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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8:18:35  浏览:86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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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系统的档案管理,更好地为各项业务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档案局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银行档案是建设银行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材料的总称。是国家档案全宗的组成部分。是建设银行各项工作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原始凭证。是考查建设银行工作,研究建设银行历史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建设银行系统档案工作由总行统一领导,实行总行、分行、地市级行和县级行四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各级建设银行应明确一名行政领导分管档案工作,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工作计划,并在档案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费用开支和库房建设等方面给予保证。
第五条 各级建设银行的档案工作,由各行办公室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总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在办公室下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地市级行应配备专职的档案工作人员,县级支行及其以下机构、网点应根据工作量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七条 各级建设银行档案部门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系统、本行的档案工作管理规章。
2.指导和督促本行立卷归档工作。
3.集中统一管理本行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开展档案的编研和提供利用工作,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
4.对本系统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5.按规定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6.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八条 建设银行的档案由文书档案、会计档案、贷款项目档案、计算机技术档案、基建档案和声像档案等种类组成。
第九条 各级建设银行应加强档案工作制度建设,制定立卷归档、保管、利用、统计、保密和岗位责任制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各级建行的全部档案(含党、政、工、团及人事、保卫、财会等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应由本行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银行的档案,由本行文书部门或职能部门整理立卷,按规定向本行档案部门归档,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各种临时机构产生的档案资料,应于该机构撤销时由其文书管理人员整理立卷,按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第十三条 各级行隶属的附属企业各类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比照本行职能部门办理。本行投资入股的各类公司的档案材料,凡属于本行档案管理范围的,由本行文书部门或本行业务管理部门一并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档案部门对接收的各类档案,应进行审核、分类和必要的加工整理,并分别编目、排列。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银行档案部门,应积极开展档案的提供利用和编研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编写档案资料,力求做到查找方便,调卷迅速准确,努力为业务工作、历史研究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六条 档案部门在办理档案借阅时,应按照档案保密和借阅管理方面的规定,严格掌握借阅范围和履行借阅手续,既要满足各项工作对档案的利用需求,又要保证档案的完整、安全。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银行要加强档案库房建设,根据保存档案的种类和数量,设置必备的专用库房和柜架。库房要坚固,并备有防盗、防光、防火、防高温、防潮、防尘、防鼠和防虫等设施。
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银行要不断提高档案的现代化管理水平,根据工作需要添置复印机、电子计算机等必要的设备,逐步改善档案管理手段,高质量、高效率地为建设银行各项工作服务。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银行档案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档案保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十条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应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经过鉴定,对于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由档案部门整理加工后进行插卷、补卷处理;对于失去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由档案部门登记造册,报本行办公室负责同志和分管档案工作的行领
导批准后方可销毁。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档案,销毁档案时,应指定两人负责监销,以防档案遗失和泄密。审批人、制表人和监销人均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档案工作是一项很重要的专门事业,各级建设银行应配备政治上可靠,熟悉建设银行业务,热爱档案工作,并具有一定档案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干部从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银行档案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需要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工作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行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档案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对违反国家档案管理法规和总行有关规定的,应依法予以必要的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建设银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办公室负责解释,补充、修改时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199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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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的通知

汇发【2011】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适应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工作的发展变化,保证和提高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的质量,进一步规范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和银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68402448,68402593;
邮箱:bop@bop.safe(内部网)。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pic/20110120142756232.doc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以下简称“间接申报”)的核查工作,提高申报数据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21号)以及《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10]22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及其支局(以下简称“各分支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应认真完成间接申报核查工作,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间接申报核查方式包括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
间接申报非现场核查(以下简称“非现场核查”),是指通过运用与间接申报统计相关的辅助核查软件及其他核查手段,对申报情况进行的核查。
间接申报现场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是指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前往银行和申报主体工作场所,现场调阅与涉外收付款相关的原始交易凭证及其他相关凭证,对申报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四条 各分支局间接申报核查工作的管理原则:
(一)负责对辖内银行以及申报主体的间接申报业务进行培训、核查和考核;
(二)负责对其下级外汇局间接申报核查工作进行培训、指导、检查和考核;
(三)应及时处理上级外汇局反馈的核查结果并将有关事项及时通知下级外汇局,督促其与辖内银行和申报主体进行核实或修改;
(四)核查工作应落实到岗;
(五)应加强与本单位内其他部门的联系和协调,通过其他部门反馈的数据问题总结核查工作经验、提高数据质量。

第二章 非现场核查
第五条 非现场核查主要是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以下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外汇局版)中涉外收付款数据和单位基本情况表有关情况的核查,以及综合查询系统电子数据的核查。
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核查主要包括对涉外收付款申报电子数据的导(录)入及时性和完整性、信息要素的表面一致性、信息要素的内部关联关系和逻辑关系正确性,以及单位基本情况表等内容的核查。对综合查询系统的核查主要包括对滞留数据的核查。
