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01:03  浏览:87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4】7号)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车贷险”)自开办以来,对推动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和汽车消费市场的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车贷险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经营风险也日益显现,一定程度上暴露了车贷险业务在保险责任界定、条款设计及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为加强车贷险业务的规范化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进一步促进车贷险业务和汽车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保监会决定,各保险公司现行车贷险条款费率截止2004年3月31日一律废止,各保险公司应根据本通知要求重新制定车贷险条款费率,规范车贷险业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严格依据保险法律法规,规范车贷险业务的经营管理
(一)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车贷险业务高风险特点,严格依据保险法律法规,规范车贷险保险条款,明确保险人、投保人(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列明被保险人(贷款人)获得保险保障的条件。
(二)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车贷险条款费率,严禁通过协议等形式变更或替代报备的车贷险条款费率,严禁将车贷险业务办成担保业务。
(三)各保险公司承保的汽车贷款业务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应当符合车贷险条款规定的条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向被保险人(信贷机构)办理担保手续;被保险人只有按照《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及《贷款通则》的规定发放贷款才能取得保险保障。
二、各保险公司要尽快规范车贷险条款费率,严格控制经营风险
鉴于目前车贷险条款容易诱发道德风险等问题,各保险公司要本着控制风险、稳健经营的原则,尽快修改和完善本公司车贷险条款。
(一)严格规范车贷险承保范围。车贷险条款应仅限于承保消费性车辆。如需开办生产性车辆车贷险业务,保险公司可根据其风险特点和性质制定相应的条款费率。
(二)谨慎设置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车贷险条款中应明确保险责任为差额保证保险责任,即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实现担保权后差额部分提供保险保障。应本着严格控制风险的原则,对导致投保人不能按约偿还贷款的风险因素,在保险责任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应明确保险责任生效必须以投保人向被保险人提供有效担保为前提。应明确被保险人要对担保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对担保被依法确认为无效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此外,保险公司在车贷险条款中还应明确贷款购车首付款不得低于净车价的30%。
(三)明确赔偿处理方式。对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保险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尽最大义务依法先行使担保权,在依照法定程序实现担保权后,不足以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部分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同时保险公司应与被保险人就抵(质)押物处置的原则和方法做出约定,应对赔偿金额设定不低于10%的绝对免赔率。
(四)合理设置除外责任。各保险公司要针对车贷险风险特点,科学、合理设置除外责任,有效防范投保人、被保险人未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或责任而造成的骗贷、套贷、挪用贷款、恶意拖欠等风险。
(五)严格规范权利义务。各保险公司在车贷险条款中应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及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条件作出明确、严格的规定,尤其是应明确规定,任何一方应尽的义务不得因其他各方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或职责而免除。
(六)审慎设定承保期限。各保险公司可根据投保人的风险状况确定承保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三、各保险公司要强化车贷险管理,规范车贷险经营行为
各保险公司经营车贷险业务应坚持统一管理、集中授权、专业化经营的原则。
(一)保险公司总公司应统一制定车贷险条款费率,并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二)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经营车贷险业务资格应由总公司授权。未经总公司同意,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转授权或随意扩展经营机构。原则上县支公司不得经营或出具车贷险业务保单。
(三)各保险经营机构不得承保异地贷款购车业务。
(四)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投保人对贷款所购车辆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但不得要求投保人必须在本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
(五)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车贷险业务的经营管理。应建立自上而下的车贷险业务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系统,加强对车贷险业务的实时动态监测和分析,提高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能力。
(六)保险公司应将车贷险业务与车险等其他业务分开,单独统计,单独设置明细帐,实行分帐管理。各保险机构经营车贷险应按本通知的要求,并依据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按季分别向中国保监会及当地保监办报送车贷险统计报表和业务分析报告。
各保险公司在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备车贷险条款费率时,要将车贷险责任准备金提取方法一同上报。车贷险应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包括长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
车贷险长期责任准备金应按日计算按月提取或按保险监管部门认可的精算方法提取。对以往经营的车贷险业务,如按上述方法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小于将来的预期赔付(含理赔费用),应按其与预期赔付的差额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包括已发生已报告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赔款准备金应于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后按估损金额逐单计提;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应对保险事故发生后,逾期贷款所对应的未了保险责任的按一定比例计提。提取比例由各公司根据历史赔付情况和本公司车贷险业务经营管理状况,科学、合理确定。
四、各公司应加强对车贷险业务的考核监督,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一)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客户资信评价体系,健全完善车贷险风险控制制度和机制,切实抓好车贷险资信审核和催欠追偿管理工作。应督促被保险人切实落实“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制度。通过事前抽查和事后检查,了解被保险人资信调查的真实性、贷款手续的完备性、程序的合规性和贷款逾期追踪的及时性,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
(二)在资信审核及催欠追偿管理工作中,各保险公司应坚持业务拓展、资信调查、承保审核和理赔审核相分离以及资信调查和催欠追偿责任相挂钩的原则,建立科学、有效的车贷险风险控制制度和机制。可建立专门的队伍或借助律师等社会中介力量,开展资信审核及欠款追偿工作,不得单纯依赖被保险人或者汽车经销商,以切实保障风险控制落到实处。
(三)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分支机构执行条款及内控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稽核检查制度,完善车贷险业务经营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经营机构和相关人员考核,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保证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有效执行。
五、各级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车贷险业务的监管力度,促进车贷险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
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车贷险业务监督检查的力度,依法加强对各保险公司执行车贷险条款费率、分帐管理、各项准备金提取情况等的监督检查,对违规经营和擅自开办车贷险业务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对逾期贷款严重的公司给予高度关注。
保险监管部门可以随时要求保险公司报告业务政策、管理制度和实务手续。
六、各地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应探索建立车贷险信息共享机制
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应牵头组织各保险公司研究建立车贷险客户信息及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为车贷险风险控制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二OO四年一月十五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司马义·艾买提(国务委员)
副主任:徐荣凯 (国务院副秘书长)
吕福源 (教育部副部长)
徐瑞新 (民政部副部长)
林用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王陇德 (卫生部副部长)
邓朴方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
委 员:刘 鹏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王光亚 (外交部部长助理)
郝建秀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黄淑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主任)
惠永正 (科学技术部副部长)
郝文明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厅主任)
祝春林 (公安部政治部主任)
肖建章 (司法部副部长)
高 强 (财政部部长助理)
孙树义 (人事部副部长)
叶如棠 (建设部副部长)
潘震宙 (文化部副部长)
李宏规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刘明康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赵光华 (海关总署副署长)
李永贵 (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
赵 实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副局长)
张发强 (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翟立功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
韩新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于永湛 (国家新闻出版署副署长)
宋大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李 冰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副主任)
杨明生 (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
高鸿宾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张国栋 (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副部长)
李永安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
黄丹华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刘海荣 (全国妇联副主席)
刘小成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副主席、理事长)
秘书长:刘小成(兼)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承担,秘书处设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今后,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提出意见,经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后报请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任批准。



