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25:10  浏览:80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金融保险体制改革,切实加强保险业监管,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决定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实行银行与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加大对保险业统一监管的力度,围绕保险业风险防范与控制,在结合中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全国统一的保险监管体系。
组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坚持职能统一、机构精简、人员精干、运转高效的原则,即保险监管机构职能要高度统一,尽可能少设置内部机构,从严择优配备工作人员,确保机构高效运转。
二、性质和任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保险市场。
主要任务是: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推进保险业改革,完善保险市场体系,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保
险业风险的评价与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内设机构与人员编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应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由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筹备组)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根据保险业发展状况可设立少量的保险监督管理派出机构,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垂直领导。



1998年11月1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铁道资金结算中心管理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


关于加强铁道资金结算中心管理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货币资金整体使用效益,推动铁路财务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全路各级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结算中心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全路各级结算中心(含资金调度中心、内部银行),各结算中心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条 结算中心是铁路内部的货币资金管理机构。主要任务是依托开户银行办理内部结算,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全路货币资金。主要业务范围是:
1.集中所有铁路单位、部门存款;
2.办理铁路内部单位纵、横向结算,通过银行办理铁路单位与路外单位结算;
3.办理内部票据贴现;
4.办理主管部门委托的基金管理、大宗材料配件清算、向商业银行及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和内部单位的信用担保;
5.运用沉淀资金调剂铁路内部单位资金余缺,并按规定收取资金占用费;
6.可以代办铁路职工工资、养老等业务。
第四条 结算中心坚持安全、效益、流动性原则,按有关规定独立开展业务,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所有铁路单位必须在当地结算中心开设基本结算户。特殊情况报经结算中心审查批准后,方可在银行开设一般帐户。对私自开户或公款私存的,按私设小金库和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第六条 结算中心在选择开户银行上坚持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维护已形成结算体系的前提下,继续发展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协作关系,在变更协作银行时,须报部批准。
第七条 结算中心必须建立一支政治上可靠、精通铁道行业知识、通晓金融业务的专业队伍,严格管理,实行新的用人机制。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运用
第八条 结算中心资金来源系指铁路开户单位的存款,在确保客户资金运用的前提下,结算中心有权运作在银行开设的总户沉淀资金。结算中心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客户存款状况,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开户单位存款,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九条 结算中心比照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按规定及时支付利息,结算中心不得借故延付存款利息。
第十条 结算中心要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上级结算中心集中部分准备金一律采取有偿方式,主要用于各级结算中心头寸不足的内部调剂。结算中心根据自身资金运作规律确定备付率,留足备付金。
第十一条 结算中心不准违规经营,不准向路外个人、单位吸收存款,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结算中心必须保证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二条 结算中心根据铁路各系统各单位经营发展的需求,在部有关政策指导下开展内部货币资金调剂业务。内部资金调剂业务,要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落实担保责任,保证按期收回。内部调剂资金不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炒买炒卖股票。
第十三条 结算中心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以及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价值,实现抵押权、质权的权属价值,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四条 结算中心资金调剂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对借款实施跟踪检查,对于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调剂资金的,结算中心有权提前收回。
第十五条 资金调剂业务由结算中心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调剂款种类、用途、金额、占用费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结算中心调剂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60%,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40%,对同一借款人调剂款余额不得超过结算中心自有资金的10%。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调剂款的本金和占用费,到期不能归还担保借款本金和占用费时,结算中心有权从借款单位帐户直接扣回,不足部分从担保单位帐户扣回,或处分抵押物及有价证券,予以清偿。借款人到期不归还的信用贷款,应按合同承担约定责任。
第十八条 为合理调整结算中心资产结构,在确保资金安全和结算中心资金运作正常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在开户银行或经营状况好、信誉好的其他金融机构安排一定额度定期和约期约定存款。银行所支付的利息和浮动利息必须全额入帐,在协作银行定存和约期约定存款由结算中心主任
决定,在其他金融机构存款报结算中心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铁道部财务司是结算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掌握地区性结算中心货币资金运用信息,审定财务会计制度,协调重要客户和中心的关系,监督结算中心运作全过程。各级财务部门实施对结算中心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部结算中心负责指导全路结算系统业务,依据有关法规制定货币资金管理有关制度,监督、协调结算全过程。
第二十一条 在铁路单位密集地区设立地区性结算中心,以路局、分局所在地结算中心为主改组成地区结算中心,行使本地区铁路单位货币资金管理职权,办理规定范围业务。地区结算中心名称可规范为×××铁道资金结算中心。
第二十二条 结算中心坚持条条管理,块块利益,风险共担的原则。受铁道部委托行使全路货币资金集中管理,统一调度职能,负责组建全路货币资金调度系统,建立全路内部货币资金调剂市场。

