复项目。巩固黑河流域综合治理成果,保护天然湿地。加强敦煌水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保护,强化水资源管理,优化用水结构,恢复月牙泉和西湖湿地生态功能。积极实施三大内陆河流域盐碱化及沙化治理工程,建设防风固沙大型综合防护林体系。支持建设以河西地区为重点的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加强流域生态恢复技术体系的研发和推广。(水利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林业局、科技部负责)
(十二)加快实施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进一步加大退牧还草、牧区水利、暖棚养殖、饲草料基地、草原鼠害防治和游牧民定居等综合治理项目实施力度;研究建立甘南湿地自然保护区;支持白龙江流域水土流失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国土资源部、科技部负责)
(十三)推进黄土高原地区和陇南山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稳步实施黄土高原地区综合治理规划,推进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坡改梯和小流域坝系工程、黄河中上游生态修复以及渭河、泾河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等重点生态项目。加大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防治力度,继续实施长江上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和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统筹规划,加快推进“两江一水”(白龙江、白水江、西汉水)流域生态保护与建设。(水利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林业局负责)
(十四)加大环境保护治理力度。加快实施水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程,加快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提高无害化处理率;加大兰州等重点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支持力度。研究建立地质灾害防治长效机制。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负责)
四、夯实农业发展基础,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十五)大力发展旱作节水农业,积极推广全膜双垄沟播、膜下滴灌等高效旱作节水技术,建设一批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区。推进基本农田建设,积极发展现代设施农业,推动河西走廊星火产业带高效节水设施农业科技示范工程与科技发展支撑体系建设。大力发展高效农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科技部负责)
(十六)突出发展特色优势农业。扶持马铃薯良种繁育体系和贮藏库建设,将马铃薯种植纳入政策性保险补贴范围。加强河西走廊杂交玉米等农作物制种基地建设。加快发展中药材、酿酒原料、林果、蔬菜等产业。积极发展油橄榄、核桃、花椒、食用百合、苦水玫瑰、黄花菜、鲑鳟鱼等地方特色产品。大力发展草食畜牧业,扶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品种改良和野生动物繁育,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小杂粮等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积极发展沙产业。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重点建设一批现代农业示范农场。支持特色农副产品加工循环经济基地建设。 (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林业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负责)
(十七)加快实施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到2013年基本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加强集雨水窖、节水灌溉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积极发展农村小水电,鼓励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农村沼气。(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能源局负责)
(十八)加快农村和国有农场公路“通达工程”和“通畅工程”建设,基本实现乡镇通油路、建制村通公路。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十九)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建立健全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和信息服务网络。加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推动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全面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 (农业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负责)
(二十)整合培训资源,依托现有机构和设施在兰州设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创业能力培训。加大“阳光工程”、“雨露计划”、“西部农民创业促进工程”等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实施力度。扶持发展劳务中介组织,支持完善农民创业园,鼓励农民就近就地转移就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农业部、扶贫办负责)
(二十一)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积极研究制定有稳定职业和固定居所的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办法。(公安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五、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尽快改变贫困地区落后面貌
(二十二)抓紧引洮济合、引洮入潭、青走道水电站、石门河引水等工程前期工作,尽早开工建设。实施刘家峡、盐锅峡、八盘峡水库库区水土治理项目,支持移民安置区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加强渭河源头生态保护与建设。支持建设引洮供水一期配套工程。启动实施会宁县城及北部乡镇供水工程,抓紧解决环县苦咸水地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水利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林业局、扶贫办负责)
(二十三)积极发展高原草原旅游、回藏风情旅游,打造九色甘南香巴拉和临夏穆斯林风情旅游品牌。大力发展红色旅游。加强和政县古动物化石保护,提升古动物化石博物馆展示服务水平。(旅游局、发展改革委、文物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民委负责)
(二十四)加大临夏州基础设施和商贸流通设施建设力度,积极推进清真食品、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加工基地建设。扶持保安、撒拉等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民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二十五)大力发展定西市马铃薯产业,建设全国重要的脱毒种薯、商品薯生产基地及精深加工基地,支持以定西为主的马铃薯贸工农一体化示范区建设。发挥定西药材资源丰富、品质优良的优势,建设全国优质中药材药源基地、饮片加工基地和交易市场。(农业部、发展改革委、中医药局、林业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负责)
(二十六)促进陇南市加快发展以黄金、铅锌为主的有色冶金工业,支持水电、生态旅游产业发展。发展以中药材、油橄榄、核桃、花椒为主的特色农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旅游局、林业局负责)
(二十七)加快陇南等地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步伐,研究解决灾区长远发展问题。(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扶贫办负责)
(二十八)庆阳等革命老区依托石油、煤炭等资源优势,适当扩大原油就地加工规模,把产业发展与农民增收致富结合起来。(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负责)
