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18:36  浏览:92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海运业务合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旗的商船在两国对外开放的国际通商港口之间通航,经营两国之间或第三国的货物和旅客运输。
  经双方航运主管部门同意,双方国营航运企业经营的、悬挂其他国家国旗的商船可以投入本航线营运。

  第二条
  缔约双方对于本协定第一条所指的商船及其船员在另一方领海航行或进出、停泊港口时,在执行海关、检疫、港口规章和手续,在港口和锚泊地系泊、引水、移泊、装卸和转载货物以及船舶、船员和旅客所需各项供应方面,应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第三条
  缔约任何一方的港口设备,包括码头,岸上和水上的装卸、堆存和助航设备,以及引水服等,应按照最惠国的待遇,供给另一方船舶使用。

  第四条
  本协定的规定不适用于沿海航行。但任何一方商船为了卸下从国外运来的货物和旅客或装载货物和旅客运往国外,而由另一方的一个港口驶往另一个港口时,不作为沿海航行。

  第五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指任何一方的商船在另一方领海或港口发生海滩或遭遇其他危险时,双方对遇难船舶、船员以及船上货物和旅客应相互给予一切可能的救助和保护。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船舶登记所在国家主管机关按其法律规定颁发并足以证明该国的一个港口登记的证书和其他文件相互承认船舶的国籍。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只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颁发的吨位证书或标明船舶吨位的国家文件,巴基斯坦共和国有关当局对该证书或文件内所标明的吨位将予以承认,不须重新丈量。
  同样的,在巴基斯坦共和国登记的船舶,只要提供由巴基斯坦共和国主管机关颁发的吨位证书或标明船舶吨位的国家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当局对该证书或文件内所标明的吨位也将予以承认,不须重新丈量。
  未持有任何一方主管机关颁发的国家吨位证书的船舶,在支付税款时,如有必要,可按当地国家规定重新丈量。

  第八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指的商船在另一方港口的一切费用,均依照地方港口的现行法令规章予以征收。但双方对上述船舶经营旅客和货物运输的运费收入免征运费所得其他税款。

  第九条
  缔约任何一方在对方收入和支付费用,均以双方同意的可兑换货币办理结算。

  第十条
  缔约双方对本协定的解释和执行如发生分歧,应通过双方政府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定生效十二个月后,如缔约任何一方愿终止本协定,可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在缔约另一方收到此项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六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在拉瓦尔品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董 华 民              蒙 塔 古
      (签 字)              (签 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5]52号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加强对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指导,规范投资者关系工作行为,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在实处,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指引》,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本指引是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行为指南,鼓励公司按照本指引的精神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特别是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五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七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八条 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应确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可视情况指定或设立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浅谈巡回审判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完善

——对几起基层巡回审判突发事件的思考



巡回审判是指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等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以案普法的一种审判方式,该制度在基层法院一直被广泛开展。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人民法院在加强人民法庭审判管理,大力推进巡回审判工作等方面已作出了大量的探索,创造了许多巡回审判方式,被人们形象地称为“夜间法庭”、“车载法庭”、“星期日法庭”、“巡回审判进项目”等多种形式,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人民群众告状难,打官司难的局面,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认可。

但是,笔者根据巡回审判工作的实际,并结合自己在基层人民法庭工作十多年的心得体会,回顾自己在人民法庭工作期间,到乡镇或村组等案发地所开展的巡回审判工作实例,发现基层法庭的巡回审判制度却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有的案件在巡回审判过程中,甚至还会引发新的突发事件,引发新的社会矛盾,造成巡回审判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反思这些在开展巡回审判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开展好基层人民法庭的巡回审判工作,当前必须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资源,人员保障,匹配相应的物资和人员保障,以期该项制度能在基层人民法庭正常开展。

一、基层法庭在巡回审判中面临的现状与困难

根据基层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工作的实际,笔者总结发现,基层法庭的巡回审判制度,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现状与问题:

1、巡回审判面临着人员、设备、物资缺乏。巡回审判要求办案人员到案件发生地去开展审判业务,一是起到便民利民的作用,二是可以用人民群众身边发生的事情,通过法庭审判,作好法制宣传教育。但由于我国现在尚有很多地方的封建残余思想还严重,地方家族势力仍然存在,群众思想和法律水平很低,这些条件都很大程度上影响人民法庭巡回审判的开展。我们基层法庭往往由2-3名法官和1名书记员组成,根本没有法警、保安等相关的人员作为组织保障,同时也没有充分的设备作为物资保障,人民法庭在偏远乡村开展巡回审判工作的过程中,一旦发生突发事件,仅靠组织巡回审判的二名或者三名法官,是根本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现场的。近年来,全国各地各家报刊媒体发布的突发事件和暴力抗发事件时有发生,一旦发生这样的问题,就完全会产生让人意想不到和后果。因此,开展巡回审判必须要有充分的人员和设备保障,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同时,审判人员也应充分的考虑各方思想状态,准确评估自己是否能够控制庭审现场,是否适宜采取巡回审理。

2、巡回审判面临着案多事杂、群众素质低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出现了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对单位或部门的期望值也明显增强,尤其是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所要求的工作效力和工作水平,大部分群众提出更高的要求,这要求我们在实体处理和程序处理方面必须与时俱进,同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或者是周边城市接轨。同时,由于我国大多数群众居住在农村,甚至是在边远山区,经济、信息,文化发展非常欠缺,群众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素质欠缺,诉讼能力低下,尤其是部分山区地方的群众,法律水平薄弱,有些群众甚至仍处于零的状态下,这给巡回审判工作带来了严重挑战,部分群众在涉法涉诉时,仍然按照自己的意愿和道德观念行事,根本不听从法庭的意见,致使巡回审判工作非常难以开展,有时甚至还会出现一些让人意想不到的突发事件,给基层人民法院的巡回审判工作带来了更为严厉的挑战,要求人民法庭在巡回办案中,必须对的人民群众进行细心、周到说服,宣传法律、宣传政策,让人民群众能够真正接受,以至不产生新的矛盾。但对于这类案件,基层法庭又面临着人员少,案件多,事情杂,下乡路程遥远等诸多困难,因此,这就需要有大量的物资保障和人员保障,才能事基层人民法庭的巡回审判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2、巡回审判容易出现突发性事件。笔者在桐梓县人民法院新站人民法庭工作以来,为推行便民利民的措施,近年来,该庭在辖区各乡镇开展了大量的巡回审判工作,有些案件取得了较大成功,而有的案件在巡回审判中却出现了不少突发问题,使得巡回审判困难重重。如笔者于2008年在新站法庭开庭审理的原告张××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外出多年未归,未履行其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在外面与其他的异性一起同居生活多年,被告及子女对原告恨之入骨。该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言语不和,被告及子女与亲属十多人当场在法庭对原告大打出手,幸好法庭工作人员及时劝解开,才有幸避免了一场群体斗殴事件的发生。但休庭后,被告及亲友几十人在法庭外又将原告围住,眼见要发生更大的矛盾,法庭全体人员在镇干部和派出所等单位的协助下,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说服和教育,才使双方得以化解。无独有偶,2011年2月,新站法庭在办理另一案离婚案件中,也出现了同样的问题。原告赵×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法庭在开庭进行审理后,同样由于是原告赵×外出多年,案情与上一案例相同,休庭后,被告便纠集其亲友二十余人,在法庭外强行将原告拖上事先准备好的面包车带走,承办人接到原告亲属反映的情况后,及时向法院分管领导汇报,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法庭考虑到原告被强行带到被告家中,处于无援的情况,有可能受到被告及亲属的非正常待遇或者因无助而自寻短见,造成新的矛盾,为确保避免发生新的突发事件,法庭干警在派出所干警的协助下,到被告家中给几十人村民做工作,宣传法律法规,阐明利害关系,并经过十多个小时的努力,才将原告安全的接走。另一起案例是:2009年原告王×、令狐×之子因驾驶摩托车被被告陈×驾驶的载重车压死,诉至新站人民法庭,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由于原告方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其旁听的亲属便一起将被告围住,要打被告,情况万分紧急,法庭又及时与派出所、镇综治等单位协商,费了很大的努力,才终将事态控制下来,避免了一场群殴事件的发生。

