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部第三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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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第三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经贸部二OO一年第32号令--第三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认真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承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现行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第三批废止部门规章7件(目录见附件)。
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外经贸部第三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
部长:石广生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外经贸部第三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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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部门规章名称 │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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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实施细则》的│外经贸部 │ 1996┃
┃ │通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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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1999年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外经贸部 │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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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输美纺织品启用新出口许可证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经贸部 │ 1991┃
┃ │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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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关于先行向外派日本、韩国、新加坡三国的劳务人员│外经贸部、外│ 1994┃
┃ │进行培训的通知 │交部、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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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关于向独联体国家、蒙古及欧洲各国派遣劳务人员实│外经贸部、外│ 1995┃
┃ │行培训的通知 │交部、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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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关于在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中进一步贯彻统一对│外经贸部、国│ 1985┃
┃ │外原则的通知 │家工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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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关于成立塞班中国经济发展协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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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产权归属问题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产权归属问题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前一时期,一些国家企、事业单位和行政部门用国有资产开办各种类型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在工商注册时登记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现对这类企业和经营单位的产权归属及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完全用国有资产开办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由国家投资及投资的经营收益所形成的资产属国家所有。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投资及投资的经营收益主要是指:
(一)中央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各种物质投资、货币投资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
(二)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归还专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
(三)依据国家规定在交纳所得税前用于归还专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利润;
(四)通过成本费用列支和从留利中、销售收入中提取、建立的各种专项基金,但不包括在国家规定比例内提取用于职工个人福利和奖励等支出的消费性基金;
(五)按国家规定减免税后明确应作为国家扶持基金实行专项管理的资金;
(六)其他按法律、法规应属国家所有的资金。
三、对上述国家投资及投资经营收益形成的资产,投资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一)明确作为国家投资并收取投资的经营收益,纳入投资部门、单位的财务预决算管理;
(二)将投资及累计形成的收益一并作为国家借款,借给企业和经营单位有偿使用,并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结合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实际经济效益收取资产占用费。资产占用费归国家所有,由借出的部门和单位收缴,纳入财务预决算管理。
四、用国有资产支持创办集体企业和经营单位,应明确这部分资产产权仍归国有,并实行有偿占用;用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合资办企业和经营单位,应按合资办法收取应得的经营收益。
五、各地区和各部门要对用国有资产开办登记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清查,对一切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都应明确其产权归属,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轨道。今后凡完全用国有资产开办的企业和经营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不得变为集体所有制性质。
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实施办法,并报我局备案。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望及时告诉我局。
1991年2月20日
关于颁发《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颁发《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通知
(1988年5月14日 卫生部(88)卫防字第47号发布)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现将《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你厅(局)所属各卫生检疫所认真执行,并把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报送我部。
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的规定,为保证人体健康,对进口的废旧物品实施卫生管理。
第二条 本规定实施卫生检疫管理的废旧物品为附件所列物品。
第三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必须对进口的废旧物品实施卫生检查或者卫生处理。
第四条 国家不允许进口的废旧物品禁止入境。对这类废旧物品,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与有关部门应就地销毁或令其立即离境。
第五条 进口废旧物品的货主、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下列事项:
(一)废旧物品的名称、数量;
:
(二)废旧物品的来源地、经途港;
(三)废旧物品的用途;
(四)废旧物品的接收单位和地址;
(五)入境前是否实施过卫生处理;
(六)预定入境的口岸、日期和时间;
(七)申报人签字。
第六条 进口废旧物品必须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检查或者卫生处理,取得卫生证书后方准入境。
第七条 入境前已实施卫生处理的进口废旧物品,货主、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交验卫生处理证件,经检查认为满意,予以签发卫生证书后方准入境。否则,重新实施卫生处理。
第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逃避卫生检查、隐瞒真实情况造成传染病发生和传播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处理。
第九条 进口废旧物品实施卫生处理,根据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实施卫生检疫管理的废旧物品种类和名称
实施卫生检疫管理的废旧物品种类和名称
一、废纸、旧轮胎、废旧交通工具、旧电器、废塑料、动物皮、毛、骨、人头发、废棉、废五金、布絮、皮絮、废木料。
二、旧家俱、旧玩具、旧茶餐具、旧地毯、旧床上用品。
三、粪便、垃圾。
四、禁止进口的废旧物品
废旧服装、旧麻包。
五、卫生部规定的其它种类和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