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9:25:18  浏览:98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政办发[2005]15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岳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







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现就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原则上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提出。市政府各部门需要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决策的事项,应书面向市政府请示,按程序报分管的常务会议成员审查。审查同意后,由常务秘书汇总送秘书长审核,再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定后,确定会议议题和开会时间。一般不临时动议增加会议议题。

二、确定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的部门应充分做好会前准备。汇报材料应紧扣主题,简明扼要,原则上不超过2千字,并按要求如数印制送达。属秘密文件需要收回的,应事先说明,并在材料上注明“秘密文件,会后收回”字样。

三、确定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的部门,应由主要负责人汇报。特殊情况经秘书长同意后,方可由部门分管副职汇报。

四、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部门,应由主要负责人参加。部门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如出国出省考察,参加省召开的会议,参与重要贵宾接待活动,因病住院治疗等)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会前主动向秘书长请假并说明原因,根据会议内容指派副职列席。

五、出席、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应自觉遵守会场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请人代会,不得使用无线通信设备;会议进行期间,一般不得约人约事,商谈处理其他工作。

六、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的决定,各相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反馈执行落实情况。市政府督查室定期督查,定期通报。

七、新闻单位指派宣传报道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记者,必须具备较高水平,人员保持相对稳定,报道内容需经秘书长审核。电视台新闻报道以口播和字幕报道为主。

八、建立市政府常务会议考核制度。主要考核列席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会情况、汇报单位的准备情况、遵守会议纪律情况、会议宣传报道情况、会议决定执行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量化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宜春市市长专线(信箱)市直网络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5〕23号


关于印发宜春市市长专线(信箱)市直网络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宜春市市长专线(信箱)市直网络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十一日


宜春市市长专线(信箱)市直网络工作
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为落实市长专线市直网络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分考核内容与分值

(一)专线办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的项目(50分)

1、对市领导交办的重要来电、市长专线(信箱)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处置中心)书面交办的重要来电及事项,一把手要亲自阅批和参与研究处理,并对处理结果亲自审核把关上报(16分),否则不得分。

2、市领导交办的重要来电、处置中心书面交办的重要来电及事项,全年办结率和按时反馈率达到100%(15分),否则不得分。

3、按时向处置中心上报半年工作总结、全年工作总结(10分),少报一项扣5分。

4、每季度向处置中心上报一次统计报表(12分),每少一次扣3分。

(二)到网络成员单位进行考核的项目(50分)

1、对网络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和本单位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及行风评议内容(5分),未落实的不得分,全年研究网络工作不少于4次(10分),每少一次扣2.5分。

2、对热点、难点问题,领导亲自处理,工作时间有带班领导,每月领导值班接听来电不少于1天(12分),每少1天扣1分。

3、群众来电、处置中心来电,全年办结率达到100%(10分),少10%扣1分。

4、群众来电、处置中心来电反馈率达到100%(10分),每少10%扣1分。

二、加减分考核内容与分值

(一)专线办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的项目

1、工作有成效,受到领导和处置中心通报表扬,每次加2分。

2、被市领导和处置中心通报批评的每次减2分。

(二)到网络单位进行考核的项目

1、领导亲自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成效显著,受到市民赞誉(看依据),加1分。

2、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事项认真办理,解决问题快、实、好,每件加1分。

3、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解决而拖延不办或办得不彻底,致使群众不断来电或引发群众信访的,每件减1分。

三、考评步骤

(一)考评工作由处置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凡处置中心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的项目,不到网络成员单位考核。凡到网络成员单位进行考核的项目,网络成员单位应在考核之前进行自查。