第六条 各分支局应运用核查软件并辅以其他核查手段,按以下要求开展非现场核查:
(一)每日完成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新增及修改单位基本情况表的核查;
(二)每旬完成一次所辖银行申报电子数据中“已申报信息”及“待申报信息”的逐笔核查,对“逾期未申报信息”进行催报,对“删除申报单”的删除理由进行排查,并对“滞留数据”进行清理;
(三)各分支局应将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电子文档或纸质文件保存24个月,并将核查出的问题通知相关银行,督促其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如需修改,应按《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各分支局应核查所辖银行涉外收付款申报电子数据中各项要素的准确性。
(一)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核查涉外收付款凭证种类选择是否正确;
(二)核查申报号码、收/付款人名称、结算方式、交易币种、交易金额、收/付款账号、(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交易编码、交易附言、预收预付款类型、是否为退款等各项要素的准确性;
(三)核查(对方)付/收款人名称与(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之间、交易币种与(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之间、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之间、收/付/汇款人名称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及组织机构代码之间、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与申报主体类型之间、境内非居民项下收支交易与交易编码之间、有外债编号的收支交易与交易编码之间等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四)其他要素的填报是否准确、规范。
第八条 各分支局应核查所辖银行涉外收付款申报电子数据中基础信息与申报信息导(录)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及时性。
(一)核查银行基础信息通过接口程序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时间是否符合《操作规程》规定的时限。
(二)核查银行或企业的涉外收付款申报信息导(录)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时间是否符合《操作规程》规定的时限。
(三)为保证基础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外汇局不要求银行对基础信息中境内“收/付款人名称”的英文信息和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包含的地址信息进行修改。境内“收/付款人名称”字段可以为中文或者英文,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字段中可以包括对方“付/收款人”的名称和地址信息。
第九条 各分支局应核查所辖银行涉外收付款申报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一)核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范围报送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基础信息或申报信息的情况;
(二)核查银行删除数据的情况。
第十条 各分支局应核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单位基本情况表的电子信息各要素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核查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的组织机构代码(含特殊机构代码)的准确性;
(二)核查机构名称是否准确规范,包括机构名称是否采用简称、是否包含不需要的空格、是否含有不合法的特殊字符、是否存在乱码等;
(三)核查经济类型与机构名称之间、经济类型与组织机构代码之间、经济类型与常驻国家之间、行业属性与机构名称之间等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等;
(四)核查其他要素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如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邮寄地址及是否为特殊经济区内企业等。

第三章 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现场核查是对银行和申报主体涉外收付款申报业务及相关情况的核查,具体包括对单位基本情况表填制和保存情况、银行接口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报信息与实际交易的一致性、申报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对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银行或申报主体留存联)填制和保管情况以及银行间接申报内控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等进行的核查。
第十二条 各分支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一)各分支局每年至少应对辖内4家银行进行现场核查,三年内完成对辖内所有银行的现场核查。如辖内银行超过30家,则应在三年内至少完成对辖内30家银行的现场核查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辖内业务情况的变化,不定期的以国际收支司发文形式调整各分局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最低银行数量要求。
(二)对一家银行的核查可以依据申报数量及申报质量合理选择该银行一家或几家分支机构进行抽查,鼓励对该银行所有分支机构开展普查;
(三)各分支局应结合非现场核查中大额交易和重要项目重点核实的情况,对相关银行和申报主体进行不定期现场核查;
(四)各分支局可根据申报工作的总体情况和工作安排,不定期地组织下级局之间对银行或申报主体进行现场交叉核查。
第十三条 各分支局应核查所辖银行涉外收付款申报数据中各项要素的准确性。
(一)核查内容:申报信息中申报号码、收/付款人名称、结算方式、交易币种、交易金额、收/付款账号、(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交易编码、交易附言、预收预付款类型、是否为退款等各项要素的准确性。
(二)主要核查方法:
1.汇款项下涉外收付款凭证核查。通过调阅银行汇款科目项下的流水清单以及留存的相关业务档案进行;
2.信用证和托收项下的涉外收付款凭证核查。通过调阅银行信用证和托收项下的业务明细数据以及相关信用证来单资料和托收协议进行;
3.各分支局可结合现场核查中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方法进行核实,以保证申报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 各分支局应核查所辖银行涉外收付款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一)核查内容: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申报数据(包括基础信息及申报信息)。
1.是否按《操作规程》要求自动生成申报号码;
2.是否存在有申报数据但无会计数据的情况;
3.是否存在有会计数据但无申报数据的情况;
4.是否存在既有会计数据又有申报数据,但不属于申报范围的情况。
(二)主要核查方法:采取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电子数据与银行会计账目中的收汇、付汇流水清单逐笔勾对等方式。
第十五条 各分支局应核查银行接口程序是否符合《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接口程序验收要求》(汇综发[2010]122号附件)。
第十六条 各分支局应对银行申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核查。
(一)核查内容: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住所/营业场所代码及名称、常驻国家(地区)代码及名称、外方投资者国别(地区)代码及名称、经济类型代码、所属行业属性代码、是否为特殊经济区域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等信息是否准确;
(二)主要核查方法:通过比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和机构申报主体在银行的账户开户资料,核查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 各分支局应对银行留存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进行核查。核查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一)核查以往月份涉外收付款凭证。
1.是否准确使用涉外收付款凭证种类;
2.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填写的信息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的电子信息是否一致;
3.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的填写是否准确、完整、规范;
4.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留存期限是否满24个月。
(二)核查当月涉外收付款凭证。
核对当月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银行留存联)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相应申报数据,查看是否存在涉外收付款凭证导(录)入不及时的情况。
第十八条 各分支局应对银行间接申报内控制度进行核查。
(一)符合《操作规程》要求的间接申报内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其他与国际收支工作相关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各分支局应对银行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情况进行核查。
(一)核查经办银行是否督促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申报主体逐笔补报其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
(二)核查银行为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申报主体办理新收款项入账或结汇是否符合“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各分支局可开展对申报主体的现场核查,主要核查申报数据的真实性。
(一)核查方法:将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相关申报主体的国际收支申报数据与其相关会计科目以及相应的有效凭证(合同、协议、发票等)进行核对。被核查单位会计科目中所反映的收入、支出款应与银行出具的对账单一致。
(二)核查的内容包括:申报号码、收/付款人名称、结算方式、交易币种、交易金额、收/付款账号、(对方)付/收款人名称、(对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交易编码、交易附言等。
