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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6:59:46  浏览:97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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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杭州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科计〔2005〕15号


杭州市各科研院所:
  为增强我市科研院所的研究开发实力和持续创新能力,促进科研院所的改革与发展,加强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杭州市科技局与杭州市财政局对《杭州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杭州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保持、增强我市科研院所的研究开发实力和持续创新能力,促进科研院所的改革与发展,根据《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科研院所专项科技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和《杭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院所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杭州市科研院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条件建设、科技产业化和公共科技服务项目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拨款;
  (二)市科研院所专项资金历年结余。
  第四条 申报对象杭州市科研院所可独立或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科研院所专项资金,鼓励与高校、企业联合申报(对改制五年内市属科研院所给予重点资助)。
  第五条 资助原则
  市属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六条 专项资金属科研补助资金,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进行资助。主要用于补助:
  (一)杭州市科研院所的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重大社会公益研究和设备更新等;
  (二)为支持和促进科研院所改革与发展,对积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市属科研院所可在设备更新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市级科技计划管理范畴(对市科技经费已安排过的项目不再重复资助),统筹安排编制预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合理安排、专款专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专项资金的支出主要为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点项目范围为:属杭州市重点支持发展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环保及其产业领域,且完成后能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项目;本地区支柱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完成后能带动一批相关企业发展的项目;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完成后能提高行业层次、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具有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的项目;可申报重点项目。专家打分前五位的项目为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按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投入资金的30%进行资助,单项资助原则上不超过40万元(对我市经济发展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平台性建设项目,资助额可达50万元);一般项目按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投入资金的15%进行资助,单项资助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
  第十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在杭州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并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二)项目必须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并经过同行专家评审、充分论证,其开发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三)申报单位必须按项目计划(除公益性项目以外)已投入50%以上的经费,并落实项目实施所需后续资金来源;(四)项目申报单位应为项目提供必需的条件,包括场所及其改扩建、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水电设施的使用、办公条件及管理等。
  第十一条 申报和立项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于每年6月底之前向市科技局申报项目。并提供项目申请表(申报项目须附有效查新报告)、可行性报告、项目预算报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项目已完成投资额的财务清单和有关凭证复印件及其它有关材料,连同企业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企业提供当年的财务报告)或已经财政局批准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表。经同级主管(或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项目的立项程序依照《杭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制度。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预算审核,并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提出当年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支持额度。必要时,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委托中介机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评估;
  (三)经批准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时,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局按经费管理渠道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专项资金要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
  (二)项目专项资金与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它资金来源要统筹安排,单独核算;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的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实行中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安排项目结转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接受审计的义务,对发现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务制度、财经纪律的行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并根据情况采取取消申报单位以后年度的专项资金申报资格等措施。所收回的经费用于当年备选项目。
  第十六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每年12月将《杭州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反馈表》及项目年度实施总结,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撤销或中止:
  (一)项目在实施中如遇国家产业、技术政策重大调整,原项目目标与之严重不符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自筹或其它部门匹配的资金以及其他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开展的;
  (三)场地、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技术路线无法按合同执行的;
  (四)技术引进、国内外合作、技术骨干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十八条 需要调整、撤销或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和原因,经与市科技局、财政局协商一致后实行。对无法协商一致的项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撤销或中止。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议。
  第十九条 对因故调整、撤销和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退还下拨的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所退还的经费用于当年备选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工作按《杭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的归属和成果收益的分享办法应在合同中具体约定。项目承担单位和管理单位都必须做好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条件的科技成果要及时申请专利。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项目形成的档案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验收或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申报项目评审立项的重要考虑因素。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不上报材料或有严重违约行为的,对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三年内取消享受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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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大学生溺水事件中各方的法律责任

郭英儒


  在湖北三位大学生勇救落水少年的事件中,我们看到了一些灵魂的伟大,也看到了一些灵魂的丑恶,这样一件事中出现的各个角色,我觉得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去思考下他们的位置。



  牵尸要价者



  虽然我们从那张让人震惊愤怒的图片中,已经找不出一点人味的痕迹,可是在法律上我们还是要把那个老家伙当作人来看,否则就无法找到处罚他的依据。



  在此案中,针对从事尸体打捞的这群人,是网上骂声最为激烈的目标。也正是他们在用这种非人性的手段,在挑战着传统道德和人们的承受底线。那他们是到底触犯了何罪?可以列入讨论范围的应该有侮辱尸体罪、“见死不救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我认为首先不是侮辱尸体罪,虽然从图片中可以清晰的看到,老家伙手牵连着尸体的绳子,大学生的遗体在水中半浸泡,确实是对遗体的不尊重,但是老家伙没有以伤害侵犯尸体的方式来刺激死者亲友的目的,他的目的很明显,只是要钱,在他眼里,尸体仅仅是用来交换的商品。他没有侮辱尸体的意思,虽然客观上有一定的侮辱行为。侮辱尸体罪的主观要件必须表现为故意,对于因其他违法目的而过失造成的侮辱行为,并不构成本罪。



