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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9:54:46  浏览:95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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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贵阳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5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 孙国强
二00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贵阳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是指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装修、建筑面积等因素,对被拆迁房屋连同该房屋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的评定估算(不包括对被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评估)。

  第三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价格不包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价款。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小河区、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清镇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价格、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协助做好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独立、客观、公正、公平、合法原则;

  (二)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三)替代原则;

  (四)评估时点原则。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前,为制定拆迁补偿方案和确定拆迁安置资金监管总额,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出拆迁范围内的各类房屋的平均价格。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房屋拆迁当事人就拆迁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价格不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协商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评估,委托评估机构事宜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推荐评估机构,由双方委托进行评估。

  第八条 房屋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报告后5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评,原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5日内出具书面复评报告。

  第九条 房屋拆迁当事人对复评结果有异议或不能通过共同委托评估的要求达成补偿协议的,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拆迁法规规定的时限内裁决。

  第十条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应当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主要评估人员应为从争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工作5年以上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报告必须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经评估机构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凡有交易实例参照的,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无交易实例参照的,可采用成本法。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分为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其他用房;建筑结构分为钢结构、钢混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木结构、其他结构;区位分类参照市、县(市)政府确定的土地级别划分。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时点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实施房屋拆迁的有效期内。评估结果应当精确到人民币元。

  第十三条 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所选定的参照物实例,应当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相同或相近,参照实例的成交时间不超过评估时点12个月,选定的参照实例须在3个以上,参照实例的综合修正系数不超过30%。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当事人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被拆迁房屋,应当签订合同。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委托任务,在委托人交齐必要的资料之日起15日内,向委托人出具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当事人委托进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应当向所委托的评估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协助评估机构开展现场查勘:

  (一)评估委托书;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房屋所;百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四)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用途、附属设施等情况一览表;

  (五)其他有关资料。

  委托人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造成评估失实的,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对委托人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 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不得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应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评估收费标准,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或名目收取额外费用,或降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在出具评估报告后,有义务向当事人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选用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产生过程等。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违反评估规范和拆迁法规的有关规定,评估结果偏离市场价格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重新评估的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 评估机构受理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委托后,应当将评估依据、评估方法、结合因素、计算过程和结果产生的依据等向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在本市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活动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评估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评估中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值额,出具虚假评估报告造成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利用执业方便谋取委托,评估合同冲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三)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活动中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

  (四)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并收取费用的。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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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修正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修正案


(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三条、第五条中的“合格证”修改为“许可证”。

二、第四条中的“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三、第六条修改为:“从事实验动物饲养、繁育、使用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

四、第九条修改为:“出口实验动物,应当按规定报国家科技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五、删去第十五条。

六、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附:河北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2007年修正本)(1993年10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科委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七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的《河北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实验动物研究、保种、饲养、繁育、供应、应用以及为实验动物提供饲料、垫料、笼具、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实验动物工作,负责组织、监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颁发实验动物许可证。

各设区的市、县(含县级市)科技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验动物工作。

省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四条 饲养、繁育、使用实验动物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指定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自检。各项作业过程和检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逐级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报告。

对没有自检能力的单位,其主管部门应指定本系统有检测能力的单位进行检测。

第五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指定的实验动物监测机构,每年应对全省实验动物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的,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吊销其实验动物许可证。

第六条 从事实验动物饲养、繁育、使用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

第七条 对引进的实验动物或为补充实验动物种源而捕捉的野生动物,必须在当地进行隔离检疫,并取得县以上畜禽防疫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引进的实验动物原种或开发的实验动物的品种、品系、数量、遗传背景资料、微生物状况及管理者姓名等,应及时报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必须向国家科技行政部门指定的监控单位登记,并按前条规定项目报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出口实验动物,应当按规定报国家科技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第十条 进、出口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疫。

第十一条 用于人和动物传染病实验的实验动物,接毒后的整个过程必须隔离管理,严防逃失或其他形式的散毒。死亡后的尸体及其所接触的用品、用具、场所均须进行严格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对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换。

第十三条 凡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实验动物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

(2003年10月23日)

教财〔2003〕7号


  为贯彻执行我国派遣出国留学人员的政策,加强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管理等方面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决定从2003年开始,设立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奖学金。其选拔对象是: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骨干;“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及其梯队主要成员以及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中央国家机关、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等学校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其他需要重点培养的人才。

  高级研究学者奖学金资助标准的制定,本着既要保证出国研究人员学习、研究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学术活动需要,又要力求节省国家财政开支的原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奖学金是指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在国外学习、研究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和学术研究补助费。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零用费和学术补助费等。

  二、资助期限:3-6个月。

  三、资助标准:

国家和地区 三个月(每人每月) 四-六个月(每人每月)
美国 2000美元 1800美元
加拿大 2600加元 2400加元
英国 1200英镑 1050英镑
欧元区国家 1800欧元 1600欧元
瑞典 15000瑞典克郎 13000瑞典克郎
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 1150美元 1000美元
澳大利亚 2100澳元 1800澳元
新西兰 2200新元 1900新元
日本 20万日元 18万日元
新加坡 2200新加坡元 2000新加坡元
印度 1100美元 1000美元
以色列 1200美元 1050美元
蒙古 1100美元 1000美元
南非 1100美元 1000美元
埃及 1100美元 1000美元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资助标准另行规定。

  四、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奖学金是依据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实际留学的时间,按月或季度发放。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发放。已领取奖学金的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因特殊情况,中途回国或提前结束学业回国的,应退还中途回国期间或提前结束学业期间的奖学金。退还奖学金的数额原则上以天为单位计算,但因回国航班等原因造成提前回国的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凡在七日内的,可不退还奖学金。

  五、选派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后,不再选派高级访问学者。

  六、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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