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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奖励公民举报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31:14  浏览:85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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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奖励公民举报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办法

公安部


公安部奖励公民举报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办法

2010年4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鼓励公民举报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推进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安部专项治理办公室”,设在公安部警务督察局)负责公民向公安部举报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的受理及其奖励。

第三条 公民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电话:010—66262212;传真:010—66262277;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警务督察局专项治理办公室,邮政编码:100741)向公安部举报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

第四条 公民对以下违规问题的举报,公安部专项治理办公室核查属实后,视情予以一定数额的物质奖励:

(一)公安机关警车方面

1、使用的警车属于走私的,被盗抢的,非法扣留、扣押的,借用外单位或私人的,应当报废、拼(组)装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2、挪用、套用、使用伪造、变造的警车牌证的;

3、转借警车、牌证的;

4、警车未依法进行登记或者牌证不全的;

5、擅自喷涂警车外观制式或者安装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6、酒后或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警车的;

7、非执行紧急公务驾驶警车超速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标志、不服从交警管理、滥用警灯警报器等交通违法的;

8、驾驶警车违规参与婚庆、葬礼及为社会车辆带道的;

9、非法生产、买卖警车及其号牌等专用标志,或者使用警车及其专用标志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二)涉案车辆方面

10、违法扣留、扣押的;

11、挪用、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涉案车辆的;

12、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处置涉案车辆的。

第五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

对匿名举报的违规问题线索,在调查处理完毕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可以酌情予以奖励。

第六条 对举报人提供的有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标准的,经报公安部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确定奖励的对象,并根据举报时效、举报材料的详实程度、举报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等,确定奖金数额,奖金一般为100元至500元。

第七条 公民举报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违规问题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二)有违规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在被举报前已经向有关公安机关报告其违规问题并正在整改的。

第八条 公安部专项治理办公室在查清举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等事宜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便领取奖金。

公安部专项治理办公室在核实有关举报人身份等情况后,根据举报人意愿等情况,通过银行汇款、邮政汇款等方式,及时将奖金汇寄至举报人的有关银行账户或地址;也可以直接派员送达或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举报人应当出具收条。

第九条 举报人在接到公安部专项治理办公室领取奖金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不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或汇款地址,不到指定地点领取的,视同放弃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专项治理办公室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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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行为,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98]104号)和《财政部关于国税局系统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函》(财综函[2003]5号)的有关要求,方便税务机关征收开票、缴库和管理,我们设计了国家税务局系统收取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专用财政票据(以下简称:财政票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自2006年1月1日起,各地国家税务局收取“两费”应使用财政票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票据的种类
财政票据根据现行“两费”收缴所使用的相关税收票证设计,分为《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四种票据,收据联及收入退还书的收账通知联套印财政部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边沿尺寸统一为13cm×19cm(此尺寸不包括滚筒式计算机票的孔边尺寸)。
根据目前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使用情况,《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三类票据均设置手工填开票(订本式,设金额分位线及计价单位)、平推式机打票(订本式,不设金额分位线及计价单位)和滚筒式机打票三种,《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设置平推式机打票和滚筒式机打票两种。
二、票据的联次及用途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交款单位(人)直接向银行交纳“两费”时,或税务机关向银行汇总交款时使用该凭证。
该凭证一式六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收款银行盖章后退交款单位(人)作交费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付款凭证)交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五联:(报查)银行收款盖章后退基层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
第六联:(存根)基层税务机关留存(白纸黑油墨)。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税务机关自收“两费”现金时给交款单位(人)开具该凭证。
该凭证一式三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交款单位(人)作交费凭证(白纸红油墨);
第二联:(报查)定期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备查(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黑油墨)。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预交发票工本费的交款单位(人)申请退还预交款余额的,或者交款单位(人)发生多交“两费”的,税务机关将已收取入库的“两费”从国库退还给交款单位(人)时开具该凭证。
该凭证一式五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报查)退款国库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付款凭证)退款国库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单位(人)的开户银行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四联:(收账通知)收款单位(人)的开户银行退收款单位(白纸绿油墨);
第五联:(付账通知)国库随收入日报表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
(四)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交款单位(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转账结算方式交纳“两费”时,以及税务机关通过税收电子联网缴税系统收取“两费”时,开具该凭证。该凭证不得用于收取现金。
该凭证一式两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税务机关留存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存根)交款单位(人)作交费凭证(白纸红油墨)。
通过税收电子联网缴税系统收取“两费”的,税务机关可以只打印该凭证第二联给交款单位(人)做交费凭证。
三、票据的填写
(一)“预算科目”栏:“名称”填写“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相应按照年度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填写科目编码。
(二)“收款国库”栏:填写办理该项预算收入入库手续的当地国库名称。
(三)“项目”栏:可按“税务登记证收费”、“专用发票收费”和“普通发票收费”的项目填列,也可以按发票详细种类分别填列。税务机关向银行汇总缴款时按“税务登记证收费”、“专用发票收费”和“普通发票收费”的项目汇总填列。
(四)“单价”栏:按税务登记证和发票种类与“项目”栏对应分行填写单价。税务机关向银行汇总缴款时不填。
(五)“数量”栏:按所购发票的种类分行填写实购数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不填。
(六)“金额”栏:按单价乘以数量的实际金额分行填写。
(七)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的“退库性质”栏:按误收退库、结算退库等性质填写;“预算科目”、“收款单位(人)”以及“原‘两费’收取项目名称”栏的填写要与原入库凭证填写一致。
(八)《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应加盖征税专用章,《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应加盖退库专用章。
四、票据的管理
财政票据视同税收票证管理,其保管、使用、结报、缴销、作废、停用、盘点、损失处理、核算、审核、检查及相关责任处罚执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3104号)。其中《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视同现金严格管理,并严密核销手续。
各地国家税务局应在《税收票证用存报表》中增设“6.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7.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8.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9.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原“6.其他各种票证”顺延为“10.其他各种票证”,反映财政票据的用存情况,按年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两费”的缴退库和会统核算
启用财政票据后,“两费”收入仍视同税收收入管理。“两费”的收取、缴库、退库流程与现行税款征收、缴库、退库相同,税务机关的会统核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1]58号)有关要求处理。
六、票据的计划编制、印制、发运和费用结算
财政票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发放,票据各联均采用防伪彩纤无碳复写纸。
(一)计划编报和费用结算
每年10月1日至12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向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报送下年度财政票据需用计划(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同时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将票据款汇往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发运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与发货单位另行结算。有关印制费用标准详见附件二。
税务机关支付的财政票据印制和发运费用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各省级国家税务局与用票单位的费用结算方式,由各地自定。
(二)票据印制和发运
财政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报送的年度需用计划,印制“两费”财政票据,并在每年的1月5日前将票据一次分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收到财政票据后填制发放回执(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三),一份留存作入库记账凭证,一份盖章后退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
七、相关软件的修改
各地国家税务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修改开票软件,综合征管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修改,确保按时启用财政票据。
附件:1.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需用计划表
2.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单价表
3.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发运回执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1


