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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7:25:27  浏览:96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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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1965年1月4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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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1]406号

  
  根据《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工原〔2010〕第127号)规定,为规范准入公告管理,便于社会监督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及时将本地区(单位)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和《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一式2份,并提交电子文档)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联系人:陈立新 陈恺民
  电 话:010-68205578,68205569
  邮 箱:chenkm@miit.gov.cn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1.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doc
   2.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xls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27/n14102414.files/n14097875.xls
  
  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泥行业准入管理,发挥先进企业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依据《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工原〔2010〕第12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水泥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查验和公告,并动态管理公告名单。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水泥生产线所属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的生产线,以及污染物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

  (四)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和《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要求;

  (五)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

  (六)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具备以上条件的水泥生产线所属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及相关材料。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核准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五)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和验收文件复印件;

  (六)采矿权证复印件,或长期供货合同及供货方采矿权证复印件;

  (七)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矿山企业);

  (八)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九)化验室合格证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十)能源审计或能效评价检验测试报告(年耗标准煤5000吨及以上的企业);

  (十一)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

  (十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十三)生产线运行情况。

  第六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和环保等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应当对照准入条件,明确建设布局、建设条件、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资源综合利用、能源消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责任以及淘汰落后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开展复核。

  符合准入条件的水泥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后,以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查过程中对申请材料存有质疑的,可以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查验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生产线所属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每年开展一次自查,并形成企业自查报告。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企业法人和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和环保等相关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2月28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进入公告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规定的,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三条 已经公告的生产线和所属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

  (二)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发生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行为;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六)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生产线和所属企业,经整改合格满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十四条 对公告企业在投融资、技术改造、兼并重组、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优先选择公告企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水泥生产企业。

  第十六条 受理准入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八一广场管理规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2004.12.23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南昌市八一广场管理规定

《南昌市八一广场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八一广场管理,维护八一广场的正常秩序、市容环境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八一广场进行建设、经营、观光、休闲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八一广场,是指南至江西省交通厅用地线,北至万达购物广场用地线,东至广场北路、广场南路西侧路沿石,西至八一大道东侧路沿石,孺子路东延伸段、中山路东延伸段除外的范围。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八一广场的管理,其所属的八一广场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东湖区人民政府和市公安、规划、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园林绿化、市政公用、文化、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八一广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八一广场管理工作中,涉及园林绿化、市政工程、环境保护、文化市场等方面的行政审批、监督检查,由各有关部门委托市城市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 在八一广场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管理要求。在八一广场周边兴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对建筑物进行外部装修、装饰,其高度、色彩、风格应当与八一广场相协调。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八一广场周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灯饰景观建设规划。
八一广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确需张贴、悬挂、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宣传品的,应当征得八一广场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八一广场周边禁止悬挂布幔、条幅等户外广告;设置其他户外广告或者安装灯饰,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八一广场管理机构可以在八一广场规划少量旅游服务点,不得设置其他商业网点。
第九条 除清扫、洒水、工程维修、救护、公安等特种车辆和童车、轮椅车外,其他各种车辆不得在八一广场行驶、停放。
节假日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市公安机关应当对八一广场周边进行交通管制。交通管制措施应当提前两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八一广场禁止举办商业性展销和促销活动。
在八一广场举办文化、体育、宣传等活动,应当征得八一广场管理机构同意,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八一广场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
(二)流动叫卖、擅自摆摊设点;
(三)捕捉、伤害和平鸽、观赏鱼;
(四)攀爬、损坏浮雕、国旗台、灯具、喷池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五)损毁树木、采折花卉、践踏草坪;
(六)在建筑物、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吊挂;
(七)躺卧、露宿、乞讨、算命、占卜、按摩、卖艺;
(八)携带宠物、燃放烟花爆竹、滑旱冰、球类活动;
(九)在水池里洗涤、嬉戏,向水池投掷物品;
(十)其他影响市容环境、扰乱广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八一广场放风筝,应当在国旗台以北的休闲区进行。
放风筝不得影响其他人员的游览活动。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八一广场举办大型活动期间,不得放风筝,但八一广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提前1天公告。
第十三条 八一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景观灯、音乐喷泉和水幕电影的开放时间向社会公告。如遇到大风、大雾、大雨、高温等恶劣气候,或者危害安全等紧急情况,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八一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管理规则,设置提示牌、警示牌等标识。标识的样式、色彩应当美观,与八一广场景色相协调。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八一广场管理机构劝离:
(唬┰诎艘还愠⌒惺弧⑼7懦盗荆?
(二)举办商业性展销和促销活动;
(三)未经同意,在八一广场举办文化、体育、宣传等活动;
(四)摆摊设点、流动叫卖;
(五)躺卧、露宿、算命、占卜、按摩、卖艺;
(六)乞讨;
(七)携带宠物、滑旱冰、踢球;
(八)在水池洗涤、嬉戏,向水池投掷物品;
(九)违反规定放风筝。
有前款行为,经劝离无效,属第(二)、(三)项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属第(五)、(七)、(八)、(九)项的,处以10至50元罚款。
有第一款第(六)项行为的,由八一广场管理机构将其劝至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属单位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处以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属个人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属治安、交通安全、工商行政管理范围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属其他范围的,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八一广场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八一广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有关管理职责。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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