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现场核查应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各分支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在执行国际收支申报现场核查前,应制发核查通知书(参见格式一,格式可调整),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核查单位。
(二)各分支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现场核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或本单位的介绍信,其中必须有一名以上的核查人员持有“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
(三)各分支局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可疑申报数据如涉及采用纸质申报方式时,应调阅相关的纸质涉外收付款凭证进行查证,确认责任归属,并应对现场核查调阅的资料进行记录,填制“国际收支现场核查调阅资料清单”(参见格式二,格式可调整)。
(四)各分支局应向被核查单位了解其国际收支项下实际收付汇会计账务处理的情况,通过逐笔勾对会计凭证、核对会计报表等方法,对其涉外收付款申报数据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填写“国际收支现场核查工作底稿”(参见格式三,格式可调整)。
(五)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分支局应进行材料取证。材料中应包含该材料与原件一致的意思表达、材料提供人、提供日期和银行业务公章。
(六)在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离场前,各分支局应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填写“国际收支现场核查事实与评价”(参见格式四,格式可调整),并要求被核查单位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现场核查结束后,各分支局应根据现场核查情况、违规情况和处理方案撰写并向被核查单位下发《现场核查报告》,要求被核查单位根据《现场核查报告》上报整改报告。
(八)各分支局在现场核查结束后,应根据“国际收支现场核查事实与评价”以及《现场核查报告》对被核查单位的现场核查情况进行集体评价和审议,并根据审议结果填写“国际收支现场核查集体审议记录”,作为是否移交外汇检查部门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分支局应建立现场核查档案并妥善保存,保存期为24个月。核查档案主要包括:核查通知书(复印件)、国际收支现场核查调阅资料清单、国际收支现场核查工作底稿、国际收支现场核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核查报告(复印件)等。保存期满后,可按照档案管理程序销毁。

第四章 大额交易与重要交易项目重点核实
第二十三条 各分支局应按季度开展大额交易重点核实工作。
(一)各分支局应按季度对辖内单笔货物贸易项下收入(支出)金额3000万美元(含)以上,其他项下收入(支出)金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大额交易进行重点核实。
如辖内当季货物贸易项下的收入(支出)金额达到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交易不足10笔时,各分局应重点逐笔核实辖内货物贸易项下收入(支出)排名为前10名的交易。
如辖内当季非货物贸易项下的收入(支出)金额达到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交易不足10笔时,各分局应重点逐笔核实辖内非货物贸易项下收入(支出)排名为前10名的交易。
(二)为确保大额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各分支局应采取非现场核查、通过银行或申报主体确认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大额交易重点核实工作。
各分支局应向银行或申报主体下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情况通知书”(参见格式五)进行再确认(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下发,通过电子方式下发时,不需加盖公章),并留存银行或申报主体反馈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情况确认回执”(参见格式五-附1)及经确认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情况反馈表”(见格式五-附2)。各分支局对于银行或申报主体确认后仍有疑问的,可进行现场核查。
(三)对于在大额交易重点核实中发现的申报错误,各分支局应督促相关银行及申报主体及时进行修改。
(四)在当季大额交易重点核实结束后,各分局应汇总当季大额交易重点核实情况,填报“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情况反馈明细表”(见格式六)以及“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情况汇总表”(见格式七)。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变化,不定期以国际收支司发文形式调整各分局大额交易重点核实的金额标准及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分支局可结合核查工作实际情况,根据当期辖内涉外资金流动的情况及特点,选择所需核实的重要交易项目,不定期组织对辖内重要交易项目的重点核实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分支局应当建立大额交易与重要交易项目重点核实档案并妥善保存,保存期为24个月。保存期满后,可按照档案管理程序销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现场核查与非现场核查中发现的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的行为,外汇局各分支局国际收支部门可采取约见谈话(“约见谈话通知书”参见格式八,“约见谈话记录”参见格式九,格式均可调整)、通报等方式督促被核查单位予以整改。
第二十七条 各分局应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制定“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现场核查案件移交标准”,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分支局国际收支部门可视被核查单位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的情节及其整改情况,根据集体审议结论、《国家外汇管理局案件移交操作规程》(汇发[2001]21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汇案件移交有关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0]155号)等有关规定,将违规案件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分支局应按照对银行考核的相关规定,将对辖内银行间接申报核查情况纳入当期考核。
第三十条 外汇局各分局应于每季度后20个工作日内将辖内核查情况汇总后以书面形式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核查报告内容可包括:
(一)当季开展非现场与现场核查的情况;
(二)当季开展大额交易和重要交易项目重点核实情况,并附汇总的辖内“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情况反馈明细表”(分为收入和支出两类)以及“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情况汇总表”;
(三)结合具体实例归纳总结核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及核查方法;
(四)当季对被核查单位的处理情况;
(五)上季被核查单位存在主要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其他内容。如日常核查操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某些交易项目下的异常收支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1年2月1日起实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的通知》(汇发[2003]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开展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大额交易重点核实工作的通知》(汇国发[2007]8号)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通知

工信部规〔2013〕36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我国正处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推动信息化深入发展,对加快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拉动有效投资和消费需求,不断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精神,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加快推进我国信息化事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了《信息化发展规划》。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9月29日
  
  
   附件:信息化发展规划.doc
  
  
     近年来,我国信息化发展取得长足进展,经济社会信息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村信息服务体系基本建成;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迈出坚实步伐,主要行业大中型企业数字化设计工具普及率超过60%,关键工序数(自)控化率超过50%;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体系逐步建立,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各级政府业务信息化覆盖率大幅提高,信息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信息技术发明专利申请量占全国发明专利申请量的43.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TD-SCDMA实现大规模商用,长期演进技术TD-LTE成为新一代移动通信国际标准;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不断健全。与此同时,我国信息化发展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主要是网络、技术、产业与应用的统筹协调有待加强,宽带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部分核心关键技术受制于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水平不高,一些领域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数字鸿沟扩大,信息安全形势更趋复杂严峻,信息化发展体制机制有待健全等。
