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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采取措施,进一步推动以国家助学贷款为重点的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29:25  浏览:90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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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采取措施,进一步推动以国家助学贷款为重点的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采取措施,进一步推动以国家助学贷款为重点的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教财厅[2005]5号


海南省、天津市、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教委):

  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和亲自推动下,自去年以来,经过各地、各高校的共同努力,以国家助学贷款为重点的各项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也有了突破性进展。

  当前在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有少数地方按新机制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展缓慢。如,海南省、天津市、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等地对按新机制、新政策推动国家助学贷款的工作,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到今年7月底,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人数和发放金额还很少,所属的绝大多数高校都没有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承办银行。

  针对上述情况,教育部、财政部经过反复研究,决定在两部的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进一步推动以国家助学贷款为重点的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政策的贯彻落实。

  一、对上述八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予以通报批评,并向媒体披露。

  二、从现在起,上述八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在一个月内,进一步采取措施、尽快落实相关工作。到10月上旬,对其中经检查仍不落实、高校学生或家长反映强烈的地方,将进一步采取如下措施:

  1.明年一律调减这些地方和有关高校的大专(高职)生、本科生和研究生招生计划。

  2.暂停这些地方和有关高校的硕士、博士点的审批;今年已经审批通过的硕、博士点,亦暂缓执行,不公布,不下达;暂停对新设置高校、高校升格、高校更名的审批工作。

  3.在中央部委属高校中,凡未落实资助政策、学生或家长反映较多的,是“985工程”学校的一律暂时停拨有关经费;不是“985工程”学校的,一律暂停安排修购专项经费。

  4.暂停同这些地方的高校共建工作,也不安排高校的共建经费。减少中央对这些地方的教育专项的转移支付资金。同时,对财政困难、且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得好的省份,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奖励支持。

  三、教育部、财政部将在新学期开学以后派出督查组,重点加大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展缓慢地区的检查督办力度。届时,对一些仍不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及其他相关资助政策的高校,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二○○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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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州人民政府印发《果洛州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就读高校救助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果洛州人民政府印发《果洛州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就读高校救助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机关并省驻州各单位:
  《果洛州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就读高校救助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果洛州资助贫困家庭学生高校救助金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民族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确保《中共果洛州委、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果洛州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关于建立果洛州资助贫困家庭学生高校救助金(以下简称“救助资金”)规定的全面落实,鼓励和支持贫困牧民子女和企业特困、下岗职工子女上大学,保证救助资金足额征收,严格管理,提高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地方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为弥补本州教育经费的不足,设立救助资金以调动社会各界和干部职工资助支持民族教育发展。
  第三条 救助资金由州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实行统一筹集、积累和统一管理使用。

  二、救助资金来源
  第四条 救助资金的来源除州财政一次拨付50万元和每县拨付10万元作为启动救助资金外,主要由全州干部职工捐款和个体工商户、社会各界人士、各级社团组织的捐助以及国内外友好人士的自愿捐资积累。
  第五条 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捐助救助资金出资标准和个体工商户捐助额、过往旅客住宿征收教育费附加标准按《中共果洛州委、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果洛州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要求执行。
  第六条 为了确保救助资金足额到位,滚动生息,逐步发展壮大,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捐助资金和个体工商户捐助资金、旅店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分别按以下要求按时交存救助资金专户:
  州级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捐助资金,由所属会计单位逐月收齐后,于当月存入指定的救助资金帐户;县级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捐助资金,由本单位逐月收齐后,于当月通过县银行汇入指定的救助资金帐户;乡以下行政、企事业单位捐资由各县教育部门代为收齐后于当月汇入救助资金帐户;
  国有、集体和个体宾馆、旅游招待所代征的教育费附加,在当地地税部门的监督下,由代征单位财务人员按月存入救助资金帐户;
  个体工商户的捐助资金,由各级工商部门收齐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存入救助资金帐户。
  存入救助资金帐户资金的回执复印件必须及时由交款单位指定专人送州资助贫困家庭学生高校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查。
  救助资金专户帐号已由果办发(2004)3号文公布。

  三、救助资金使用范围及管理
  第七条 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是:资助全州贫困牧民子女和企业特困、下岗职工子女就读高等学校。
  第八条 为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管理,州人民政府成立“果洛州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就读高校救助金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确定救助资金专、兼职管理人员。
  州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就读高校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州教育局。
  第九条 州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就读高校救助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加强对救助资金执行情况的领导和组织实施的管理;在救助资金的筹集、使用等方面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审批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发放标准、资助对象,对救助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努力提高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州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就读高校救助金管理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救助资金的筹集,受州人民政府的委托或领导小组的安排,组织救助资金的实施和救助资金管理的日常事务;向领导小组报批救助资金使用范围;报告救助资金执行情况;保证救助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和浪费。
  第十条 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和分级负责征集的制度。
  州人民政府设立救助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省属)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筹集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就读高校救助金,保证各项救助资金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州、县财政拨付的救助资金启动资金,应于2006年7月30日前全部拨入救助资金专户。社会募捐和其他途径集资资金要全部纳入救助资金专户。
  救助资金实行存本支息的办法使用。

  四、救助资金使用监督
  第十一条 在救助资金使用中将采取与学生在校表现、学习成绩优劣分等级区别资助的办法,对不遵守校纪校规、不珍惜学习机会或随意挥霍救助资金的受助学生,州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就读高校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可随时中止对其的资助。
  第十二条 州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就读高校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应建立救助资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及使用办法细则,对救助资金使用进行规范的管理。应在州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就读高校救助金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救助资金使用安排计划,由州资助贫困家庭学生高校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救助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在每年学生入学前拿出资助计划报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发放标准。
  第十三条 对救助资金的筹集、到位和使用情况,州人民政府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审计部门每年要对救助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
  州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就读高校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救助资金征缴募集捐资以及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救助资金的筹集、到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州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在救助资金的筹集、到位工作中敷衍塞责,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对在救助资金实施过程中随意挤占、挪用和浪费、贪污救助资金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试行过程中,请各地、各部门积极提出意见建议,由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及时加以完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30日起试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劳动者的工资需要折算为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算。”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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