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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7:49:01  浏览:81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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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决定
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经过长期努力,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随着人口增长和现代工业的发展,向环境中排放的有害物质大量增加,还有局部地区人为造成的对自然生态环境的损害,致使环境质量逐步恶
化,当前,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成为十分紧迫的任务。为促使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改革开放中进一步搞好环境保护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变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以权代法的状况。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法制部门进行经常性的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及时处理和纠正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规定和实施办法,健全环境保护法制。
二、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工业污染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经济效益差、严重污染环境、影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企业,必须停产治理;对浪费资源和能源、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特别是小造纸、小化工、小印染、小土焦、土硫磺等乡镇企业,根据管理权限,必须责令其限期治理或分别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

对直接危害城镇饮用水源的企业,必须一律关停;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环境敏感地区及自然保护区新建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把消除污染、改善环境、节约资源和综合利用作为技术改造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有关部门应将保护环境作为考核企业升级和评选先进文明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具体考核办法由国家环保局会同有关
部门组织制定。企业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的资金,有关部门应优先给予保证。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和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从国外、境外引进技术和设备的单位,必须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我国的环境权益和放宽环境保护规定。禁止将国外、境外列入危险特性清单中的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转移到国内处置,严格防止转移污染。
三、积极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的力量继续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积极推进污染的集中控制,提高治理投资效益和污染防治能力;按照城市性质、环境条件和功能分区,合理调整工业结构和建设布局,对严重污染扰民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工厂,视其情况予以关闭或有计划地搬迁;在
新城建设和老城改造时,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综合整治的要求,实行配套开发建设;在环境保护方面,坚持每年为人民群众办好一些实事,有重点地解决群众意见较大的环境问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定量考核,每年公布结果。直辖市、省会城市和重点风景游览城市的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结果,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核定后公布。
四、在资源开发利用中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和“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方针,认真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积极开展跨部门的协作,加强资源
管理和生态建设,做好自然保护工作。
林业部门应加强森林植被的保护和管理,制止乱砍滥伐森林,提高森林覆盖率、造林质量和绿化工作管理水平,做好大型防护林工程建设的组织工作。
水利部门应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应充分注意对自然生态的影响,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环境影响评价、节约用水、保护饮用水源地、防治水土流失等项工作。
农业部门必须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和管理,控制农药、化肥、农膜对环境的污染,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根据当地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合理调整农业结构,积极发展农业生产。
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管理,做好物种资源保护工作。对破坏野生动植物的违法犯罪活动,执法部门必须给予严厉打击。
各主管部门必须加强所属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积极开展自然保护的区划、规划工作。凡有保护价值的地区,应尽快建立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自然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统筹全国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工作,提出建设自然保护区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
负责向国务院提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意见;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影响自然环境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环境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
五、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列入计划,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开展“保护环境是一项基本国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有关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族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树立保护环境人
人有责的社会风尚。高等院校应有计划地设置有关环境保护的专业或课程,中、小学及幼儿教育应结合有关教学内容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各地区、各部门在培训干部时,应当把环境保护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六、积极研究开发环境保护科学技术
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应当列入国家、地方和有关部门的各项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在综合平衡时,对重要的环境保护课题应优先安排。各地区、各部门应积极研究和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限期改造、淘汰严重污染环
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积极推广、使用环境保护科技新成果。
七、积极参与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国际合作
我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在签订有关国际公约时,应做好调查研究和各项准备工作,采取既积极又慎重的态度。
各部门、各单位在参加有关国际活动时,应认真贯彻和积极宣传我国政府关于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原则立场,注意维护我国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外交部和国家环保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重要国际活动的国内外协调工作。
八、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的力量,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解决环境问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切实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起责任。根据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环
境保护目标和实施措施,并在年度计划中予以落实。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应作为评定政府工作成绩的依据之一,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环境保护方面的综合平衡工作,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及能源政策;加强宏观指导,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环境保护投入,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原有环境保护资金渠道应根据新情况予
以落实,并应抓好对重点污染项目的治理和重点环境保护示范工程的建设。
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所辖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根据职责权限,采取具体措施完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体系,逐步推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环境状况报告制
度,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污染治理项目进行检查。省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必须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环境保护的职责和任务,健全环境保护机构,加强基层环境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执法力量,积极支持环境保护部门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199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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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庆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安庆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九日







