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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53:22  浏览:80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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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4年7月22日  财金[200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的精神,现将财政支持经办银行发放对新增就业岗位吸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的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
  劳动密集型的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以上(含30%),并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前,可向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报财政部门复核。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地市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事项:一是核查该企业是否符合银发〔2004〕51号规定的小企业条件;二是核查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政策支持的下岗失业人员;三是核查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四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五是核查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核实符合贷款支持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认定证明》应注明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占职工人数的比例等事项。
  (四)企业申请贴息贷款程序
  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向银行申请贴息贷款的,除了提供贷款所需文件以外,应向经办银行提供《认定证明》。
  (五)经办银行对小企业贷款的管理
  1.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贷款申请,应根据相关法规,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进行审核,同意发放贷款的,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
  2.经办银行应单独设置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业务台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二、经办银行备案管理
  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办理财政贴息贷款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需预先提交书面报告,报地市财政部门备案,地市财政部门应通过媒体公布经办银行的名单,审核企业资格时应告知企业经办银行名单。
  三、财政贴息、呆账损失补偿和手续费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
  (一)申请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程序
  1.地市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发放贷款后,应将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报地市财政部门备案。
  2.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向地市财政部门申请财政贴息资金(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并附经办银行开具的上一季度放款利息回单。同时,经办银行应将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计收利息清单报送地市财政部门核对。
  3.地市财政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和经办银行的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贴息资金,同时将贴息资金(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贴息资金分开注明)的拨付情况报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备案。
  4.年度终了后20日内,地市财政部门将上年度贴息资金(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贴息资金分别注明)拨付情况及明细表,并附各借款企业《认定证明》、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每季度国库拨付给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的凭证(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贴息资金)等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
  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年度贴息金额等内容。
  5.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对地市财政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由省级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财政部对中央财政贴息资金进行审核清算。
  (二)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呆账损失补偿资金的申请审核程序
  1.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呆账的认定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1〕127号,以下简称《呆账核销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呆账核销。
  2.年度终了后30日内,地市经办银行将上年度呆账损失补偿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地市财政部门审核,并附《呆账核销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每笔呆账核销的证明材料以及地市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补偿申请应包括呆账核销金额、笔数、申请补偿金额、贷款损失原因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呆账的金额、贷款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等内容。
  3.地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拨付相当于呆账损失10%的补偿资金。同时,将审核意见并附经办银行的申请材料,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
  4.专员办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对拨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在30个工作日内将中央财政负担的呆账损失补偿资金拨付给地市财政部门。
  5.经办银行应严格执行《呆账核销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加强对呆账核销后资产追偿工作,建立专门台账,每半年向地市财政部门和专员办报告资产追偿情况,追偿收入的10%交回地市财政部门,地市财政部门将其中50%通过省级财政返还中央财政。
