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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居民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9:20:03  浏览:84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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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居民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居民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府1996年第24号令


第一条 为加强居民住宅区
机动车停放管理,预防和减少机动车辆被盗治安案件的发生,保障居民住宅区的正常生活秩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居民住宅区是指我市城镇居民生活的地区。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居民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实施;物业管理小区设立的停车场,接受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在居民住宅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停放各种机动车(救护车、消防车、警备车、清洁车、吸粪车、工程抢险车等特许机动车辆除外),机动车需停放在车库或院内的,须经公安派出所或小区管委会审查批准。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居民机动车停车场实行统一设立,统一管理。
第六条 停车场的设立应以安全、便于疏散、不扰民、不阻塞交通、方便群众为原则。有条件的可建立固定的机动车停车场;无条件的可在辖区内的三、四级马路上,或利用学校、机关、工企单位闲置的庭院设置夜间机动车临时停车场,采取限时停放的办法。
第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应设立和施划交通标志、标线,具备照明和防火、防盗设施。
第八条 设立机车停车场从事停车服务活动的,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九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对在居民区内乱停乱放机动车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给予警告,或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对仍不改正的,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吊扣驾驶证一至三个月的处罚。
第十一条 凡未按规定进入停车场或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车辆被盗的,对车主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第十二条 机动车乱放在居民区发生被盗的,公安派出所不予出据被盗证明。
第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八日起施行。



199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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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煤炭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煤炭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以下简称国发28号《通知》)的规定,现就煤炭行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移交地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炭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按《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2号)的规定,已由国家经贸委和煤炭工业局组织随煤炭企业下放一并移交地方管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把这项工作纳入总体接收计划,作出统一安排。

二、煤炭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有关缴费比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政策性问题,按国发28号《通知》规定执行。
三、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认真贯彻“先移交后调整”的原则,做好煤炭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的各项工作,特别是要确保9月份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基本养老金。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1998年9月10日

商业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办法

商业部


商业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办法

(1991年2月20日商业部发布)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商业系统(含粮食、供销,下同)工程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服务质量,繁荣设计创作,努力做出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优秀设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系统工程设计单位。
第三条 商业优秀工程设计奖分为:商业部级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种。

二、评选范围
第四条 凡近三年内(第一届可适当延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一年以上实践检验的完整工程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其设计符合优秀工程设计评选标准,均可参加评选。
第五条 标准设计经三次以上采用,并至少有两项工程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者,可参加评选。
第六条 单体构筑物、设备、技术、规程、规范、计算机应用程序等,不参加评选。
第七条 中外合作设计的工程项目,只评选国内设计部分。
第八条 援外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不参加评选。
第九条 申报优秀工程设计奖的项目,只能申报一次。除因手续不全没有进行评选而保留资格延止下届评选的项目外,其它项目无论获奖与否,不得重复申报。

三、评选标准
第十条 商业优秀工程设计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和商业系统的标准、规范及其它有关技术政策。
2.有多方案技术经济分析、优化,在节省能源、资源和降低成本方面有明显效果。经过实践检验,能较好地满足建设、生产和使用的要求,综合效益比已建成的同类型项目有明显提高。
3.采用的工艺、主要设备、材料和结构,技术先进、选型合理、符合国情,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建筑设计做到适用、经济、美观。
4.设计过程中推行了全面质量管理,开展了QC小组活动。设计文件的内容、深度、质量符合要求,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获得生产和施工单位的好评。
第十一条 商业优秀工程设计奖的等级标准:
1.部级一等奖:设计中所采用的主要技术具备突出的创造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十分显著,各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为国内同期同类工程最高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同期水平。
2.部级二等奖:设计中所采用的主要技术有创造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显著,各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为国内同期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3.部级三等奖:设计中所采用的主要技术先进、合理,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较好,各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为商业系统先进水平。

四、评选时间
第十二条 商业系统优秀工程设计每两年评选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推迟。

五、评选机构
第十三条 商业部成立商业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委员会,负责部级优秀设计的评选工作和商业系统参加国家级优秀设计和优秀标准设计评选的推荐工作。评选委员会下设评选办公室,评选办公室设在商业部基建储运管理司。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负责本省、市系统内申报优秀设计的初审工作,并向商业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委员会推荐参加部级评选的工程设计项目。

六、评选步骤和申报办法
第十五条 商业系统各工程设计单位,在本单位评选优秀设计项目的基础上,选出成效突出的工程设计项目,按设计单位隶属关系上报(格式见附件)。各省、区、市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初审后,于评选年度三月底以前,按名次先后排列将参加商业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的工程设计项目申报材料报送部评选办公室。
第十六条 申报商业优秀工程设计奖的工程设计项目,经部评选办公室审查,确认参选资格后,提交评选委员会进行审议。评审委员会将选择部分项目进行复查和检验。经审定的优秀工程设计项目,由评选委员会签署正式审定意见。
第十七条 参加商业优秀工程设计评选的设计单位,必须准备以下申报材料:工程简介及设计说明;总图及主要建筑、结构和工艺流程图;竣工决算及验收证书;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工程造价分析资料;采用先进技术的正式鉴定或同行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意见;能反映设计特点的工程照片或录象等资料。
第十八条 获部级一、二等奖的工程设计项目,将由评选委员会根据标准和条件,推荐参加国家级优秀工程设计的评选。
第十九条 申报商业优秀工程设计奖的项目,申报单位需交付一定数量的申报费,用于补助评选工作的开支。

七、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 商业优秀工程设计奖主要是荣誉奖,由商业部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委员会颁发奖章及证书。
第二十一条 对直接参加优秀设计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员,除由所在单位给予表扬、奖励外,并将成绩计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获奖后如发现与获奖条件不符,则视情节轻重,降低其奖励级别,直至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可根据本办法精神,制订本部门的优秀工程设计评选办法,并报商业部备案。

八、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商业部基建储运管理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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