安庆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保护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湿地有关的活动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适宜野生生物生存、具有较强生态调控功能的潮湿地域,包括湖泊、河流、河口三角洲、滩涂、沼泽、湿草甸和水库、池塘等常年积水和季节性积水的地域。

  第四条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突出重点、科学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为各自辖区内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辖区内湿地保护工作,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各级环保、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组成的湿地认定委员会,负责对全市湿地进行认定、划定保护范围的技术工作。

 湿地依法定程序进行确认后,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编制本辖区湿地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湿地保护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有关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湿地管理

  第九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对湿地资源的普查、区域调查和专项调查,并将结果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资源监测网络,开展监测工作,定期发布湿地资源状况公报。

  第十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资源档案管理制度,负责保管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和研究工作中获得的各项成果、数据和资料。

 第十一条 在湿地范围内勘查、开采矿藏或者从事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开发建设活动需征收或者征用湿地的,应征求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湿地水资源。对水资源失去保障的湿地自然保护区,所在地政府应当组织建立补水机制。

  第十三条 利用湿地资源必须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第十四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科研单位积极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及其利用技术推广体系,推动湿地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开展。

  第十五条 利用湿地资源从事生产经营或者开展生态旅游活动的,应征求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在湿地内从事养殖、放牧等生产经营活动须控制在一定的规模和强度内,不应危害湿地生态系统的正常结构和功能。

  第十七条 禁止在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 违法侵占湿地及改变湿地属性的行为;

(二)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

(三)擅自采砂、取土、放牧、烧荒、砍伐林木、采集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四)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破坏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五)向湿地自然保护区内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

 (六)向湿地及周边水域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

 (七)向湿地倾倒固体废弃物;

(八)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第三章 湿地自然保护区

  第十八条 对下列重要湿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并依法设立管理机构:

 (一)有代表性的自然湿地生态系统或者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湿地生态系统的;

(二)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高度聚集的以及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的;

(三)属于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鸟类的繁殖栖息地或者重要的迁徙停歇地的;

(四)具有显著生态功能,有特殊保护价值的;

(五)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

 第十九条 湿地自然保护区按照国家规定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因科学研究活动确需进入核心区的,应当事先向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教学、科研活动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经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 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协同所在地政府在统一规划下,逐步迁出并妥善安排。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禁止在湿地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严禁开设与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进入湿地自然保护区试验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湿地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农民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现有土地上发展无公害农业和养殖业。

第二十三条 在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因历史原因遗留的生产经营活动,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应协同所在地政府积极引进资金、技术,帮助发展替代产业,逐步予以迁出,使保护区内的湿地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第二十四条 在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湿地资源的生产设施。在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排放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因防治血吸虫病等向湿地自然保护区施药,负责施药的单位在施药前应当通报当地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共同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珍稀野生动物救护机制,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对受伤、搁浅或者被困的珍稀野生动物采取紧急救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所需经费应由保护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 湿地公园

第二十八条 湿地公园是国家湿地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建设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适度开发、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市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湿地,可建立湿地公园:

  (一)具有显著或特殊生态、文化、美学和生物多样性价值的湿地景观,湿地生态特征显著;

(二)以湿地景观为主体,融合湿地景观和人文景观并具有生态、科学、教育、其他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价值;

(三)能够在保护湿地野生动植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四)适宜的规划面积应能保持湿地生态完整性和其周围风貌。

  第三十条 湿地公园应包括湿地保育区、湿地生态功能展示区、湿地体验区和服务管理(含科普宣教)区等区域,根据不同区域采取不同的保护和管理措施,确保湿地生态完整性。

  第三十一条 湿地公园的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恢复和合理利用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等有关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由环保、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章有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由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经批准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或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二)开设与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三)未履行对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给湿地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 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严格执行湿地保护规划的;

  (二)违法审批,造成湿地资源严重破坏的;

  (三)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的;

  (四)其他未履行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监督职责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党内称呼变化:权力意识的变迁

