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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试点企业计税工资试行办法的通知/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00:16:13  浏览:98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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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试点企业计税工资试行办法的通知/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试点企业计税工资试行办法的通知/办法

(重府发〔1995〕185号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制定的《重庆市试点企业计税工资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试行。

重庆市试点企业计税工资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计税工资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改组炎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且正式运作的市属企业。
第三条 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必须坚持“两低于”原则即企业计提的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环比)应低于企业实现税利的增长幅度(环比),职工实发人均工资收入的增长幅度应低于职工人均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增长幅度。在此原则下,由企业自主确定提取的工资总量,自主确定发
放办法。如果企业违反上述原则多提工资总量,由考核部门从成本、费用中剔除,并扣减工资计提总量。具体考核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劳动局另行规定。
第四条 鉴于试点企业均属在中型企业并从今年试行计税工资办法,其计税工资标准的最高限额,盈利企业统一定为人年均7200元以内,亏损企业为人年均5400元以内,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实,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个别效益特别好的企业和情况特殊确需超过以上标准的,经
同级财政、税务部门会同劳动等部门审批,可增加20%的计税工资,准予在税前扣除。亏损企业超过标准且未经批准的,应从成本费用中剔除。计税工资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和物价上涨因素,每年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企业计税工资包括按财务规定从成本(费用),福利费等渠道计提的工资、奖金、各项津帖、补贴等工资性收入。
第六条 企业职工人数以在册的实发工资平均人数计算、即不包括在本企业领取工资的停薪留职人员,承包、承租人员,自谋职业人员等。
第七条 企业计提工资总量采取按月预提,年终清算、当年未提足的,以后年度不得补提。
第八条 企业在试行计税工资办法上一年的工资结余,可继续保留在以后的年度使用;工资超支的,由以后年度提取的工资总量自行弥补。
第九条 企业的工资发放留有余地,做到以丰补歉。
第十条 本办法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中央在渝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税务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199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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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备案规定(2009年修正本)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备案规定(2009年修正本)


(1997年1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7月2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2009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09年3月26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1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是指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应当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制定机关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被修改、废止的,修改决定、修改后的规章或者废止决定,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第四条 制定机关报送备案规章包括下列内容:

(一)备案报告;

(二)公布规章的政府命令;

(三)规章文本、修改规章的决定或者废止规章的决定;

(四)起草、修改或者废止规章的说明和所根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条文。

第五条 一个备案报告报送备案一件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每次报送备案的规章和相关文件共一式十份,并附电子文本。

每年一月底前,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的目录,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备查。

第六条 报送备案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接收、登记、分送、存档。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收到备案的规章及有关文件后,按照职责分工,送有关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

第七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送法制工作委员会办理,提出审查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认为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处理。

第八条 负责审查的机构审查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一)与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二)与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违背;

(三)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四)超越地方人民政府权限;

(五)有其他不适当情形,应当予以纠正的。

第九条 负责审查的机构审查地方人民政府规章,需要了解相关情况的,可以要求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有关部门说明情况和提供材料;需要向其他有关单位询问情况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回复。

第十条 负责审查的机构审查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发现问题,可以先与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沟通,提出纠正意见。负责审查的机构可以单独召开审查会议,也可以联合召开审查会议,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对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后,应当在三个月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负责审查的机构认为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问题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省人民政府处理;西安市人民政府规章,同时交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到审查意见后,应当及时修改或者撤销规章,并在接到审查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收到处理结果报告后,分送有关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

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未按期报送处理结果的,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通知其限期报送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应予纠正而不予纠正的规章,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提出撤销该规章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对西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应予纠正而不予纠正的规章,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提出要求省人民政府撤销该规章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规章审查工作结束后,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审查要求的机关,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审查建议的单位或者公民。

第十六条 规章制定机关不报送备案规章或者不按规定报送备案规章,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不按期报送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章的目录,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通知规章制定机关的办事机构限期报送备案或者补交有关材料,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通知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限期报送规章目录。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浅析诱发未成年犯罪的社会环境因素

