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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启用“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8:10:17  浏览:81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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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启用“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试点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关于开展启用“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试点工作的通知


公交管[2002]85号

北京、天津、浙江、广东省、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适应我国机动车快速增长的形势,改革和加强车辆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和为人民群众服务,同时更多地体现机动车所有人选择号牌的个性意愿,公安部决定于2OO2年8月12日至2002年12月31日在北京、天津、杭州和深圳4个城市开展启用“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试点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启用“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启用“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是我国车辆管理工作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强化车辆源头管理和机动车牌证统一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交通管理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重要体现。此次改革涉及机动车号牌式样、编排规则、选号方式和号牌制作管理等,关系到广大机动车所有人的切身利益,社会各界非常关注。有关省、直辖市公安厅、局和试点城市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办法》和《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等有关规定,切实把好机动车登记关。试点城市要做好准备工作,可通过设立咨询点、发放办理须知等各种便民措施,为群众办理号牌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要在人员组织、经费安排、设备配备、办公场所和技术支持等方面统筹安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严格执行试行号牌种类和范围。此次试行“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为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4种号牌,适用于原“九二”式机动车号牌相对应的各类汽车、摩托车和电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轮式自行机械、挂车以及使用其他号牌的使领馆机动车、外籍机动车、警用机动车等仍核发“九二”式机动车号牌。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凡属于试行范围的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时,即核发“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试点城市根据工作量,可在试点期内从小型载客汽车开始分期实行。已经领取了“九二”式号牌的机动车暂不换领“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办理转入登记的机动车可换领“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试点期间,“二OO二”式与“九二”式机动车号牌均有效,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证式样暂不变动。试行“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种类、外廓尺寸、颜色、适用范围和式样、示意图见附件一。

  三、加强对“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制作的统一管理。为了保证“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制作的统一性,提高号牌的防伪性能,防止伪造和违规制作号牌,对“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的专用选号软件、专用原材料、专用设备和号牌半成品实行“统进统出”的管理模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组织订购号牌专用原材料、印制加密条形码和研制、安装专用选号软件、加密号牌资源数据库及其与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系统连接等工作;试点城市所在省的公安交警总队负责机动车号牌半成品的生产、管理以及统一订购本省所需号牌专用原材料、号牌专用设备等工作;试点城市的车辆管理所负责号牌现场制作、废品销毁管理等工作。“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一律实行现场制作制度,只有在机动车登记各项审核、检验真实有效的情况下,才能启动现场制作程序。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车辆管理所工作人员和号牌制作岗位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严格按照《试行“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制作管理规定》(附件二)规定的职责和事项,明确岗位责任,确保号牌质量。要严肃纪律,各地不得擅自进入或修改专用选号软件和号牌资源数据库,不得通过虚假注册登记等手段预留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得流失专用原材料和号牌半成品等。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岗位责任人和车辆管理所领导的责任。

  四、严格执行“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选号和核发程序。此次试行的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4种号牌,使用同一号牌资源数据库和同一号码序列。机动车所有人按照《试行“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号码编排规则》(附件三)的规定,可自主编排三组号牌编号,车辆管理所将三组号牌编号按先后顺序输入号牌资源数据库进行唯一性检索。经检索确认该号牌编号尚未被使用的,即确定为该机动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号牌号码一经确定,即自动进入计算机机动车登记系统,任何人不得更改。对三组号牌编号均已被使用的,允许再编排三组号牌编号进行检索确认。如仍均被使用或机动车所有人放弃自主编排号牌编号的,车辆管理所应当通过选号系统自动生成机动车号牌号码。机动车号牌号码确定后,车辆管理所要当场核发。

  已核发“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在办理过户登记、转出登记、注销登记时,车辆管理所应当收回原号牌。收回号牌的号码必须经过12个月后才可重新使用。

