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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负担政策的几项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7 16:03:39  浏览:97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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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负担政策的几项规定

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


黑龙江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负担政策的几项规定
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



根据党的现行农村经济政策和目前农村社队与群众的负担能力,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大搞农田水利的积极性,对农田水利建设的负担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水利建设是农田基本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大搞农田水利必须坚持“社队自办为主,国家扶助为辅”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既要发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精神,又要根据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给予适当扶持;既要团结治水,发扬共产主义风格,又要认真执行自愿互利,等
价交换的政策,防止“一平二调”。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群众在水利建设上经济负担和互利关系,合理使用和最大限度发挥水利资金效果,省、地、县都要拿出一部分自筹资金,用于水利建设,促进水利建设的发展,更好地为农业服务。
二、受益区的划分。根据现阶段农村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所有制,凡在规划设计受益范围之内的生产队,不论受益大小,受益先后,均为受益单位。主要江河堤防工程一般不宜划分受益与非受益区。
三、支援协作。兴修水利工程主要依靠受益区群众完成,如果必须组织非受益区支援协作,不能让支援社队贴粮补钱,搞好记工换工,调整好互利关系,做到投工有帐,结算有据,还工有计划,具体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县社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分期施工,先后受益,大体平衡,逐年还工。
2、换工还工,欠工补工,换工的范围可扩大到改土、修路、造林和出义条工以及搞社队工业等方面,还工时间一般为二、三年,最多不超过五年。
3、扩大受益面,有条件的可以通过串换土地等办法,把受益面积调给非受益单位,或把新开垦农田拨给不受益社队一部分,使非受益单位变成受益单位。
4、在化肥、水利投资、支农资金和机械设备分配上,对非受益单位予以适当照顾。
5、在支持互利的原则下,经济条件比较好的社队,对非受益单位出工给予适当祉助。
四、补助标准:
1、社队自办的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工程,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财力、物力确有困难者,国家和地方可酌情补助一部分材料费、设备费。对公社联办新建、续建的农田水利骨干工程,非受益队民工,每个工日补助伙食费三角,抽调非受益队大车,每台日补助四元。
2、经批准的县办中型以上水利骨干工程,国家和地方给予材料费、设备费和民工补助。受益队每个工日补助三角,非受益队每个工日补助六角,抽调大车,受益队每台日补助四元,非受益队每台补助六元。抽调拖拉机、推土机等施工机械补助油料费和维修费。
3、省、地举办的大型水利枢纽及其骨干工程,受益队每个工日补助五角,非受益队每个工日补助一元;抽调大车,受益队每台日补助五元,非受益队每台日补助十元。经国家批准大型水利工程,补助标准另行规定。
4、主要江河堤防整修、加固,具有一定社会义务性质。抽调民工参加县内施工,每个工日补助四角,参加县外施工,每个工日补助六角;抽调大车,县内每台日补助四元,县外每台日补助六元。临汛抢修抢险,当地力所不及,可以采取义务动员办法,组织城乡劳力参加。人工和运输
补助标准,仍按龙革讯字(69)5号文件执行。
5、经批准县以上举办的水利骨干工程及防汛抢险所抽调民工的调遣费、工具补助费等,由建设单位负责。抽调民工中技工,每个工日增加补助费二角。因病、因雨误工,每天补助伙食费三角。因工负伤误工按出勤处理。
参加社队自办工程补助粮由社队农建粮解决;参加县以上举办并纳入省基建投资的水利建设工程,除带本人基本口粮外,由粮食部门按每月每人五十斤补助差额。饲料粮每天每头役畜补助三斤。
6、计酬方法。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定额管理,多劳多得,超额奖励的办法。在队评工记分,参加统一分配。民工记工标准,可略高于在生产队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同等劳动力。
结帐时,凡应交给群众的补助费,应如数交给生产队和群众,任何单位都不准克扣挪用。
对县举办的中型以上水利骨干工程,可按受益、非受益平均补助标准,统一下达补助费,由县自己掌握,包干使用。
五、淹没、占地、动迁赔偿标准:
1、社队自办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工程淹没、占地、动迁,依靠社队自行调剂解决。
2、经批准的县以上举办的大中型水库淹没耕地可给开荒补助费,每亩地补助三十元。拆迁房屋平均每间补助二百三十元。毁掉青苗、淹没成熟庄稼,按相同地块当年产量计算。




1979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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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销售行为以及汽车配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交通运输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销售行为以及汽车配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工商消字〔2010〕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厅(局、委)、质量技术监督局:

  最近,在一些地方的汽车销售、汽车配件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着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汽车配件,虚假宣传,商业贿赂,欺诈消费者的现象。这些行为扰乱了汽车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加强汽车销售行为以及汽车配件质量监管,维护汽车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汽车产业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汽车销售行为和汽车配件质量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落实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国家制定了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汽车下乡”、汽车“以旧换新”等一系列稳定汽车消费、加快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为促进汽车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汽车销售行为监管和汽车配件质量监管对于确保国家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政策措施具体落实、保障道路运输、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积极维护汽车市场秩序,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汽车销售行为监管,规范汽车市场交易和竞争行为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加强对汽车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切实规范汽车市场交易行为。要认真梳理排查日常检查和申诉举报中发现的涉嫌不正当竞争的案件线索,依法查处汽车品牌经销服务店、汽车集中交易市场以各种方式虚假表示、虚假宣传误导欺诈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结合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严厉查处汽车品牌经销服务店利用为消费者办理汽车按揭贷款、汽车保险等服务之便收取金融服务公司、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所谓“返利”、“好处费”的商业贿赂行为。要加强对汽车相关广告的监测和检查,依法及时查处各类广告违法行为。要进一步规范汽车销售合同,积极推行汽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依法处理“霸王条款”。要加强行政指导,综合使用行政告诫、行政建议等措施,制止经营者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组织,加强对汽车生产销售商、汽车配件生产经营者和维修经营者的宣传教育,督促汽车生产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公布新车型维修技术资料;引导汽车品牌经销服务店公示汽车配件供应体系,指导经营者明示汽车配件生产商、配件价格、服务价格等信息,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和有关产品“三包”、广告宣传、销售合同、按揭贷款、保险等销售服务规范,促进行业自律,规范汽车销售和汽车维修行业经营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汽车配件质量监管,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汽车配件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汽车配件生产、流通、使用追溯体系。积极支持和引导汽车配件集约化、专业化、品牌化、连锁化经营,促进汽车配件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强化生产领域汽车配件产品质量监管,促进提高汽车配件质量水平。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摸清本地汽车配件的生产企业现状,加强汽配产品监督抽查,加强对生产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的情报收集工作,采取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日常巡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等办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重点对需要办理3C认证的机动车灯具(前照灯、转向灯、前位灯、倒车灯等11类产品)、机动车回复发射器、后视镜、内饰件、制动软管等产品的无证出厂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坚决打击无证出厂的违法行为。对于汽车配件生产集中的区域,组织开展区域整治,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提高汽配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带动汽车配件产业的健康协调发展。

  (二)强化流通领域汽车配件商品质量监管,维护汽配商品市场秩序。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以汽车配件市场、汽车品牌经销服务店等场所和汽车灯具、刹车片、制动软管等品种为重点,加大流通领域汽车配件包装、标识以及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要依法监督销售者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查验汽车配件商品包装、标识。要加强汽配市场日常巡查,对发现的没有标注产地、产品名称、代理商(经销商)以及没有产品合格证等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要求的汽车配件,责令经营者及时改正,涉嫌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要加大流通领域汽车配件质量监测力度和不合格商品退市工作力度,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汽车配件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汽车配件市场秩序。要围绕汽车配件等重点商品,加快流通领域商品市场准入退出制度改革步伐,强化日常规范监管,进一步健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长效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三)加强维修装饰改装等市场配件流通渠道监管,严厉查处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发挥行业管理优势,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结合大物流建设,加大机动车维修、装饰、改装等市场配件流通渠道监管力度,实行质量保证和追溯,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汽车配件经营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资质认定、质量信誉考核、服务规范等制度,指导和监督经营者建立采购、质检、销售、仓储等质量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严厉打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无产品合格证、厂名、厂址的配件和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经营行为。要监督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建立配件登记制度,做好配件检验、入库、保管、出库登记工作,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标志,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凭证,并将不同种类的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维修经营者使用托修人提供的配件时,应当查验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中注明。要搭建行业信息平台,为公众提供维修及配件等信息服务。积极引导汽车配件网上交易,提供物流配送,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经营成本,透明消费渠道,实现共赢,推动监管工作的落实。

  四、进一步加强消费维权,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充分发挥 12315 和12365网络体系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信息化网络,大力推进“一会两站”等的规范化建设,努力扩大12315和12365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学校覆盖面,畅通消费者申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有关汽车配件质量和汽车销售行为的咨询、申诉和举报,促进消费纠纷和解,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以及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加强对有关汽车配件商品和汽车销售行为的申诉、举报和咨询信息的汇总分析,及时掌握市场动态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消费提示,为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和政府完善政策提供参考,切实发挥12315和12365数据在加强质量监督、市场监管、开展消费警示提示、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服务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各地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拓宽消费维权渠道,建立健全汽车交易、机动车维修和配件质量纠纷鉴定机制,公正、快捷地解决相关消费纠纷。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狠抓督查落实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精心组织和认真实施汽车配件质量监管和汽车销售行为监管工作。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及时通报监管执法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监管合力。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大力宣扬和表彰遵守法律法规、社会责任感强、诚信经营的生产经营企业,充分发挥先进示范作用,进一步提升行业整体素质。要加强督查指导,狠抓检查落实,确保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工商总局  交通运输部 质检总局(印)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现就有关“公司+农户”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通知如下:
  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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