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09:15  浏览:92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已废止)

建设部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履行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行业标准的计划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两个以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行业标准,其主编部门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或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其计划由被确定的主编部门下达。
第六条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避免重复。
第七条 制订、修订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可以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第八条 行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
第九条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和发布。
其中,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订的行业标准,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发布,并由其主编部门负责编号。
第十条 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第十一条 行业标准实施后,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一般五年复审一次,复审结果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的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批准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一)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XX ****--**
---- -------- ----
| | |
----------|----|--强制性行为标准的代号
| |
------|------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
----------------发布标准的年号
(二)推荐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XX/T ****--**
-------- -------- ----
| | |
----------|----|--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
| |
------|--------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
------------------发布标准的年号
第十三条 行业标准发布后,应当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行业标准由标准的批准部门负责组织出版,并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规定。
第十五条 行业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行业标准,应当纳入各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并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制定本行业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工程建设专业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军品生产线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军品生产线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为加强军品生产线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以下简称军品技改项目)的保密工作,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军品生产线技术改造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行领导关于军品技改项目的评审在小范围内进行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由国家计委推荐给我行评审并明确列入军品技改专项计划内的军品技改大中型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军品技改项目由综合计划局指派专人统一归口管理,并负责下达评审计划(通知)。由机电轻纺评审局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军品技改项目的评审按行内现行方法执行,项目产品的市场供需状况及价格依据总参装备部出具的证明材料,重点评审项目的经济效益及还贷能力。
第四条 机电轻纺评审局完成项目的评审后,送交有关地区信贷局会签(指定专人负责)。会签后,由机电轻纺评审局将评审报告一式十五份送交贷委会办公室指定的专人签收。
小型军品技改项目按现行小型项目审批程序执行。
第五条 贷委会办公室收到评审报告后,专题向贷委会主任委员报告,由贷委会主任委员安排确定项目审议时间。
第六条 项目的审议在小范围内进行。组成人员为行领导、总工程师、行顾问、专职委员及机电轻纺评审局、综合计划局和相关地区信贷局局长(或主管副局长)。贷委会办公室、综合计划局及机电轻纺评审局的指定人员参加。
第七条 军品技改项目的审议结论不印发会议纪要。审议通过的项目由综合计划局根据审议结论起草项目资金配置意见,经行领导签发后送国家计委;审议未通过的项目亦由综合计划局根据审议结论以局发文形式函复国家计委投资司;审议后需进一步做工作的项目由机电轻纺评审局根
据审议意见进一步做工作。
第八条 审议会结束后由贷委会办公室收回分发的评审报告。收回的评审报告交综合计划局负责项目管理的人员存档三份外,其余十二份交回机电轻纺评审局处理。
第九条 凡参加评审、审议、项目管理及其他涉密人员均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项目情况及审议结论。军品技改项目评审有关材料,均按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并按机要文件保管。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1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告人在第二审期间脱逃案件可否中止审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告人在第二审期间脱逃案件可否中止审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6月5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在第二审审理期间的刑事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打伤同室在押人犯和管教干部后脱逃,审判期限届满前仍未将其捕获归案,第二审人民法院可否裁定同时宣告中止审理和撤销原判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刑事上诉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脱逃,审判期限届满时尚未归案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宜宣告中止审理,但可以宣告延期审理,在将上诉人追捕归案后继续依法审理。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