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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与内地经济联合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1:17:43  浏览:96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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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与内地经济联合的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厦门经济特区与内地经济联合的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7月14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85年2月24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特区与我国内地的经济技术合作,促进国民经济的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可以到特区投资兴办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公用事业、建筑业、饮食服务业、科技文化教育事业和其它企事业。
鼓励上述企事业投资厦门市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
第三条 特区与内地的经济联合(简称内联)方式:
(一)内地、特区、外资三方面的联合;
(二)内地、特区两方面的联合;
(三)内地一方独资经营或其他方式。
前款(一)、(二)两项经营方式,可以是股权式的合资或契约式的合作。
第四条 内地来特区投资兴办企事业,必须交验法人证件和县以上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与特区有关单位洽谈,签订合同,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向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 在特区兴办的内联企事业,应服从特区总体规划和统一管理,遵守特区法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内联企事业有外资成分的,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十五;无外资成分的开发性行业,经厦门市税务局批准,从核定获利年度起,分别给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一至三年。
第七条 内联企业产品以外销为主。
第八条 内联企事业应向设在特区的银行开户。内地一方分得的净利润可以自由汇回内地;也可以从特区或国际市场购买设备和物资,按海关规定完税后,运往内地。
第九条 无外资成分的内联企事业所得外汇利润,内地一方的分成数可以适当提高,具体办法由合作各方商定。
第十条 内联企事业中内地一方派驻特区的人员,其人数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核定,并申报临时户口。
第十一条 内联企事业合作期在五年以上,开业满一年,经济效益良好的,其内地一方选派的非轮换管理干部、技术人员的户口,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迁入特区,随迁家属可适当照顾。
第十二条 内联企事业合作期满或中途歇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资产可以自由变卖,资金可以汇回,人员由派出一方负责安置。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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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质量的若干意见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提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质量的若干意见

(2005年1月18日鹤岗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常委会的议事质量,使常委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第二条 常委会在议事中,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法律监督权、工作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

第三条 常委会在议事中,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1、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证和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顺利进行。

2、常委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也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常委会会议必须有过半的组成人员出席才能举行。

3、市政府和“两院”提请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

4、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议事、集体行使职权。

5、常委会要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四条 常委会在议事时,应遵循下列程序:

1、对“政府和两院”所作的工作报告给予充分的评价。

2、提出对某一项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由工作人员当场对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并请组成人员签字。来不及整理的,各专门委员会可根据各自调查或检查情况提前提出意见。

3、对会议进行总结。由各专门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提供情况,由主管主任把关,要以精练文字,对市政府和“两院”工作报告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最后由常委会会议主持人进行会议总结。

4、对于一些重要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会议来不及整理的,会后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提供情况形成意见稿,由主管主任把关,主任会议确定形成审议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转交市政府和“两院”。市政府和“两院”要在下一次常委会例会提出整改意见,由主任会议进行审议,确定是否再提交常委会进行审议。

5、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办事部门要对市政府和“两院”办理审议意见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跟踪问效。市政府和“两院”要以书面形式将审议意见办理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常委会对审议意见办理结果未能通过的,市政府和“两院”要继续办理,重新反馈。

第五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在听取市政府和“两院”人事任免报告时,应分别由市长(市长不能参加,可委托副市长代为提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到会作提请报告。在听取市政府和“两院”的有关工作报告时,应分别由分管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第六条 常委会在举行会议时,市政府相关的各委、办、局要至始至终全过程参加会议。列席人员不准请假。

第七条 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要按照主任会议确定的议题,督促市政府和“两院”提前五天把会议材料交到市人大办公室(有关人事任免提请报告在15天之前),否则不列入议题,办公室要提前七天通知开会,提前三天将会议材料发至组成人员手中。

第八条 在常委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根据常委会议安排的议程内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掌握社情民意,了解实际情况,做好审议准备。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的规定,认真进行审议,积极发言,在每次常委会审议的议题中,每项议题至少要有一至两名组成人员有准备,有针对性的进行重点发言,其他组成人员也要积极发言,切实提高审议质量。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由常委会会议决定。由受质询对象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对象书面答复,答复时间不得迟于下一次常委会会议。

第十条 本意见自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90年国家决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90年国家决算的决议

(1991年6月29日通过)

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1990年国家决算”的决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了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1990年国家决算的报告》,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0年国家决算,批准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所作的《关于1990年国家决算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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