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优秀民营企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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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优秀民营企业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优秀民营企业的决定
鄂政发〔2005〕1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民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在党和国家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指引下,在省委的领导下,广大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克难奋进,勇于创新,涌现了一大批先进典型,对于促进全省经济增长、扩大就业、繁荣市场、增加财政收入,作出了重大贡献。为表彰和鼓励先进,省人民政府决定,授予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全省优秀民营企业”称号(名单附后)。
希望全省广大民营企业向受表彰的企业学习,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强化企业管理,加快科技进步,增强竞争能力,不断成长壮大。希望受表彰的企业再接再厉,与时俱进,为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再作新贡献。全省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优化环境,强化措施,改进服务,推动全省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全省优秀民营企业名单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鄂州市吴城钢铁有限公司
湖北劲牌有限公司
武汉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爱帝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银欣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省玉立砂带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湖北丝宝股份有限公司
均瑶集团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远大制药集团股份公司
枣阳福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小天鹅(荆州)电器有限公司
武汉紫江包装有限公司
湖北顾地塑胶有限公司
武汉苏泊尔有限公司
湖北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董世连
一、演绎作品的概念
演绎作品,指对已有作品进行翻译、改编、注释、整理等而产生的作品,也叫派生作品。
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演绎作品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是传播原作品的重要方法。演绎作品虽然是原作品的派生作品,但并不是简单的复制原作品,而是以新的思想表达形式来表现原作品,需要演绎者在正确理解、把握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创造性的劳动产生新作品。因此,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
由于演绎作品是以原作品为基础,因此,除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外,在著作权保护期内,演绎原作品,需要征得原作者以及其他对原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人的同意。在实践中,取得原作品的演绎权,通常需要演绎者与原作者签订演绎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并依照约定支付报酬。
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其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包括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演绎作者应当在演绎作品上注明原作品的名称、原作者的姓名;尊重原作品的内容,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等,否则可能导致对原作品的侵权而承担民事责任。
三、对演绎作品的使用
由于演绎作品是以原作品为基础,对原作品具有依赖性,因此,演绎作者对演绎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并不是完整的著作权,不能独立地行使。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并支付报酬。
四、演绎作者的诉权
演绎作品的作者对侵犯其演绎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有权独立提起诉讼,同时,原作品的作者也可以对侵犯演绎作品的行为提起诉讼,因为侵犯演绎作品的行为,也可能同时侵犯了原作品的权利。
(作者:董世连律师,2009-12-28)
作 者:董世连 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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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医疗临床免费用血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医疗临床免费用血暂行规定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医疗临床免费用血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郴州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医疗临床免费用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适龄市民参加无偿献血进一步推动我市无偿献血工作加强医疗临床用血费用管理,维护无偿献血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免费用血,是指免交公民临床用血时依法需交付的用于血液采集、检验、分离、储存、运输等费用。医疗机构应当向需要用血的患者告知无偿献血、免费用血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民在本市无偿献血,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任何地方用血时向医疗机构交付的临床用血费用可按照下列标准报销:
(一)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累计在800毫升以上(含本数)或献一个单位以上(含本数)机采成分血的,无偿献血者本人可报销终身无限量临床用血的费用;献血量累计在400毫升以上不满800毫升的,可报销献血量三倍临床用血的费用;献血量累计为400毫升的,可报销献血量二倍临床用血的费用;献血量在200毫升以上(含本数)不满400毫升的,可报销献血量等量临床用血的费用。
(二)涉及机采成分血临床用血的费用报销,只限机采成分血无偿献血者。无偿献血者未献机采成分血的,在报销机采成分血临床用血费用时,按卫生部规定的一个单位机采成分血等于800毫升全血的标准报销相应量全血的费用。
(三)除无偿献血者可按照前项规定报销用血费用外,在无偿献血者献血30日后,其配偶、父母、子女也可累计报销献血量等量临床用血的费用。
(四)固定无偿献血者连续5年内献血量累计在4000毫升以上(含本数)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中一人可报销一次无限量临床用血的费用。
(五)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经检验不合格的,只报销献血量等量临床用血的费用;其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条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献血者无偿献血前发生的临床用血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条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时,须持下列证明材料到郴州市献血管理办公室按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一)无偿献血者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时应当提供:
1.居民身份证;
2.无偿献血证;
3.就诊医疗机构输血交叉配血报告单复印件;
4.就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证明(内容包括临床用血者姓名、住院诊断、临床用血日期、临床用血量、品种、献血条码、经治医师签名并加盖医疗机构业务公章,下同);
5.就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费用原始发票及用血清单。
(二)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时应当提供:
1.无偿献血者的居民身份证;
2.无偿献血者的无偿献血证;
3.临床用血者的居民身份证;
4.临床用血者与无偿献血者关系的有效证明(包括结婚证、户口簿、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
5.就诊医疗机构输血交叉下转第25页配血报告单复印件;
6.就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证明;
7.就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费用原始发票及用血清单。
第六条 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时,因特殊情况无临床用血费用原始发票的,需持临床用血费用原始发票复印件到医疗保险部门(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注明报销比例或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的有关要求,依法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公安部门出具有关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医疗机构出具临床用血证明、用血清单及用血费用原始发票;
医疗保险部门(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在免费临床用血公民提供的临床用血费用原始发票复印件上注明报销比例或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时,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采供血机构供给医疗机构的相应血液品种价格为标准,报销相应的临床用血费用。
第九条 郴州市献血管理办公室应当对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免费用血进行严格审查,认真做好医疗临床用血费用报销工作。对采取欺骗手段报销用血费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返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郴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前无偿献血的,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