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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口岸和港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5:57:33  浏览:88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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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口岸和港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江市口岸和港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5〕1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口岸和港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二月十六日

镇江市口岸和港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04〕61号)和《中共镇江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04〕63号),撤销市口岸管理办公室、市港务管理局,重新组建市口岸和港口管理局,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口岸和港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和协调本地区的海、陆、空口岸工作。
(二)按照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口岸开放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对全市沿江港口的岸线、陆域、水域等实施统一的行政管理。
(三)督促指导口岸检查检验机关各司其职。协调口岸各单位(包括外贸运输、船货代理、装卸理货、仓储转运、检查检验、供应服务等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负责组织口岸各单位对干部职工进行涉外政策、纪律和国家安全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对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违反口岸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全市港口建设市场秩序的监管,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全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督查辖区内口岸配套设施建设和改造,参与拟开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
(五)负责协调平衡所管辖口岸的外贸运输工作,组织协调口岸外贸货物的集疏运和出入境旅客接送工作;负责口岸外贸运输市场的管理和协调;负责港口经营资质许可和口岸代理市场的准入工作,对港口经营秩序实施监督管理。
(六)负责长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认可;负责对港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全市开放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征收和代征港口的国家行政性收费;对港口企业经营性收费项目和价格,按有关法规的规定实施监督和管理。
(七)负责本地区一、二类口岸开放或关闭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口岸开放水域内货主码头对外开放的审查验收和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上报口岸检查检验机关人员编制和配套设施建设投资。
(八)统筹规划和组织推进口岸和港口信息化工作,指导口岸和港口公共信息平台建设;负责全市口岸和港口信息的收集、汇总、统计、管理和发布。
(九)负责港口有关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口岸和港口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负责口岸系统的综合协调,牵头组织创优良口岸综合环境工作;组织口岸各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和行风廉政建设,做好文明口岸创建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口岸和港口管理局内设7个职能处室(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领导指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年度计划、情况综合、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会议组织、档案管理、调查研究、信息交流以及外事、接待、保卫、保密、信访、后勤、房产等工作;归口管理本部门规章制度;负责规划、推进、协调口岸和港口信息化工作;负责机关的组织、人事、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等工作;指导口岸和港口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二)财务处(挂“规费征稽处”的牌子)
负责局财务核算管理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制订实施;负责港口国家行政性收费的征收工作和代征管理;编制港口公用设施和口岸配套设施等专项投资计划,拟订政府对港口建设维护的投资使用计划;统一调度资金并审核检查使用情况;负责局属资产管理。
(三)规划建设处
负责编制口岸和港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年度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改造计划的审定、审核及实施管理;负责港口资源的管理和使用,对港口岸线、陆域、水域实施统一规划和管理;负责港口设施管理,审核管理港口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及其他工程;负责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督促港口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港口设施进行维护;负责全市港口建设市场秩序、港口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组织港口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和工程招标,参与拟开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督查辖区内口岸配套设施建设和改造。
(四)政策法规处
负责口岸和港口发展思路、政策、措施的研究制订;负责起草局报送市政府审议的行政措施草案;负责制订港口管理规章;负责港口依法行政、执法监督、执法检查、执法指导工作;负责港口与口岸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咨询服务,组织或参与对《港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负责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负责局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培训;负责市人大、政协提案的处理和咨询。
(五)港务管理处
负责维护港口经营市场秩序,对港口企业经营性收费项目和价格按有关法规的规定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港口经营资质许可和口岸代理市场的准入工作;负责港口经营企业的停业、歇业及经营范围变更的审核管理;负责港口及口岸综合统计分析和经济信息、资料的收集、发布;负责协调平衡所管辖口岸的外贸运输工作,组织协调口岸外贸货物的集疏运和出入境旅客接送工作;负责口岸外贸运输市场的管理,做好与港口衔接的各种运输的组织工作,协调好仓储企业之间及企业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负责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军事及抢险救灾等物资的运输;负责全市港口从业人员的技术、业务考核和发证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口岸和港口经济技术业务等合作与交流;负责组织全市对外开放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及演习演练。
(六)安全监督处
负责港口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和环境保护工作;负责长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认可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负责全市港口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卫生除害专用场所和爆破、采掘的管理;负责编制港口重大安全事故紧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港口应急救援体系;参与组织重大安全事故的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七)对外开放处
负责管理和协调本地区海、陆、空口岸工作;负责本地区一、二类口岸开放或关闭的审查报批工作,以及本口岸开放水域内货主码头对外开放的审查验收和报批工作,组织有关口岸单位对货主码头综合运行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和考评工作;负责口岸系统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口岸检查检验机关按各自职责和规定,对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和其他物品进行监督管理以及检查、检验、检疫等;负责创造良好口岸综合环境的牵头组织,组织口岸单位抓好精神文明建设、行风廉政建设;负责组织口岸各单位对干部职工进行涉外政策、纪律和国家安全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对口岸重大涉外问题和违反口岸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另按有关规定由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并配备相应职数。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市口岸和港口管理局行政编制30名(含派驻单列的纪检监察编制)。另核行政附属编制5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处长17名,其中正处长8名(正科级,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副处长9名(副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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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修订)》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修订)》的通知

