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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1:51  浏览:99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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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2]31号


  为切实推进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部组织制定了《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点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部。

  联系人及电话:王斌 010-66558282。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3号)关于建设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的要求,部于2011年部署了全国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工作,印发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钻孔基本信息清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31号),基本查清了钻孔的名称、保管单位、钻孔类型、坐标等基本信息。在全国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工作成果的基础上,部决定开展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两个省的试点工作,确定重要地质钻孔筛选标准;明确不同类型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的建库标准和建库内容;选择一定数量的重要地质钻孔资料进行建库试点;开发地质钻孔数据采集软件;研究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信息共享与服务机制;通过试点工作取得的经验,形成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工作方案和工作指南,为部署全国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工作提供依据。

  二、工作内容

  (一)通过浙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开展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研究拟定重要地质钻孔筛选标准。

  (二)研究拟定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质等不同类型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的建库标准和建库内容。

  (三)在试点省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不同类型地勘单位中,选择不同钻孔类型,且每类钻孔中选择不少于50口井的钻孔资料进行扫描数字化和采集钻孔属性信息工作。

  (四)开展重要地质钻孔图件扫描建库和属性建库试验,提出上述两类库建设的需求分析。

  (五)开发地质钻孔数据采集软件。

  (六)研究拟定新汇交地质钻孔电子数据格式要求。

  (七)研究重要地质钻孔图件扫描数据库和属性数据库建设,及其对软硬件条件的要求。

  (八)研究不同钻孔类型,每米钻孔资料信息建成图件扫描数据库和属性数据库所需的时间和资金。

  (九)研究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信息共享与服务机制;探索地质钻孔资料保管单位主动开展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工作,并对外提供服务的激励机制。

  (十)研究不同类型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服务检索、查询数据项。

  (十一)研究重要地质钻孔图件扫描数据库和属性数据库建设工作方法、步骤,并形成工作方案、工作指南及相关技术要求。

  三、组织分工

  (一)中国地质调查局的任务。

  1.协助部组织指导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

  2.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以下简称“实物中心”)负责按部要求,对浙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的试点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提出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总体技术方案。实物中心在浙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提交的相关工作成果基础上,负责研究拟定使用于全国的重要地质钻孔筛选标准,以及不同类型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的建库标准和建库内容;开发地质钻孔数据采集软件;提出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信息共享与服务机制建议;研究拟定全国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工作方案、工作指南及相关技术要求;协助部做好质量检查等工作。

  (二)浙江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的任务。

  1.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安排本省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3-5个地质钻孔资料保管单位,开展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质等不同类型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

  2.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安排本省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3-5个地质钻孔资料保管单位,开展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等不同类型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

  3.浙江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各需完成以下工作任务:研究拟定本省重要地质钻孔筛选标准,以及不同类型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的建库标准和建库内容;提交本省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工作指南及相关技术要求;提出激励地质钻孔资料保管单位主动开展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工作,并对外提供服务的政策建议。

  四、时间安排

  (一)2012年7月底前,浙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向部提交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实物中心向部提交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总体技术方案。

  (二)2012年8月,浙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分别提交重要地质钻孔筛选标准,以及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的建库标准和建库内容;实物中心完成地质钻孔数据采集软件的开发、安装、调试、培训和推广应用工作。

  (三)2012年9-12月,浙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使用地质钻孔数据采集软件对重要地质钻孔资料信息进行数据采集和建库,并对地质钻孔数据采集软件和有关标准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

  (四)2013年2月,浙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完成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并分别向部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报告、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及相关工作成果。

  (五)2013年3月底前,实物中心向部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地质钻孔数据采集软件、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全国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工作方案和工作指南(建议稿)等相关工作成果。

  五、预期成果

  (一)实物中心的预期成果。

  1.提交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工作成果。

  2.提交全国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工作方案、工作指南及相关技术要求(建议稿)。

  3.提交地质钻孔数据采集软件。

  (二)浙江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的预期成果。

  1.提交本省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总结报告及相关工作成果。

  2.提交本省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工作指南及相关技术要求。

  3.提交本省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

  实物中心、浙江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提交的以上工作成果资料均需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

  为确保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按时完成,浙江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领导,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落实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所需的配套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按要求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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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南通市市级大型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南通市市级大型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7〕145号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财政局拟订的《南通市市级大型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南通市市级大型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市市级大型活动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大型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委、市政府举(承)办的各类大型活动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 大型活动经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支统管,专户核算。凡以大型活动名义取得的各项收入和发生的各项支出均纳入大型活动专设的财务专用账户,实行统一扎口、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严格预算,规范管理。参与大型活动的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预算,经市政府或临时组建的大型活动领导机构(以下简称领导机构)批准的大型活动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得超支。

  (三)量力而行,勤俭节约。参与大型活动的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挖掘自身资源,从严、从紧编制支出预算,不得虚报;各项开支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贯彻“确保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四条 各类大型活动领导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财务机构,财务机构人员以市财政局为主并抽调与大型活动相关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第五条 大型活动财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编制大型活动经费总收支预算和财务总决算;

  (二)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负责大型活动各项经费的审核、拨付及结算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大型活动必需的设备和器材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六条 参与大型活动各职能部门的财务管理职责为:

  (一)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本部门财务管理,其经费实行一支笔审批。

  (二)负责编制本部门承担的各类大型活动的经费预算和财务决算,并按照市财政局或大型活动财务机构下达的预算指标组织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三)明确专人负责审核经费开支和做好本部门资产管理及政府采购手续的办理工作。