 当前,围绕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全球再次掀起加快信息化发展的浪潮,主要国家纷纷加快推进信息技术研发和应用,综合信息网络向宽带、融合、泛在方向演进,信息技术、产品、内容、网络和平台等加速融合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催生,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快速扩散,对国际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产生了深刻影响。
 我国正处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推动信息化深入发展,对拉动有效投资和消费需求,加快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根据《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制定本规划,作为指导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推动我国信息化发展的行动纲领。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加快信息化建设作为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把扩大信息技术应用作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重大举措,把提高信息服务能力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力支撑。加强统筹规划,坚持科学发展,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进下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着力突破技术和产业瓶颈,切实增强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大幅提升信息化水平,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统筹发展,有序推进。推动信息技术在经济社会中的广泛覆盖和深度集成应用,支撑现代农业发展,带动工业转型升级,加快服务业现代化进程,提高社会事业信息化水平,加快建设惠及全民的信息服务体系,推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加强统筹规划,根据实际需求以及技术和产业基础等,突出行业和区域特色,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信息化发展。加强信息资源的整合协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避免重复建设。
 需求牵引,市场导向。立足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服务群众生活和维护国家安全,适应国际信息化发展趋势,发挥信息化对科学高效配置资源的支撑和服务功能,积极推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和信息产业发展。坚持企业主体地位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竞争性领域坚持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的市场化,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增强信息化发展的内生动力。
 完善机制,创新驱动。深化对信息化发展规律的认识,健全法规标准,完善配套政策,加强绩效评估,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信息化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营造有利于创新的良好环境,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促进产学研用协同互动,鼓励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加快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商业化和推广应用。
    加强管理,保障安全。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狠抓能力建设,强化信息资源和个人信息保护,健全安全防护体系。加强信息教育,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国民信息技能。推进军民融合,鼓励军民两用信息技术相互转化应用。着力突破核心和关键技术,全面提高信息化装备的安全可控水平。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取得显著进展,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信息化发展水平指数达到0.79。
    1.下一代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初步建成。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和区域宽带协调发展。到2015年,固定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超过2.7亿户,其中光纤入户超过7000万户,城市和农村家庭宽带接入能力基本达到20兆比特每秒(Mbps)和4Mbps,部分发达城市达到100Mbps,有条件的地区实现光纤到村。互联网国际出口带宽达到6500吉比特每秒(Gbps)。3G网络基本覆盖城乡,用户数超过4.5亿,LTE实现规模商用。互联网网民超过8.5亿人。基于互联网协议第6版(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实现规模商用。县级以上城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实现数字化,80%实现双向化。应急通信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2.国民经济信息化水平再上新台阶。制造业主要行业大中型企业关键工序数(自)控化率达到70%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信息技术综合集成应用达到中等收入国家领先水平,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显著提升。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初步建成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信息服务体系。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超过18万亿元,网络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超过9%。在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器件、系统软件、关键元器件等领域取得一批重大创新成果,集成电路芯片规模生产工艺达到32/28纳米。
    3.电子政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作用更加显著。以国家电子政务传输骨干网为基础的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基本形成,中央部委和省级政务部门主要业务信息化覆盖率超过85%,地市级和县区级政务部门分别平均达到70%、50%以上。电子政务服务不断向基层政府延伸,基于互联网的政民互动逐步普及。电子政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框架基本形成,社会信用、综合治税、市场监管、社会保障等一批重大业务协同应用取得实效,电子政务技术体系和运行机制日臻完善。
    4.社会事业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推进农村中小学远程互动教学和多媒体教学,初步形成支撑教育现代化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信息化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建成规范可共享的电子健康档案与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覆盖70%以上的城乡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实现全省范围内即时结报。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达到8亿,基本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
    5.信息安全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和应急管理能力持续提高,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体系、信息安全协调机制更加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得到加强,基础性工作全面推进。网络信任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掌握一批事关国计民生的关键核心技术,初步建成安全可控的信息安全产业体系。安全可控关键软硬件应用比例大幅提升,基本形成技术、装备、系统和服务一体化支撑能力。
    二、主要任务和发展重点
    (一)促进工业领域信息化深度应用。
    围绕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要求,全方位、多层次推动信息技术在工业领域的覆盖渗透、应用集成和融合创新。
    1.推进信息技术在工业领域全面普及。深化信息技术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各环节的应用,大力推广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促进研发流程变革和模式转型,实现多专业、跨企业研发协同创新。加快生产装备数字化和生产过程智能化,推广原材料工业集约化、装备制造业智能化、消费品工业精准化生产方式。全面普及企业资源计划、供应链、客户关系等管理信息系统,加快推动经营管理现代化进程。
    2.推动综合集成应用和业务协同创新。促进研发、生产、经营管理各环节信息集成和业务协同,推动企业从单项业务应用向多业务综合集成转变。以集成应用支撑业务流程优化,促进组织结构合理化、运营一体化和决策科学化。推动信息化应用从单一企业向全产业链协同创新转变。
专栏1 智能工业推进工程
   推动建立协同研发体系。深化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应用,加快工艺设计数字化和绿色化,推进工艺知识管理和智能专家系统建设,提升工艺仿真和优化能力。加强产学研资源整合,以多专业协同和跨企业协作为重点,建设协同共享的研发设计体系。推动高端装备研发设计多学科综合优化。
   加强企业信息技术改造。加强嵌入式系统和先进过程控制系统的研发和应用。以企业关键工序自动化生产线升级为突破口,实施底层生产装备和制造网络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改造升级,深化现场总线、无线传感技术应用,推广自动化仪表和数字化检测设施,加强过程信息采集、管理和分析优化系统建设,提高生产过程可控性和管理精细度,提升产品质量,降低能耗物耗和污染排放。
开展集成系统应用创新示范。开展企业综合集成应用示范,以主要行业大型企业为重点,推动企业加强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流通等业务环节的集成创新。建立产品全生命周期信息跟踪、反馈系统,构建决策智能化平台。开展产业链协同创新应用示范,完善行业骨干企业的供应链管理、客户关系管理和现代物流管理体系,推动跨企业资源整合,建立健全行业龙头牵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共享的协作机制。