2002年2月4日  证监会计字[2002]2号


各证券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财务行为,提高证券公司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质量,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结合近两年各项政策法规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我会对证监会计字[1999]61号文《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各公司应遵循谨慎性原则,对各项资产的减值准备进行充分计提,不得少提也不得多提,各公司应建立健全有关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各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证券公司会计制度》的会计报表格式进行编制,除做下列调整外,不得进行其他调整:

  1、资产负债表的“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项下分别增加两项:“经纪业务客户资金存款”、“受托管理客户资金存款”。

  2、资产负债表增加“短期借款”一栏,将“质押借款”作为其中一栏。

  3、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项下,分别增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4、利润表的“自营证券差价收入”栏下增加“受托投资管理收益”。


二○○二年二月四日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修订).doc
http://www.csrc.gov.cn/cms/uploadFiles/֤ȯ¹«Ë¾Äê¶È±¨¸æÄÚÈÝÓë¸ñʽ׼Ôò£¨ÐÞ¶©£©.1062555750540.doc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等5个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等5个办法的通知

广府办发〔2008〕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广元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广元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调剂暂行办法》、《广元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调剂暂行办法》和《广元市工伤保险市级调剂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广元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功能和抗御风险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行“五统一”原则,即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享受项目,统一待遇计发标准,统一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第三条 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暂不纳入市级统筹。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级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工商和经济主管部门应按要求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