  五、做好启用“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的宣传工作。启用“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工作和广大机动车所有人的切身利益。试点城市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向社会发布关于试行“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的公告,让群众了解启用“二OO二”机动车号牌对于加强机动车管理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意义,认识新的号牌核发方式的公平、公正性和新的号牌号码编排规则所体现的照顾公民个人意愿的思想。要让机动车所有人知道自主选择号牌的车型范围和具体方法。要向社会宣传号牌的所有号码全部向社会开放,公安机关不预留任何号码,并为此采取了技术性、制度性措施,欢迎群众进行监督。各地要按照上述要求,注意正确引导舆论,避免误导性宣传。同时,要将“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试点的有关内容传达到全体民警,使他们了解和掌握号牌式样、特征等有关内容,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六、严格执行机动车号牌收费标准。试点期间,“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以及行驶证、固封螺钉、照片等收费标准仍按照现行的“九二”式机动车号牌的收费标准执行,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七、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由于“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与“九二”式机动车号牌在试点城市同时使用,各地要注意及时发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管理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要为在全国范围启用“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积累工作经验。试点期间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部交通管理局。

附件:

一、试行“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种类、外廓尺寸、颜色、适用范围

二、试行“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制作管理规定

三、试行“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号码编排规则



                      公安部
                二OO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试行“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种类、外廓尺寸、颜色、适用范围

序号 种 类 外廓尺寸mm  颜 色  数量    适用范围
1 大型汽车号牌360×150黄底黑字黑框线 2 大型载客汽车,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其他汽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2 小型汽车号牌 360×150 蓝白彩底黑字黑框线 2 中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其他汽车。
3 摩托车号牌 210×150 黄底黑字黑框线 1 普通摩托车
4 轻便摩托车号牌 210×150 蓝白彩底黑字黑框线 1 轻便摩托车



附件二:

试行“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制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试行的“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号牌)的制作管理,明确责任,保证号牌制作的统一性,提高号牌的防伪性能,防止号牌专用原材料流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作号牌的工艺流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半成品加工:预先制作贴有号牌专用底膜且没有任何字符的半成品铝质牌板;

  (二)印制面膜:在车辆管理所通过机动车登记系统,控制号牌印制设备在透明面膜上印制号牌号码、VIN码(车架号)和加密码等字符;

  (三)冲压:将面膜贴覆在半成品牌板的底膜上,冲压边框成型,制作成平面字符的号牌。

  第三条 号牌的制作管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和省(直辖市)公安厅(局)交警总队、各地车辆管理所按照专用原材料、专用设备、专用选号软件和半成品、成品的管理事项分别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的职责:

  (一)负责号牌专用原材料和专用设备的质量监督、技术支持和供应保障等“统进统出”工作,对半成品生产中心和号牌制作人员进行培训,对半成品生产中心进行验收,抽查号牌制作成品质量;

  (二)统一购进符合号牌技术要求的号牌专用原材料;研制加密条形码的印制软件并加装到生产厂商的印制设备上,派人员到现场监管并负责组织加密条形码的加工印制;

  (三)统一购进制牌专用设备,研制、组织加装号牌特殊字库和控制印制驱动等接口软件模块;

  (四)研制专用选号软件,建立安装“二00二”式机动车号牌资源数据库,编制相应的加密软件和选号接口软件模块;

  (五)负责各省、直辖市号牌专用设备和专用原材料的统一发放,并对发往各省、直辖市的号牌专用原材料序列号段、数量和专用设备的机身号码及数量进行登记;

  (六)建立号牌制作信息的备查制度,每季度将各地车管所的号牌生产、号牌专用原材料使用、废品销毁等情况,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

  (七)根据各省、直辖市公安厅、局交警总队的书面定货需求,组织向生产厂家定货,向各省、直辖市公安厅、局交警总队发货。

  第五条 省直辖市公安厅、局交警总队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本地区有关号牌制作、发放的管理规定;

  (二)确定并授权一个单位集中生产号牌的半成品铝质牌板;

  (三)登记发往各地车辆管理所号牌专用原材料的序列号段和数量,并将序列号和数量在分发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备案;

  (四)每月10日前将本省、直辖市号牌生产、设备使用、专用原材料信息和废品销毁等情况报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备案。

