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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11)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3:43:02  浏览:83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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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11)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巢湖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巢政〔201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月20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巢湖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巢湖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1月19日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月20日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的管理,促进我市拍卖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发〔1992〕48号)、《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4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商建字〔2010〕29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需经拍卖处理的各类公物,必须由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进行公开拍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物拍卖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拍卖活动。

第四条 市商务局是全市拍卖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物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工商局、国土局、房产局、财政局和国资委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管理和指导企事业单位公物拍卖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公物:

(一)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

(二)司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物品;

(三)金融机构依法需要变价处理的信贷抵押、质押物品;

(四)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按有关规定需委托拍卖的动产和不动产;

(五)其他需要变价出售或出让的公物。

第六条 拍卖公物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 拍卖公物的佣金实行单向收取,拍卖人向买受人单向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

第八条 申请市政府指定公物拍卖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拍卖企业依法成立并开展拍卖业务2年以上,工商年检和拍卖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合格;

(二)有3名以上拍卖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有1名以上专职国家注册拍卖师;

(三)注册资金和所有者权益在100万元及以上,拍卖成交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

(四)经营状况良好且有盈利;

(五)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拍卖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经营规范,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记录;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政府指定公物拍卖企业按照“择优指定”的原则,对按“巢湖市政府指定公物拍卖机构考评标准”(考评标准附后)达到90分及以上的申请企业全部予以指定。

第十条 市政府对公物拍卖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有效期为2年,每2年考核一次。

第十一条 其他市级以上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也可以参加我市的公物拍卖活动。

第十二条 指定公物拍卖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受理:拍卖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集中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受理时间为考核年度的元月中旬。

(二)审查和公示: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对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实地审查,对照“巢湖市政府指定公物拍卖机构考评标准”进行逐项审查,对考核分在90分及以上的企业名单在市政府和市商务局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三)指定和公布: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发文确定指定公物拍卖企业,并同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企业名单及有效期。

第十三条 申请公物拍卖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公物拍卖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办公与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复印件;

(四)拍卖企业国家注册拍卖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法定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相关部门年度考核意见表。

第十四条 公物拍卖企业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服从市商务局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三)按规定及时向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十五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如发现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应书面告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报请市政府撤销指定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市商务局要加大对公物拍卖企业的监管力度,对没有获得公物拍卖资格而擅自拍卖公物的拍卖企业要严肃查处;市工商局要加强对公物拍卖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公物拍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市国土、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房产等拍卖市场监督管理;市监察局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处理公物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市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需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予以指定。

附:巢湖市政府指定公物拍卖机构考评标准





巢湖市政府指定公物拍卖机构考评表

企业名称:(盖章)

序号
考核项目
标准分
具体内容
评分标准
自评分
考评情况
得分

1
拥有合法资质
5
拥有合法有效经营证照
企业持有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须合法有效,否则取消申请资格;对于《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相关内容没有进行及时变更的有一项扣2分;对获得中拍协评级的给予加分,其中为AAA级5分、AA级加4分、A级的加3分。
 
 
 

2.1
拥有稳定场所
5
办公场所长期稳定
办公室租赁合同在三年及以上得满分,合同期为二年的得4分,一年的得2分。 
 
 
 

2.2
5
相关规章制度健全
拥有健全的财务、业务、安全等管理制度,拍卖业务档案完整得满分,管理制度缺一项扣2分,拍卖业务档案不完整缺一场扣2分。
 
 
 

3.1
注册资本到位
5
注册资本100万元及以上
注册资金在100万元及以上得满分,低于100万元取消申请资格。
 
 
 

3.2
5
所有者权益在100万元及以上
所有者权益在100万元及以上得满分,低于100万元取消申请资格。
 
 
 

4.1
拥有合适人员
5
拥有专职国家注册拍卖师
拍卖师必须注册在本企业且具体办理拍卖业务得满分,否则取消申请资格。
 
 
 

4.2
5
有3名以上拍卖业从业资格人员
拥有3名及以上专职的专业从业人员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5.1
经营业绩良好
10
持续开展拍卖业务
拍卖成交额均在1000万元及以上者得5分,每增加1000万元得1分,6000万元及以上得10分;拍卖成交总额低于1000万元取消申请资格;对采取违规手段获取标的并经查实的取消申请资格。
 
