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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增加委托18位香港律师事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1:20:44  浏览:96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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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增加委托18位香港律师事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增加委托18位香港律师事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法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据悉,司法部1986年9月20日发出的《关于增加委托18位香港律师事的通知》〔(86)司发公字第286号〕,有些人民法院尚未收到,现特转发给你们,希在办理案件中涉及有关证明时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司法部关于增加委托18位香港律师事的通知 (1986年9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方便港澳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法律事宜,自1981年起,我部委托了香港阮北耀等8位律师办理香港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法律事宜所需要的有关公证书。几年来他们做了大量工作,方便了香港同胞,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在,为适应对外开放形势的需要,适应香港同胞与内地民间往
来日益频繁的需要和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团结和发挥香港广大律师的作用,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在先委托的8名律师基础上,再增加委托梁爱诗等18位律师。新增加的18位律师的办证业务范围、办理证明的程序,以及与他们的联系方式,均仍按我部1985年6月11日
(85)司发公字第251号《关于委托香港8位律师办理公证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新增加的18位律师自1986年9月24日开始承办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书。现将新增加的梁爱诗等18位律师的名单,以及26位香港律师的签名、印鉴发给你处,请转发所属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阮北耀等8位先委托的律师的原签名、印鉴作废,一律以这次下发的为准。
附:1.新增加委托的18位律师名单;
2.26位香港律师的签名、印鉴(略)
附件一:新增加委托的18位律师名单 (以姓氏笔划为序)
1.毛云龙 毛云龙律师行,香港皇后大道中5号恒昌大厦1103室
2.王泽长 王泽长律师行,香港中环都爹利街11号律敦治中心帝纳大厦16字楼1602室
3.余平仲 翁余阮律师行,香港中环德辅道中45号永隆银行大厦11楼
4.李业广 胡关李罗律师行,香港中环康乐广场1号康乐大厦26楼
5.林汉武 廖陈林律师事务所,香港中环德辅道中28号日昌大厦9楼及13楼
6.梁乃鹏 胡与胡律师楼,香港毕打街置地广场告罗士打大厦1102室
7.梁爱诗 冼秉熹律师事务所,香港干诺道中24至25号中华总商会大厦5楼
8.唐天桑 唐天桑律师行,香港德辅道中45号永隆银行大厦8楼
9.高汉钊 高汉钊律师楼,香港遮打道太子大厦930室
10.张子源 施文律师楼,香港雪厂街9号10楼
11.张恩纯 张恩纯杨世杰叶健民律师行,香港大道中5号恒昌大厦505室
12.黄乾亨 黄乾亨律师事务所,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9号环球大厦17楼
13.黄颂显 胡百全律师事务所,香港太子大厦1225室
14.杨少初 杨少初律师行,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29号华人行1101室
15.邓尔邦 邓尔邦律师事务所,香湾德辅道中51至57号金城银行大厦15字楼
16.黎锦文 黎锦文李孟华律师事务所,香港皇后大道中31号陆海通大厦10楼
17.戴镇涛 关祖尧律师事务所,香港中环太古大厦21楼2010室
18.萧弘毅 何耀棣律师事务所,香港荃湾青山道南丰中心7楼等
附件二:26位香港律师的签名印鉴(略)



198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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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艺术院校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艺术院校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月25日,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解决艺术类院校办学经费不足的问题,促进艺术院校发展,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决定适当调整艺术院校的学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艺术院校应通过改革办学体制,优化师资结构,降低办学成本,并通过增加财政拨款和适当提高学费标准等措施多渠道增加办学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
二、根据艺术院校生均培养成本,并考虑学生承受能力,将学费标准由目前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调整为最高不超过1万元。在规定幅度内,培养成本和就业后收入较高的表演、导演、摄影、指挥、美术等专业的学费标准可从高确定;需要国家重点扶植的专业和培养成本相对较低的理论、教育等专业的学费标准应从低确定。具体学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主管部门根据各艺术院校不同专业的培养成本、生源情况及学生承受能力等提出意见,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及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新的学费标准自1999年新生入学时开始实行,1998年及以前招收的在校学生仍按原学费标准执行。新学费标准要通过新闻媒体、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调整学费标准应同提高奖学金、助学金和特困生补助相结合,并逐步建立和完善贷学金制度。艺术院校在公布新的学费标准的同时,要将新的奖学金、助学金和特困生补助的发放条件、办法等一并公布。奖学金、助学金和特困生补助的发放金额不应低于学校当年收取学费金额的20%。对来自贫困地区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免其学费、住宿费,并给予特困生必要的生活补助,确保家境困难的学生完成好学业。
四、艺术类院校的学费标准调整后,要防止出现盲目扩大招生或擅自削减招生的问题,努力保证招生计划的完成。
五、调整艺术类院校的学费标准之后,学费收入应严格用于办学方面的支出,不得挤占和挪用。同时,要取消学校自行规定向学生收取的“赞助费”、“实习费”、“采风费”等费用。学校不得随意向毕业生收费。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艺术院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徐州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徐州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


(2004年11月24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以下3件地方性法规中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一、《徐州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八条第二款有关“住宅小区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
织综合验收”的规定;
二、《徐州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
第四条第一款有关“因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或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规定;
三、《徐州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有关“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质证、驾驶员服务证实
行年审制度”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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