三、基层法庭在巡回审判中应注意和完善的问题。

1、巡回审判案件应进行区域性选择。结合我县的经济发展情况和人民法庭的分布情况,除了居民相对集中的娄山关镇、燎原镇、官仓镇、茅石乡、九坝镇等乡镇,以及新站、松坎、水坝塘等地方开设有基层法庭,群众能够十分方便的参加诉讼外,其余各乡镇的群众均属因交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困难,不便到法庭参加诉讼,故笔者认为:基层人民法庭在辖区开展巡回审判时,可以优先考虑在这些交通、经济、文化欠发达和落后的山区和农村,开展巡回接待和审判工作,方便人民群众,切实落实司法为民。但对于一些基层法庭所在的乡镇,以及交通发达的地方,笔者认为就不宜较多的开展巡回审判工作,以降低司法成本。同时,这一提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审判,便民利民的精神也相吻合,是一致的。

2、巡回审判应注意案件类型选择。巡回审判所受理的案件类型,具体而言,笔者认为:这可以分为可以选择作为巡回审判的案件和不可选择为巡回审判的案件二大类。可选择作为巡回审判的案件,笔者认为有分为以下几类:一是赡养关系纠纷、二是相邻关系纠纷、三是土地林地纠纷、四是简单债务纠纷等常见案件;五是比较典型、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案件;以上几类案件,相对说来双方当事人来说,都处于同一村或村民小组,双方所处的环境或人员情况处于均衡状态,又对当地的民俗民风较为熟悉,基层组织对上列案件发生的渊源较为清楚,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开展巡回审判,能够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或方便当事人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或通过就地巡回审理,能够有效宣传法律知识,促进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这类案件通过人民法庭的巡回审判,在案发地开庭,也便于了地方基层组织、当地知名人士等参与、作好调解、疏导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通过“以案说教”的形式,使参与旁听的群众受到法制教育。

第二类是不可选择作为巡回审判的案件:一是家庭矛盾引起的离婚纠纷;二是涉及人身伤害或死亡的赔偿纠纷。这类纠纷相对说来,原被告双方或者第三人对立情绪较大,有些家庭矛盾在当地均有极坏的影响,群众对一方当事人心怀憎恨,或者因一方当事人亲属死亡或者重伤,造成生活困难。这类案件的受害一方,极易得到旁听围观群众的同情,加上地方家族势力和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甚至会出现利用家庭矛盾,扇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对法庭审判人员和对方当事人发动人身攻击,或者冲击巡回审判现场,扣留审判人员或者一方当事人,使巡回审判工作处于不利状态,或者造成更大的矛盾。

3、巡回审判应加强与当地基层组织的沟通与联系。为保证审判活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巡回办案应至少配备一名审判人员,一名书记员和一至两名秩序维持人员参加。在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应与双方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基层民调组织、当地德高望重或者正直的知名人士、人大代表的沟通、协作。特别是与当地基层组织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沟通,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旁听审判,参加巡回审判的调解疏导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对于案件的背景、当事人的情况以及案件争议的焦点都相当了解,熟悉案件纠纷的历史渊源,同时也掌握当地的人情世故的优势,为巡回审判案件和承办法官的准确断案提供有益的帮助。同时,依靠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不仅可以及时解决社会成员之间的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犯罪发生,维护社会安定,还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这样一来,即实现了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又能充分做好沟通化解矛盾。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加快,巡回审判作为一项便民、利民的有效措施,如雨后春笋一般,正焕发出其勃勃生机,其便捷、公正、高效的审理模式也符合现实需要。同时,随着巡回审判工作的深入开展,巡回审判制度也必将更加完善,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

(桐梓县人民法院新站法庭 雷友孝)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