 
 

5.2
10
有稳定佣金收入
佣金收入在30万元及以上者得5分,每增加5万元加1分,55万元及以上得10分;对被举报并经查实返还佣金的一次扣2分。
 
 
 

5.3
10
依法交纳税金
纳税总额在3万元及以上得5分,每增加1万元得1分,8万元及以上得10分。
 
 
 

5.4
10
企业经济效益良好
利润总额在5万元及以上得5分,每增加1万元得1分,10万元及以上得10分。
 
 
 

6.1
依法守规经营
5
依法拍卖土地等标的
依法拍卖土地等标的得5分;若违规并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
 
 
 

6.2
5
依法拍卖房屋和动产等标的
依法拍卖房屋和动产等标的得5分;若违规并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
 
 
 

6.3
5
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得5分,对获得重信用守合同等称号加分,其中:国家级5分,省级3分,市级2分,县级1分。
 
 
 

6.4
5
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严格执行拍卖进行事先备案登记得5分,缺一次扣1分,伪造或冒用备案登记号一次扣2分。
 
 
 

6.5
5
执行信息报送制度
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得5分;对执行信息报送不到位给予扣分,其中不按时或误报的一次扣1分,缺报一次扣2分。
 
 
 

7
总 分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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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暂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复查评估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发〔2004〕56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暂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复查评估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暂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复查评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和原国家教委《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及《自治区教育督导办法》,在上世纪末占我区总人口67.64%的县(市、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于2003年至2007年,对未实现“普九”的28个县(市)的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同时,切实抓好已验收县(市、区)的“两基”巩固提高和复查工作。为此,在第四次版本的基础上,重新补充完善了本办法(暂行)。
  第一章 评估验收职责和范围
  第一条 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团进行评估验收,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条 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初等义务教育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包括普通初中和职业初中教育。
  第三条 “普九”评估验收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自治区按县级单位验收。为提高“两基”人口覆盖率,各地可以组织以乡镇为单位的“普九”评估验收。
  第二章 评估项目及指标要求
  第四条 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
  1.入学率: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入学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达到100%,农村达到98%以上,牧区达到97%以上;初级中等教育阶段适龄少年毛入学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达到100%,农牧区达到95%以上。纯入学率,县政府所在地83%,农牧区78%以上;小学和初中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达到80%以上,农牧区达到60%以上。
  2.辍学率:初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城市、县政府所在地控制在1%以下,农牧区控制在1.5%以下;初级中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城市、县政府所在地控制在2%以下,农牧区控制在3%以下。
  3.完成率: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城市、县政府所在地达到99%以上,农牧区达到95%以上;17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城市、县政府所在地达到90%以上,农牧区达到80%以上。
  4.文盲率: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城市、县政府所在地控制在1%以下,农牧区控制在2%以下。
  5.各个民族均要达到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全县、市、区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已经验收,并切实做好了巩固提高工作后,方可申报“普九”验收。
  第六条 师资水平的基本要求:
  1.专任教师任职条件达标率,小学达到95%以上,初中达到93%以上;2006年2月底前,在职教师教师资格获得率要达到100%。
  2.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小学达到95%以上,初中达到85%以上。1992年以后补充的小学新任教师和1993年以后补充的初中新任教师,其学历合格率均要达到100%。
  3.中小学校长经岗位培训并取得证书。培训率要达到100%。
  4.中小学教师须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每5年为一管理周期,在每一管理周期内,按规定参加人员的培训率要达到100%。
  5.按自治区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师技术考绩档案。
  第七条 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
  1.小学、初中的设置要符合《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到从实际出发,布局合理,体现就近入学、适当集中的原则,能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要求。