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需用计划表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数量单位:份
一、票据种类
数量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6联/份)


、平推式机打票(25份/本,100本/箱)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3、手工票(25份/本,100本/箱)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3联/份)


l、平推式机打票(50份/本,100本/箱)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3、手工票(50份/本,100本/箱)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2联/份)


1、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2、平推式机打票(50份/本,100本/箱)


(四)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5联/份)


1、平推式机打票(25份/本,100本/箱)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3、手工票(25份/本,100本/箱)


二、票据拟定使用时间


三、印制票据申请单位基本信息
备注

(一)单位名称



(二)单位详细地址及邮编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四)开户银行及账号


四、票据管理单位基本信息

(一)单位汇款名称
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中央汇缴专户



(二)单位详细地址及邮编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邮局4511信箱100045或财政部综合司票据中心100820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田平华010-68518869;张西兰010-68510260:传真010-68520047



(四)开户银行及账号
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7111010189800000467;联系人:李参010-68520047



说明:本申请表一式二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填制后,一份留存,一份交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



附件2


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单价表

票据种类
国财代码
单价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6联/份)
033


l、平推式机打票(25份/本,100本/箱)
03301
13元/本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03302
0.52元/份

3、手工票(25份/本,100本/箱)
03303
13元/本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3联/份)
034
元/份

1、平推式机打票(50份/本,100本/箱)
03401
13元/本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03402
0.26元/份

3、手工票(50份/本,100本/箱)
03403
13元/本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2联/份)
035




l、平推式机打票(50份/本,100本/箱)
0350l
8.5元/本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03502
0.17元/份

(四)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5联/份)
036


l、平推式机打票(25份/本,100本/箱)
0360l
10.75元/本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03602
0.43元/盼

3、手工票(25份/本)
03603
lO.75元/本






附件3


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发运回执

票据种类
收到数量
起始号码
终止号码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




l、平推式机打票(本)




2、滚筒式机打票(份)




3、手工票(本)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




1、平推式机打票(本)




2、滚筒式机打票(份)




3、手工票(本)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




l、平推式机打票(本)




2、滚筒式机打票(份)




四、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




1、平推式机打票(本)




2、滚筒式机打票(份)




3、手工票(本)
























说明:本回执一式两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收到票据够填制,一份留存作入库记帐凭证,一份退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濮政〔2005〕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濮阳市人民政府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濮阳市人民政府
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严格执法,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包括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均应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外。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实施或者批准、同意有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对有关资源权属争议作出的行政裁决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
(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
(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相当于本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数额的;
(三)责令拆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的;
(四)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重大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以下情形: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元的;
(二)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0元的;
(三)对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的。
  第五条 报送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应当坚持“一案一备”和备案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的管理机关。
  第七条 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直接受理。
报送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应当报送加盖本机关印章的备案报告和作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形成的行政执法卷宗复印件。
  第八条 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审查。
  第九条 对报送备案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实施主体、实施程序是否合法;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是否适当、准确;
(四)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审查重大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认为需要了解与该案有关的情况时,报送机关应当及时说明或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一条 经过审查,发现报送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适当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提请市人民政府直接予以撤销,或下达《濮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成报送机关予以纠正。
报送机关接到市人民政府责成纠正重大具体行政行为通知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书面报告纠正情况。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过审查,发现作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存在技术方面缺陷的,应当及时向报送机关反馈,督促报送机关改进工作。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报送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应当报送而拒不报送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下达《濮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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