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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利用假证明、假发票申领牌证的无合法进口证明车辆有无查处权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0:23:47  浏览:93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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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利用假证明、假发票申领牌证的无合法进口证明车辆有无查处权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对利用假证明、假发票申领牌证的无合法进口证明车辆有无查处权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利用假证明、假发票已申领牌证的无合法进口证明的车辆有无查处权的请示》(闽工商公字〔1996〕第37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7号令)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走私汽车和无合法进口证明的进口汽车(包括对利用假证明、假发票
骗领了汽车牌照而无合法进口手续的进口汽车),依法进行查处。




199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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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设计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设计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字〔2012〕11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工业设计奖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9月24日



河北省工业设计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1〕47号)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精神,做好我省工业设计奖评奖工作,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快速发展,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 省工业设计奖评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社会广泛参与,各有关部门共同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省工业设计奖的评奖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实施。每两年评奖一次。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申报范围
第五条 奖项设置。
省工业设计奖分设产品设计奖和概念作品奖。奖项设金奖和优秀奖。根据申报产品、作品水平和数量,具体确定评奖名额。
第六条 申报范围。
产品类型:电子信息产品、工业装备、家用电器、工艺美术、纺织服装、家居家饰用品、运动休闲用品、医疗保健用品、办公用品、儿童用品、轻便交通工具等产品类型。
概念作品:围绕上述产品类型,提出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消费结构升级要求,具有前瞻性的设计作品。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主体为我省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在省外注册隶属我省的有关单位。
第八条 申报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技术、标准等规定;
(二)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情形;
(三)申报单位须遵纪守法,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四)同一件产品、作品只能由一个单位申报;
(五)申报产品设计奖的产品须是上市2年内的产品。申报概念作品奖的作品在功能、结构、技术、形态、材料、工艺、节能、环保等方面有较大创新。
第四章 评奖标准
第九条 评奖标准:
(一)先导性。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利于引领行业工业设计发展,促进工业转型升级。
(二)创新性。设计理念独特新颖,创新点突出。
(三)实用性。性能稳定,技术先进,功能合理,能满足使用、维护及安全方面的要求。
(四)美学效果。色彩搭配合理,形态体现科技与艺术的结合,与环境相协调。
(五)人机工学。具有良好的舒适性、便捷性,识别与操作简单、高效,人机关系协调。
(六)品质。材料运用合理,工艺品质精良,产品质量可靠。
(七)环保性。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在制造、流通、使用、回收全过程注重节能、环保。
(八)经济性。工业设计因素对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品牌价值贡献较大。
第十条 产品设计奖和概念作品奖的评奖标准一致,具体评奖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成立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研究和部署评奖工作,审定评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相关工作部署,起草制定相关文件,成立和管理评奖工作委员会,建立评奖工作专家库等。
第十二条 成立评奖工作委员会。评奖工作委员会由省内有关科研机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等单位人员组成,负责组织评审、提出获奖名单等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评奖工作专家库。制定《河北省工业设计奖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并据此建立评奖工作专家库。
第六章 评奖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申报单位须填写《河北省工业设计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
各申报单位将《申报书》纸质版及申报材料报送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属以上单位将《申报书》纸质版及申报材料直接报省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推荐。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采取专家评审或其他方式提出推荐名单,在《申报书》上填写推荐意见,报送省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初评。初评专家组依据相关文件,对推荐产品、作品进行初评并提出终评建议名单。评奖工作委员会复核后,将终评建议名单报送省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公示。终评建议名单要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展示。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终评建议名单,分别组织行政区域内各有关申报单位(直报单位由省评奖工作委员会负责),参加由评奖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展示活动。
第十九条 终评。终评专家组在展示活动期间对获得终评资格的产品、作品实物进行终评,并提出获奖建议名单,经评奖工作委员会复核后,报送省评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条 发布。授权有关媒体向社会发布获奖名单,并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参与评奖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评奖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在评奖过程中不得泄露涉密资料和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与申报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出现影响作出公正评审的,评审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或由评奖工作委员会提出回避意见。
第八章 处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有违反规定或徇私舞弊行为的,撤销其评奖工作职务或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有拉票、行贿、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公示期间,对经核实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情形的产品、作品,取消终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已获奖的产品、作品,遇到以下情况时,撤销该产品、作品获得的奖项,并追回获奖证书:
(一)确认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对产品、作品进行重大修改,仍然在该产品、作品上使用获奖标识的;
(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缓犯执行期起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缓犯执行期起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死缓犯执行期起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认为,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缓的判决,即为确定的,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应予执行。因此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应当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缓判决之日起算。这个日期与核准死缓判决书上的日期是一致的。

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缓犯执行期起算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于1988年10月27日以(1988)刑一核裁字第8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赵玉志死缓,于同年11月25日将该裁定书送达本人。赵犯在河北省第一监狱服刑期间,于1990年11月20日用木锉扎伤两名犯人,均构成重伤,省第一监狱根据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故以我院核准赵犯死缓的日期起算,认为赵犯是在缓期二年期满后重新犯罪;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司法部1957年8月19日司法字第1422号《关于二审判决和裁定从何时开始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复函》:“二审判决和裁定,开庭宣判的,从宣判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没开庭宣判的,从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和最高人民法院1959年8月5日法研字第14号函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判处死缓的案件,其缓期二年的期间,应从何日起算问题,同意你院意见,即死缓二年期间应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之日起算。”认为赵犯是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间重新犯罪。
我们倾向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当否,请批示。
199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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