  2.小学、初中的校舍分别达到本方案的标准,危房能及时消除,杜绝中小学生人身安全事故,校内建筑和教室设施均能按学校分类达到评估验收指标要求。3.小学、初中的教学仪器设备、电教器材、图书、劳动技术教育设施和音、体、美器材,分别达到本方案的标准。
  第八条 对教育经费的要求:
  1.财政对教育拨款做到逐年增长,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支出增长幅度。
  2.财政拨付的生均教育事业费逐年增长。
  3.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指导性预算定额: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120元,其中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指导性预算定额20—85元;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160元,其中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指导性预算定额30—90元。财政拨付的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保证学校工作正常运转。
  4.城市教育费附加做到100%征收,并及时拨付教育部门,无冲抵、挪用现象。
  5.税费改革的县(市)要保证不低于税费改革前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按原教育费附加的应征数计算)并力争有所提高。
  6.人民教育基金要100%征收,及时拨付教育部门,无冲抵、挪用现象。
  7.学校收入做到帐目清楚,县财政统管的要及时100%返还学校,无冲抵、挪用现象。
  8.各县要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保证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按时足额拨付。
  第九条 管理与质量1.县领导定点联系学校制度责任落实到人,能解决实际问题。2.教师继续教育和社区教育要有规划、投入、组织,师资素质和业务水平有明显提高。
  3.规章制度健全并落实,积极创建文明单位。
  4.后勤管理做到服务育人,牢固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校园“四化”落实。
  5.切实转变教育观念,要求学校教育以学生的发展为本,教职员工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
  6.重视师德建设,要求教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业务素质,热爱和尊重学生。
  7.思想品德教育要求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格,计划切实可行,实施渠道畅通。
  8.课堂教学要实施素质教育,做到有要求,有检查。
  9.学生全面发展和面向全体学生。要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措施落实,课内外环境宽松和谐,促使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发展,实现共同发展与差异发展相统一。
  10.认真落实国家及自治区颁布的课程计划,开足开齐课程,无违背教学规律现象。
  第三章 评估验收程序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规划的期限,认真组织乡、镇、场(街道办)进行自查自评,并由乡、镇、场(街道办)写出自查自评报告。县、市、区对所辖乡、镇、场(街道办)的自查自评报告及数据材料进行核实验收。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对乡、镇、场和县直有关部门检查的基础上,对本县、市、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进行全面分析,作出确切评价。自查自评结果,经审议,如确认基本达到评估验收标准时,应向地、州、市政府(行署)写出验收申请报告,并将自查自评报告和验收统计表同时报地、州、市政府(行署)。
  第十二条 地、州、市接到县、市、区自查自评报告后,须对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并由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实地调查验证。认定基本合格后,由地、州、市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写出申请验收报告。地、州、市的申请验收报告和县、市、区的自查自评报告(民、汉两种文字)一式10份,其中报自治区人民政府5份,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5份。申请上半年验收的县、市、区,应于上年11月底前申报;申请下半年验收的县、市、区,应于当年4月底以前申报。
  第十三条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验收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派人到申请验收的县、市、区进行检查,认定可以验收后,将进行验收的意见和组团方案一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验收团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由人大、政协及自治区教育、计划、财政、人事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验收前须对参加验收的人员进行一段时间的培训,以明确标准、掌握方法。
  第十五条 要明确各级政府实施“普九”的责任,一级抓一级,精心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验收程序,逐级进行评估验收。村级小学“普九”自查自评、边查边改工作,由乡政府负责逐村逐校验收,经县政府逐村认定后,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政府颁发村级“普九”合格证书;乡、镇、场的自查自评边查边改工作,由县政府负责逐乡验收,经地、州、市逐乡认定后,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地、州、市颁发乡级“普九”合格证书;在此基础上,如全县达到“普九”的指标,县政府向地、州、市提出复评申请报告,地、州、市再次对全县的“普九”情况进行核实认定,如符合规定要求,县政府和地、州、市政府(行署)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县、市、区的“普九”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形成验收材料。“普九”指标符合规定要求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普九”合格县称号并颁发奖牌。自治区“普九”验收材料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报教育部备案。“普九”验收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以上程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复查评估意见

