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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4:56:36  浏览:80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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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已经省政府2004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贾治邦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户),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水资源费。



按照《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免征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但企事业单位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取水的除外。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和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取水许可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水资源费以取水户为单位,按取水量计收。但水力发电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发电量计收。开采煤炭、石油等行业的水资源费按原煤、原油的开采量计收。



第五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应当按照地下水高于地表水,地下水超采地区高于一般地区,水资源紧缺地区高于丰沛地区,生产经营取水高于生活、环境取水的原则确定。具体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财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六条 取水户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水计划取水。超计划取水的,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超计划取水量在20%以内的(含20%),其超计划部分按征收标准的2倍计收;超计划取水20—40%的(含40%),其超计划部分按征收标准的3倍计收;超计划取水40%以上的,其超计划部分按征收标准的5倍计收。



第七条取水户应当按规定安装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未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运转不正常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安装或维修更换,逾期拒不安装或不维修更换的,按取水设施连续运行最大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



第八条 水资源费按照取水许可权限,分级征收。



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取水户的取水量,作出征收水资源费的书面决定,由同级地方税务部门代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征收水资源费的书面决定。



第九条 水资源费按月缴纳。



取水户应在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征收通知后,10日内到指定的地方税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水资源费专用收费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超越权限收费;不得随意减收、免收水资源费。



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收的水资源费全部上缴省财政专户管理。具体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作为资源水价计入供水价格,其他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计入生产成本。但超计划取水累进加价征收的水资源费,不得计入生产成本。



第十四条 未取得取水许可证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取水、补缴已取水量的水资源费,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罚款在3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水资源费征收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责任,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谋取私利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该部门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10日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印发的《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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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情结”与“刑讯逼供”

何家弘→正文
《人民日报》1999年12月15日第10版
  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偏爱口供,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虽然
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不得轻信口供,还规定判案不要求必须有
被告人的供述,但是在实践中,侦查人员没有口供不结案,检
察人员没有口供不起诉,审判人员没有口供不判案等情况确实
屡见不鲜。大家都知道口供不可靠,办案时过分依赖口供很容
易出问题,但是又都千方百计去获取口供。似乎手中没有口供,
心里就觉得不踏实。离不开,忘不了,说不要,又舍不掉。这
就是“口供情结”。
  司法人员对口供的偏爱有深远的历史渊源。当人类所掌握
的司法证明手段还不够发达的时候,办案人员自然认为犯罪人
或被告人的口供最有证明价值。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曾经把被告
人的口供作为定案的必要证据。例如,中世纪欧洲国家的法律
就明文规定被告人口供是“最完整的证据”,是“证据之王”。
中国古代也有“断罪必取输服供词”和“无供不录案”等诉讼
原则。
  以口供为“证据之王”的诉讼制度必然导致刑讯逼供的泛
滥。且不说贪官污吏常假借刑讯来草菅人命,就连包公等“青
天大老爷”也把刑讯视为“看家手段”,动不动就“大刑伺候
”,声称“不用大刑,焉得实供”。即使到了现代文明社会,
刑讯逼供仍然屡禁不止,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外国。诚然,刑
讯逼供的原因很多,但笔者认为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司法人
员对口供的偏爱,即“口供情结”。
  刑讯逼供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这是无庸赘述的。早在17
世纪的法国,有人就曾经深刻地指出:刑讯是一种绝好的发明。
它一方面可以使一个意志薄弱的无辜者被判有罪,另一方面也
可以使一个意志坚强的有罪者被判无罪。其实,犯罪分子也在
总结和交流经验。面对司法人员对口供的偏爱,有人编了一副
对联:上联是“坦白从宽,牢底坐穿”;下联是“抗拒从严,
回家过年”;横批是“打死我也不说”。这就从反面说明了“
口供情结”的弊端。
  要改变这种现状,我们首先要纠正一些错误观念,如片面
追求实体公正而忽视程序公正,认为无论手段如何,只要结论
正确就万事大吉;又如片面强调打击犯罪和追求执法效率,忽
视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文明性,忽视对当事人正当权利的保障
等。其次,我们也要转变办案观念。人类的司法活动已经进入
了科学证据时代,我们必须从以人证为主的办案思路转向以物
证为主的办案思路,要提高主动利用科学证据和科技手段的办
案意识。最后,我们也要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科学
办案意识,要提高执法手段的科技含量。有了科学办案的意识
和手段,司法人员的“口供情结”就容易化解了,司法实践中
的刑讯逼供也就容易禁绝了。

劳动人事部关于技工学校毕业生当工人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技工学校毕业生当工人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为了贯彻党的十三大关于加快和深化改革的精神,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现对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从一九八八年起,技工学校按照国家劳动计划招收新生时,在招生简章中要明确宣布学生毕业后当工人的实行劳动合同制,当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实行聘任制。
二、从一九八八年起,按国家劳动计划招收的新生,毕业后由用人单位择优录用。要扩大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相互选择的范围,逐步把毕业生纳入劳务市场。
三、技工学校毕业生当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是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的重大改革,是加快和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充分准备,大力宣传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重要意义,做好各方面的思想工作,并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努力做到把实
行劳动合同制同技工学校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上述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贯彻执行,并随时注意掌握情况,总结经验。



198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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