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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的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57:57  浏览:95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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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的试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的试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在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是中央改革教育体制,加速农村智力开发,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促进农村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74号文件《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精神,从我省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
,充分考虑发展农村教育的需要和农民的负担能力,对我省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改革农村学校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以后,对于划归乡 (镇)管理的学校,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由县按照现行标准,确定包干基数,下达到乡 (镇),不得减少、截留。具体包干办法由各县自行确定。今后,各级地方财政都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逐
年增加教育经遇,乡 (镇)财政收入应主要用于教育,切实做到教育经费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国家拨款增加的教育事业经费,重点用于发展师范教育和补助贫困地区。富裕地区乡 (镇)教育事业费的增加依靠自己筹措解决。


二、征收教育费附加由乡 (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1.征收对象:
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业人口;
从事农村工业、商业、建筑、运输和其它服务业经营的农户和联户;
乡 (镇)从事工业、商业、建筑、运输和其它产业经营的非农业个体户;
乡 (镇)、村、组企业;
鼓励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个人,从人力、财力、物力上捐资助学,但不要硬性摊派。
2.征收率:
以乡为单位,以上年农业年报为依据,按农业人口人均纯收入百分之一左右比例计征。人均纯收入在一百二十元以下的免征。
从事农村工业、商业、建筑、运输和其它服务业经营的农户和联户按销售金额的百分之零点五比例计征。对于这些农户按其专业经营销售收入征收教育费附加后,不再按农业人口重复征收。
乡 (镇)从事工业、商业、建筑、运输和其它产业经营的非农业个体户,按营业或销售金额百分之零点五的比例计征。
乡 (镇)、村、组企业,教育费附加根据中共中央一九八五年1号文件规定,按利润总额的百分之十在税前提取的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中以百分之三十左右的比例计征。
3.使用范围:
各乡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以不抵于百分之八十的比例用于: (1)改善基础教育的教学设施; (2)中小学民办教师报酬应由乡筹集部分; (3)中小学新增教师的工资和事业发展必需的公用经费; (4)补充公民办中小学教职工生活福利待遇方面的支出; (5)民办中小学教师? 诵莺竺吭露ǘ钌畈怪选R圆怀霭俜种谋壤辖幌赝骋徽莆眨糜冢?(1)以不抵于总数百分之十的数额作为教育基金,专户存储,用于发生大的自然灾害时,对受灾乡 (镇)的中小学经常费用的补助; (2)其余部分用于每年为各乡服务性的事业项目的补助 (如代培教? Α⒖菇萄谢疃龋┖臀父鱿绶竦那醒?(包括职业技术中学)的事业经费补助。

教育费附加应严格按上述规定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逐步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的生活待遇。学校实行分级管理后,对中小学民办教师逐步实行工资制。工资多少由乡教育委员会决定。各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要逐步提高公、民办教师和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允许富裕地区解决得更好一些。
免征教育费附加的乡,民办教师的报酬,除国家补助部分外,由乡统筹补足,生活待遇也应逐步提高。
四、征收教育费附加,由乡 (镇)人民政府每年根据本地经济情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和发展教育事业的需要,依据本试行办法,提出具体征收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平衡,由乡 (镇)人民代表大使讨论通过后执行。在乡 (镇)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全乡 (镇)国家
预算包干的教育事业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学杂费收入和其它资金,在管理上要严肃财经纪律,实行专款专用,开支要明确职责,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挪用甚至侵吞教育经费的要严加处理。教育委员会每年要向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教育事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县教育、财政部门? 闹傅加爰喽健>咛灏旆ㄓ上刂贫āR越改昱┐褰逃式鸬耐蹲史较蚝托б妫险娼幸淮渭觳椋慕芾戆旆ǎ嬲龅焦芎糜煤米式穑纳瓢煅跫? 五、本试行办法原则上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少数基础教育条件较差的乡,经县批准,可以推迟一年执行。经批准暂不执行本办法的乡,继续按川府发(1983)206号文件要求筹集教育经费。





