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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3:41:17  浏览:88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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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银
行业协会:
为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0年9月21日开始,改革我国外币利率管理体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放开外币贷款利率。各种外币贷款利率及其计结息方式由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动情况以及资金成本、风险差异等因素自行确定。
二、大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300万(含300万)以上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的大额外币存款,其利率水平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监测分析和管理,防止高利吸储。今后,大额外币存款起存金额由中国银行业
协会负责调整。
三、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银行业协会统一制定,各金融机构统一执行。对3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以下的小额存款,其利率水平由中国银行业协会统一制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对外公布。各金融机构统一按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的利率水平执行。
四、中国银行业协会接到本通知后,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派观察员参加中国银行业协会有关外市利率的会议。
五、各金融机构应根据本通知精神,以法人为单位制定本系统的外币利率管理办法,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六、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外币利率改革的指导和监管,维护利率秩序,定期监测分析放开外币利率对各金融机构经营的影响,并将外币利率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200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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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2]52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扶贫项目管理,使扶贫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扶贫项目,内容划分为:按资金来源,有财政扶贫资金(含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下同)项目、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和扶贫贴息贷款项目。按项目内容,包括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种养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市场流通项目、劳动密集型项目、生态扶贫项目、科技扶贫项目、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劳务输出等项目。
  第三条 县级(含县级)以上扶贫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财政、农业银行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扶贫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扶贫资金(含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贴息贷款等)扶持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各县(市、区,以下统称为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必须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扶贫开发规划规定,分别制定本区域扶贫开发10年规划。规划应以县为基本单元,以贫困村为基础。通过规划建立扶贫开发规划项目库。
  第六条 各地扶贫开发规划项目库设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以工代赈项目库同时设在同级计委(计划局)。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即各地每年第四季度均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扶贫项目库进行适当调整,但调整时必须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扶贫规划原则、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二章 项目计划的编报和审批

  第七条 在实施新阶段扶贫开发项目规划、建立扶贫项目库的基础上,实行年度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扶贫项目计划必须从扶贫项目库中选择。使用不同扶贫资金的项目,按不同的程序编报和审批。
  第八条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向各市(地)或各县下达下一年度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指导性计划指标。如向市(地)下达的,市(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在自治区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市(地)资金分配指导性计划指标下达到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年度计划,按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扶贫办)按本县分配到的资金指标从本县扶贫项目库中选出相应的项目,提出本县项目计划,经县财政局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讨论确定并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县扶贫办和财政局联合上报市(地)扶贫办和财政局。
  (二)市(地)扶贫办和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对各县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并经市(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地)扶贫办、财政局联合下达执行,同时抄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审查备案。如自治区另有规定需上报审批的项目,由市(地)扶贫办、财政局联合上报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审批下达后执行。
  第十条 以工代赈资金项目的年度计划,按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县计划局将项目计划送县扶贫办、财政局会签并报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地)计划局(计委)。
  (二)市(地)计划局(计委)、扶贫办、财政局共同对各县项目计划进行审核会签并经地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地)计划局(计委)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计委)。
  (三)由自治区计委提出年度计划草案,经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审核会签并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自治区计委行文下达执行。
  第十一条 扶贫贴息贷款年度计划编制和项目的审批:
