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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3:02:07  浏览:92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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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政办字〔2006〕9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管理规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防空防灾警报信号,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通信警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防空防灾通信警报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防空防灾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通信、电力、无线电管理、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建设、规划、公安、财政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同级人防部门做好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自治区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通信企业应设专人负责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防空防灾通信(包括指挥通信和警报通信)应利用通信企业和军队现有通信设施以及人防部门的专用通信设施保障。
  通信企业、军队在规划、组织通信建设时,应考虑防空防灾通信警报的需要。


第二章 通信警报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防空防灾通信警报设施建设应贯彻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按标准组织建设。
  第六条 盟市所在地、县级市和旗县所在地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防空防灾通信警报网。
  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由人防部门会同建设、规划部门共同编制,人防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组建防空防灾通信警报网所需线路,除人防部门自建外,还可按规定利用通信企业、军队和其他专业通信网既有线路保障。
  第八条 人民防空指挥所和人民防空工程内的通信设施,由人防部门统一配备。
  第九条 新建防空防灾通信警报设施应与国家通信发展水平相适应,采用先进通信警报技术和设备。
  第十条 根据防空防灾通信警报网建设规划,需要设置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的单位,必须按人防部门的要求予以安装;需要在新建建筑物上安装的,其通信工程应与建筑物同时建设,建设单位应无偿提供设置通信警报设备所需房间,并按人防部门需求预留安装通信警报设施的基础及配电系统和管孔。


第三章 相关部门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规划部门应协助人防部门制定和落实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详细规划,并协助人防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审查中确定新增或迁移通信警报设施位置。
  第十二条 建设管理部门对未按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和人防部门要求修建通信警报设施安装所需基础和配电系统的,不发施工许可证,不予验收。
  第十三条 通信企业和专业通信网应根据防空防灾通信警报网建设规划、布局和要求,向人防部门提供通信警报控制所需线路,确保畅通和传输质量,并负责应急时的线路保障和抢修。
  第十四条 电力部门负责防空防灾通信警报设施的供电保障和应急供电线路抢修工作。
  第十五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对防空防灾通信警报网所需专用频率应给予保障。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应按人防部门的要求优先发放防空防灾警报信号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七条 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空防灾通信警报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办理车载警报所需手续。


第四章 通信警报设施的使用


  第十八条  防空防灾通信警报设施战时用于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平时可用于突发公共事件的防灾报警和应急通信,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防空防灾警报信号的制式和种类。
  (一)防空警报。
  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循环持续180秒。
  紧急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循环持续180秒。
  解除警报:连续鸣180秒。
  (二)防灾警报。
  灾害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循环持续180秒。
  解除警报:连续鸣180秒。
  (三)语音、文字、图像信息警报。
  以语音、文字、图像形式经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网络等发放的警报。
  第二十条 战时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由当地人民防空指挥部决定并发布命令,人防部门组织实施;平时发放防灾警报信号,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命令,人防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设置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的单位,接到警报发放命令后,必须按时发放,不得延误。
  第二十二条 每年9月18日为全区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日。人防部门在警报试鸣5日前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五章 通信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通信企业、军队和其他专用通信网对其提供的通信线路负责维护,保障畅通。因撤机、调局、改号、换线等原因需中断防空防灾通信线路时,应提前与人防部门协商,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防空防灾警报设施实行盟市、旗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和设点单位三级管理,专人分管、责任到人。由设点单位负责维护,并接受人防部门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已安装的防空防灾通信警报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确需移动、拆除的必须提前30日向当地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防空防灾通信警报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危害性作业。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防空防灾通信警报网建设和维护管理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在行政区域内需实施警报建设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密切合作,共同承担通信警报网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鼓励单位、个人投资进行警报设施建设,已建警报设施纳入防空防灾通信警报网。
  第二十八条 根据警报布局或其他原因,确需在设置单位内迁移警报设施的,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警报设施实行社会化管理。日常维护管理所需经费由设置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防空防灾通信警报专项经费必须严格用于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防空防灾通信警报专项经费的使用,须接受上级人防部门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防部门应将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确保落实。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者给予记功、晋级奖励。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防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谎报险情、制造混乱或故意损坏、盗窃、哄抢防空防灾通信警报设施的,由人防部门提请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人防部门和设有防空防灾通信警报设施单位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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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为公布“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为公布“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的通知