  第五条 全市失业保险年扩面、征缴、清欠任务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县区应参保人数、上年度市平均工资和省下达的目标任务提出计划,经市劳动保障、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年度目标任务下达执行,纳入对县区政府工作单项目标考核。
  第六条 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按月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数额,按月或按季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属地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制定月征缴计划,按月或按季征缴失业保险费。县区征缴的失业保险费,在每月末全额划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全市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收入上缴市财政专户。
  第八条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上缴省失业保险调剂金。
  第九条 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69号)规定,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0日前应将所辖地参保单位和个人增减信息上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数据及时审核。
  第十条 完成当期目标任务的县区,出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缺口的,全部由市级统筹解决;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出现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缺口,缺口部分由县区财政安排50%的资金解决,其余50%从其留存的积累基金中弥补支付,留存积累基金用完时由县区财政全额安排解决。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前县区积累的失业保险基金,属于市级统筹基金的一部分,留存县区管理。留存积累的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完成当期基金征缴目标任务出现收不抵支的部分支出、缴纳省失业保险调剂金和本级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调整待遇支出。留存积累基金需要使用时,由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向省申请省级调剂金补助,省调剂后仍有缺口时,由市财政解决。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法定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待遇领取通知单》。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待遇领取通知单》,在每月10至15日到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签领手续,再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18日前,将当月失业保险待遇的支出金额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汇总并提出审核意见后送市劳动保障、市财政部门。市劳动保障、市财政部门在4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资金拨付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将资金拨付至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待遇由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发放。
  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由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将符合补贴条件的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县区劳动保障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第二十条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全市失业保险各项业务工作,具体承办市本级失业保险各项业务工作。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辖区内失业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照《会计法》、《基金财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凡违反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和能力建设,逐步完善管理网络,提高失业保险管理水平,切实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待遇审核、失业人员管理服务、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县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目标任务完成突出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元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提高生育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市生育保险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基金账户管理,统一待遇计发办法。
  第三条 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行政管理、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生育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五条 市级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现有的市本级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财政专户和支出户直接作为市级统筹管理生育保险基金的收入户、财政专户和支出户。县区设立市级生育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和市级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六条 市本级、县区(以下简称市、县区)在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前结余的生育保险基金全部纳入市级生育保险基金结余统筹管理,其滚存结余基金按50%上解市统筹管理,其余继续留存市、县区。
  第七条 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基金支出实行报账管理。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八条 县区应于每季度首月上旬前将上季所征收的生育保险费上解至市级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
  第九条 县区应于每月上旬前将上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情况申报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条 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上旬前将上月县区申报的生育保险基金审核下拨到县区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十一条 建立生育保险储备金制度。
  (一)储备金按当年生育保险基金征集总额的5%由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计提;
  (二)生育保险储备金总额以上年生育保险费支付总额的40%为限;
  (三)在2007年底的结余额中,按2008年目标任务的40%一次性提取储备金。
  第十二条 市、县区当期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收支缺口时,其缺口由留存在市、县区的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结余基金弥补,市、县区留存的市级统筹基金不足弥补缺口时,由市级生育保险基金统筹解决,市级统筹生育保险基金不足时,在储备金中开支,同时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适时调整生育保险费率。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工作分别纳入当地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两级目标任务考核体系。
  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经办工作人员违反生育保险法规政策和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加强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经办管理,提高经办市级统筹能力。市、县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内设专门机构,配备人员,负责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上级生育保险新政策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对本暂行办法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元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调剂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促进我市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广元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广府发〔2005〕1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市级调剂制度,实行“统一管理、计划控制、市级调剂”的管理办法。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 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基金征收、待遇支付及其监督管理,执行统一政策。