  (一)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下达的扶贫贴息贷款计划,按照《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 (2001-2010年)》和《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对象、范围及用途,结合广西上年度扶贫贴息贷款计划实施情况和新年度可实施项目分布情况,提出扶贫贴息贷款年度计划,商自治区扶贫办并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认后,由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直接实施。扶贫贴息贷款年度计划下达到农业银行各二级分行(广西区分行营业部)实施,但不得切分割下达到县级支行。
  (二)扶贫贴息贷款项目业主必须向农业银行经办行提出借款申请,向当地扶贫办提出列入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的申请。农业银行负责按照贷款程序和权限审批扶贫贴息贷款;扶贫部门负责对扶贫贴息贷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扶贫贷款政策进行审查并确认扶贫项目是否列入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对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的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由市(地)扶贫办审查确认,列入当地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计划,超过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由市(地)扶贫办行文报自治区扶贫办确认。农业银行应在与扶贫部门共同确定的扶贫贷款项目库范围内挑选项目。
(三)农业银行发放扶贫贴息贷款前,要征得当地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认可。对项目好、放贷快的市(地),如扶贫贴息贷款指标不足,可由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依据当地扶贫贴息贷款发放情况,提出扶贫贴息贷款年度计划的调剂意见,商自治区扶贫办后下达执行。
  第十二条 以上各类扶贫项目年度计划,须经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统一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扶贫工作的领导负责审定签字。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按上述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的扶贫项目,使用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的,由财政门按规定拨付资金,如未按此要求办理手续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使用扶贫贴息贷款的由农业银行按照信贷资金有偿原则,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发放贷款。各县、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项目计划和项目资金投向。对已经自治区或市(地)批准的项目计划,如需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后方可调整。
  第十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实施细则》,全面实行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含以工代赈资金),但必须提高报帐效率。各级扶贫、计划、财政部门要严格实行会计从业人员凭证上岗制度,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不能上岗。
  第十五条 各市(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在每年的第一季度组织人员对各县上一年度的扶贫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扶贫资金不到位或资金使用情况有严重问题的县,市(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暂停下拨该县新一年度的扶贫资金,待该县在限期内落实到位和处理好存在问题后再下拨;如该县在限期内仍未将上年欠拨的扶贫资金落实到位和未处理好存在的问题,市(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有权将新年度计划安排给该县的扶贫资金调整到其他县使用,但调整时必须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如市(地)不按此规定执行的,由自治区调减该市(地)的扶贫资金。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类扶贫项目必须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扶贫、计划、财政、农业银行及有关业务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如部门之间有不同意见需协调一致的,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领导决定。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的实施,实行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年度各村的项目计划必须在本乡(镇)和村委会上墙公示10天以上。各县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项目计划应当在市(地)或县报刊上公示,以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实行分级负责制度,从自治区到市(地)、县,一级对一级负责,并实行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扶贫工作的领导为主要责任人。
  第十九条 贫困地区的群众应当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积极投工投料,参与扶贫项目的建设。
  第二十条 扶贫项目的技术指标、施工等,应遵守有关规定和建设程序。各地要认真做好项目的勘测、设计。需招标的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并实行项目建设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各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初按上年度本县分配到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总量的3%至5%的比例,从县本级财政中安排扶贫项目管理费,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使用。各市(地)也应每年从本级财政中安排相应的扶贫项目管理费,由市(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扶贫项目建设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五章 项目监测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所有扶贫项目必须登记造册和编制项目计划表,落实到村到户。各市(地)、县扶贫办要尽快完善计算机管理体系,提高扶贫项目管理的自动化和科学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所需设备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中安排解决。各类项目都必须认真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对不按时上报项目进度的市(地)、县、乡,上一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视情况扣减该市(地)、县、乡下一年的资金数额。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项目运行的监督,各级扶贫办要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项目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视情况进行通报,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扶贫办。
  第二十四条 对各年度的扶贫项目,竣工后原则上先由各县扶贫工发领导小组自行组织验收并上报市(地),再由市(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市(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前10天应将验收安排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视情况派人参加市(地)对各县的验收或另行组织人力,对地市进行抽查验收。所有验收都必须有验收报告,并报上一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一式10份)。