杨涛


  “应该禁止党政部门人员称兄道弟”,这是四川省人大代表、民革自贡市委副主委曾朝章在省十届人大二次全会上发出的呼吁。他指出:一些人见面或谈工作时,不是称同志,而是满口的“大哥、老弟”;对上级不叫领导而叫老板,岁数大一点的就叫大姐,甚至有的人还直接叫“干爸、干妈”。 因此,他建议四川省委省政府采取有力措施,杜绝这些现象,对于一意孤行者,应给予严厉制裁,以正党风、政风和民风。(《新京报》2月16日)
本来,称呼不过是一种表达的符号,在现代社会,只要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表达什么称呼并无不妥。如有人叫他人“阿猫、阿狗”,他人乐于接受这个称呼,都在允许的范围。然而,在党政机关,称呼却不可随意,在公权力机关,称呼构成行使公权力行使礼仪的一部份。一个社会,公权力机关如何对待自身上下级、平级之间的称呼,反映了这个社会如何看待权力,并对社会的其他阶层带来很强的示范作用。在西方社会,代议制民主奠定了公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基础,凭借自己的本事,在法律的框架下追逐权力,从政被认为是一种个人价值的张扬,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同时,为保证行政权的高效行使和体现行政权的领导服从关系,因此,他们公权力机关对待上下级、平级之间的称呼通常是以职务相称,这些都离不开西方社会特有的语境和他们对待公权的态度。
然而,在中国,权力被认为是来源于人民,为人民服务始终是我们党和政府的宗旨,掌握权力更多认为是一种责任,而不认为是一种个人价值的张扬。掌握权力的人是无高低贵贱之分,这是中国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和中国社会对待权力的特有语境。因此,用“同志”这一称谓最能吻合我们权力的属性和我们党提倡对待权力的态度,也最明确地表明官无大小之分,权力是平等而且只是服务于人民的思想。早在1959年,毛泽东同志就作过指示,要求大家互称同志,改变以职务相称的旧习惯。我们党的第二代、第三代领导核心也一直倡导党内互称同志,并且身体力行。“同志”的称呼也是那些年代的党政机关的流行称呼。  
但曾几何时,我们机关的称呼变了,“同志” 被“书记”、“部长”等职务称呼所代替。如果说时代的变迁,从政成为一种个人价值的张扬尚可以理解的话,那么在很多人眼里根本就不存在为人生价值实现自己的抱负而从政去执掌权力。在现实中,一些人们看到的是权力可以为自己、亲朋带来特权和财富,可以成为人上人,执掌权力目的不再是造福一方,而只是为谋一已好处的手段。君不见某位县委书记说:“当官不发财,请我来都不来。”而某些千辛万苦爬上官位的老爷们,也要下属抬轿子,表达尊贵的身份。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此时的“同志” 职务称呼的转换,其实质不过是一种由从平等对待权力的意识向对权力崇拜、敬畏的意识转变,也是某些权力执掌者将权力视为特权的表征。针这种情况,去年3月份,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继承和发扬党内互称同志优良传统的通知》,要求对担任党内职务的所有人员一律称为同志,党内行文或报送其他书面材料也按此办理。
    市场经济的浪潮继续冲击中国,交易成为流行的思维,一些人执掌权力更是为所欲为,将权力如渗入市场,急于寻租。另一些人则看到权力也是易腐并可交易。于是,领导变成了老板,因为他掌有资源的分配权,对下属而言,他可以决定其福利与升迁,对单位外人而言,他是富贾,与基交易可以为已获利。当然,领导也可以是兄弟,那是为了拉近距离,同化他,为将来的各种谋利铺平道路。由此可见,职务称呼向江湖称呼的转换,不过是对权力敬畏与崇拜的意识进一步向的腐蚀、拉拢权力的意识转变,也是某些权力执掌者开始寻租权力和权力被腐蚀的先兆。
党内、政府上下级、平级之间称呼的变化,在特定的社会语境下,表现的是一定社会中对权力意识的变迁。治理语言从本质上是一种治标的手段,而语言本身是意识的流露,但是意识是一种属于精神层面的东西不能以强制的手段加以解决。意识的改变,要针对意识植根的现实,这就是要从根本上改变公权力成为特权、成为个人不当交易的手段,祛权力之魅、还其为民服务之形,限制公权、监督公权,是我们的必由之路。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邮编:341000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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