  (五)根据各车辆管理所的书面定货要求,向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统一定货,并向本辖区各车辆管理所发货。

  第六条 各车辆管理所职责:

  (一)负责号牌的现场制作;

  (二)对号牌半成品铝质牌板、专用原材料的保管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并负责实施;

  (三)负责号牌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品的登记和销毁,并于每月底将号牌生产、专用原材料信息、废品销毁信息上报本省交警总队;

  (四)根据号牌需求情况向交警总队提出定货申请。

  第七条 号牌专用原材料、号牌的半成品铝质牌板和号牌成品的质量必须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号牌专用原材料不得挪做它用,不得向社会流失。

  第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专用原材料:是指生产并加工有专用图形暗记的号牌专用反光底膜,以及实施现场监管并印制加密条形码的号牌印制面膜和专用色带。

  (二)专用设备:是指加装号牌特殊字库和控制印制驱动软件的印制设备。

  (三)专用选号软件:是指具有符合号牌号码编排规则的专用选号软件,与机动车登记系统和号牌专用设备关联,具有读取机动车登记系统中车辆识别代码(VIN码)或车架号码,生成号牌打印指令,反馈印制面膜原材料序列号到机动车登记系统等功能。

  (四)半成品:是指预先制作贴有号牌专用底膜且没有任何字符的半成品铝质牌板。

  (五)印制面膜:是指通过专用设备能够印制机动车登记编号、VIN码和加密码等字符的透明的号牌保护面膜。

第九条 各省、直辖市公安厅、局交警总队、各地车辆管理所和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要加强对号牌专用设备、专用原材料的登记、监督和管理,明确岗位责任,对造成号牌专用原材料流失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三:

试行“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号码编排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试行的“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号牌)的登记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执法的准确有效,方便群众选择体现个性意愿的机动车号牌,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号牌。规定号牌号码的排列方式、字符种类、位数及其组合方式。

  第三条 机动车号牌号码由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和号牌编号组成。
汽车类号牌号码为上下两排结构,上排是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下排是号牌编号;摩托车类号牌号码为左右结构,左侧是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右侧是号牌编号。

  第四条 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字符位数为2位,分别由汉字和英文字母组成。汉字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英文字母是车辆管理所的代号。

  汽车类号牌号码的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位于号牌上方正中,汉字和英文字母横向排列;摩托车类号牌号码的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位于号牌左侧,汉字和英文字母纵向排列。

  第五条 号牌编号字符位数为6位,由阿拉伯数字或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字母组成。阿拉伯数字从0到9共10个,英文字母从A到Z共26个。

  第六条 汽车类号牌编号字符为三位加三位结构,横向单行排列,中间用“●”和“━”标记分断。“●”表示前号牌,“━”表示后号牌。
摩托车类号牌编号字符为三位加三位结构,横向双行排列,每行三位编号字符。

  第七条 号牌编号字符的自主编排组合方式共分下列3种,为三位加三位结构,不得缺位:

  (一)3位英文字母和3位阿拉伯数字,如:ABC●123;

  (二)3位阿拉伯数字和3位英文字母,如:123●ABC;

  (三)3位阿拉伯数字和3位阿拉伯数字,如:123●456。
第八条 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4种号牌,使用同一号牌资源数据库和同一号码序列。

  第九条 号牌编号中不得使用三位相同的英文字母或三位相同的阿拉伯数字。如: AAA,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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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财务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财务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43 号