198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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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惩治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已废止)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大连市惩治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6月26日大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7月22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92年4月25日大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正 1992年5月27日辽宁
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取缔和惩治卖淫嫖娼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居住、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员,及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妇女以营利或收取财物为目的,与男性发生性关系,是卖淫行为。
男性以给付财物为手段,与卖淫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嫖娼行为。
卖淫嫖娼活动,包括:卖淫、嫖娼,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第四条 组织、强迫妇女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构成犯罪的,以及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
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强奸罪论处。
第五条 卖淫、嫖娼,以及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一)成年人向不满十八岁的人卖淫或嫖娼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不满十八岁的人卖淫或嫖娼的;
(三)以职业之便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
(四)性病患者卖淫或嫖娼的。
第六条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旅店、饭店、招待所等单位以及舞厅、酒吧等场所,不论其属于何种经营性质,因不履行管理职责,发生卖淫嫖娼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对该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顿或停业整顿,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对该单位责令限期整顿或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对拒交或迟交罚款的单位,从该单位收到罚款决定书第六日起,每日按原罚款额的百分之五增收罚款。
上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纵容包庇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提供车、船作为卖淫、嫖娼场所,或故意以车、船接送卖淫、嫖娼人员的,按本规定第四条或第五条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由公安机关吊销驾驶执照。
第八条 参与卖淫嫖娼活动所得的一切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
第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除按本规定处罚外,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对不够劳动教养的卖淫、嫖娼人员,执行治安管理处罚后,可实行收容教育。收容教育是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的行政强制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行收容教育:
(一)患性病的;
(二)多次卖淫、嫖娼的;
(三)虽非多次卖淫、嫖娼,但情节较重的。
第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不予收容教育:
(一)不满十六岁的人卖淫或嫖娼,且情节轻微、未患性病的;
(二)初次卖淫或嫖娼,且情节轻微、未患性病的;
(三)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卖淫妇女。
对上述人员执行治安管理处罚后,通知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或监护人领回严加管教,其中不满十六岁的人可送工读学校进行教育。
第十二条 对需收容教育的人员,由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收容教育决定,下达《收容教育决定书》,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将案卷材料及被收容教育人员一并移送收容教育场所。
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解除收容教育时,由收容教育场所发给《解除收容教育通知书》。
第十三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对收容教育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大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大连市公安局接到申请书后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被收容教育人员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内,向下达《收容教育决定书》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
被收容教育人员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提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原收容教育决定继续执行。
被决定收容教育的人员或其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请复议和诉讼期间,原收容教育决定暂缓执行。原收容教育决定被撤销或开始执行时,退还保证金。
第十四条 对下列人员依照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曾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罚或教育过,继续卖淫、嫖娼的;
(二)虽未被公安机关处罚或教育过,但是在较长时间内卖淫、嫖娼,恶习较深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治安处罚又不足以教育本人的。
对实行劳动教养的人员,可由公安机关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对卖淫、嫖娼人员,一律由公安机关送到大连市卫生局指定的医疗机构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检查的性病种类由大连市卫生局确定。检查费、治疗费由本人或监护人负担。
第十六条 外国人和其他入境人员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依本规定第四条或第五条处罚。患有性病的,处罚执行完毕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离境。
第十七条 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查处卖淫嫖娼活动的,或对检举人、证人、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权检举、揭发卖淫嫖娼活动。公安机关对检举、揭发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当事人,需提起行政诉讼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除关于诉讼的规定由司法机关实施外,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5月27日

关于做好2013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关于做好2013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企[201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精神,加快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财政部、商务部决定继续安排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对2013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相关业务予以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资金支持的领域和重点

  根据《2013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指南》(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管理指南》)的适用范围,2013年发展资金支持的领域和重点如下:

  (一)支持示范城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

  (三)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企业的人才培训。

  (四)支持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培训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人才。

  二、申请资金支持的企业和培训机构、示范城市需具备的条件

  (一)服务外包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且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中规定的报表;

  2.近两年未因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受到处理处罚;

  3.已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提供服务外包业务合同,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2012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50%以上;

  (2)企业2012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35%以上。

  4.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学(含大专,下同)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70%以上。

  (二)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

  2.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3.具有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经验;

  4.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5.所申报的培训项目原则上为非盈利培训;

  6.上年度培训机构无虚报、瞒报等违规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示范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述条件制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并报商务部备案,对培训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和指导,对符合规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备案。

  (三)示范城市应为经国家批准的21个示范城市,申请2013年度资金支持前,已制定并公布了示范城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三、支持的标准和支持方式

  对2012年7月1日~2013年3月31日期间的服务外包业务予以支持:

  (一)给予示范城市500万元的定额支持,专项用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培训服务平台所需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建立服务外包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际市场品牌推广、开展产业研究等。

  (二)对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的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1)、业务持续性管理标准(BS25999)等相关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3个认证项目,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学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下同)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定向用于上述人员的培训)。对被录用人员提前解除合同,并在原合同规定的1年期内,与其他服务外包企业或原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不再予以资金支持。

  (四)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学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

  四、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发展资金的申请、拨付和跟踪问效,严格执行《管理指南》的有关规定。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核、汇总相关申请材料,于2013年6月10日前上报到商务部、财政部,逾期不予受理。

  各地区(单位)在工作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企业司)、商务部(财务司、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反映。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2013年4月9日


附件下载:

附件:2013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指南.doc
http://qys.mof.gov.cn/zhengwuxinxi/gongzuotongzhi/201304/P02013041953331886949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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