(二十九)加大中央扶贫资金投入力度,扩大扶贫小额信贷规模,稳步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和生态移民,研究探索创新对口支援方式,进一步加大定点扶贫、东西协作扶贫力度。(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六、加快发展社会事业,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十)巩固“两基”攻坚成果,全面完成“两基”攻坚任务。合理调整中小学校布局,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改善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教育办学条件,推进民汉合校,加强“双语”教育。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建设一批职业院校和公共实训基地。逐步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增加部门院校和外地高校在甘肃的招生规模,支持甘肃高校改善办学条件。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民委负责)
(三十一)支持高校发挥科研和人才优势,参与重大产业项目科技攻关。(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三十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建设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地市级医院建设。支持中(藏)医院建设,扶持中(藏)医事业发展。加大骨节病、高氟病等地方病防治力度。支持妇幼保健机构设施建设,实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工作。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投入力度,做好鼠疫防控工作。(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中医药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农业部、质检总局负责)
(三十三)进一步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加强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加快建立西北人口信息中心。(人口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三十四)继续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重点建设地市级图书馆、文化馆,加强省市级博物馆、文物大县和重点遗址博物馆建设。支持丝绸之路整体申遗及沿线重要遗址保护,加大重点文物保护和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抢救力度。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加大对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力度,建立古籍保护工作机制,完善古籍保护设施条件。(文化部、文物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民委负责)
(三十五)继续实施广播电视西新工程、村村通工程和农村数字电影放映工程。将临夏州及张家川、肃南、肃北和阿克塞等自治县纳入西新工程。加强少数民族语言节目译制、制作播映和覆盖能力建设,改善市、县广播影视基础条件。(广电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民委、文化部负责)
(三十六)加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投入,建立基层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建设一批基层群众性体育活动场馆,大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积极推进临洮体育训练基地建设。(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文化部、体育总局负责)
(三十七)落实针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各项就业援助政策,帮扶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积极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加强公共就业与社会保障服务信息网络建设、人力资源市场基础设施及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十八)积极发展多层次的养老服务,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完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加强社会福利机构和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强化养老和孤残儿童护理员队伍建设。(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负责)
(三十九)大力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中国残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负责)
(四十)加大城镇廉租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合理确定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支持推进国有林区、垦区及城镇棚户区改造。启动实施白银棚户区改造工程。(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民政部、林业局、扶贫办负责)
七、大力推进能源基地建设,增强经济发展后劲
(四十一)加强煤炭资源勘探和开发利用,逐步建成一批大型煤炭矿区,高起点、高水平地建设国家大型煤炭生产基地。延伸煤炭产业链,实施煤电联营,建设大型电站,先行启动建设崇信、平凉二期等一批条件具备的电厂项目,开展正宁、环县电厂前期论证工作。有序发展煤化工产业,规模化开发利用煤层气。推进庆阳长庆桥、平凉华亭和崆峒产业聚集区建设。(能源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负责)
(四十二)加快建设以酒(泉)嘉(峪关)为中心的风电、以敦煌为重点的太阳能发电示范基地,力争到2020年建成千万千瓦级以上风电基地、百万千瓦级以上太阳能发电基地,配套建设稳定风电送出的电源项目。支持大型风电制造企业在酒泉建设风电装备生产基地,支持建设数字风机设备和太阳能光伏、光热产品研发制造基地。积极研究当地用电补贴政策。适时发展核电,实现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互补。加快与我国核能发展相适应的核电配套工程建设,加大核电站乏燃料后处理技术的研究开发力度,稳妥推进大型商用核乏燃料后处理项目。加快太阳能光热光电技术、浅层地能热泵技术在建筑中应用。(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负责)
(四十三)加大对陇东地区煤炭资源勘查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快陇东西峰、华池、镇远、环县以及玉门等油田勘探开发步伐。(国土资源部、能源局、国资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负责)
(四十四)支持玉门老油田发展,提高经济开采年限。建设战略性石化工业基地。加快实施兰州石化大型碳五综合利用、550万吨/年蒸馏装置技术改造和汽柴油质量升级,庆阳石化300万吨/年炼油集中搬迁改造等工程,力争到2020年甘肃炼油能力达到2000万吨以上。(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资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负责)
(四十五)支持兰州180万立方米原油商业储备库和100万立方米原油生产运行库建设,建设300万立方米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打造西部大型石油、化工原料集散地,建成国家重要的石油储备基地。做好涩宁兰输气管道复线、兰州至郑州至长沙成品油管道、庆阳石化成品油外输管道等油气管道建设。(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国资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负责)
(四十六)加强电网建设。加快实施农网、城网改造工程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加强甘肃省内及省际750千伏网架建设,优先建设河西和陇东南750千伏输变电线路,实现与新疆联网。研究论证2020年外送能力和电力市场,完善风电和太阳能发电的外送方案。(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国家电网公司负责)
八、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四十七)全面提升有色冶金产业。鼓励重点骨干企业加快发展,支持钨、钼矿产品深加工,建设张掖钨钼生产基地。建设有色金属新材料产业和研发基地。(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科技部、环境保护部负责)
(四十八)做大做强装备制造业。积极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加快调整产品结构,做大做强一批重点企业,形成以兰州石化通用设备、电机制造,天水电工电器、机床制造、电子信息为主的装备制造产业集群。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科技部、能源局负责)
