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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国际象棋棋手技术等级标准和地方等级分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7:16:59  浏览:83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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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国际象棋棋手技术等级标准和地方等级分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关于下发《国际象棋棋手技术等级标准和地方等级分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体棋字(2000)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委(体育局、体育总局),各行业体协:
  现将《国际象棋棋手技术等级标准和地方等级分制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体育总局棋类中心国际象棋部。本《细则》自发 文之日起施行。
  地址:北京天坛东路80号(邮编:100061)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二○○○年四月十日


附:《国际象棋棋手地方技术等级标准》
  《国际象棋地方等级分制实施细则》
  《国际象棋地方等级分制实施细则附件--部分全国性比赛首次表现分标准》
国际象棋棋手地方技术等级标准

  第一条 地方等级称号和等级标准:
  等级称号   等级标准
  棋协大师   1.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批准的各类全国性个人赛的前3名。
         2.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批准的14岁以上的全国青少年个人赛的前3名;12岁以上组前2名;          

          10岁以上组冠军。
         3.国家等级分到2100以上者。
  地方棋协大师 1.省、自治区、直辖市个人赛前3名。
         2.省自治区、直辖市14岁以上青少年个人赛前3名;12岁以上组前3名;10岁以上组冠军。
         3.行业体协、计划单列市个人赛冠军。
         4.地方等级分达到2000的棋手。
  棋协一级   1.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批准的全国性比赛的前18名;12岁组前12名;10岁组前8名棋士。
         2.省、自治区、直辖市个人赛前12名;12岁组前6名;
          10岁组前3名(包括少年宫 系统主办的)。
         3.行业体协、计划单列市个人赛前6名。
         4.地、市级个人赛前6名。
         5.地方等级分1900以上者。
  棋协二级棋士 1.省、自治区、直辖市个人赛前24名。   
         2.行业体协、计划单列市个人赛前12名。
         3.地、市级个人赛前12名。
         4.省、自治区、直辖市14岁青少年宫个人赛前18名;
          12岁以上组前13名,10岁以上组前6名。
         5.县个人赛前3名。
         6.地方等级分1700以上者。
  棋协三级棋士 1.地、市级个人赛前24名。
         2.地市级青少年比赛前3名。
         3.县个人赛前12名。
         4.地方等级分1500以上者。
  棋协四级棋士 1.地、市级青少年比赛前6名。
         2.县个人赛前24名。
         3.地方等级分1300以上者。
  棋协五组棋士 1.地、市级青少年比赛前12名。
         2.县青少年比赛前3名。
         3.地方等级分1100以上者。
  棋协六组棋士 1.县青少年比赛前12名。
         2.地方等级分900以上者。
  第二条 评定地方技术等级称号的有关规定。
  一、凡达到等级标准中一条标准者即可获得申请该项技术等级称号的资格。
  二、以等级分为标准申请等级称号时允许女子的等级分标准下调50。
  第三条 批准权限。
  一、棋协大师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批准。
  二、地方棋协大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
  三、棋协一级和二级棋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
  四、棋协三级和四级棋士由地、市主管部门批准。
  五、棋协五级和六级棋士由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称号证书。
  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统一印制。
  第五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条 本标准解释权属中国国际象棋协会。