  2000年8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内蒙古 自治区嘎查村财务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0年8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嘎查村财务管理,保护集体经济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集 体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嘎查村财务管理包括嘎查村和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 嘎查村财务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实行计划管理、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
  嘎查村的财务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禁止侵占、私分、平调、截留、挪用嘎查村资金和财产。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嘎查村财务管理 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嘎查村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对嘎查村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指导嘎查村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四)对嘎查村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和任职资格审查;
  (五)查处违反嘎查村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嘎查村财务管理工作,其日常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由 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旗县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农牧业经营管理 机构建设,支持其依法履行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嘎查村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 监督。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五条 嘎查村应当编制年度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务收支;
  (二)固定资产购置;
  (三)基本建设及资源开发投资;
  (四)兴办集体企业、事业的投资;
  (五)提留费及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提取和使用;
  (六)收益分配。
  第六条 编制、调整嘎查村财务计划,应当经嘎查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苏木乡镇农 牧业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嘎查村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嘎查村民大会通过,报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 备案:
  (一)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二)主要生产建设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
  (三)资金筹集;
  (四)农牧民负担预算;
  (五)五千元以上的投资和开支项目;
  (六)嘎查村干部报酬和奖金;
  (七)集体福利费的数额确定和发放;
  (八)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的使用;
  (九)拍卖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包括荒地、荒坡、荒沙和荒水,下同)收 入的使用;
  (十)用嘎查村的资金和财产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十一)国家拨给的各类资金、低息及无息贷款的发放、使用和回收;
  (十二)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嘎查村资金包括:
  (一)原有积累;
  (二)提留收入;
  (三)发包收入;
  (四)直接经营收入;
  (五)资产、设施租赁收入;
  (六)对内、对外投资的利润收入;
  (七)投资兴办各种性质的企业上交的各项收入;
  (八)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收入;
  (九)变卖集体资产收入;
  (十)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以资代劳收入;
  (十一)乡镇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支农支牧和农村牧区社会性支出资金;
  (十二)国家有关单位拨入的资金;
  (十三)借入资金及外来投资和捐款;
  (十四)其他收入。
  第九条 嘎查村财务实行账、款分管。各项收支款必须由财会人员经办,收款要使用旗 县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支款要有完备的手续和合法凭证。各项收入和 支出,要及时入账核算,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多头开设账户,不得坐支现 金。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
  第十条 嘎查村财务要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各项开支由主管财 务的负责人按财务制度审批。
  第十一条 嘎查村要执行支农支牧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对国家在农田草牧场基本 建设、农牧业综合开发、农牧业技术推广、扶贫开发、农牧业机械更新等方面的投资和民政 救济资金,应当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嘎查村不得高息借入、借出资金。嘎查村借入资金一万元以上和借出资金五 千元以上,必须经嘎查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借入资金一万元以下和借出资金五百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应当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
  嘎查村对各种应付款应当按期支付;对单位、农牧户、个人拖欠集体的款项,应当责成 有关责任人或者专人清欠催收,限期偿还,凡拖欠不还的,依法追缴。
  拖欠嘎查村呆账的减免、核销,应当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由嘎查村民大会讨论通过, 报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嘎查村的提留款和拍卖、发包、出租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收回的资金, 可以由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设账代管,其集体所有的资金性质不变;纳入嘎查村财 务收支计划,实行苏木乡镇管理,嘎查村使用。
  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设账代管前款规定的资金时,应当为嘎查村使用资金提供 方便,不得非法干预嘎查村的资金使用权。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嘎查村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产畜、役畜、林木和农 牧业基础设施等,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三百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嘎查村的农工副产品、半成品及种子、化肥、农药、燃料、原材料、机械零配件和未列 入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为产品物资。
  第十五条 嘎查村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和管理使用制度,如实登记,定期盘点, 做到账实相符。
  嘎查村的产品物资,应当明确专人保管,建立健全产品物资入库、出库、领用制度,产 品物资丢失或者损坏时,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嘎查村应当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对 承包或者租赁的固定资产,应当将折旧费纳入合同。
  第十七条 嘎查村变卖和报废固定资产,原值一千元以下的,由嘎查村领导集体研究决 定,并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原值一千元以上的,经嘎查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苏木乡 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备案。变卖固定资产及其残值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嘎查村的固定资产可以承包给村民经营;经嘎查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也可以 租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
  第十九条 嘎查村较大工程建设或者设备购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和合同管理,项目建 成后,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能按合同规定结清工程款项,计入固定资 产。