    3.加快制造业服务化进程。推动制造企业完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售后服务、回收处理的产品全生命周期信息集成和跟踪服务,面向客户提供个性化产品设计和整体解决方案,加强备品备件管理、在线实时监测、远程故障诊断、工控系统安全监控、网上支付结算等增值服务。继续深化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为制造业转型升级提供支撑。
专栏2 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
   围绕制造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全球化、服务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需求,着力突破一批引领性、创新性的制造业信息化关键技术,着力打造数字企业、服务型制造企业和产业服务平台。
攻克制造知识融合、产品创新研发、全生命周期管理与服务等关键技术,形成一批技术成果与软件产品。推广制造服务技术与系统,加速制造业企业向产业价值链高端迈进。在高端装备、生产过程、产品物联和物流中应用制造物联技术与系统,显著提高生产自动化程度和物流效率。打造全球协作和集团管控大型数字企业,提高产业集群协作能力和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能力。进一步完善制造业信息化技术培训体系、咨询服务体系、标准体系,形成制造业信息化发展的长效机制。
    4.推广节能减排信息技术。推动重点行业节能减排信息技术的普及和深入应用,提高绿色研发设计能力,加大主要耗能、耗材设备和工艺流程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改造。建立健全资源能源综合利用效率监测和评价体系,改进资源能源需求侧管理,提升资源能源供需双向调节水平。大力发展环保装备专用测控一体化技术,建立健全符合行业发展和区域生产力布局特点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完善污染治理监督管理体系。
   5.建立两化融合服务支撑体系。完善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水平评估认定体系,推广行业评估规范,指导中介机构开展重点行业和企业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健全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工作机制。建立国家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促进中心,支持面向具体行业的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加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试验区建设,支持地方开展两化融合评估和监测,完善区域信息化服务体系。
专栏3 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服务体系建设重点
   建设两化融合促进中心。依托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设实体性和虚拟性的国家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促进中心,提供适合市场需求的行业解决方案,发展各类专业化服务。
   建设两化融合公共服务平台。面向行业和产业集群,建设低成本、高效益、安全可靠的公共服务平台,提高研发设计、业务外包、市场营销、监理实施的支撑服务能力,推广信息技术产品和行业信息化解决方案。依托重点企业、重点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建设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培训和实训基地。
    (二)加快推进服务业信息化。
    适应服务业发展和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的需要,深化信息技术在服务业的应用,积极培育新型服务业态,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
    1.引导电子商务健康发展。鼓励工业和商贸流通领域骨干企业开展网络采购和销售,加强供应链协同运作。推动中小微企业普及电子商务应用。鼓励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向涵盖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全流程服务方向发展。丰富网络商品和服务,拓展网络购物渠道,满足不同层次消费需求。支持开展移动电子商务创新,支持境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应用。完善安全、信用、金融、物流和标准等支撑体系,构建与电子商务发展相配套的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积极营造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探索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监管模式,加快建立规范有序的电子商务市场秩序。
    2.提升物流信息化水平。促进信息技术应用与现代物流发展的融合创新,提高物流基础设施的信息化水平,鼓励发展新型物流业态和服务模式。加强跨行业的物流信息共享,建立完善行业性、区域性的公共物流信息服务体系。推动电子商务和物流信息化集成发展。
    3.提高服务业重点领域信息化水平。加快推动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信息共享,提高金融宏观调控和综合监管能力;运用信息技术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促进消费金融发展;围绕增强普遍服务能力,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的金融信息化服务水平。引导工业设计走专业化、高端化、网络化发展道路,建设一批实用、高效的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发展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增值服务、信息安全服务和数字内容服务,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推动旅游、人力资源开发、餐饮、新闻出版、休闲娱乐和社区服务等服务行业采用信息技术创新服务品种和方式,完善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
专栏4 电子商务示范工程
   推进电子商务协同应用。通过加强电子商务协同应用,在原材料、装备制造、消费品、电子信息、国防科工等重点工业领域,提高龙头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水平,推进企业间网上协同研发、设计和制造,增强产业链商务协同能力。
   推动中小企业普及电子商务。鼓励中小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开展网上购销等活动。引导中小企业积极融入龙头企业的电子商务购销体系。
   移动电子商务试点示范。继续开展试点示范,推动移动电子商务应用从生活服务、公共服务领域向工农业生产和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延伸,提高移动电子商务关键技术的创新能力,完善产业链。
    (三)积极提高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
    完善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提供支持与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在核心业务环节深化信息技术应用。
    1.深化中小企业信息技术应用。加强适应不同行业中小企业特点和需求的研发工具、智能装备、过程控制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提高网络环境下中小企业的协作配套能力,支持中小企业参与以行业骨干企业为核心的产业链协作。
    2.继续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发展和完善面向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集聚区的信息化服务平台,重点支持面向中小企业提供云计算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提供研发设计、经营管理、质量检验检测等服务。加快发展面向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方案设计、监理实施、运行维护等第三方服务,不断完善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体系。
专栏5 中小企业信息化发展重点
   引导中小企业加强研发设计、生产经营、市场营销等系统数据的互联共享,促进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建设面向区域、行业和企业的信息化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生产过程、经营管理、市场开拓、人才培养、筹集资金等提供支撑。
   整合软件提供商、电信运营商、系统集成商、管理咨询和工程监理机构资源,加强产学研用协同合作,建立并完善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资源共享机制,引导建设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联盟。开展中小企业信息技术应用示范,培育典型企业,总结典型经验,加快行业推广。
    (四)协力推进农业农村信息化。
    把推进农业农村信息化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突出位置,充分发挥信息化在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改善农民生活、统筹城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信息强农惠农。
    1.完善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建立全国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资源整合、多方共建的原则,加快农村基层信息服务站和信息员队伍建设,形成村为节点、县为基础、省为平台、全国统筹的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
    2.加强涉农信息资源整合。科学规划各级政府部门涉农信息资源建设,集约建设涉农信息系统、服务平台和农业综合基础数据库。发展专业性信息资源服务平台,丰富农村信息服务内容。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各环节的应用,引导农业生产经营向精准化、集约化、智能化方向发展。推进农业信息化试点示范,促进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信息化应用模式。
专栏6 大力推动信息兴农
   涉农信息资源整合集成计划。鼓励建设农业农村综合信息资源和服务平台,重点建立粮食、瓜果蔬菜、畜禽、水产品等专业性信息资源和服务平台,支撑重点农业产品产业链管理和科技服务信息化。
   电子商务助农工程。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推动产销对接,支持订单农业发展。鼓励发展跨区域、专业化的农产品特色网站和交易网络,形成以批发市场、商贸中心、物流调度中心和商品集散地为依托的农业电子商务服务体系。
   现代农业信息科技计划。推进重点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等各环节可追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提供农产品物流信息查询、智能配送、货物跟踪等物流信息服务。建立粮食主产区的气象监测预报、重大自然灾害预警防范、植被物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动植物疫情监测检验检测等信息系统,形成全面覆盖、及时响应的农业减灾防灾预警平台。完善农产品市场价格信息监测服务体系,健全农业专家信息咨询服务体系。