(四十九)加快重点行业、重点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支持资源枯竭城市改造传统产业,培育替代产业。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建设接续替代产业园区。支持白银公司等开展危机矿山找矿及区域内资源整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商务部、国土资源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负责)
(五十)支持解决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历史遗留的社会保障问题。积极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逐步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五十一)抓紧启动实施《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推进石化、有色、化工、建材等传统行业清洁生产,推动企业向产业园区集中,实现集聚生产、集中治污、集约发展,提高能源、水资源和废弃物的循环利用率。大力实施重点节能工程。(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能源局负责)
(五十二)积极发展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新型有色金属合金材料、稀土材料、新型化工材料、电池材料等新材料产业化发展。加快发展生物制药,建设兰州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建设规范化中药材种植、中药饮片加工和特色中藏药生产基地,积极发展特色中成药和藏药,积极推进国家新药和中药保护品种产业化。支持重离子加速器治癌装置等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发展节能环保装备制造业,增强节能环保装备产业竞争力。(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卫生部、中医药局、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国资委负责)
(五十三)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支持历史文化遗产的挖掘开发,培育《读者》等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大力发展香包、刺绣、民间剪纸等民俗文化创意产业。支持建设兰州创意文化产业园、庆阳农耕和民俗文化产业园、临夏民族文化产业园和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 (文化部、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文物局负责)
(五十四)加大旅游产业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景区内外交通条件和公共服务设施,重点支持一批精品旅游线路和景区建设,积极推进红色旅游基地建设,加快森林旅游发展。扩大旅游产业经营范围,扶持旅游产品开发。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参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旅游局、文化部、文物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林业局、农业部负责)
(五十五)积极推进兰州商贸物流中心、兰州集装箱节点站、天水现代物流园和武威煤炭集疏运中心等项目建设。大力推进县城超市及配送中心、乡镇超市、村连锁农家店等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大力发展会展业,办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发展改革委、商务部、铁道部负责)
(五十六)建立完善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物流配送体系及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商务部、农业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负责)
(五十七)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支持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积极稳妥地发展期货市场。(发展改革委、证监会、人民银行、银监会负责)
(五十八)培育和发展金融产业,积极引进金融机构,扶持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性金融机构发展。对农村金融机构执行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适当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政府投融资平台。(人民银行、银监会负责)
九、深化体制改革,提高对内对外开放水平
(五十九)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地方企业与中央企业的战略合作,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骨干企业。(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十)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的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负责)
(六十一)对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产业项目的企业,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
(六十二)逐步建立水权分配体系和配水、用水定额管理制度,支持建立水权转换制度,规范水权交易办法,不断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水利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六十三)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和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再生水利用,落实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统筹水务综合管理,创新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制。发挥农民用水协会作用,明晰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调动农民和社会力量参与水利建设和设施管护的积极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六十四)支持甘肃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鼓励对沙地、荒山、荒滩、戈壁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合理确定兰州新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加大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国土资源大调查资金对甘肃的投入力度。做好陇东地区、中部地区和河西地区能源基地后备资源勘查工作,优先开展陇东、玉门油气资源勘查。(国土资源部、林业局、农业部负责)
(六十五)加大对特色农业、新农村建设、中小企业引智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引进科技、教育、卫生等行业紧缺人才,加大技能人才培养。积极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央农办、农业部、科技部、外专局负责)
(六十六)鼓励发达省(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单位及社会组织通过合作办学等方式,为甘肃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培训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扶持发展远程教育,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建立连通市(州)和县(区)的继续教育培训网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外专局负责)
(六十七)支持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增容扩区,研究推进酒(泉)嘉(峪关)、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商务部、科技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六十八)支持兰州等城市作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区,大力发展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支持在甘肃符合条件的地区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支持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参股、并购境外矿产企业,建立生产加工基地或稳定的原料供应基地。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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