  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扫除文盲条例》以及国家教育部《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办法》,为了检查扫盲工作的巩固提高和整改措施落实的情况,特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在对县、市、区进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时,要对扫盲工作进行复查。
  二、复查的对象为县、市、区和其它实施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县级区划单位(含中央、自治区、地区驻县单位)的青壮年脱盲人员。
  三、复查的指标要求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市、区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评估验收指标体系》执行,重点检查青壮年的脱盲情况及高标准扫盲的巩固提高情况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复查方法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核对数据、考试、个别访谈、实地考查等方式进行。
  五、扫盲工作经复查合格的县、市、区,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达到要求的同时,发给“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合格县(市、区)”奖牌。
  地、州、市应对复查合格的县(市、区),县(市、区)对复查合格的乡(镇、场),乡(镇、场)对复查合格的行政村进行表彰奖励。
  六、复查合格的县(市、区)要不断巩固扫盲成果,继续扫除剩余文盲,积极开展“无盲村、无盲乡”竞赛活动。凡验收后连续两年非文盲率和脱盲人员的巩固率下降或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其“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的荣誉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7号)提出的要求和任务,经2011年5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我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

  1、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实施力度,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2、充分认识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市贯彻实施国务院《纲要》六年多来,依法行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法治政府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当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任务更加紧迫和艰巨,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不公平和差距扩大,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一些领域社会矛盾有所增加,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一些领域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准确把握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3、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4、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5、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前学法、法制讲座制度,组织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每年至少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定期组织所有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参加的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个人年度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6、规范行政决策程序。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各级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策前,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和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决策事项,必须进行听证。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决策出台前应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严禁领导干部个人随意决策。

  7、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事先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通过舆情反映、问卷调查、重点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收集相关情况信息、意见建议。全面论证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潜在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综合判断,提出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风险等级,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并提前制定应对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确保决策出台后能够平稳顺利实施。凡是风险不可控的,不得列入决策议程。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四、进一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8、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定期清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衔接落实工作。进一步精简、调整和下放审批事项,并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新增行政审批事项备案制度。今后,因法律法规规章出台而新增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机关应将许可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审批程序等报本级审改办和法制办备案。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全面落实“两集中、两到位”行政审批模式。建立完善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制度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项目审批代办制度。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建立“一站式”综合服务体系,逐步实现政务大厅之外无审批。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查询,提供优质快捷的审批服务。

  9、转变政府职能。科学划分和界定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职能与权限,理顺上下级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避免职能重叠,防止职能缺失。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组织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尽量减少政府对企业和市场的微观干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强化基层政府统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特别是强化其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等社会管理领域和在社会保障、就业、劳动关系协调、社区服务、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领域的职能。

  10、推进政府管理创新。推进政府管理服务化,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切实提高政府办事效率,方便人民群众。创新社会管理,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政府公共服务、居民互助服务、市场提供服务相衔接的社区服务体系。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加快培育市场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研究制定加快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发展的制度,使其有能力承接部分公共服务职能。

  11、健全行政管理制度。完善行政绩效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价机制,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衡量绩效管理的重要标尺。建立行政成本控制制度,加强行政机构人员和编制管理,大力压缩一般性行政开支。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处置、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行为。

  12、加强行政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加强对决策落实的督查督办。建立决策反馈纠偏机制,定期组织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调查评估,确保信息的公正、中立、客观。对收集的各方面信息,要进行系统梳理、综合分析,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加强和改进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13、加强重点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按照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社会活力和竞争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权力运行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重点加强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资源与环境、规范政府行为等重点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能够有效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科学合理的安排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市政府各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项目,未在年初按规定要求申报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的,原则上不得列入本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14、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机制。完善公众参与立法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制度和机制。拓宽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途径,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让公众有序参加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体现。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起草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在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协调作用。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中有分歧的意见,政府法制机构要从推进改革发展大局、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进行分析、研究,找准矛盾焦点,提出合理解决方案。对涉及重大意见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政府法制机构要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开展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组织对重要规范性文件施行情况后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修订意见。

  15、强化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严格按照《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所设定事项不得超出制定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规范性文件,要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办理。