闵涛


  近年来,未成年犯罪一直呈上升趋势。据统计,2000年至2002年我院起诉科受理的未成年案件占受理刑事案件数的38%,犯罪年龄低龄经、手段成人化、暴力性强、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未成年犯罪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是,社会环境因素是诱发未成年犯罪的重要原因。因为未成年虽然在生理上趋于发育,但心理尚未完全发育成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完全形成,有着心理上自控能力差,思维方法比较简单,分辩是非能力弱的特点,未成年人容易美丑兼收,善恶并蓄,受不良社会环境影响,由好变坏,走向犯罪的道路。笔者认为诱发未成年犯罪的社会环境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庭环境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发展的稳定因素,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有利于未成年成长和培养健康优秀的品格。因此家长对孩子的管理教育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良家庭环境有以下几种。
娇生惯养型:目前,大多数家庭都是独生子女户,父母及双方老人对孩子娇生惯养的比较多,这使孩子很容易养成好吃懒做的习惯,唯我独尊的心理和任性怎么的性格。当这样的孩子走向社会受到挫折、或者个人欲望得不到满足时,往往会抢劫自控而走邪路。如16岁的独生子女卢某和王某,其父母从不对其娇生惯养,两人均养成了好逸恶劳的坏毛病,因好辍学后,两人很快在社会上学会了抽烟、喝酒、跳舞、玩游戏等。因父母给的零花钱有限,两人竞结伙拦路抢劫某校学生钱财两回事次。

  暴力管教型:有睦父母专横霸道,只关心学习成绩的好坏,经采取打骂体罚等方式管教孩子,根本不考虑孩子的想法和尊严,把父母的意志强加给孩子,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走上邪路。

  放任不管型:有些父母因忙于事业或忙于做生意,而忽视了对孩子的管理教育,任其自由成长。由于这些孩子从小缺乏教育,辨别是非能力差,在社会不良影响走上了邪路。

  不良嗜好型:有些父母自身素质较低,思想道德品质差,好逸恶劳、追求享受、喜好黄、赌、毒等。孩子受大人不健康言行、举止的影响下走上了邪路。

  单亲家庭型:父母离异或父母一方死亡或被判刑,孩子从小心灵受到时创伤,在家缺乏父爱或母爱,在社会上遭到冷落、歧视、加之单亲家庭管教不力走上了邪路。16岁的刘某父母离异,母亲病重在床,丧失了对他的教育抚养能力,刘父亲以孩子判给女方为由对刘某不闻不问,使刘某产生了逆反心理,走向了犯罪道路。

二、学校环境

  假如家庭是未成年成长的摇篮,那么学校就是未成年学习的摇篮。未成年人在这个年龄段应该在学校接受道德、科学、艺术、体育等教育。学校环境在未成年成长过程中必不可少,极为重要的学习环境,所以学校的学习氛围,老师和同学们一言一行都影响着每一个学生。有些学校为了名次和成绩,不管学生的心理和身体特点,不断给学生增加学习负担,以只要学习好就是好学生的校准衡量学生,导致有些学生产生不平衡心理,走向犯罪道路。有的学校风气不良,老师收受学生的钱物,同学之间流行送礼物、搞聚会、穿名牌、用名牌,导致学生产生攀比心理,有些学生为了在同学面前摆阔或为了名牌服装或名牌鞋面走向犯罪道路。有的学校教育体制仍然把应试放在月导地位,忽视道德教育、法制教育,使许多未成年人对些必备的法律学识知之甚少,甚至法盲。

三、文化环境

  据统计表明,未成年受来自文化环境的“黄色”“黑色”的污染而走向犯罪的比例较大。
黄色污染: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上的黄财毒现象再度滋生蔓延,严重侵蚀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如果追寻每位未成年犯罪历史和初始不良行为的形式,几乎受到过社会不良风气和黄财毒现象的感染。这虽构不成导致未成年犯罪的直接原因,但却是重要诱因。一方面是社会大量黄色文化的客观存在。如上些不法经营者贪图眼前利益,借助开办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网吧等形式,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手段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养成不良习性;另一方面是正面宣传教育形式的枯燥乏味。这样,心理、生理上未完全成熟、可塑造性极度强的未成年会被黄色文化所吸引,以致对社会的认知产生严重偏差,对真善美,假恶丑的区分界限日渐模糊,在黄色文化垃圾毒害下的未成年,为满足私欲走向犯罪。正如一位中学校长所发出的感叹:“课堂教育一个钟头,不顶录像厅里一个钟头;老师苦口婆心讲一天,抵不上学生书摊转一圈。”

  黑色污染:首先,社会上有的传播媒介为吸引公众,对黑社会性质、恶势力团伙犯罪信息进行大量传播,对犯罪动机、作案过程进行过分详细的描述。这种宣传模式在教育公众的同时,也造成了未成年人犯罪潜意识的上升,导致他们最终成为犯罪的“高手”。其次,社会上一部分人对洪湖义气的大肆宣染,使未成年人产生了帮派意识,导致其团伙犯罪日益突出,犯罪行为不断升级,加剧了未成年犯罪的深度和广度。据统计,目前我们办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属团伙犯罪的占53%.

  面对上述诱发未成年犯罪的社会环境因素,笔者认为应采取三管齐下,多措并举的方法,从家庭、学校、文化环境三个方面着手,净化未成年生活、学习的环境,促进未成年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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