  第四条 根据市本级、县区参保人数、扩面计划数、平均医疗费水平等因素,确定县区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计划。
  第五条 各县区以上年实际征缴总额为基数,按5%上解调剂金,每年分四次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上旬上解到指定银行账户。
  第六条 对市本级、县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实行总额与指标控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计划,根据各县区已参保人数和省下达年度目标任务确定,医疗费用支出总额与指标,根据上年度医疗费消费水平,适当考虑医疗费增长因素综合确定。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计划超额完成后的医疗费合理超支部分,予以确认;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未完成的,其医疗费用支出计划相应调减。
  第七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市本级、县区,其当年统筹基金支出超计划的30%以内部分,属于调剂金使用范围。
  (一)严格执行全市统一政策;
  (二)按时足额上解调剂金;
  (三)完成当年年度目标任务。
  第八条 符合调剂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调剂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当地自行解决。未完成当年基金征缴计划的县区,由当地财政补足计划任务的差额后,按上述办法调剂。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本级、县区,不属于调剂金使用范围。
  (一)未严格执行全市统一政策;
  (二)未按时足额上解调剂金;
  (三)未完成当年基金征缴计划又疏于管理;
  (四)当年统筹基金支出超计划的30%以上部分。
  第十条 若当年全市需调剂的总额大于调剂金累计可使用额,其缺口由当地财政先行垫付,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将按“收支平衡”原则及时调整政策。
  第十一条 建立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统一监管制度,引入准入退出竞争机制。对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实行分级动态管理。市医保部门负责全市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县区医保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并根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对本暂行办法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元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调剂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广元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广府发〔2007〕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制度,实行“统一管理、计划控制、市级调剂”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基金征收、待遇支付及其监督管理,执行统一政策。
  第四条 根据县区参保人数、扩面计划数、平均医疗费水平等因素,确定县区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计划。
  第五条 各县区每年以上年实际征缴总额的5%上解调剂金,于每年的1月份一次性上解到指定的银行账户。实行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对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实行总额与指标控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计划,根据各县区已参保人数和省下达年度目标任务确定;医疗费用支出总额与指标,根据上年度医疗费消费水平,适当考虑医疗费增长因素综合确定。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计划超额完成后的医疗费合理超支部分,予以确认;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未完成的,其医疗费用支出计划相应调减。
  第七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县区,其当年统筹基金支出超计划的30%以内部分,属于调剂金使用范围。
  (一)严格执行全市统一政策;
  (二)按时足额上解调剂金;
  (三)完成当年年度目标任务。
  第八条 符合调剂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调剂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当地自行解决。未完成当年基金征缴计划的县区,由当地财政补足计划任务的差额后,按上述办法调剂。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区,不属于调剂金使用范围。
  (一)未严格执行全市统一政策;
  (二)未按时足额上解调剂金;
  (三)未完成当年基金征缴计划又疏于管理;
  (四)当年统筹基金支出超计划的30%以上部分。
  第十条 若当年全市需调剂的总额大于调剂金累计可使用额,其缺口由当地财政先行垫付,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将按“收支平衡”原则及时调整政策。
  第十一条 建立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统一监管制度,引入准入退出竞争机制。对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实行分级动态管理。市医保部门负责全市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县区医保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并根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对本暂行办法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元市工伤保险市级调剂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共济功能,提高工伤保险的保障能力,按照工伤保险事业发展要求,规范市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简称“调剂金”,下同)的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调剂金是指从市本级、县区(以下简称市、县区)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比例提取上解、补助市县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调剂金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临界线,基金滚存结余额不足上年度月平均支付额(含年工伤保险费用月平均增长额)时,进入支付临界线。进入临界线后可申请工伤保险调剂金补助。
  第五条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立调剂金专户和财政专户,分别用于调剂金收支管理;县区建立调剂金过渡户和财政专户,分别用于上解调剂金和调剂金支出。
  调剂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市、县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补助。
  第六条 调剂金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收总额的10%,由市、县区提取。
  第七条 各县区按季上解调剂金,县区应在每季度首月上旬前将上季应上解的调剂金上解到市工伤保险调剂金专户。
  第八条 一个自然年度内市、县区申请使用调剂金总额原则不得超过当年度上解市级调剂金的130%,超过部分由所在县区财政垫付。当市调剂金不足调剂时,由市财政垫付。
  第九条 市、县区发生重特大事故所发生的费用在工伤保险储备金中解决,储备金不足时,由当地财政垫付。
  第十条 市、县区申请调剂金补助的条件:
  (一)工伤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进入支付临界线;
  (二)按时足额上解市级调剂金;
  (三)完成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
  (四)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费用,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总额在市下达的控制数内;
  (五)按规定执行国家、省、市工伤保险法规、政策;
  (六)执行市级工伤保险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市、县区工伤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进入支付临界线时,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使用调剂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申请后,提出调剂方案,报市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依据调剂金使用审核批复意见,将同意使用的调剂金从调剂金财政专户拨付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调剂金专户。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调剂金后,将调剂金拨付到县区工伤保险调剂金财政专户,县区依据批复额度使用调剂金。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两级目标任务考核体系。
  第十三条 建立工伤保险扩面征缴激励机制。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调剂金后,对完成工伤保险目标任务和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县区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给予奖励,对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所增加的运行成本给予一定数额的经费弥补,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并根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对本暂行办法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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