  (三)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手续费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由省级财政部门自主确定。
  四、资金的预算安排以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和清算
  (一)北京、上海、山东(含青岛)、江苏、浙江(含宁波)、福建(含厦门)、广东(含深圳)7省市(以下简称东部沿海7省市)所需贴息资金和呆账损失补偿资金,由地方预算安排。具体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其他省(市、区)需要由地方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和呆账损失补偿资金的预算安排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二)地方财政按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发放的贷款金额一次性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三)财政部每季度初向各省级财政部门(不含东部沿海7省市)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含贴息资金和呆账损失补偿资金),年终进行清算。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季度末将下一季度的贴息资金预拨到地市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预拨情况抄送专员办。
  五、统计报告制度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含东部沿海7省市财政部门)应按季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贴息情况统计表,反映本地区贷款的季度发生额、余额、发放笔数、本年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实际贴息金额和按照经办银行类型分类的明细情况,以及中央财政拨付和本省市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报送时间为下季度10日以前。在报送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同时抄送专员办。
  (二)地市经办银行应按季度向地市财政部门报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发放情况,反映贷款的季度发生额、本年贷款累计发生额、发放笔数、本年累计发放笔数、未解除责任的贷款余额等内容。报送时间为下季度5日以前。
  (三)省级财政部门(含东部沿海7省市财政部门)应每半年一次对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
  六、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贴息、呆账损失补偿和手续费补助资金的审核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应深入企业和经办银行进行现场核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
  (二)专员办应加强对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呆账损失补偿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财政部。
  (三)借款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应予追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曝光。
  (四)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呆账损失补偿资金或手续费补助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各级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的或虚报材料骗取挪用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或呆账损失补偿资金的,财政部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资金、媒体曝光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贴息情况统计表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407-caijin0466f1_2005062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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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后备人才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办发[2000]7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后备人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体育后备人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控制体育后备人才外流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办发[1996]100号)同时废止。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体育后备人才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体育后备人才的有序管理,确保业余体育训练健康发展,根据《体育法》、《义务教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凡在我市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含集训、试训半年以上的队员)、体育运动学校、重点体校、体育后备人才试点校、区县(自治县、市)体校的运动员以及其他学校具有体育特殊才能的学生运动员均属管理范围。
二、管理机构
成立“重庆市体育后备人才管理领导小组”,由市体育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体育局竞体处);办公室由市体育局竞体处、市教委体卫处、市公安局户证处负责人组成,通过不定期联合办公会议制度处理日常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应成立相应的体育后备人才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和人员名单报市体育后备人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管理机构主要管理和协调本辖区内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和交流,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人才管理和学生运动员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政策。
三、市各级体校和体育后备人才试点学校学生的管理
(一)优秀运动队的集训、试训运动员必须与运动队签订协议书并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
(二)体育后备人才试点学校的管理,按市教委、市体育局联合下发的《重庆市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校管理办法》执行。
(三)重点体校和体育后备人才试点学校的学生必须与学校签订代表资格协议书,学校统一照像建档,按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规定按时注册。
(四)普通体校学生的管理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体育、教育部门根据上级规定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五)重点体校、普通体校和体育后备人才试点学校的学生首先保证国家队和市优秀运动队的选拔和输送。
(六)我市优秀运动队暂未设立的体育项目,由市体育局编制体育后备人才人员花名册送市公安局审核后,负责通知所在地公安部门,以利从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七)建立体育后备人才年度清理制度。今后每年各有关单位都要对现有体育后备人才及流失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并于当年的9月30日前将清理情况报市体育局、市教委和市公安局备案。
