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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中、小学分级管理职责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1:11:00  浏览:91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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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中、小学分级管理职责的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农村中、小学分级管理职责的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在总结农村教育体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对全省农村中、小学实行以县(含县级市和省辖市的郊区,下同)、乡(含镇,下同)为主,区和行政村为辅的分级管理体制。现将各级的主要职责作如下规定

一、县的主要职费
1、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县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具体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本县人才需求预测,制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确定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步骤、方法和年限。负责审批全县初等学校和初级中等学校的设置、停办以及布局的调整。组织领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招生工作。
3、管理本县的教师进修学校、高级职业技术中学、普通完全中学(含单设的高级中学)、示范初级中等学校、实验小学、示范幼儿园和盲聋哑学校以及上级委托管理的其他学校。区别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同情况,积极稳妥地将初级中等学校下放到乡管理(联办的初级中等学校,暂由
区管理;未设区的县,由学校所在的乡管理)。
4、指导本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组织进行初级中等学校和初等学校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对普及初等教育和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进行检查验收。
5、决定乡教育委员会正、副主任和区教育主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对县属学校正、副校长的任免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决定一般初级中等学校正、副校长及乡中心小学校长的任免。审批县属学校由校长提名的中层干部的任免。负责区、乡教育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
6、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县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的定编、定员,办理公办教职工出入本县以及在县内跨区(未设区的跨乡)的调配。负责民办教师的资格考核和聘用、辞退的审批。负责教师职务评定和初等学校、幼儿园教师的培训进修。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注意提高教师的社会
地位和生活待遇。
7、负责本县教育事业费的安排和管理。保证教育事业费的“两个增长”,保证地方机动财力和自筹基建投资适当比例用于教育。制定并实施征收教育事业费购加的方案,对各级办学单位教育事业费的筹措、使用进行指导、检查和审核。负责县属学校的校舍修建,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保障学校校舍、设备、场地不受侵占。
二、区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协助县管理本区的教育工作。
2、承担县委托的办学和教师培训进修等项任务。
3、负责管理联办的初级中等学校,提出正、副校长任免的建议,决定校长提名的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负责办学经费的筹措和校舍修建及办学条件的改善。
4、检查、督促各乡做好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工作。对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三、乡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教育工作的决定,制定本乡教育工作的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主管本乡的初等学校、初级中等学校和幼儿园。对乡属初等学校、初级中等学校的设置和停办以及布局调整提出建议,报县审批。组织本乡学校的招生工作,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3、对本乡教育委员会正、副主任和初级中等学校正、副校长以及中心小学校长任免提出建议,报县审批。决定中心小学副校长、一般小学校长和幼儿园主任的任免。
4、负责本乡初级中等学校、初等学校、幼儿园(班)教职工的聘任、调配和奖惩。
5、负责教育教学管理,主管初等学校的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实验,组织安排教师的培训进修。
6、负责征收本乡教育事业费附加,保证乡财政收入主要用于教育。负责管好用好全乡办学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由乡管理的联办初级中等学校,其办学验费由受益范围内的乡合理负担。
7、保障学校校舍、设备、场地不受侵占,环境不受污染,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
四、村的主要职责
1、负责动员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配合学校做好学额巩固工作。协助乡管理小学,积极兴办幼儿园(班)。
2、按乡的规定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负责本村小学、幼儿园(班)的校舍修建和办学条件的改善。
3、对本村小学、幼儿园(班)负责人的任免和教职工的聘任、调配和奖惩,提出建议。




198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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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主要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单纯商业经营除外,下同)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青岛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报事宜。

第四条 财政、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配合市科委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开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境外经济组织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独资、合资、合作开办;
(二)境内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投资合作或项目开发合作开办及设立独立核算的分厂、生产车间等;
(三)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或个人主办、联办或以其他形式开办;
(四)其他合法形式。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的范围: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类;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类;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类;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类;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类;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类;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类;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类;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类;
(十)医学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类;
(十一)精细化工技术类;
(十二)在本市轻纺等传统产业基础上开发的新技术类;
(十三)其他高新技术类。
高新技术产品细目见附件。

