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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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济办法
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济办法
[抚政发38号]
[2000-10-01]
根据《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是政府对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和临时性困难的居民的救助政策 。本办法同《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配套执行。
一、 救济原则
1、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济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临时救济对象按生活保障对象分类管理。
2、 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依据救济对象就业情况和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停发 、减发或增发救济待遇手续。对救济对象采取阶段性救济或一次性救济的办法实施救济。
3、 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临时救济主要是对居民暂时未就业或因特殊情况造成的困难,给予适当补助,创造条件鼓励、扶持救济对象尽快就业。
4、 倡导社会互助的原则,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社区广大居民,发扬扶贫济困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开展经常性捐助活动,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
5、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临时救济的有关政策严格按照《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二、 救济对象的待遇和条件
1、 临时救济对象是指户籍关系在我市,并在我市居住的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暂时无收入或有一定收入(指暂时无就业条件或就业 收入低的),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和因较大灾 、祸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2、 享受临时救济待遇的范围:
(1) 有劳动能力的户主家庭中,无重病、长病、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 有劳动能力的户主家庭中,长期无人就业(6个月以上)或有自谋职业,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 有劳动能力的丧偶、离异户,无自谋职业的或有自谋职业,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 持照经营的从业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 因遇较大灾、祸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给予适当补助。
(6) 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城市居民在重大节日或季节换季期间,可给予适当补助。
3、 有自谋职业和其他隐性收入,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最低生活标准的(持手机、安装家庭电话、高档装修、有高档电器、养摩托车等),不享受临时救济。
4、 享受临时救济的对象,因就业等原因家庭生活水平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及时调整取消临时救济金。
三、 收入计算和救济标准
1、 临时救济对象的家庭收入按《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规定计算。
2、 临时救济对象的保障标准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即市内四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胜利经济开发区)保障标准为156元。
3、 临时救济标准:
(1) 家庭月人均收入80元以下的,月人均救济70元;
(2) 家庭月人均收入81元―100元,月人均救济50元;
(3) 家庭月人均收入101元-120元的,月人均救济30元;
(4) 家庭月人均收入121元-145元的,月人均救济10元。
4、 因较大灾、祸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每户一次性补助200元-500元。
5、 重大节日、季节换季的补助标准,每户100元-200元。
四、 救济金的审批和发放
1、 申请临时困难救济金,由户主通过户口所在社区居 (村)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2、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单位取证,并提交居民代表评议,无异议的张榜公布三天,群众无意见后方可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3、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居(村)民 委员会上报的临时救济对象进行审核,合格后再次张榜公布三天,群众无意见后方可上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4、 城市居民临时救济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按月发放。每二个月审核、审批一次。临时救济对象审批一次救济待遇一般不超过二个月。
5、 因较大灾、祸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和重大节日、季节换季给予适当补助的,属一次性临时救济,一般年享受一次补助待遇。手续办理可由本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审查,街道审核签属意见,区民政局审批发放。
五、 救济金的管理和监督
1、 区(县)政府要加强对保障金发放、使用工作的领导,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严格执行保障金审批、发放制度。民政部门对保障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2、 临时困难救济金管理按《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3、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监督临时困难救济金的使用管理。
4、 各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县的实施办法,报市民政局备案。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抚顺市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济制度实施办法》(抚民政(1999)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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