(三)根据考核打分排出名次,确定网络工作的先进单位和整改单位,报市政府审批。

四、奖惩办法

(一)先进单位由市政府给予表彰。

(二)整改单位,要写出书面整改意见报市政府并抄报处置中心,认真进行整改。


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民政部


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10月5日,财政部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社会福利基金属于预算外资金,要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据此,财政部、民政部共同研究制定了《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关于中国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管理费用的使用办法,将另行制定。
附件:《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福利基金的管理,提高社会福利基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基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专项用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管理和支配的社会福利基金,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四条 社会福利基金收入包括:
(一)销售中国福利彩票(以下简称“彩票”)总额扣除兑奖和管理费用后的净收入;
(二)彩票销售中不设奖池的弃奖收入;
(三)社会福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第五条 社会福利基金实行按比例分级留成使用的原则。中央级留成比例为彩票销售总额的5%;省、地两级的留成比例不得超过彩票销售总额的5%;县级留成比例不得低于彩票销售总额的20%。
第六条 社会福利基金必须全额纳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各级民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在指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和支出帐户。本着社会福利基金筹集与管理分开的原则,收入过渡帐户和支出帐户应归口民政财务部门管理。
第七条 各级彩票发行机构在彩票销售结算时,应按规定的留成比例计提社会福利基金,并在一个月内从结算帐户转入本级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民政部门应按财政部门规定,及时将收入过渡户中的社会福利基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条 存款利息、弃奖收入直接转入本级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不参与分成和上交。
第九条 彩票代销单位必须将售票收入中计提的社会福利基金全额上交当地彩票发行机构,不得坐支、截留。
第十条 民政部门年初要按规定编制社会福利基金收支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年终要编制社会福利基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将社会福利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时,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收支计划和民政部门的用款要求,及时办理社会福利基金的拨付。
第十二条 社会福利基金的收取须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三条 社会福利基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必须按照社会福利基金收支计划安排使用社会福利基金,不得超计划使用。社会福利基金当年投放率一般不低于70%,结余部分结转财政专户下年专项使用。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革命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社区服务、社会福利企业和其他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二)对老化、陈旧社会福利设施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予以适当资助;
(三)对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给予适当资助,但全年资助总量应控制在本级留成社会福利基金的10%之内;
(四)同等条件下,社会福利基金要优先资助老、少、边、穷和灾区的社会福利事业。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基金对社区服务项目的资助,要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达不到要求的不予资助。
第十七条 上级民政部门留用的社会福利基金对下级民政部门提供资助时,应适当与下级的彩票销售以及当地政府的投入相挂钩。
第十八条 按规定投放的社会福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和挪用。资助数额较大的项目,应按项目的工程进度分期拨款。
第十九条 社会福利基金不得用于投资办企业(社会福利企业除外),不得拆借和委托放贷,不得参与股票和期货交易,也不得为任何单位的任何经济合同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建设的社会福利设施,必须建立永久性标志,标明资助单位、资助金额、竣工时间等内容;社会福利基金资助购买的设备、器材也应标明捐赠字样。
第二十一条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建设的社会福利设施因故变卖转让,并因此改变服务性质的,其变价收入中与原社会福利基金资助数额相等的部分应归还社会福利基金。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社会福利基金的分配与投放,由各级社会福利基金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申请社会福利基金资助的项目必须向评委会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政府有关部门批件。其中属基本建设类的项目,必须具备完整的基建审批手续,列入当地基建计划,工程竣工后要向提供资助的工作机构报送竣工验收报告,并附有关资料。各级民政部门应将上述资料长期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向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资助的项目,须先由本级评委会审议通过,并提交本级评委会的评审意见及申请报告。上级民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进行考察初审、形成建议,再由评委会进行审议。对决定资助的项目,要下达批复通知并安排拨款。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社会福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接受财政、计划(物价)、金融、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社会福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上级评委会对下级评委会要定期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对受资助项目的社会福利基金使用情况,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可缓拨、停拨社会福利基金,直至收回已拨资金;对建成后改变基本功能转作非社会福利用途的,要责成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和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地财政、民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民政部《关于印发〈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民办发〔1994〕35号)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