四、学生运动员的选调与调整
(一)市级训练单位或市外有关单位到各学校挑选学生运动员,必须持市、区县(自治县、市)教育或体育部门介绍信学校方予接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教育、体育部门同意不得允许学生运动员到校外单位充当运动员,或以其他借口将学生运动员带离学校。
(二)吸收学生运动员的单位必须保证对其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不得造成学生运动员中途辍学或流失。
(三)市内各级体校的招生计划,统一安排在暑假进行,寒假可作个别调整,学籍管理在原校。需要学生离校集训或试训的,只能安排在寒、暑假进行(市优秀运动队集训、试训除外)。
(四)市内各级体校调整学生运动员,实行从哪里来回那里去的原则,由原输送学校对其需接收的学生运动员进行考核后,妥善安排继续学习,并报同级教育和体育部门备案。
(五)市内各级体校的招生和调整工作结束后,应按隶属关系向同级体育和教育部门报送学生运动员花名册,承认其在体校的临时学籍。
五、奖惩规定
体育后备人才的输送、交流或代培工作,应由单位协商进行,严禁个人私下进行交易,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将体育后备人才管理工作纳入体育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内容之一。
(二)凡造成体育后备人才流失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其直接责任人在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和晋升职称,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三)在造成体育后备人才流失过程中,对收受礼金的有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浅析一起案件中“遗嘱”的性质及其效力

林 海


【案情】
陈通国与陈通华、陈通友、陈通学、陈永、陈通碧、陈通菊、陈素贞系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其父陈志仪继承有工农街121号111.4平方米祖房一套。1985陈通国夫妇与父母分家单独生活时,购买了陈志仪、陈庆锋、陈中羲、陈国荣四兄妹的共有房屋工农街175号房屋,总价款为3600元;当时仅支付2700元购房款给陈庆锋、陈中羲、陈国荣三人,应付其父陈志仪的购房款900元一直未付。1993年元月15日,陈志仪、梁利冰夫妇召集子女召开家庭会议,由五子陈永执笔共同制订了一份《关于现行家庭管理、赡养老人及房产的暂行分置章程》。其上除梁利冰之名系陈志仪代签,陈通碧系其父代签(因其在外地工作,陈志仪征求陈通碧对此无意见后代其签名),陈通国庭审中对签名表示记不清外,其他人均签名认可。章程制订完后,陈通菊、陈素贞将自己的名字划去,表示放弃权利,也放弃义务。该章程中特别约定工农街121号祖房,今后属陈通碧、陈通友、陈通菊、陈素珍、陈通华、陈通学、陈永继承;陈通国现所住的工农街175号房屋已享受了父母一股帐(即900元的份额),对此就不再享有121号住房。同年2月7日,陈志仪夫妇召开家庭会议,八个子女均到场,其间由梁利洪(陈志仪之妻弟)执笔陈志仪夫妇立下《遗嘱》一份,内容为陈志仪、梁利冰夫妻将祖业121号房屋分给陈通友、陈通华、陈通学、陈通永;女陈通菊、陈通碧、陈素贞,三女自愿不分房屋;陈通国享受工农街175号房屋;弟兄姐妹一致同意签字以纸为据。其上落款处无梁利冰签名,当时八个子女均在遗嘱上亲笔签字予以认可。2001年、2003年梁利冰和陈志仪相继去世。此前,陈通国、陈通友、陈通华、陈通学、陈通永均按照前述《章程》的约定履行着赡养父母的义务,陈通菊、陈通碧、陈素贞也不定时的给付了父母一定的生活费。其间,八兄弟姊妹从未对《章程》和《遗嘱》提出异议,也未对家庭房屋权属发生过争执。2004年4月陈通国起诉要求分割工农街121号的房屋产权。
【评析】
对本案处理产生争议的焦点是:案件中所涉“遗嘱”是否属于《继承法》意义上的“遗嘱”,其性质和效力如何确定。
对此问题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遗嘱是自然人生前对其个人合法财产作出处分,而在其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设立遗嘱可以采取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我国继承法中对代书遗嘱做了严格的规定,即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本案中,“章程”本身就是继承人代书,“遗嘱”虽是他人(兼见证人)代书,但其与部分继承人有利害关系,而且作为遗嘱人之一的梁利冰一直没有签名(或自己签名)。因此,本案中的代书人或遗嘱见证人均不符合法定要件,故无论“章程”还是“遗嘱”均不产生遗嘱效力,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陈通国、陈通华、陈通友、陈通学、陈永、陈通碧、陈通菊、陈素贞各自分别享有工农街121号的房屋产权的1/8份额。
第二种意见认为,遗嘱最主要的特征是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自然人设立遗嘱不需要征得继承人或遗赠受领人的同意,只要本人通过一定的符合法定要件的形式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就可发生法律效力。立法对遗嘱的法定形式以及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作出严格规定,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证遗嘱内容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防止受胁迫、欺骗所立及伪造遗嘱,防止非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本案中所涉《遗嘱》,是以《章程》为基础而形成的,虽名为“遗嘱”,但实为所有家庭成员间在一致合意基础上对父母合法财产有条件有期限予以处分(受让)的一种相互约定,其条件直接体现在章程中陈志仪夫妇与每个子女共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故本案中的“遗嘱”应当视为是一种有条件和期限交付财产的协议,与继承法上的遗嘱在性质和特征上具有明显的区别。由于本案中“遗嘱”各约定主体无法律禁止性规定情形,内容真实、合法、明确,体现了所有家庭成员的共同真实意思表示和约定,作为国家公权力的审判权就不应简单套用继承法上的代书遗嘱的规定,以形式上不符合法定要件轻易否认本案章程或遗嘱中对父母财产归属的约定。作为所有约定主体都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严格依照共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一同维护团结、和睦、幸福、稳定的大家庭关系。因此,对陈通国的诉讼请求应当不予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遗嘱”是陈志仪夫妇处分自己个人财产采取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所有家庭主要成员(父母与子女)在一致合意基础上对个人财产归属附条件期限的约定,所采取的形式既不同于一般继承法意义上的单方遗嘱形式,也不同于分家析产协议。采取此形式的初衷和目的是为了稳定同父异母的大家庭关系,避免和减少老人死后各子女家庭间为争夺财产产生矛盾和纠纷。尽管“遗嘱”中部分形式与内容的结合不够准确,带来了丝丝遗憾,但毕竟形式还未足以影响到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事实上,一审按照第一种意见进行处理后,陈通华、陈通友、陈通学、陈永表示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在再审审理过程中,所有当事人均表示了对一审结果不满,再审按照第二种意见作出驳回陈通国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则均高兴地表示服判。
由此想到,公民处分自己合法个人财产尽管是其个人的一种权利和自由,一般而言,国家公权对此不予干涉;但如何更好地处分财产,特别是广大老年人采取何种方式对自己生前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达到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受法律保护,又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家庭团结和睦的效果,笔者个人认为,本案就是一个较好的例证,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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