  (四)负责对专项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

  (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各类大型活动的收支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一)收入预算由大型活动财务机构或职能部门根据上级补助数、财政安排数、捐赠和赞助及其它收入数统一编制;

  (二)支出预算由承担大型活动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和领导机构确定的工作职责和要求,按照“从紧、必需”的原则编制,在大型活动举(承)办前两个月报送市财政局或大型活动财务机构;

  (三)市财政局或大型活动财务机构根据财力可能和实际需要,对承担大型活动的相关职能部门编制的收支预算进行审核综合平衡,汇总编制大型活动总收支预算,在大型活动举(承)办前一个月报市政府或领导机构审定。市财政局或大型活动财务机构根据市政府或领导机构批准的预算方案,下达相关职能部门收支预算控制数。

  第八条 大型活动经费预算经市政府或领导机构批准后,一般不予变更。各职能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必须以预算指标为依据,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支出规模。如有特殊原因需调整的,须提出调整报告,经市财政局或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审核并报市政府或领导机构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九条 大型活动收入管理的要求为:

  (一)大型活动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组织各项收入;

  (二)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收入预算,由大型活动财务机构或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不得坐支、截留、挪用、隐匿账外;

  (三)各项收入的取得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按照票据管理要求执行;

  (四)凡以大型活动名义取得的捐赠和赞助物资,要按照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大型活动经费支出分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和专项经费支出。

  (一)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是指为大型活动举办而成立的保障机构的经常性公共性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凭据经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销。

  (二)专项经费支出是指相关职能部门为完成大型活动专项任务安排的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由相关职能部门在市财政局或大型活动财务机构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内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办理经费报支手续,报销票据要符合国家财务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应当单设专户,专项核算大型活动经费;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大型活动也要相应开设专户或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的器材设备等物资购置,依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办理。购置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由各职能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填写《政府采购申请表》并经各职能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或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审核资金来源,办理政府集中采购手续;购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由购置部门和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共同组织采购,需招标采购的按招标采购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和使用大型活动专项经费的职能部门编制财务决算,经市审计局审计后上报市政府或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参与大型活动的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督机制,并接受大型活动财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各项财务收支、财产物资按规定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参与大型活动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财务管理等方面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财产、会计资料和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对使用大型活动日常公用经费购置的资产,由各职能部门负责清理、登记,并填列《资产移交表》,移交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对使用大型活动专项经费购置的专项资产,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如属固定资产的,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第十八条 大型活动结束后两个月内,各职能部门将专项经费财务决算及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移交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将各职能部门的专项经费财务决算和大型活动财务总决算等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移交市档案局。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一、民事诉讼中证人的资格条件
  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证言真实性的程度易受证人主观意识的干扰。因此,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尽量排除证人作证的主观臆断、猜测或者推断,在作证时也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是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要正确理解证人的资格,应当掌握以下几点: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知道案件情况”,能够“辨别事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是取得证人资格的绝对条件。是否作为证人,既不受性别、年龄、民族、出身、成分、文化程度、财产状况、思想觉悟、表现好坏、社会地位等限制,只要符合证人的条件,都可以作为证人。对案件的同一事实,如果有几个人同时知道,那么他们都可以作为证人,而不能互相代替。

  2、生活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待证事项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证人。这是因为这些人由于感觉器官或者精神上的障碍,或者由于年龄关系,对于客观事物分不清是非,不能正确反映,不能正确表达思想,所以,不能提供对查明案件事实有意义的证言,不能作为证人。如果在生理上或者精神上虽然有某种缺陷,但是还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自然可以作为证人。不能因为有些知情人在生理精神上的缺陷或者年幼,就一律取消他们作证的资格,这些人能不能作为证人,关键要看他们对客观事物能不能分清是非,能不能正确表达。根据这一标准,对具体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后,才能够确定其能否作为证人。必要时,可以进行鉴定再作决定。  

3、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案件的当事人由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不能作为证人。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和其他密切关系的人虽然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上述关系的特殊性,一般而言,这些人作为证人所作的证言在证明力上要小于其他的证人证言。  

4、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当事人就无法对其进行质询,不易判断证言的真实性。如果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词、视听资料或者通过视听传输技术采取作证。这里所指的视听资料应当是证人作证的音像资料。所谓“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主要是指以下情形:(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4)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出庭的;(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二、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笔者认为,从司法实践来看,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审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和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如果证人与当事人有亲属、近邻、恩怨等利害关系,他就可能从维护亲情、友谊、报恩或泄愤等思想出发,提供虚假的证言。其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就小,甚至可能会是虚假证言;如果没有利害关系,则证言的真实性就大,可靠程度高。

第二、审查证人的人品。证人是否诚实,对证人证言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如果一个人习惯说假话,那么,此人提供的证言可信度如何,自然不自然的都会在人们心目中打个问号。因此,证人品质如何,应是法官判定证言是否可采信的因素之一。

第三、审查证人作证的场所、环境及其是否受到外界干扰。要查明证人是在什么场所、环境下提供的证言,在宽松的环境下作证,相对于在紧张的环境下作证,真实性较大,否则相反;如果证人受到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受到指使、收买等对外干扰,就可能提供虚假的证言,应当认真审查,特别是注意应当在开庭时进行询问、质证,以便查明其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程度。

北安市人民法院 安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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