    (五)全面深化电子政务应用。
    加强顶层设计,继续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进政府组织结构优化,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1.推进信息技术与政务工作深度融合。适应新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新要求,优先支持教育、医疗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住房等业务系统建设。深化财政、税收、工商、质检、海关、金融监管、价格、能源、工业经济运行等业务系统应用,寓管理于服务,提高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继续加强审计监管、公共安全、国土资源、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国防科技工业等信息系统建设,支撑提高政府依法履职能力。加快党委系统电子政务建设,为推行党内公开、提高各级党委工作效率提供技术保障。鼓励电子政务应用向云计算模式迁移,全面提升电子政务服务能力。
    2.提升基层电子政务服务能力。综合运用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不断丰富电子政务公共服务手段。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支持开展电子政务集约建设和应用服务,更加注重推动电子政务服务向街道、社区和农村延伸。加强社区信息化建设,为公众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就医、计划生育、家政、出行等提供综合信息服务,为残疾人、老年人、低保家庭提供专项信息服务。鼓励基层电子政务应用模式创新,支持基层政府开展以企业和公众为中心的电子政务服务模式创新试点示范。
    3.提高社会管理信息化水平。建立人口信息共享机制,支撑实施实有人口动态管理。建立全面覆盖、动态跟踪、信息共享、功能齐全的社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服务全局的社会管理信息化体系。加强和完善信息网络管理,提高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运用信息技术开展舆情分析,健全网上舆论动态引导机制,确保社会信息采集和处理快捷高效。运用信息化手段改进信访工作方式,建设公众诉求信息管理平台,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体系。
专栏7 电子政务工作重点
   完善统一的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以互联互通为重点,基于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传输骨干网,建设电子政务内网、外网,继续完善统一的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到2015年,基本形成覆盖中央和地方的统一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具备承载各级政务部门业务应用的能力。
   推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共享机制,继续推进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等信息共享基础设施建设。围绕社会信用、综合治税、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电子监察和应急管理等需求迫切、效益明显的业务需求,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鼓励开展试点示范。
    (六)稳步提高社会事业信息化水平。
    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不断提高教育、医疗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信息化水平,为加快社会事业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1.大力提高教育信息化水平。加快学校宽带网络建设,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和网络教育,推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加大中小学、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教师的信息素养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力度。加快开放公共数字化教学资源,构建面向全民的终身学习网络和服务平台。
    2.加快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围绕健全医疗服务体系的需要,完善医疗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加快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为开展远程医疗、远程救治和推进优质医疗资源共享打下基础。完善疾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直报系统和疾控管理信息系统,促进建立覆盖疾控发源地、传染链、病源谱和预防救治的应急响应体系。在中西部尤其是边远地区,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网络化医疗辅导和诊断救治服务。逐步建立农村医疗急救信息网络。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信息服务系统的覆盖范围,为实现参合人口异地就医和即时结报提供技术保障。
专栏8 医疗卫生信息化发展重点
   建立完善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适应医疗机构向群众提供连续的预防、保健、医疗、康复等服务的需要,完善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方便居民参与个人健康管理。
   建立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针对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建立完善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支持实行规范化的临床诊疗路径管理,提高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精细化管理和绩效管理水平。
   加强区域医药卫生信息共享。开展区域卫生信息化试点,实现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基本药物制度信息等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3.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服务体系。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发布、需求预测、跟踪监测和失业预警,推动就业信息全国联网,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服务体系,推动信息服务向街道、社区和乡镇延伸。促进跨区域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共享,为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管理,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和结算等提供支撑。全面发行和应用社会保障卡,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推进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服务体系覆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农村养老保险、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最低生活保障、慈善事业等农村就业和社会保障领域。加快推进残疾人人口综合信息与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的共享,提高面向残疾人的信息无障碍服务能力。
专栏9 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发展重点
   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建设。大力推广标准统一、功能兼容的社会保障卡,推动社保卡在社会保障领域应用,建立覆盖全国、联通城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实现社会保障卡向农民延伸,做到“人手一卡”,面向全体参保群众逐步实现“服务一生、保障一生”。
   促进跨地区就业和社保信息共享。以人口信息共享为基础,积极推动跨地区就业和社保信息共享,建立跨地区就业和社保信息交换平台与结算中心,支持实现就业和社保异地接续、异地实时结算。
    (七)统筹城镇化与信息化互动发展。
    发挥信息化在创新城市管理模式和提升城市服务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为破解城市发展难题、实现精确高效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1.提高城市运行管理的智能化水平。立足城市功能和空间生产力布局,依托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深化空间地理信息应用,推动各类城市管理信息的共享和协同。运用感知、传输、智能计算和处理技术,增强城市空间要素的可感知度,推广网格化管理模式,实现精细化管理,提高城市运行、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信息化水平,引导智慧城市建设健康发展。
    2.推进社区信息化。推动社区网络和信息资源整合,鼓励建立覆盖区(县、市)或更大范围的社区综合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实现数据一次采集、资源多方共享,优化区(县、市)、街道、社区等面向社会公众和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流程,为逐步实现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等社区管理服务一体化,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模式提供支撑。加快建设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推动智能社区和智能家庭建设,推广普及智能建筑和智能家居。
    3.提高公共安全信息化管理水平。深入推进公共安全领域信息化建设,加强对公共场所、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的智能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体系。开展重大自然灾害的预测预警,扩大监控监测覆盖面,加大对维稳、反恐、打击犯罪、治安防控等信息的综合应用,提高信息资源共享水平,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信息体系。健全公共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发布、应急响应和灾难救助机制。
专栏10 开展城市智能管理示范
