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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02:24  浏览:82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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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柳政办〔2011〕1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企事业单位:

  《柳州市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柳州市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12 号)、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桂安委〔2011〕20 号)以及《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柳政发〔2008〕5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的挂牌督办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对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配合上级对较大以上事故进行督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一般事故挂牌督办事项。市级有关部门承办涉及职责范围内一般事故查处督办事项。

第四条 对下列情形实行挂牌督办:

(一)一般事故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5日内未组成事故调查组履行事故调查工作职责的;

(二)事故调查组未按有关规定时限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

(三)负责事故调查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

(四)有关部门未按人民政府批复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的;

(五)事故调查结论失实或者存在其他错误的;

(六)市安委会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其他事故。

第五条 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安委办提出挂牌督办建议,经市安委会同意后,以市安委会名义向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第六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二)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三)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

(四)依法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五)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在一般事故查处督办期间,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应当加强与市安委办的沟通,及时汇报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市安委办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九条 一般事故督办事项办理完成后,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就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向市安委办作出书面报告,同时申请解除挂牌。

第十条 对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报送的一般事故查处结果,市安委会认定达到要求的,下达《解除挂牌通知书》;不达到要求的,向其告知,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应当按要求完成。

第十一条 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查处督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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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销往外埠的“广州理光”复印机免办出省“准运证”的通知

物资部 国家工商局


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销往外埠的“广州理光”复印机免办出省“准运证”的通知
物资部、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资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放八种进口机电商品准运证的通知》(〔1989〕物机字256号)精神,现就广州复印机厂生产的销往外埠的“广州理光”复印机产品免办出省“准运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广州复印机厂生产的FT4065型和FT4490型复印机,是用部分进口散件和部分国产零部件组装的,并在机身外壳及外包装箱上分别印有“广州理光”字样的永久性标志。上述二种型号的产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免办出省“准运证”。



1992年7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关于建立全面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罗马尼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关于建立全面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罗马尼亚总统扬·伊利埃斯库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04年6月12日-14日对罗马尼亚进行国事访问。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与伊利埃斯库总统就加强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进行了深入、友好的会谈,达成广泛共识。访问取得丰硕成果。

  双方一致认为:自一九四九年十月五日中罗建交以来,两国关系历经五十五年,一直顺利发展,友好合作日益扩大。为将中罗密切关系继续推向前进,双方宣布建立全面友好合作伙伴关系。

   一、关于双边政治关系

   双方一致认为,中罗传统友谊是两国人民共同积累的宝贵财富,也是双边关系深入发展的重要基础。中罗友好符合两国人民的共同意愿和根本利益,有利于促进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双方同意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等原则及其它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基础上,保持各级别、各领域的密切沟通和交流,进一步扩大两国各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发展中罗全面友好合作伙伴关系。

  双方认为,保持两国领导人的经常接触,对于加深相互了解和信任,促进双边关系持续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罗马尼亚总统扬·伊利埃斯库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罗马尼亚总统扬·伊利埃斯库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双方重申尊重对方根据各自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和内外政策。

  中方高度评价罗马尼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取得的成就,对罗马尼亚融入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努力表示理解和支持,赞赏罗马尼亚在维护地区及世界和平与稳定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

  罗方赞赏中国在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各领域取得的成就,强调中国经济的平稳、协调、快速发展对全球经济具有积极影响,并高度评价中国为促进亚洲及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所作的重要贡献。

  罗方重申将继续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罗方不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和进行任何具有官方性质的往来,不支持台湾加入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加入的国际组织,反对“台湾独立”。

   二、关于经贸合作

  双方强调,经贸合作是两国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拓展经贸合作有助于双边关系的健康、稳步发展。双方对近年来两国经贸合作发展的良好势头表示满意,一致认为,大型合作项目是推进双边经贸关系发展的重要渠道,表示将为此共同努力。

  双方愿充分发挥两国政府职能部门以及中罗经贸混委会的宏观指导作用,为两国企业间开展互利合作创造有利条件。

  双方表示,两国政府鼓励各自企业在对方国家进行投资或开展合作,尤其鼓励双方企业在诸如信息及通信技术、基础设施、农业、环保等优势互补的领域彼此借鉴,取长补短。中方欢迎罗企业参与中国西部开发、振兴中国东北等老工业基地以及二OO八年北京奥运会、二O一O年上海世博会的场馆建设。罗方欢迎中国企业参与罗基础设施、高科技等领域相关项目建设。

   三、关于其它领域的合作

  双方将进一步开展文化、科技、环保、旅游、司法等领域的相互交流与合作,认真落实两国签署的各项合作协议。

  双方认为,文化艺术的交流是加强两国人民相互了解、增进友谊的桥梁和纽带。双方愿在保持两国政府间文化合作的同时,鼓励和支持开展民间文化交流。

  年轻一代和非政府组织交往对发展两国传统友好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双方愿意促进和支持民间及非政府组织间加强交往,以开辟新的合作领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相互支持。

  双方将进一步深化两国科技合作,通过科技考察和研发项目,相互学习与交流经验和技术,促进两国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

  双方意识到环境问题对维系国计民生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愿意在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方面开展合作。

  中方同意将罗马尼亚列为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对罗方在北京开设旅游办事处表示欢迎。

  双方将加强司法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支持和鼓励两国政府司法部门、议会司法专门委员会间的合作。

  双方将加强卫生和医学领域的交流,尤其重视医药和医疗器械生产方面的合作。

   四、关于国际领域的合作

   双方重申,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双方认为,联合国是由主权国家组成的世界上最具广泛代表性、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妥善有效地应对全球和地区威胁方面负有核心责任。鉴此,应加强联合国安理会的作用和权威,提高联合国妥善应对当代世界问题的能力。双方决心加强其在联合国范围内的合作,及时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加强沟通与磋商。

   双方认为,恐怖主义是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的严重威胁。双方一致谴责和反对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主张各国应履行根据国际法承担的义务,加强国际合作,坚决打击和制止恐怖主义活动。双方愿就打击恐怖主义、有组织犯罪、非法移民、非法贩卖毒品和武器加强磋商与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罗马尼亚总统

       胡锦涛           扬·伊利埃斯库

       (签字)            (签字)  

  

                    二OO四年六月十三日于布加勒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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