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9:58:46  浏览:99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资金概算、结算工作,加强资金管理,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7〕26号),结合我市征地拆迁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资金是指株洲市本级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的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建筑物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调节资金、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三条 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量入为出、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切实保障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合法利益;确保资金安全运行;严格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为了严格控制征地拆迁成本,市国土资源局应在各征地项目开征前,依据调查情况、补偿标准据实编制征地拆迁资金概算。
  第五条 征地拆迁资金概算编制的具体内容:
  (一)土地部分:
  1.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均根据调查结果按文件标准编制。
  2.征地范围内属村民小组及组民出资或合资修建的设施,根据调查结果按政策标准编制。
  3.征地范围内属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所建的设施(如水渠、喷灌、抽水机台、水塘设施),按政策规定的地面设施平摊补偿费包干编制。
  4.迁坟补偿费按山林地5座/亩、水泥坟补偿标准1000元/座编制。
  5.红线范围水塘均按每亩1.6万元造塘补助费(造塘补助费可视同为水塘建设工程费)标准编制。
  (二)拆迁部分:
  1.房屋拆迁补偿、装修补偿、腾地奖、搬家费、过渡费、生产、生活设施包干补偿、购房补助、房屋装修补助依据调查数据按相关文件标准进行编制。
  2.房屋超高一律按增加4%、架空层按砖混结构的面积计提系数进入概算。
  3.购房补助先按自购商品房和安置房安置各占50%的比例补助标准编制概算,再根据项目安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
  4.非住宅房屋按相关文件标准单项编制。
  (三)其他费用
  1.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是指为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需支出的相关经费,按征地拆迁工作量计取,标准为:100亩以下土地按4.5元/m2,房屋按75元/m2;100-500亩土地按3.5元/m2,房屋按60元/m2;500亩以上土地按3元/m2,房屋按55元/m2的标准确定;单宗项目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取。
  2.不可预见费,是指概算中难以预见的与征地拆迁相关的费用,按工作量计取。标准为:100亩以下土地按3.6元/m2,房屋按60元/m2;100-500亩土地按3元/m2,房屋按50元/m2;500亩以上土地按2.5元/m2,房屋按45元/m2的标准确定。
  第六条 征地拆迁资金概算一般由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评审。但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由市财政评审中心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评审。
  第七条 征地拆迁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遵循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项目核算、按进度拨付、多退少补的原则。
  第八条 征地拆迁资金按概算评审金额一次性足额缴入株洲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可根据工程进度确定缴款批次,分批次足额缴纳。
  第九条 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的项目征地拆迁资金概算表和其他征地拆迁资金拨付凭证,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征地拆迁资金拨付到征地拆迁资金专户。
  第十条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收到株洲市财政局拨付的征拆资金后,应及时组织征拆资金支付和发放。属补偿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直接拨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农民个人的,由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区人民政府直接发放到农民个人帐户。
  第十一条 征地工作经费的90%拨付给项目区,用于工作人员办公经费、临时工工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误工补贴、现场工作用餐、交通费等;10%留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用于全市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组织资金概算、评审以及工作协调等。各区可以根据各个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完成情况在工作经费中列支部分奖金(不超过工作经费总额的10%),奖励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征地工作经费可在本区实施的征地项目中跨年度调剂使用。
  第十二条 不可预见费主要用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裁决、信访、强制执行、特殊困难户补助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等相关费用。由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拨付给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不可预见费由各区区长办公会议研究、使用,可在本区实施的征地项目中跨年度调剂使用。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调节资金按《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0〕28号)、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数额按《株洲市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株政发〔2010〕11号文件)标准,由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代收后上交市财政社保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合肥市长江中路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合肥市长江中路综合管理暂行规定》已经9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9月30日起施行。

                                      
市 长 车 俊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

合肥市长江中路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中路的综合管理,维护长江中路的正常秩序、市容环境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长江中路是指东至小东门、西至大西门,沿街道路两侧红线、各交叉路口50米内为界的公共区域。

  第三条 合肥市长江中路管理委员会负责长江中路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 中市区市容委长江中路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长江中路的日常管理工 管理办公室下设的长江中路监察队(以下简称监察队)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委托执法以外的违法行为监察队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就委托事项对监察队进行业务指导和监察。