  16、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长效机制,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未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7、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重点要依法加强财税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不准违规操作;依法加强财政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完善资金绩效评估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法加强政府性债务和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完善政府债务偿还机制,积极防范债务风险;依法加强民生工程和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管理,坚决防止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依法加强行政机关经费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事,防止铺张浪费;依法加强土地管理,不准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依法依规管好地、用好地、造好地;依法加强征地拆迁管理,保护群众利益;依法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完善企业经营报表制度,引导企业依法依规经营;依法加强项目审批管理,坚决不搞高能耗、高污染项目;依法加强统计数据管理,严肃统计纪律,确保统计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依法加强招商引资管理,防止相互拆台、无序竞争,切实提高招商引资的成效。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

  18、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扩大实施范围,延伸实施领域。推行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明确不同层级执法权限,避免多头执法、多层执法。有多项行政处罚权和多支行政执法队伍的部门要整合执法资源,推进综合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逐步建立行政执法部门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机制。完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问题。

  19、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防止行政执法权被滥用。细化行政执法流程,完善行政执法告知、说明理由、回避、调查取证、听证、集体决定等制度。健全行政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对违法行为,凡通过教育能够达到执法目的的,要慎用或者不用强制和处罚手段,转变单纯依靠处罚进行管理的做法。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政府法制机构要在行政执法机关中推行说理性行政执法文书,并且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比工作。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执法人员奖惩、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实行行政执法案件目录备案制度。全市各行政执法单位的所有行政执法目录,每半年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认真落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和重大行政处罚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作出机关应当在15日内将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决定文书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重大行政处罚的标准按照《景德镇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实施办法》(市政府第22号令)执行。

  七、进一步提高行政运行效能,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20、加大政务公开的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信息公开。政府全部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管理,所有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的预算和执行情况,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情况都要公开透明。政府信息公开要及时、准确、具体。推进公开渠道向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延伸,提升基层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服务水平。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依法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21、推进办事公开。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加强各类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在完善服务功能、规范“窗口”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强化监督管理上下功夫。对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要尽可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加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将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归并集中,形成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要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22、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建立电子政务统一网络平台,逐步实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全覆盖、所有行政权力全覆盖、网上行政监察全覆盖,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方便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办事。加强电子政务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促进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23、完善政务公开的监督措施。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把实行政务公开工作列入目标管理内容,定期组织对门户网站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进一步建立健全调解机制,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4、建立矛盾纠纷调解联动机制。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新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研究制定行政争议调解办法,将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关系的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纳入行政调解的范围,主动进行调解。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25、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缩短受理时间,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对群体性行政复议案件,要依法积极受理,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途径解决行政争议。加强对行政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对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整合行政复议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继续落实和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做好行政争议信访件的转办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始阶段和行政程序中。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建立健全适应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

  26、规范行政机关应诉行为。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指派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建立行政败诉案件分析制度,严格过错责任追究。

  九、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完善监督工作机制

  27、自觉接受监督。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认真对待网络监督,增强运用网络手段访民意、查民情的意识和能力。

  28、严格行政问责。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审计部门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监察部门着力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做好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推行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建立健全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机制,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加大对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据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29、加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凡是符合法定主体资格条件的行政执法主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向社会公告,并发放《江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发放罚没票据。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并取得《江西省行政执法证》(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方可上岗执法。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加大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力度,认真办理行政执法投诉事项,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并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通过检查、暗访等途径,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对于行政机关错误的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理(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政府法制机构可以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暂停、取消该具体行政行为承办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有关程序予以撤销或者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

  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全面落实

  30、认真落实依法行政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强化行政首长作为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行政首长对本地、本部门的依法行政负总责。各级行政首长要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31、健全推进依法行政体制机制。要建立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单位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政府常务会议要经常听取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本地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要认真研究设定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干部任免和奖惩挂钩。

  32、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市县政府及其所属单位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市县政府要保证政府法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经费与开展政府文件审查、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宣传和培训等工作任务相适应,市县财政每年应安排依法行政专项工作经费,且不少于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市县政府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应有专门的科(股)室负责依法行政的指导工作,行政执法任务少,暂无条件成立专门科(股)室的,要有一名专职的法制员。要进一步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当好政府或者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

  本具体实施意见下发后,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确定年度工作重点,狠抓落实,扎扎实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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