                       第六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五条 凡挤占挪用和贪污扶贫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并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直接停减有关市(地)、县的扶贫资金。
  第二十六条 凡未在自治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计划任务的市(地)、县,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该项目补助扶贫资金总额的1:1比例扣减有关市(地)、县下一年度的扶贫资金。
  第二十七条 凡在项目申报审批、组织实施、统计上报和检查验收时弄虚作假的,除由有关部门按党纪、政纪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外,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也将视情节扣减有关市(地)、县下一年度的扶贫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金融业支持经济发展考核竞赛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政办发〔2008〕114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金融业支持经济发展考核竞赛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金融业支持经济发展考核竞赛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绍兴市金融业支持经济发展考核竞赛办法

  为缓解当前资金供应紧张的局面,积极鼓励市级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总量,拓展融资渠道,进一步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更好地推进我市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特制定本考核竞赛办法。
  一、考核竞赛范围
  市本级各金融机构。
  二、考核办法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市政府设立十项指标考核商业银行(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下同)支持经济发展情况(见附件),年终根据所有银行机构总得分计算出每分奖励标准,并根据各家得分情况计算奖金。2008年基本奖金为上年的110%。
  (二)保险公司
  1.寿险按当年保险赔付总额的万分之八计奖;产险中的车险按当年保险赔付总额的万分之六计奖,其他按当年保险赔付总额的万分之八计奖。
  2.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在2倍(含2倍)责任以内的赔付,再按赔付额的万分之六给予奖励。
  3.对从市外引进资金支持市区经济发展的保险公司,按引入资金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
  三、竞赛办法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1.根据考核得分高低评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分别给予其正行级领导人民币5万元、4万元、3万元的奖励;其他副行级领导人民币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2.竞赛活动实行一票否决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支持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评比资格。
  (1)金融机构发生支付风险、主要领导人发生经济案件或因内部管理案件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
  (2)金融机构未经协调擅自抽资(收贷),引起企业资金链断裂或倒闭事件的;
  (3)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比例低于全省系统平均水平,存贷比在全省系统内排位比上年后退的;
  (4)附加成本高于上年水平并经举报查实的。
  (二)其他金融机构
  根据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力度,承担社会责任和完成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等情况,由各行业协会牵头,提出竞赛办法,年终将竞赛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三)金融机构各项工作受到市级以上领导批示表扬或批评的,每人次加减1分。该项加减分与经济发展考核得分合并构成竞赛活动得分。
  四、考核竞赛的实施
  (一)每月末市级各银行机构按照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和绍兴银监分局的要求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含表外业务),由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按月公布。年终由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和绍兴银监分局依据本办法审核市级各银行机构上报的年度统计资料,计算出市级各银行机构本级的考核奖金,并评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
  (二)根据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及政策性银行的有关工作情况,由市财政给予经费补助。政策性银行经费补助额度为当年新增贷款的万分之零点二;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经费补助额度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考核奖励和政策性银行补助总额的10%。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的奖励资金50%由市政府拨付、50%自理,自理部分奖金允许列入成本。
  (四)对照考核办法,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对各保险公司奖金的初审、汇总,报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审核。
  (五)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等单位要严格把关,核实数据,年终负责将各单位考核结果和“信贷支持经济发展”竞赛结果报市政府审批。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负责的数据审核、按月通报等工作出现问题的,在本办法明确的10%的经费补助额中每次扣减0.1个百分点。对相关金融机构虚报数据经核实的,收回奖金;情节严重的,收回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六)考核奖金和经费补助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负责实施。
  五、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商业银行支持经济发展考核评分表


附件:
商业银行支持经济发展考核评分表
序号 项  目 基本分 评分标准
1 贷款
总量 贷款余额 10(贷款余额及同比增幅各5分) 年末贷款余额、贷款余额同比增幅两项指标位列市区前2位的,每项加1分;列3-5位的,得基本分;列6-9位,每项减1分;列10位及以后的,每项减2分
新增贷款 10 当年新增贷款达到前三年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每超、减5000万元,分别±0.5分
2 新增存贷比 10 新增存贷比达到70%的得基本分,每超、减1个百分点,分别±0.5分
3 中间业务等 7 中间业务余额增幅达到上年增幅的,得基本分,每超、减5个百分点,分别±0.5分
4 工业贷款比例 10 根据各行工业贷款占全部贷款比例进行排位,第1名得10分,每退后1名减0.5分
5 中小企业及涉农贷款 中小企业贷款 5 当年中小企业贷款增幅达到同期贷款增长水平(市商业银行、信用联社超过5个百分点)的,得5分,每超、减1个百分点,分别±0.5分
涉农
贷款 5 当年涉农贷款增幅达到同期贷款增长水平(市商业银行、信用联社、农行超过5个百分点)的,得5分,每超、减1个百分点,分别±0.5分
6 重点项目贷款 5 对市区重点建设、重点技改项目贷款,无余额的,得0分;当年贷款新增额列市区第1位的,得5分,每退后1位减0.5分
7 省内名次 10 全部贷款余额增幅和存贷比名次在全省系统内位列前2名的,加1分;列3-5位的,得基本分;列6-9位,减1分;列10位及以后的,减2分
8 解决企业资金链断裂 8 全年未发生企业客户因资金链断裂而破产倒闭情况的得基本分。银行妥善解决企业资金链断裂问题,每次每家各加2分,其中起主要作用的银行另加2分;消极对待企业资金链断裂问题,致使企业破产倒闭的,每次每家各减2分;擅自抽资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的,该项不得分
9 利率执行水平 5 根据金融机构利率执行水平情况综合评分。上浮幅度维持上年水平的,得基本分;下降的,加1分;上升的,扣1分
10 社会责任 10 根据金融机构承担社会责任情况综合评分
11 内控管理 5 完善内控制度,严格内部管理,规范信贷操作流程。因内部管理不善、违规经营,导致出现金融风险的,酌情扣1至5分
合计 100


  说明:1.每个项目最低得分为0分,即单项减分最高不超过基本分;设置单项最高加分上限,每个项目加分值最高不超过基本分的20%;项目发生加减分情况,不足标准额部分按比例加减分。
     2.本市金融机构的贷款流出市外的,经查实,不列入贷款基数。
     3.开业不足两年的新设机构,“新增贷款”项目10分调至“贷款总量”项目,即“贷款总量”项目基本分20分。
     4.中间业务是指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委托贷款、贷款转让等其它信贷业务。
     5.“社会责任”与“内控管理”两个项目由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与绍兴银监分局根据日常管理情况共同对金融机构进行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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