国际象棋地方等级分制实施细则



  为适应国际象棋在我国普及和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地方等级分制实施要点:
  (一)分级管理:按等级分高低,实行计算基数和批准权限的分级管理。
  (二)首次表现分:在无分棋手之间的比赛中,可计算地方等级分的首次表现分。
  二、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体委、中国人民解放军体协(或相应授权部门)、各行业体协、 可批准公布的棋手地方等级分标准为:2000以下,1601以上。
  三、地、市级体委可批准公布的标准为1600以下,1201以上。
  四、县级体委可批准公布的标准为:1200以下,801以上。
  五、各企事业单位、学校等组织的本部门范围内的比赛,均可计算等级分,但批准公布 的高限不能高于800分。
  六、在全国性比赛(包括各种类型的比赛)中,未达到国家等级分标准2001以上的棋手, 均可按有关规定获取首次表现分;这个首次表现分根据其分值在相应级别的地方比赛中有效 。首次表现分应在比赛成绩表中由裁判长负责标明并上报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备案。
  七、首次等级分(表现分)的取得:
  (一)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最新《国际象棋竞赛规则》以及《国际象棋等级分制和技 术等级标准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有特殊规定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二)比赛应在九轮以上。
  (三)每局棋的最短赛时时限允许在2小时以上。
  (四)达到保"本"(即比赛9局取得4分半)的参赛者可获得相应级别的最低等级分,即:
  省级比赛: 1601分
  地市级比赛: 1201分
  县级比赛: 801分
  基层单位比赛: 401分
  (五)其他参赛者视其局分,按《国际象棋等级分制和技术等级标准实施细则》[第八( 九)条]中关于表现分计算的精神算分,即:Rp=Cm+Dp和Rp=Cm+25(W-N/2)
Rp为首次表现分,Cm为最低限等级分,Dp为根据得分率换算的等级分差,由附表1查出 ,W为对有等级分棋手的实际得分,N为有等级分棋手的人数。
  (六)各比赛主办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首次表现分标 准。
  (七)部分传统性全国性比赛的首次表现分标准见附件。
  八、有等级分棋手(包括已取得首次表现分的棋手)的等级分计算办法为:△P=K(W-We)
式中△R为等级分的变动值,正值为升,负值为降。W为实际局分,We为预期局分,K为 变换等数。K=25(前30局)或K=15。
  We=NPc
  N为对手人数,Pc为本人等级分与对手平均等级分之间的差值(高分对低分的差值超过35 0以上的按350计算)得出的预期得分率,由附表2中查出。
  九、地方等级分由地方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公布一次。
  十、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一、本标准解释权属中国国际象棋协会。
                 表1:  由得分率P查等级分差D(P)

P DP P DP P DP P DP P DP P DP
1.00 - .83 273 .66 117 .49 -7 .32 -133 .15 -296
.99 677 .82 262 .65 110 .48 -14 .31 -141 .14 -309
.98 589 .81 251 .64 102 .47 -21 .30 -149 .13 -322
.97 538 .80 240 .63 95 .46 -29 .29 -158 .12 -336
.96 501 .79 230 .62 87 .45 -36 .28 -166 .11 -351
.95 470 .78 220 .61 80 .44 -43 .27 175 .10 -366
.94 444 .77 211 .60 72 .43 -50 .26 -184 .09 -383
.93 422 .76 202 .59 65 .42 -57 .25 -193 .08 -401
.92 401 .75 193 .58 57 .41 -65 .24 -202 .07 -422
.91 383 .74 184 .57 50 .40 -72 .23 -211 .06 -444
.90 366 .73 175 .56 43 .39 -80 .22 -220 .05 -470
.89 351 .72 166 .55 36 .38 -87 .21 -230 .04 -501
.88 336 .71 158 .54 29 .37 -95 .20 -240 .03 -538
.87 322 .70 149 .53 21 .36 -102 .19 -251 .02 -589
.86 309 .69 141 .52 14 .35 -110 .18 -262 .01 -677
.85 296 .68 133 .51 7 .34 -117 .17 -273 .00 -
.84 284 .67 125 .50 0 .33 -125 .16 -284



                表2: 由等级分差D(P)查预期得分率P
                   (H:高分棋手 L:低分棋手)

P DP P DP P DP P DP
等级分差 H L 等级分差 H L 等级分差 H L 等级分差 H L
0-3 .50 .50 92-98 .63 .37 198-206 .76 .24 345-357 .89 .11
4-10 .51 .49 99-106 .64 .36 207-215 .77 .23 358-374 .90 .10
11-17 .52 .48 107-113 .65 .35 216-225 .78 .22 375-391 .91 .09
18-25 .53 .47 114-121 .66 .34 226-235 .79 .21 392-411 .92 .08
26-32 .54 .46 122-129 .67 .33 236-245 .80 .20 412-432 .93 .07
33-39 .55 .45 130-137 .68 .32 246-256 .81 .19 433-456 .94 .06
40-46 .56 .44 138-145 .69 .31 257-267 .82 .18 457-484 .95 .05
47-53 .57 .43 146-153 .70 .30 268-278 .83 .17 485-517 .96 .04
54-61 .58 .42 154-162 .71 .29 279-290 .84 .16 518-559 .97 .03
62-68 .59 .41 163-170 .72 .28 291-302 .85 .15 560-619 .98 .02
69-76 .60 .40 171-179 .73 .27 303-315 .86 .14 620-735 .99 .01
77-83 .61 .39 180-188 .74 .26 316-328 .87 .13 超过735 1.00 .00
84-91 .62 .38 189-197 .75 .25 329-344 .88 .12