1998年6月22日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标[2006]22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人防办,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工作,不断提高工程建设标准的质量和技术水平,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申请表

     2.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九月四日



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工作,不断提高工程建设标准的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复审。经备案的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复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复审是指对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技术水平、指标参数等内容进行复查和审议,以确认其继续有效、废止或予以修订的活动。

  第三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一般在标准实施后五年进行一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复审:

  一、不适应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产品更新换代或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

  二、不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或开展国际贸易需要的。

  三、所引用的或相关的技术标准进行了重大修改、修订并批准发布的。

  四、重大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发生后需要的。

  五、标准实施中有重要反馈意见的。

  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一般由标准主编单位或有关组织单位提出申请,并按《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申请表》(附件一)的要求报请标准批准部门同意后开展。

  第四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工作应当由标准批准部门负责组织。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复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五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将标准复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为复审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

  第六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一、标准批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拟定复审工作年度计划、组织方案,年度计划包括标准名称及编号、主编单位、进度要求等;

  二、主编单位或组织单位拟定复审工作实施方案,按要求完成复审工作,并填写《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附件二),报标准批准部门;

  三、标准批准部门对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进行审核,确定标准的复审意见。

  第七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可以采取会审、函审或网上审议方式。参加复审人员应当包括标准的管理机构代表、主要编制人员和熟悉该标准的有关专家。

  第八条 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的审议意见应当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部分技术内容不再适用、与上级标准重复或矛盾、不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等,应当建议修订或局部修订。

  二、全部技术内容不再适用、与上级标准重复或矛盾、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等,应当建议废止。

  三、技术内容仍然适用且可与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合并的,应当建议合并。

  四、技术内容仍然适用的标准,应当建议继续有效。

  第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的结果应当由标准批准部门确认。对确认为继续有效或废止的,应当由标准批准部门公告;对确认为修订或合并的,应当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由标准批准部门纳入工程建设标准的修订计划。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复审公告应当报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对确认继续有效或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公告,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布。

  第十一条 经复审确认继续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再版时应在该标准的封面和扉页上增加“××××年××月确认继续有效”标记。

  第十二条 经确认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其废止生效时间由标准批准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