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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立本与青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赔偿金纠纷一案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7:40:14  浏览:90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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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立本与青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赔偿金纠纷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立本与青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赔偿金纠纷一案的复函
1993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3〕66号关于审理郑立本与青岛市建筑安装公司(简称安装公司)追索赔偿金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根据你院报告,郑立本(系安装公司施工技术处处长、工程师)于1998年2月被公派到博茨瓦纳共和国任使馆工程项目总工程师,郑在任职期间,于1989年5月29日因车祸受重伤,高位截瘫,车祸责任完全在博方。事后,安装公司提供证据,积极为郑立本办理索赔事宜。1991年2月博国机动车辆保险基金会一次性赔偿郑立本博币15万普拉,结汇成美元81375元,汇至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该公司又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汇成人民币431198.49元,汇给了青岛市建筑安装公司,1991年10月郑立本得知后,即向安装公司索要赔偿金,安装公司只同意付给郑10万元。为此,郑立本诉至法院,要求安装公司返还全部赔偿金及利息。
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即:双方争执的赔偿金是基于特定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由博方付给受害人郑立本的。因此,赔偿金应全部归郑立本所有。安装公司在代行办理索赔时所需的必要费用,可从赔偿金中扣除。郑立本退休后,按照我国劳动保护法规的有关规定,仍应享受工伤待遇。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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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连政办发〔2007〕89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日


连云港市海域使用
动态监视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海域使用监管,提高海洋行政管理效率,保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海域使用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用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负责编制年度监视监测工作方案;
(二)承担国家和江苏省要求的年度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任务;
(三)开展所辖海域地面监视监测、异点异区监测核查与信息反馈、监视监测产品制作与信息服务;
(四)建立与维护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监控与指挥平台。
第四条 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人员,必须具备海洋、测绘、自然地理、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等专业技能;必须通过国家海洋局组织的技术考核,持证上岗。
第五条 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项目进行监视监测。
第六条 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海域使用状况监视监测
1.现状监视监测。已开发、未开发的海域面积及分布状况等;
2.权属监视监测。各类用海项目的宗海界址、面积、用途、权属及其变更情况等;
3.异点异区监视监测。遥感或举报发现的违规用海等;
4.功能区监视监测。海洋功能区利用状况及海洋功能执行情况等;
5.海域资源价值监视监测。海域等级、宗海价格、海域使用金和经济产值等;
6.在建工程用海项目监视监测。在建工程用海项目的用海面积、位置、用途和施工过程等。
(二)海域自然属性监视监测
1.岸线变化。岸线长度、分布、类型和面积等;
2.河口海湾。河口海湾形态和面积等;
3.海岛动态。海岛数量、面积、植被和岸线变化等;
4.海洋环境地质灾害监测。海岸侵蚀、海水入侵等。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卫星和航空遥感监视监测的成果,对举报发现的异点异区进行核查。
第七条 本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应按国家和江苏省要求的频次和时效,完成地面监视监测。权属监视监测每月一次,在建工程用海项目监视监测每月一次,海域资源价值监视监测每年一次。
第八条 对需要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的新申请用海项目,应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中明确《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方案》。委托有测量资质的单位,按照论证通过的方案进行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并形成《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报告》,定期报送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报告》式样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第九条 市建立适合本地区海域使用实际情况和管理特点的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作为国家和省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的有机组成部分,执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程,并与省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相衔接,实行资源共享。
第十条 对于国务院《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条中明确的海洋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时,海洋工程项目单位必须提供有测量资质单位出具的《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报告》。
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用海项目进行监视监测,按要求如实、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发现所使用的海域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对本市近岸和其它重点海域的各类海域使用状况及其变化进行长期业务化监视和监测,并将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资料,及时报送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抄送相关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海域使用申请、确权登记和变更、违法和违规用海等资料,进行监视监测。
第十四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信息。对涉及国家机密的海域动态监视监测资料,按国家保密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有权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迅速进行现场核实和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六条 在实施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活动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用海行为,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绵府办发〔201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为将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成“社会满意、群众放心”的精品工程,杜绝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工作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政府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民生工程。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工程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且事关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我市“十二五”期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重、规模大、投资多,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重大,监管任务极其繁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措施,强化督查考核,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二、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

