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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发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塞舌尔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1:58:39  浏览:85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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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发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塞舌尔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发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塞舌尔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函[2005]8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我国政府和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塞舌尔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分别于1997年6月9日和1999年8月26日正式签署,总局分别以国税函〔1997〕382号文和国税函〔1999〕585号文将上述协定文本印发给你们。上述协定已通过外交途径明确于1997年11月29日和1999年12月17日起生效,并自1998年1月1日和2000年1月1日起执行。经查,由于特殊原因,我局没有及时下发上述两个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现予以补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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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变更土地收入上缴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变更土地收入上缴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正确区分土地收入内容,将土地出让金部分准确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市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对土地收入的上缴办法特做如下变更。
市房地产管理局将代收的土地收入,直接缴入市财政局在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开设的专用帐户。
特此函告。



1995年2月21日

厦门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城市供水是保证人民生活,发展生产建设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之一,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问题。为更好地开展计划、节约用水工作,保证我市生产建设与人民生活合理用水的需要,缓和供水紧张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和国家计委、经委、建委、财政部、城
建总局(80)城发公字200号文,与经能(81)342号文“关于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生产上使用自来水的工厂企业,都必须根据节约用水的原则,制定节水措施,按用水车间或设备安装计量水表,按产品产量或产值核定用水定额,建立耗水考核制度,指定有关部门或专、兼职管水员做好用水定额管理与节水工作。
第二条:凡月用自来水量在三千吨以上的企业,都必须实行计划用水,按产品产量或产值的合理耗水定额。参照上一年同期用水情况与节约用水的原则,编制年度分月计划,于用水期前一个月,分别送交各主管局(或公司)和供水部门,经平衡核定后给予供水。
第三条:供水部门根据供水设施的生产能力和全市生产、生活用水的平衡情况,于用水期前半个月,向各主管局(公司)提出该系统实行计划用水年度和分月供水总量的计划。各主管局(公司)在不超过计划供水总量范围内,根据本系统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将用水计划下达至所属企业
,(必要时,有权在总供水量范围内,对所属企业的的用水计划进行调整)。同时将用水安排计划一份,于用水期前五天送回供水部门。
第四条:凡月排放水量在三千吨以上的企业,都要采取切实措施进行回收利用,做到循环用水,一水多用,争取在三年内重复利用率达50%以上,以达到合理节约用水,减少废水排放污染。
第五条:今后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厂企业,必须根据节约用水的原则,提出节水措施,确定用水定额;月用水量在三千吨以上的,必须建设循环用水工程,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否则,供水部门可不予供水。
第六条:今后一切部门、单位建设职工宿舍(包括房管部门建、管的住宅),从设计到施工原则上要求按户装设水表,供水部门按门牌安装水表,实行用水计量,按量收费,取消用水包费制或包干制。
第七条:鼓浪屿的用水,在海底管道的配套工程竣工、投产之前,生活用水仍必须实行定时定点供应,生产用水原则上仍由各用水单位自行设法解决。
第八条:为有利促进用水的计划管理,推动节水工作的开展,凡超计划的用水量,按水价的二至五倍收费(超计划10%以内,按水价的二倍收费;超计划11~15%,按水价三倍收费;超计划16~20%,按水价四倍收费,超计划21%以上,按水价五倍收费)。加价费用应从
工厂企业生产基金中支付。
凡计划节约用水搞得有成绩的工厂企业,可从节约部分的水费中提取20~30%,奖励节水有成绩的车间、班组和个人。
第九条:供水部门要克服困难,精心安排,力求保证城市生活与生产的正常供水。如因工作失职等主观原因造成供水减压中断时,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条:如工厂企业生产用水突破计划用水指标较大,影响供水管网的正常负荷与居民生活用水,供水部门可采取措施控制其用水量,以保证正常的生活用水。为力求避免或减少损失,供水、用水单位之间应密切联系,事前互通情况,以便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一条:为适应生产、生活用水不断增长的需要,保证供水管网的服务压力,凡工厂企业要求新装或改大供水管道,应按管径流量每吨水150元向供水部门缴纳管网改善费,以改善供水设施。
第十二条:供水部门对工厂企业缴纳的超计划用水的水费和管网改善费,应作为改善供水设施的专用基金,不得移作他用。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三年十月一日起实行,由市节水办公室(设在市自来水公司)、经委、建委组织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198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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