  第四条 长江中路管理遵循属地统一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位于或进入长江中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长江中路的正常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 长江中路及周边地区的交通组织方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长江中路的交通管理实际需要制订、调整并公布。 对擅自占用车行道、人行道、立交桥和地下人行通道堆物作业、搭棚盖房、摆摊设点、进行集市贸易的,由公安交通部门委托监察队按《合肥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四项处理。

  第七条 位于或者进入长江中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规划管理,保证相关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 对下列行为,由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监察队按照《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逾期不拆除临时建筑。

  第八条 位于或者进入长江中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道路及附属设施。 对下列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监察队按《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一)擅自占用道路桥涵、排水设施、照明设施,接通排水管渠,接用路灯电源的; (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拆除改动城市排水、照明设施,在城市道路排水设施上或城市桥涵保护范围内设置建筑物、构筑物。

  第九条 位于或进入长江中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长江中路正常的经营秩 对无照设摊及兜售倒卖物品、票证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监察队按《合肥市摊群点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位于或者进入长江中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长江中路的市容环境。 对下列行为,由市容管理部门委托监察队,按照《合肥市市容委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层顶和外走廊违法搭建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 (三)临街工程未实行围护、材料乱堆放、施工场地污水外流、工程停工或竣工后未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四)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十一条 在长江中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向长江中路管理办公室申报,由长江中路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按合肥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规定审 本市户外广告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长江中路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长江中路已建项目的灯光设施应当按照市灯饰管理办公室的统一要求予以维护,长江中路管理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长江中路的景观灯光设施应当在规定的夜间照明时间内开放。景观灯光的设置单位、楼宇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保证灯光设施的完好和正常开放。

  第十三条 进入长江中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长江中路的公共环境卫生,保护环境整洁。 长江中路门前“三包”一律实行代包。 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在长江中路随地吐痰、便溺,随地丢弃各种废弃物,随地倾倒垃圾、污水等污物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委托监察队责令行为人清除废弃物,并处以50元罚款。 对下列行为,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委托监察队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一)擅自侵占、拆除、迁移环卫设施的;(二)装卸货物后或运输途中未做到场地整洁;(三)未做好环卫责任区清扫保洁工作;(四)破坏环境卫生的其它行为。

  第十四条 位于或进入长江中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化,保护各类绿化设施。 对下列行为,由园林管理部门委托监察队按照《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一)擅自折损树木;(二)在花坛和草坪上堆放物料或倾倒垃圾、化学物品及液化气残渣的; (三)围圈树木,就树建房或晾晒衣物、悬挂标牌的; (四)损害园林设施及其它破坏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位于或进入长江中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 对下列行为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委托监察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一)违反规定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影响周围环境的;(二)在施工或者商业、娱乐活动中违反规定,产生干扰周围环境的噪声; (三)造成环境污染的其它行为。

  第十六条 长江中路禁止一切占道经营活动。 长江中路禁止随地露宿、流浪乞讨以及其它妨碍长江中路管理秩序和市容景观的行为。 长江中路人行道、天桥、绿化带不再审批设置新的广告招牌设施,已有广告继续清理、整顿。 违反上述规定,监察队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在长江中路从事下列各类活动,应当征得管理办公室的同意:(一)举行展览、咨询、文艺表演、体育等活动;(二)张挂标语、横幅等宣传品; (三)拍摄商业性影视片;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管理办公室批准的其它活 违反前款规定,监察队应当进行劝阻或者予以制止,并可责令当事人清理现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批及其它行政事务应当制定并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管理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在长江中路设置必要的环境卫生、指示标志等公共服务设施,并组织有关人员为行人提供必要的问讯、指南等服务。

  第十九条 监察队的执法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身份证件。 监察队的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对违法执法、滥用权力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0年9月30日起施行。


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专送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大常委会


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专送暂行办法

(2009年12月25日市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搭建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的平台,为党委决策当好参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专送的主要来源:

(一)各级人大代表反映集中的问题和建议;

(二)调查、视察、检查中反映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三)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反映集中的问题和建议。

第三条 每年,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要针对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有计划地开展调研工作,向市委专送重要意见和建议。

专送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必须内容详实,有事实,有分析,建议要有针对性、操作性。

第四条 专送重要意见和建议,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报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提出处理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批后,专送市委书记、市长。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