   公用事业智能化试点示范。支持有条件的城市运用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以水、电、气、热及地下管线等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信息采集、信息网络和数据中心建设为重点,建设智能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和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体系,提高公用事业智能化运行水平。
   城市智能交通试点示范。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建设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实现对车辆、道路、泊位等交通信息的精确采集、及时发布与共享,提高调度管理智能化水平。
   城市应急联动示范。鼓励大中型城市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应急救助资源共享,增强应急指挥调度协同能力,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联动体系,提高城市应急处置水平。
    (八)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继续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不断增强公益性信息服务能力,提高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1.提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能力。强化人口、法人、金融、税收和空间地理等基础性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快建设统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完善国民经济预测预警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应对气候变化、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统计、监测信息发布体系,提升政务信息资源的决策支持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按照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利用人口和法人基础信息库,依托各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完善公民和法人的信贷、纳税、履约、生产、交易、服务、工程建设、参保缴费、审判执行等信用记录,实现信用信息的跨部门共享。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身份标识,完善以居民身份证信息为基础、相关职能部门业务信息为补充的人口信息资源库,建立信息共享和校核机制,为创新社会管理提供支撑。
专栏11 统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开展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开展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经济普查和1%人口抽样调查、投入产出调查、科学研究与实验发展资源(R&D)清查等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实现方案设计、调查布置、数据采集分析和信息发布全流程信息化。
   加强统计信息资源联网直报。建成网络直报统计数据系统,实现工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能源、住户、价格等全部统计专业数据的网上直接采集,满足各级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各类统计信息服务需求。
   推动统计信息资源共享。完善支持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国家统计基础数据库,推进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行业统计信息资源共享,满足各级政务部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础数据的应用需求。
    2.加大公益性信息资源利用力度。建立公益性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的长效机制,加强农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制、国土资源等重点领域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开发利用。引导公益性信息服务机构发展,鼓励企业、公众和其他社会力量采取多种方式提供公益性信息服务。
    3.发展先进网络文化。实施先进网络文化发展工程,鼓励开发具有中国特色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文化产品,推动网络知识的创造、整合与传播,增强信息化时代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加强重点新闻网站建设,规范管理综合性商业网站,构建积极健康的网络传播新秩序。积极推进数字图书馆、数字档案馆、数字博物馆、数字文化馆等公益性文化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信息服务体系。
    4.壮大数字内容产业。加快推进信息技术与文化内容的融合,引导数字内容资源制作、传播和利用,提高数字内容商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建设数字内容公共服务平台,积极培育数字出版、数字视听、游戏动漫等新兴产业。促进数字内容与新型终端、互联网服务的结合,扩展数字内容产业链,创新经营模式和服务模式,提高数字内容产业附加值。培育壮大数字内容与网络文化产业骨干企业,鼓励创新商业模式。
    (九)构建下一代国家综合信息基础设施。
    把握信息网络演进升级的机遇,实施宽带中国战略,以宽带普及提速和网络融合为重点,加快构建宽带、融合、安全、泛在的下一代国家信息基础设施。
    1. 加快宽带网络优化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优化骨干网络架构,完善业务节点国际布局,提升国家骨干网传输能力。采用多种技术推进光纤向用户端延伸,扩大无线宽带网络覆盖,提升用户端接入能力。优化互联网数据中心空间布局,实现互联网信息源高速接入。支持东部地区积极利用光纤和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下一代广播电视网技术,全面提升宽带网络速度与性能,基本实现城市光纤到楼入户,缩小与发达国家差距。支持中西部地区增加光缆路由,提升网络容量,扩大接入网络覆盖范围;引导大型云计算数据中心落户中西部条件适宜的地区。因地制宜采用光纤、铜线、同轴电缆、3G/LTE、微波、卫星等多种技术手段加快宽带网络从乡镇向行政村、自然村延伸,推进农村宽带进乡入村。
    2.促进下一代互联网规模商用和前沿布局。加快部署下一代互联网,抓紧开展IPv6商用试点,适时推动IPv6大规模部署和商用,加快推进IPv4向IPv6的网络过渡、业务迁移与商业运营,在设备制造、软件开发、运营服务等环节形成较完善的产业和协同创新链条。完善互联网国家顶层架构,升级骨干网络,实现高速度高质量互联互通,提升网络安全性、可靠性和效率。推动我国互联网国际互联架构优化,提升互联层次和流量转接水平。加快未来网络技术研发和战略布局,建设面向未来互联网创新发展的示范平台,开展新型架构及创新技术的试验和示范,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推动形成系列国际标准。
    3.建设安全可靠的信息应用基础设施。综合考虑业务需求、设施配套、信息安全保障等因素,引导形成布局合理、安全可靠的互联网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推进互联网数据中心的规模化、集约化、节能化、绿色化升级。加强统筹管理,逐步形成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内容分发网络(CDN)。
    4.加快推进三网融合。组织实施三网融合全面推广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广电、电信业务双向进入,加快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统筹规划,加快建立适应三网融合的标准体系,加大资源开发和业务创新力度,大力发展新兴融合型业务,培育壮大文化产业、信息内容产业和信息服务业。加强三网融合法制建设,强化网络信息和文化安全监管,建设可管可控的安全保障体系。
    5.优化国际通信网络布局。统筹规划海底光缆建设,完善跨境陆地光缆,与有条件的周边国家实现互联。丰富到亚太、北美、欧洲的国际路由,增加到非洲、南美的国际海底光缆。加快部署海外业务接入点和国际数据中心,提升为驻外机构和企业提供信息网络服务的能力。
专栏12 宽带中国工程
   光纤入户工程。加快城镇光纤到楼入户配套建设,实现光纤宽带网络与各地国土利用、城乡建设和市政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利用政府引导资金,在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机构推广普及宽带网络。推广宽带业务应用,支持光纤器件、线缆和设备企业加快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
   村村通宽带工程。推进宽带下乡和农村光纤改造,加快行政村宽带普遍服务进程,实现100%的乡镇、95%以上的行政村通宽带。
   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示范。依托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科技重大专项,推动TD-SCDMA增强型技术产业化,支持LTE及其增强型技术研发攻关,加快推动TD-LTE商用部署和产业化发展,支持基带芯片、射频器件、核心软件等关键技术产业化。
   下一代互联网商用工程。实施IPv4向IPv6的网络改造和应用迁移;推进网络、网站同步改造,实现骨干网和主要商业网站、教育科研网站、政府网站全面支持IPv6,全面部署IPv6安全防护系统。加快下一代互联网关键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终端产品的产业化升级。
    (十)促进重要领域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升级。
    加快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资源等领域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升级,促进重要基础设施的精准管理和高效运行。
    1.加快建设智能电网。提高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等环节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实现电力流、信息流、业务流高度一体化。根据发展风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需要,建设具有自动平衡和优化输配能力的智能电网调度体系,实现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接入标准化和运行控制智能化。