   (一)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坚决杜绝“三边”( 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工程。

   (二)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建设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和指导。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认真组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招标工作,严禁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要进一步提高招投标效率,选择市场信誉好、施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企业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安全。部分项目可根据项目规模、特点,报有关部门批准,适当提高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不得承包保障性安居工程。要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和费用,杜绝“低于成本价中标”或不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现象发生。

   (三)严格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含勘察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把质量安全技术关,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突出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抗震设防、消防安全等关键环节技术审查。对工程地质详细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排除质量安全隐患。

   (四)严格施工许可管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对未依法委托建设监理、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要坚决防止以加快建设进度为借口而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发生。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多、任务重,有关部门要按照“程序不减、时间缩短”的要求,积极主动加强服务,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工程可分批次发放施工许可证,保证工程依法尽早开工建设。

   (五)严格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认真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工作,有效防控工程质量通病。竣工验收结束后,应及时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将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部门归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三、认真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要依法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建设合理造价和工期,不得盲目倒排时间,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对工程违规发包、肢解分包、层层转包。施工图设计文件及重大设计发生变更应按规定报批审查合格后才能组织施工,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要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切实防止因片面压价、压缩合理工期、拖欠工程款等原因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积极开展精品工程创建活动,提倡工程优质优价。

   (二)勘察和设计单位责任。勘察单位要不断增强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执业人员日常管理和业务培训,督促其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不得虚假勘察,确保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保证设计深度;施工图设计要尽量体现保障性安居工程特点,满足住宅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等要求,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节能环保、经济适用;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实施优化及细化设计;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大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应用,从源头上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水平。

   (三)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要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责任制,制定质量保证措施,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格。要结合工程实际,落实设计图纸会审中保证施工质量的设计交底措施,科学开展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建筑节能、质量通病防控等专项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要严格执行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制度,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各种新型建筑材料要按照规定通过有关机构的认证并向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场使用。

   (四)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要建立满足监理任务要求的组织机构,配备专业设置合理的持证监理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开展监理工作。要认真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担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总监不得承担其它项目的监理任务。要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设备以及不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的质量问题要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督促限期整改并复查验收;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五)审图机构及检测单位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资格认定范围进行审查,不得超资格审查,不得降低标准或虚假审查,对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每份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批准的资质范围实施质量检测;要加强检测工作质量的监控,确保各项检测数据和每份检测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检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及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按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六)行政管理单位责任。各级规划、建设、招标监管、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选址、规划、设计、招标、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质量安全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各行政管理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据相关规定、标准,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加强工程各个环节的监管,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四、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监管

  各地要充分调动和利用各种监管资源,采用市场和行政监管手段,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管。要制定相应政策措施,鼓励资质等级高、技术管理好、质量业绩优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督促企业增强质量过程控制意识,在确保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的基础上,着力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精细度、用户满意度和社会信誉度,确保在规定的套型面积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加强对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管,对随意降低质量标准、擅自违规变更设计、肆意违反强制性条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的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快进行处罚。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充实监督力量,创新监督方式,加大巡查力度,实行重点监控。要严格遵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监督方案,督促参建各方主体认真履职尽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要责成有关各方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要报请建设主管部门予以严肃查处,并作为不良记录向社会公示。

  五、严格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

   (一)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标牌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单位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房屋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二)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包括工程检测、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有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弄虚作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取消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准入资格。严格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工程,除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外,还要对负有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依法作出相应处罚,直至注销注册资格。

   (三)完善投诉处理制度。各地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电话,拓宽民情反映渠道,健全舆论监督机制。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档案,认真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工作。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和不良记录公示制度,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以及工程竣工使用后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向社会公布。凡出现不良行为记录的,一律不得在规定期限内参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四)建立回访保修机制。工程质量回访保修是建设程序后期的重要环节。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工程回访保修制度,认真督促参建主体及时主动履行质量保修责任。要定期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回访保修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发现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回访保修的、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要及时责令改正并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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