第七条 申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一项或多项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经营业务。
(二)企业负责人中必须有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三)有大专以上学历或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占该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少于30%,其中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不少于企业总数的10%;属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大专以上学历或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应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20%。
(四)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少于企业年总收入3%。
(五)企业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不少于本企业年总收入的50%。
(六)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十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七)其他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填写的《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和《青岛市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概况报告;
(三)企业产品质量检验、技术鉴定、技术标准等文件;
(四)企业产品细目;
(五)其他证明企业资质、条件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需持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文件和资料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开发区管委会须在受理后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市科委。
市科委应自接到开发区管委会报送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对批准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对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开发区内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而实行经济项目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本办法所列条件的,可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合并、分立、迁移、歇业或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按审批程序审批,经批准后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自批准之日起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应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复审。对其中达不到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和其他有关规定的,令其在一年内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享受有关优惠待遇;对整改一年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报请市科委收回《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通告有关
部门,停止该企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批准的由市科委收缴《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由有关部门取消享受的优惠待遇,追缴非法享受优惠待遇部门的收入。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和开发区之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技术性收入,是指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取得的收入。
(二)总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性相关贸易组成。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青岛市高新技术产品细目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类:
1、电子计算机;
2、计算机外围设备;
3、计算机软件;
4、信息处理设备;
5、计算机及通信网络系统;
6、邮电通信设备;
7、广播电视设备;
8、控制器和控制系统;
9、微电子与基础电子元器件及新型电子设备;
10、激光技术与电子元器件及应用系统;
11、社会公共安全设备与控制系统;
12、其它。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类:
1、航空、航天器有关新设备及零件;
2、空间测试技术及仪器;
3、航空、航天遥感的数据采集处理系统;
4、航空、航天遥感应用系统;
5、卫星通信数据传输及电视教育应用系统;
6、其它。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类:
1、智能化机械;
2、采用电子技术的机械设备;
3、电子测量、检测与分析仪器仪表;
4、电子医疗器械;
5、生物医学用设备与装置;
6、其它。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类:
1、高产、优质、抗逆农作物新品种;
2、快繁、脱毒苗木及人工种子;
3、用生物技术手段培育良种家畜及鱼、虾、贝、藻新品种;
4、农用生物制剂;
5、用生物技术手段开发海水增养殖技术;
6、重组DNA技术及产品;
7、蛋白质工程及产品;
8、新型发酵器及固定化酶技术;
9、轻工食品酶制剂、添加剂、天然色素及香料;
10、环境治理生物技术及制品;
11、冶金、新能源开发生物技术及制品;
12、标准实验动物;
13、新型化学合成药物和农药;
14、其它。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类:
1、电子信息材料;
2、高纯超细材料;
3、非晶、微晶态材料及人工晶体;
4、高强、耐磨、耐高温、抗腐蚀结构材料;
5、特种纤维、功能纤维;
6、特种合金及稀有金属;
7、医用生物材料;
8、材料表面改性技术及产品;
9、传统材料改性技术及产品;
10、石墨深加工制品;
11、其它。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及高效节能技术类:
1、太阳能应用技术及开发(含设备);
2、风能应用技术及开发(含设备);
3、海洋能应用技术及开发(含设备);
4、生物质能应用技术及开发;
5、地热能应用技术及开发;
6、氢能应用与开发;
7、核能应用技术及开发;
8、各种高效、节能的风机、锅炉、泵及节油减烟净化系列装置;
9、高效节能型热、电联供设备;
10、其它。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类:
1、污水处理和净化技术及装置;
2、有毒、有害废物与城市垃圾处理技术及装置
3、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技术;
4、全球气候预测变化及影响技术;
5、区域污染防治与治理技术及装置;
6、物种保护技术;
7、其它。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类;
1、海水综合利用与开发;
2、防海水腐蚀、防附着物的技术及产品;
3、海洋生物的综合利用与开发(含增养殖技术);
4、海底海洋探测技术及设备;
5、海洋开发的仪器仪表;
6、海洋矿藏的开发;
7、海洋监测、遥感、水下工程、海港建造及勘探技术等;
8、海洋空间利用;
9、其它。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类:
1、放射性材料及有关设备;
2、核辐射设备及仪器仪表;
3、其它。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类:
1、生物医学材料及制品;
2、新型医药产品;
3、海洋药物;
4、药用动植物细胞工程产品;
5、高效、低毒、低残留兽药;
6、其它。
十一、精细化工技术类:
1、染料及染料中间体新产品;
2、涂料及颜料新产品;
3、新型高效助剂;
4、高性能粘合剂;
5、彩色胶卷用呈色剂、感光剂新品种;
6、表面活性剂及复配新产品;
7、特种应用的防老剂、促进剂、稳定剂、润滑剂、抗氧剂、光稳定剂、抗冲击改性剂;
8、纺织印染高效、新型特种功能助剂;
9、增效、复配、高效、低残留新型农药;
10、其它。
十二、在本市轻纺等传统产业基础上开发的新技术类:
1、特种性能的纺织品及生产线;
2、新型化学纤维;
3、纺纱成套设备自动化系统;
4、织造、印花及服务CAD/CAM系统;
5、印染浆纱类设备过程控制系统;
6、应用微机技术的低能耗冷喷间歇蒸煮装置;
7、制瓶、制罐自动化装置;
8、新型皮革、制革装置及工艺;
9、微机控制的工业配料系统、塑料机械;
10、包装自动化;
11、工业窑炉改造;
12、生物技术应用于酿造业;
13、智能仪表;
14、节能电光源及照明系统;
15、其它。
十三、其他高新技术类。



1992年5月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5月27日 证监发字[1998]140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会

证监发字[1998]139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

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

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

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

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

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

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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