    2.提高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智能化水平。提高交通运输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建设综合交通运输公共信息平台,逐步建立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信息采集、交换和共享机制。积极推动客货运输票务、单证等的联程联网系统建设,逐步完善高速公路全国监控、公路联网和不停车收费系统。建设以旅客为中心的开放式民航运输信息系统,推进航空运输企业深化电子商务应用。提高铁路通信信号现代化水平,完善高速铁路、繁忙干线调度集中系统,加快推进铁路客运服务电子化、网络化。提高航运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3.提升基础性资源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快推进水资源管理信息化、智能化进程,构建布局合理、动态监测、信息共享和科学决策的水利智能应用体系,强化水资源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环境资源监测系统,建立土地、矿产资源、森林等基础性资源全程动态监测、污染源控制、生态保护信息系统,提高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领域的预警、决策和执法能力。
专栏13 加快基础设施智能化
   电网智能化试点工程。组织实施清洁能源发电储输和配电自动化、智能变电、双向互动用电、电网综合调度等试点,完善电网基础体系、技术支撑体系、智能应用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
   促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智能化升级。加快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和运输装备运行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各种运输方式间信息交换、共享以及条码、射频等先进技术研发和应用试点,逐步完善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系统。
   加强水利信息化建设。加强水文站网和水文巡测基地建设,加快水利卫星通信网、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国家水利数据中心建设,强化水利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充分发挥水利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深化水资源智能管理应用试点。
   构建先进完备的数字环保体系。提升重点区域臭氧、细颗粒物(PM2.5)等特征污染物的日常监测能力,建立卫星遥感监测与地面监测相结合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国家、省、市三级环境预警和应急体系,提高环境信息的基础统计和业务应用能力。
   全面提升气象信息化支撑能力。加强气象监测与灾害预警。完善国土资源监测技术体系,加快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为基础的核心数据库建设。
    (十一)着力提高国民信息能力。
    1.积极开展国民信息技术教育和培训。完善中小学信息化学习环境,加快普及信息知识和信息技术教育。加强高等院校与政府、企业的合作,加大信息教育培训力度,提升高素质人才的信息技术应用和创新能力。加快向信息基础薄弱的地区和人群提供信息化知识和技能服务。开展国民信息素质状况动态监测和定期评估,有针对性地促进国民信息教育水平和信息能力提高。
    2.培养信息化人才队伍。构建以学校教育为基础,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培训互为补充的信息化人才培养体系。通过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快培养创新型、专业技术型、技能型信息化人才。
    (十二)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1.确保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强化顶层设计和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加快建立以防为主、软硬结合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安全防护设施,提升防攻击、防病毒、防篡改、防瘫痪、防窃密能力。加强无线电安全管理和重要信息系统的无线电频率保障。加强互联网网站、地址、域名和接入服务单位的管理。建立信息安全审查制度,加强重要领域工业控制系统安全防护和管理,建立安全测评和风险评估制度。推进政府部门互联网安全接入防护工作,加强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强化电子文件的安全管理。加快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防护设施建设,完善保密机制,加强保密审查。加强国家网络空间战略预警和积极防御建设,增强网络信息安全的态势感知、监测预警、应急处理和执法能力。
    2.强化信息安全基础。加强信息安全技术攻关,集中力量攻克一批关键技术,突破芯片、关键元器件、基础软件和关键网络设备等核心技术瓶颈,提高信息技术装备安全可控水平,支持信息安全产业发展。建立完善信息资源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保护、信息安全通报、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认可、信息安全应急处置等工作。加快推进网络信任体系建设和密码保障工作,规范电子认证服务,大力推广电子签名应用。完善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提高信息安全监管和执法能力。支持信息安全专业骨干队伍和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建设,加强重要产品和系统安全漏洞分析评估。
    3.加强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加强互联网基础数据管理、新技术新业务准入管理和新业务安全评估。建立与信息网络新技术、新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信息内容安全监管手段。加强网络侦查技术手段建设,严厉打击各类网络犯罪。加强重点新闻网站建设,规范管理综合商业网站,构建健康的网络传播秩序。以维护信息安全为目标,大力推进驻外机构、企业等采用国内通信运营商提供的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政策措施。
    1.完善产业政策。取消或下放一批信息领域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管理事项,优化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程序。放宽信息咨询设计、系统集成等领域的市场准入,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电信市场,降低互联网企业设立门槛。完善信息技术应用政策,加大信息技术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投资加大对民生领域以及金融、电力、铁路、交通、水利、农业等战略性行业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的投资力度。推动形成安全可控的技术、应用、产业良性发展循环,提高信息化发展质量和效益。在企业推广首席信息官(CIO)制度。
    2.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利用国家科技计划、科技重大专项、有关产业发展专项等,加快推进信息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积极发挥财税金融政策的杠杆作用,加大对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广示范等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向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和产业化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宽带应用服务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完善信息服务业创业投资扶持政策。落实国家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完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支持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综合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公共服务、基础教育等领域宽带接入工程建设。
    3.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适应新时期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对制约信息化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理修订。继续推进电信、广播电视传输等信息化立法,加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出版、网络与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政府信息安全管理、信息技术服务等管理办法,逐步完善网络市场准入、网上交易税收征管、电子证据、电子支付、电子合同等相关管理规定。积极参与研究制定相关信息化国际规则。
    4.加强标准化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制定完善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标准,发挥标准的技术支撑作用。积极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自主创新标准成为国际标准,加快制定三网融合、云计算、物联网等领域信息安全标准。优先支持物联网、云计算、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等领域知识产权专利池建设,大力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加强信息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推进软件正版化,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做好专利布局和风险防范工作。
    5.拓宽对外合作与交流渠道。加强互联网国际治理合作与交流,提升我国在下一代互联网全球架构中的国际地位。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研究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标准与管理机制,提升我国在新一代信息网络身份、物品编码和解析系统等关键信息资源利用和管理上的话语权。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努力维护和拓展我国的频率和空间轨道资源。
    (二)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抓紧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推进政府信息化工程等重大信息化项目建设,共同推进信息化加快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化发展和规划实施的统计监测、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监督考核机制,确保规划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加强对本地区信息化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统筹推进,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抓好任务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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