国际象棋地方等级分制实施细则附件
--部分全国性比赛首次表现分标准

  一、全国少儿冠军赛,等级分计算标准为,"保本"1601分。
  二、全国分龄组少儿比赛(李成智杯):
  10岁以下组: 1201分
  11-12岁以下组: 1401分
  13-14岁以下组: 1601分
  15-18岁以下组: 1801分
  三、全国中学生冠军赛:1801分
  四、全国棋校冠军赛: 1801分
  五、全国棋协大师赛: 1801分
  六、全国希望杯赛: 1601分
  七、全国传统校比赛: 16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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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宿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技术推广,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确定保护管理责任。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对保护管理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应当在古树群周围划定绿线,保护古树群的生长环境和风貌。

第十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街道、公园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三)生长在林地、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林地、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四)生长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寺庙、教堂、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五)生长在居住小区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六)生长在其他范围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养护。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负担;养护古树名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申请养护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复壮、抢救、养护补助等。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古树名木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并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抢救、复壮。

对已经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报经市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处理。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

(二)攀树、折枝、挖根或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三)依树搭棚或借用树干做支撑物;

(四)擅自采摘树叶、果实和种子;

(五)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六)在距树干边缘二米范围内地面,用水泥或者其他建筑材料进行硬覆盖;

(七)擅自砍伐、修剪、移植、转让买卖;

(八)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十五条 生产、生活设施妨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排除妨碍和危害。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进行规划、设计、施工时,应当对古树名木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

因情况特殊,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提出妥善的迁移方案,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古树名木级别报有权机关批准后,按照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迁移古树名木所需全部费用及移植后5年内的恢复、养护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古树名木造成侵害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因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国家教育督导团


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2001-09-08

国教督[2001]5号


  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十五”期间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对基础教育督导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和《决定》,指导、督促地方政府和学校依法治教,依法管理基础教育,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现就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确立教育督导在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进一步明确基础教育督导工作的指导思想

  1.教育督导在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是落实基础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坚持基础教育优先发展,实现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的保障机制。地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决定》,必须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

  2.“十五”期间,教育督导工作要以邓小平同志“三个面向”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以促进地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基础教育职责为主线,以推动义务教育的发展、巩固、提高,推动基础教育各项事业发展,保障实施素质教育为重点,以加强教育督导机构、队伍和制度建设为保证,努力开创教育督导工作的新局面。

  3.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是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建设的基本经验和特色,也是“十五”期间教育督导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基础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基础教育督导工作必须把对地方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作为督导的重要任务。同时,必须以督学为基本职能,根据素质教育的要求,加强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的督导检查,推动学校落实《决定》精神,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二、继续加强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推动基础教育事业持续发展

  4.根据《决定》关于“十五”期间基础教育事业发展三类地区的划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具体规划,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继续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以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为主要手段,促使不同地区基础教育事业持续发展。

  5.对占全国人口15%左右、未实现“两基”的贫困地区,省级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过程督导,指导、督促和帮助这类地区打好“两基”攻坚战。力争到2005年未完成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均基本实现“普初”,全国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0%以上。督导检查的重点是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教师队伍状况和基本办学条件,评估验收仍执行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标准和程序。国家教育督导团将加强对“两基”攻坚工作的督导检查,继续对省评估验收材料进行审查,每年公布通过“两基”和“普初”验收县(市、区)名单。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市、区)全部通过验收的,经国家教育督导团抽查认定,由育部继续颁发奖牌。

  6.对占全国人口50%左右、已实现“两基”的农村地区,要通过开展年检复查工作,重点巩固“两基”成果,逐步提高“两基”水平。“两基”复查内容和实施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基本要求是确保普及程度、资金投入教师队伍、教育质量和基本办学条件不低于评估验收标准,并且在巩固的基础上不断有所提高。从明年起,用三年时间,省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对已实现“两基”的县(市、区)全部进行复查。复查中认定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撤销其“实现‘两基’县(市、区)”称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督导机构每年将“两基”复查情况报国家教育督导团。国家教育督导团将对省级复查工作进行抽查和指导,并向全国通报抽查结果。

  7.对占全国人口35%左右的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可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标准和办法,进行督导检查。

  8.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教育的规划,由各省督导部门开展督导评估工作,国家教育督导团进行宏观指导。

  9、为推动义务教育健康发展,保证其质量和水平,国家教育督导团在全国选择一部分不同发展水平的县(市、区),开展义务教育实施水平监测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开展此项监测工作,监测结果作为决策依据,必要时发表监测公报。

