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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棉花监督检验办法》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38:03  浏览:83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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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棉花监督检验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家标准局


关于《棉花监督检验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标发〔1987〕331号
1987年12月28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纤维检验局、所:

  我局于1987年6月12日颁发的《棉花监督检验办法》,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对有的条款提出一些建议和修改意见,其中第七条、第八条以及《办法》中涉及的“品质”和“质量”术语应用等问题。对此,我局作了认真的研究,并走访了有关部门,特作补充修改如下:
  对第七条“轧工低劣的棉花,不准出厂”,修改为“轧工低劣的棉花,根据棉花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列入相应等级。”
  对第八条规定“各经营单位和经营性质的轧花厂销售或调出棉花各等级的准重与购入量差异不得超过±5%……”。目前可以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先做好调查研究,选点试验测算工作,取得数据后,再行研究。
  根据国家推行的法定计量单位,“质量”是7个基本物理量之一,其单位为千克(公斤)。为避免混淆,《办法》中采用了“品质”一词。鉴于目前人们尚不习惯,因此,并不排除使用“轧花质量”、“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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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仓河口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仓河口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仓河口海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和恢复保护区内的海洋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海洋科学研究,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保护区是自治区级海洋自然保护区,位于自治区防城港市西南沿海地带,地理座标为东经108°02'-108°16',北纬21°28'-21°37',总面积30平方公里。
第三条 凡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保护区内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害、破坏保护区行为的权利。
第五条 保护区的保护对象是红树林自然生态系及其相关资源。

第二章 保护区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保护区隶属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由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负责行政管理工作,自治区海洋开发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业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仓河口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站是保护区具体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依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或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保护区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保护区内的红树林海洋生态系及其相关资源,对保护区内与自然保护工作相关的各项活动予以管理;
(五)组织开展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经常性的监测、监视工作和适度的开发工作,配合有关单位和组织开展保护区内的科学研究活动;
(六)建立保护区的工作档案;
(七)开展保护区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 各级公安、林业、环保、水产、土地、水电、旅游、交通、矿产等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对保护区内保护对象的保护工作。
第九条 保护区的撤销、降级和保护范围的调整,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三章 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条 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部分。在核心区内一般禁止除观测、研究、恢复、保护以外的各项活动。在实验区和缓冲区可以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以及符合规定的各项开发活动。
第十一条 保护区边界及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边界应设置标志物。
第十二条 未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本办法公布之前经合法程序修建的设施,其所有者应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报告,并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十三条 未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开垦、挖土、采石及其他可能对保护对象造成危害的活动。
第十四条 禁止向保护区内倾倒垃圾、废渣、排放含油、含毒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
第十五条 严禁破坏保护区标志及设施,不得妨碍或阻挠保护区管理机构人员正常的管理活动和在保护区内进行的科研、试验工作。
第十六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会同有关旅游业务部门编制旅游区规划,确定合适的旅游点和旅游路线,报自治区海洋开发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有关旅游业务部门可与保护区管理机构签订协议,按批准的范围组团开展旅游活动。超范围、超规定和临时组织及个人进行旅游活动的,须报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开展旅游活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第十七条 需要进入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摄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申请,提交活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应将所取得的成果(包括图表、照片、录像、资料、论文等)的副本送交保护区管理机构存档。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需与境外签署涉及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到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纯旅游活动除外)的,必须征得自治区海洋开发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方面的同意。
第十九条 确需在保护区内进行生产活动和开发项目的,须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上有关管理部门的许可证明及其主管单位的意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经批准进入保护区从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规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保护区管理机构交纳保护管理费和保护对象资源补偿费,收费办法由自治区海洋开发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区域内的建设和管理,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一条 进入保护区从事各种活动的人员必须维护保护区内的环境卫生。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对管理和建设保护区有突出贡献的;
(二)与破坏保护区的违法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三)为保护区进行科学研究并取得重大成果的;
(四)其他对保护区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或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根据其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分别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解散所建机构、拆除或没收所修筑的设施,可并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器具和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和赔偿经济损失,可并处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清除污染物和赔偿经济损失,可并处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资料,可并处以五十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参照上述第(二)、(三)、(四)款酌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保护区内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不听劝阻,辱骂、围攻、殴打保护区管理人员或破坏保护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关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怂恿、包庇他人违反本办法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不申请复议又不执行处罚决
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海洋开发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7月1日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鹰府办发〔2005〕15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三月一日

 

鹰潭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县两级宗教工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赣编发[200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设立民族宗教事务局,为主管民族宗教事务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依法加强对民族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民族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民族宗教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为市委、市政府决策处理民族宗教问题当好参谋,做好服务。
  (二)负责指导、督促县、市(区)贯彻落实少数民族政策、法规,协调全市民族关系,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事宜。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调查研究,参与研究制定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措施,参与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组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使用管理。协助做好民族院校在我市的招生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推进和协调市、县(区)少数民族乡村组的对口支援,做好民族乡村组的扶贫工作。
  (五)组织宗教团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按照各教特点开展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机关协助或协调办理的各项事务,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
  (七)就有关宗教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协助政府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八)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的研究,指导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业务工作,组织培训民族宗教干部。
  (九)承办上级民族宗教部门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3个科(室)。
  (一)办公室
  (二)民族事务科
  (三)宗教事务科
  三、人员编制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后勤事业编制1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其中1名由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副主任兼任);科级职数3名。
  四、其他事项
  设立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所需人员编制,从市政府办公室现从事民族宗教工作在岗人员中划转6人(含后勤服务编1人),另增加行政编制3名,划入人员由市政府办公室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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