  “见死不救罪”,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这一罪名,而且根据新闻报道,似乎在大学生落水时,牵尸要价者并不在现场,而是另外几艘渔船。他们到达现场时,基本上三位大学生已经去了。即使有这一罪名,那么面对尸体的时候,也无法构成本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牵尸要价者,以打捞尸体相威胁,为的是达到收取非法的畸高的打捞费用,侵犯的是对财物的所有权,并危害了死者亲友的情感权益。死者亲友出于对无奈和恐惧,不得不交出数额巨大的金钱。以10000元至30000元为起点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虽然都有威胁的成分,也十分相似,但是两者的威胁是不同的。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物品、名誉等。本案中,虽然在当场取得了一部分财物,但是更多的是在事后取得,且以尸体相威胁,尸体属于物品,因而应当属于敲诈勒索,而不应当是抢劫。



  而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是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但是这里该罪中强迫的内容应当是合法的商品或服务,只是交易的方式非法,违反了交易的自愿性。打捞尸体,我认为不合法,这本身应当属于公益业务,是政府理应承担起来的责任,就像救火,如果消防队怎么能民营呢?所以,基于不合法的业务,而谈强迫交易,我觉得是不恰当的。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牵尸要价者,已经成立了荆州市长江水上打捞有限公司,并垄断了这一业务。根据新闻中当地渔民的说法,他们很多时候是不敢去救或打捞的,因为会受到打捞公司的威胁甚至殴打。而且以网上猜测和传闻来看,这个打捞公司,已经具备了暴力性、敛财性、腐蚀性的特征,只是需要进一步证实。而且在抢救的过程中,消防、海事、公安都曾到场,却未采取措施营救或打捞,甚至有民警曾劝师生去寻求打捞公司的帮助。这些都有黑社会性质案件的特征影子。应当进一步调查,或可从根本寻找到造成本案的根源问题。司法解释将“保护伞”规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没有“保护伞”就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但是对于参与打捞的一般渔民,他们是受雇于打捞公司,根据司法解释,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罚。


  过路渔船


  网上最初的版本是将这些渔船与后来的打捞船混淆,后来根据最新新闻报道,可以知道,这些是普通渔船路过出事地点。而且渔船上的渔家也表示,当时其采取了营救措施,因客观原因无法救上三位小英雄。参与救援的冬泳队,也证实了这一点。如果这些渔船没有采取措施,而是冷漠离去或旁观,是否构成犯罪呢?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5〕11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湖北省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鄂发〔2004〕8号)关于“完善县域经济发展评价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评价考核体系的导向作用,客观准确反映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形成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全省县域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评价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县级市24个;县40个;参照县级管理的区8个;武汉市县改区4个。共计76个单位(见附表)。

  三、评价考核原则

  (一)科学发展的原则。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县域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行评价考核。

  (二)全面客观的原则。充分考虑县(市、区)客观条件、发展基础等多种因素,对经济发展总量、结构、速度、效益、质量等方面以及社会发展指标进行全面评价考核。

  (三)定量考核的原则。评价考核指标要有可计量性,突出硬性指标和重要指标的评价考核,增强考核的准确性。

  (四)可比性和可行性原则。采用可比性较强、具有可操作性、相对独立的指标,避免信息重复,便于评估和核实。

  四、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分经济发展水平、可持续发展、社会发展等3大类33项指标(详见下表)。指标代码单位指标说明1、经济发展水平指标A1—1经济总量A1地区生产总值A11亿元当年价格地方一般预算收入A12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额A13亿元外贸出口A14万美元省商务厅提供1—2人均指标A2人均地区生产总值A21元人均地方一般预算收入A22元农民人均纯收入A23元1—3结构指标A3非农产业从业人员占社会从业人员比重A31%工业占GDP比重A32%工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民营经济比重A33%民营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2、可持续发展指标B2—1速度指标B1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B11%按可比价格计算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B12%按可比价格计算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速度B1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B14%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B15%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速度B16%2-2后劲指标B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B21亿元实际利用外资B22万美元省商务厅提供2—3效益指标B3税收占全地域财政收入的比重B31%工业效益指数B32%2-4环境建设指标B4环境保护投资指数B41%省环保局提供信用县市等级B42省信用专项治理办公室提供3、社会发展指标C第三产业比重C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社会保险参保率C2%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供各类安全事故损失额占GDP比重C3%包括交通、火灾、工矿企业安全事故损失额每平方公里拥有等级公路里程C4公里/平方公里人均地方财政收入C5元政府人均卫生投入C6元省卫生厅提供人均社会消费品零售额C7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C8元人均储蓄存款余额C9元人均生活用电量C10千瓦时适龄人口入学率C11%省教育厅提供 五、评价考核方法

(一)每年评价考核前,省县域经济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根据各项指标对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程度,确定各指标及其权数。

(二)在对原始数据评估的基础上,将原始数据无量纲化,即对原始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消除不同计量单位的影响,将其转化为无量纲值,使数据趋于稳定。首先计算各项指标的平均值,然后将各县(市、区)该项指标值与平均值对比,得出无量纲化的指标值。

(三)对各单项指标值进行加权计算,得出反映各因素发展水平的评价系数。将各指标的评价系数进行汇总,计算出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指数、可持续发展指数和社会发展指数,最后将三个指数进行综合汇总,计算出各县(市、区)的经济社会综合指数。

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两项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即未完成省政府下达目标的县(市、区)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四)按照综合评价指数值的高低对各县(市、区)进行排序。

  六、考核程序

  省统计局负责统计数据,省直有关单位负责所属行业的指标的收集、汇总和审核把关。省县域经济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项评价指标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和综合评价,形成全省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七、表彰奖励

  省政府定期向社会发布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排序结果,对先进单位每两年予以表彰、奖励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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