  三、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促进基础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10.农村义务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点和难点。教育督导工作要把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当前重点检查地方政府义务教育职责的划分情况和落实情况,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调整完善;督促县级政府切实担负起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同时检查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责任的情况。

  11.开展基础教育经费投入的督导检查。依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决定》的有关规定,重点检查地方政府落实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情况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关于“增加本级财政中教育经费的支出”的落实情况;检查各地依法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地方,要检查在农业税收入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是否优先安徘教育经费,确保当地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水平;检查中小学正常运转所需经费的安排情况。对挪用挤占中小学经费的,报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12.建立“一保二控三监管”的机制,检查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收归县管,由县设立“工资资金专户”,确保教师工资发放的情况;检查对财力不足、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县,通过增加转移支付解决的情况;督促地方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承担起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的责任。对于不能保证教师工资发放,挪用挤占教师工资资金的地方,一经查实,报有关部门停止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扣回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13.开展对教师资格制度、职务制度、聘任制度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重点检查中小学教师是否具备教师资格,是否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14.开展对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师生安全问题的督导检查。重点检查危房改造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现有危房的修缮和拆除情况,建立定期检查和维修危房制度的情况等。

  15.切实抓好对控制农村初中辍学问题的督导检查。检查各地建立依法控辍制度和采取切实措施控辍的情况,指导各地将控辍和解决初中入学高峰、控制乱收费、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等结合起来。对辍学率超过规定标准的县(市、区),由省级教育督导机构给予警告,严重的撤销“实现‘两基’县(市、区)”称号。

  对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其他问题,必要时可进行专项检查。在开展各种专项督导检查中要注重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决策咨询。

  四、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督导评估机制,保障素质教育顺利实施

  16.建立县级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2001年,国家教育督导团制定《县(市、区)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各地组织好学习和调研。2002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几个县(市、区)做好试点工作。2003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开此项工作。争取在“十五”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三分之一左右的县(市、区)进行一次督导评估。

  17.继续贯彻原国家教委关于《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修订稿)》。“十五”期间,全面建立起对普通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所辖中小学进行全面督导评估。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一般由县级负责督导评估,高中阶段学校一般由地市级进行督导评估,有条件的地方经省级批准也可由县级负责督导评估。“十五”期间地县两级按分工对所有的学校进行一轮督导评估。同时开展对民办中小学及其他基础教育机构的督导评估工作。

  18.对学校的综合评估实行归口管理,由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配合。教育督导部门可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按有关标准、程序组织开展对学校的评估工作。

  19.健全基础教育督导的激励机制,把对地方政府和学校的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政绩、评选先进、任免干部等的重要依据。“十五”期间,教育部将对实施素质教育的先进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20.国家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少年发展水平的监测指标体系,在试点的基础上开展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我国义务教育教学质量,为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决策依据。

  五、加强领导,完善督导机构、队伍和法制建设

  21.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建立健全与教育督导职责相适应的教育督导机构,明确其代表本级政府履行督政、督学的双重职能。市(地)、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对于推进基础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至关重要,各地要加强市(地)、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建设。

  22.加强督学队伍建设。完善督学聘任制度,按照督学的任职条件,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基础教育工作、年富力强的同志充实到督学队伍中来。充分发挥国家督学的作用,做好督导检查和调研工作。地、县两级督学可建立责任区制度,明确责任,分区开展督导工作。加强对督学的培训工作,“十五”期间要把学习江泽民同志在建党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决定》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各级督学要加强学习,提高水平,严格遵守督学行为准则,廉洁奉公,求真务实,树立督学的良好形象。

  23.加快教育督导法规建设,认真做好《教育督导条例》制订、颁发的各项准备工作,促进地方督导法规和行政规章建设。

  24.加强督导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实效性。综合性督导检查要预发通知,提出明确要求;检查过程要深入细致,认真调查研究,作出科学分析;督导结果要向有关领导部门正式反馈或发表督导公报。有些督导检查应采取随机抽样、随机私访的方式。县级督导检查要扩大检查面,乡乡、村村、校校都要督查。加强教育督导的理论研究、科学实验和信息交流。

  2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重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在进行教育决策时,要充分听取教育督导的意见;在实施教育管理时,要把教育督导作为必要措施;在考核地方各级领导干部时,要把教育督导结果作为重要依据。要从教育督导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帮助解决所需经费、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努力改善督导工作条件,保障督导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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