第四章 联网结算
第二十三条 联网结算是指各级结算中心管内及跨地区纵、横向之间,不动货币资金的联合清算,联网结算需要计算机硬件、软件,结算、汇差清算等办法等条件支持。
第二十四条 联网结算目标:建立反映灵敏、调度灵活、结算快捷、管理严格的货币资金调度系统。联网结算任务:准确、及时地办理联网结算,保证资金汇路畅通,大力压缩在途资金;加强内部管理,严密结算手续,防弊堵漏,保证货币资金安全;科学地组织票据传递,及时办理结
算中心间查询业务。
第二十五条 联网结算内容:
(一)办理全路内部货币资金划拨。
(二)提供全路货币资金管理信息,包括各级结算中心、存款大户、路局、分局等有关单位货币资金的收、支、余情况,预测货币资金状况。
(三)建立铁路内部货币资金调剂市场,按有偿、自愿原则,调剂各单位、各地区间货币资金的余缺。
第二十六条 联网结算条件:完善各级结算中心机构,按实配备人员。部结算中心统一组织联网结算硬件配置和软件开发,制定管理办法,各级电子中心、电务部门予以配合支持。
第二十七条 联网结算纪律:
(一)单位办理结算,必须严格遵守联网结算办法(办法另定)的规定。不准出租、出借帐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结算中心信用。
(二)结算中心办理结算业务,必须准确、及时,不得借故延付,由结算中心责任造成客户损失的,按规定赔偿,涉及个人责任时追究个人行政、经济责任。
(三)参与资金调剂市场的结算中心,要以大局为重,调剂资金首先满足路内调剂需要。对违规者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并停止网上调剂资格。
有关处罚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五章 财务会计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以及《铁路运输企业会计制度》、《银行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结算中心财务管理,按照部财务司财资(1996)31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结算中心应真实记录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季、年度会计报表,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结算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快报制度,各级中心应按快报要求报送情况。
第三十条 结算中心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一条 为了鼓励结算中心提高货币资金运用效益,鼓励客户存款,由主管部门制定奖励办法,对做出贡献的员工和客户给予奖励。根据中心业务发展需要,投入一定比例的业务发展资金,配置必要的固定资产,为中心的发展创造条件。
第三十二条 结算中心随时接受各级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报账册、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结算中心要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结算管理、现金管理,存、调剂款管理,呆账管理,安全防范等各项稽核检查制度,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
第三十四条 结算中心应设立稽核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从事稽核工作。稽查人员要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熟悉财政金融政策和各项管理制度,遵纪守法,忠于职守,依法检查,秉公办事,保守秘密。
第三十五条 稽查内容包括:各种原始单据、凭证、帐册、决算报表、财务计划、预算、现金、财产、文件、档案、合同等资料。根据需要要求有关人员提供情况,作出稽查记录,编拟稽查报告。对各项工作出色的结算中心,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于基础工作混乱,有违反财经法
纪行为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前发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部财务司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97年1月23日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在教育系统试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语委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在教育系统试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的通知


2002-06-07

教语信〔2002〕1号


  《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已于2001年12月19日发布,2002年3月31日起试行。发布试行此规范,有利于促进现代汉语书面语使用的规范化,方便社会交际,对教育、新闻出版和国家信息化建设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学校是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重要阵地,推进全社会用语用字的规范化,教育系统应发挥好基础作用。为了做好教育系统试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的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各教育出版和教育影视部门,要努力提高语言文字规范意识,认真学习和宣传《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此规范在教育系统各有关部门和教育教学各环节顺利贯彻执行。

  二、教师应认真学习、掌握《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的内容,在教育教学各环节中贯彻执行此规范,向学生教授推荐词形。各级师范和教师进修院校,应带头执行好《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使用推荐词形。

  三、教育系统的公文、教材和教学辅助读物(含电子出版物)、教育报刊、教育影视字幕等,应执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 。新编教材应使用此规范中的推荐词形;现行教材再版时,应依据此规范做技术性修订;必须忠实于原文的教材,应对其中的非推荐词形加注说明其推荐词形。

  四、用于教育的电子信息技术产品,应执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使用推荐词形。新制作发行的电子产品,应使用推荐词形;现有电子产品更新、升级时,应依据《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做技术性处理。

  五、为稳妥有序地贯彻执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全国统一考试和各种升学考试,出题时暂不涉及异形词;考生答题中使用了非推荐词形,不影响成绩评定。

  六、古籍整理、有关的科学研究、面向海外的繁体字版教学辅助读物(含电子出版物)等,可不受《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限制。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