第五章 财会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嘎查村应当配备会计员、出纳员等财会人员。会计员、出纳员不得相互兼职 。
  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得兼任财会人员;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配偶、直系亲 属不得担任嘎查村的财会人员。
  第二十一条 嘎查村财会人员必须取得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颁发的 嘎查村财会人员任职资格证,经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审查,符合任职资格,方可上 岗。
  嘎查村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
  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 、负责人要签字盖章,由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嘎查村的财会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提高业务素质,依法办理财 会事务,不得弄虚作假,违法办理财会事务。
  财会人员有权参与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有关 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监督;有权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 告嘎查村集体财务的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权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进行 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提出报告或者向上级 举报。
  第二十三条 嘎查村的负责人,要保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指使和威逼财会人 员制造假账和虚报、瞒报账目。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财会人员,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四条 嘎查村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和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对财务会计档案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嘎查村应当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成员由嘎查村民大会选举产生 ,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民主理财小组要选举产生组长和副组长。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 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民主理财小组对嘎查村民大会负责,接受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的指导。
  第二十六条 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嘎查村的财务活动;
  (二)监督检查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
  (三)听取和反映群众对嘎查村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审查各项收支并否决不符合财务制度的收支;
  (五)协助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对嘎查村财务进行审计。
  嘎查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及财会人员应当接受民主理财小组的财务监督,为其履行职责提 供方便,不得妨碍、阻挠民主理财小组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嘎查村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公布收支明细表及有关账目 ;涉及向农牧民收费的项目,应当分户公布;对多数嘎查村民和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专 项财务活动,应当及时单独公布;年终进行全面财务检查和清理,公布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 况和财务收支账目,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嘎查村的财务每年至少审 计一次;旗县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每年应当进行抽查审计;专项审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
  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或者机构作出的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向嘎查村民公布。
  第二十九条 嘎查村的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应当由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进行经 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私分、平调、截留、挪用集体资金和财产的,由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集体资金和财产,造成集体经济 损失的,由责任人予以赔偿;责任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拨款部门收回支农支牧专项资金和民政救 济资金,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 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旗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 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集 体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予以赔偿。
  第三十四条 财会人员违反本条例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旗县级人 民政府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注销嘎查村财会人员任职资格证。
  第三十五条 嘎查村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嘎查村民大会可以依法罢免 其职务。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打击报复财会人员,妨碍、阻挠民主理财小组履行职责 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 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 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嘎查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本条例规定的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有符 合法定资格的嘎查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嘎查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通过和决定事 项,以得到与会人员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嘎查村民大会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代行其职权。
  第四十一条 苏木乡镇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嘎查村兴办的乡镇企业执行国家有关乡镇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答复

1951年1月9日,最高法院

人民日报人民园地:
易新先生所提几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中央人民政府尚未颁布统一的民刑诉讼法,各地人民法院现在都按各当地的具体情况分别定有办理民刑案件暂行办法,因之对于民事案件是否要收审判费,各地办法尚不一致。据了解上海市人民法院对于涉及财产权的民事诉讼,原则上虽一律征收审判费,但个别当事人如系全赖劳动生活或确属赤贫无力预缴者,所得声请核准免予预缴一部或全部。
二、民事被告匿不出庭,原告可调查被告之确实所在,告知法院如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者,法院得强制其到案。
三、被告所在不明,无法调查其本人之所在时,只要查明被告原有户籍未变,将传票送由其原住居住之同居亲属代收。无住居所或无亲属代收传票者,还可以请示法院公示送达,经过家属代收传票或公示送达后而逾期不到案,法院即可根据一造之声请以确实的证据迳予缺席判决。
四、对于避不露面之被告为财产权之诉追时,除得请拘提或公示送达缺席判决外,如查明该被告自己确有财产,亦得请求法院酌将其财产先行扣押,以供判决确定后的强制执行。
根据信中所称,被告现匿居上海,其财产亦在上海,如你不赴上海就审,上海市法院对你这一问题的处理上确也有很多困难,为了慎重解决问题起见,希望你到被告所在地(上海)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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