1956年1月31日,劳动部

兹将国务院1956年1月26日(56)国密曾字第10号批复同意的“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公布施行。

附一: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经国务院一九五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批准劳动部一九五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公布
第一条 为了预防沥青的装卸,搬运和使用中的中毒事故,保障工人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沥青(煤焦沥青、石油沥青)的装卸和搬运;
(二)含有沥青的制品(油浸的枕木、电杆和涂沥青的钢铁管等)的装卸和搬运;
(三)基本建设中使用沥青的工作(建筑物的防水处理、柏油路的铺垫、沥青的熬炒等)。
第三条 待运的沥青应由生产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铁桶、条筐或竹筐内衬纸、双层草袋包装。或采用其它经试验有效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批准的包装。
第四条 凡用机械装卸、搬运并能保证工人不与沥青直接接触时,可采用散装。
第五条 沥青的各种包装必须完整牢固,不使粉末散漏。包装外面应标明“煤焦沥青”或“石油沥青”。
第六条 托运沥青部门在托运前,承运部门在承运时,均应检查沥青的包装:如有不合上述规定者,应由托运部门设法改善后,方可办理托运;如托运部门对改善包装有困难时,承运部门应在可能条件下予以协助,其费用由托运部门负担。
第七条 托运部门应于托运前,将沥青或含有沥青的制品名称、数量、性质、包装方法及应注意的防护事项用书面通知承运部门。
第八条 装卸、搬运及使用沥青的单位应于每次工作开始前,将沥青工作的注意事项向工人说明并随时检查防护用品佩带情况。在工作现场应有专人负责指导工作的进行。
第九条 装卸、搬运沥青或含有沥青的制品应尽量使用工具(如货车、手推车等)或机械。装卸、搬运的全部过程中,如有散漏粉末的情况,必须洒水湿润。
第十条 船舱、仓库及其它通风不良的操作场所,须在排除沥青的粉尘、蒸汽并保持经常通风的情况下,始得进行沥青工作。
第十一条 煤焦沥青的装卸、搬运应在夜间或无阳光照射下进行。石油沥青及铁桶装的煤焦沥青的装卸、搬运一般可在白天进行,但在炎热的中午时间内应停止工作。
第十二条 火车、轮船的装卸,用机械的装卸、搬运以及基本建设中使用沥青的时间,在加强防护措施并确有保证的情况下,可不受第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第十三条 对从事装卸、搬运和使用沥青及含有沥青制品工作的工人,应根据季节、气候与作业条件给予适当的间歇时间;间歇时间应按工作时间计算。
第十四条 对从事装卸、搬运、使用沥青及含有沥青制品工作的工人,应由其隶属的行政方面供给下列防护用品:
(一)坚实的棉布或麻布的工作服,其式样应适合于防止沥青粉尘的浸入;
(二)带有披肩的头盔(供装卸工人使用);
(三)防护眼镜;
(四)帆布手套及帆布鞋盖(常穿草鞋的地区应加发布鞋);
(五)防护口罩(沥青熬炒工人应有过滤式呼吸器)。
上述防护用品,应由行政方面经常洗涤检查,保持洁净完整。
第十五条 工人从事沥青工作时,应着用全付防护用品;对外露皮肤和脸部、颈部,应遍涂防护药膏;工作完毕,必须洗澡。
第十六条 凡经常进行沥青工作的现场,必须设置足够的温水淋浴;对于偶尔进行沥青工作的现场,可准备简单的洗澡用具,并均须备有洗脸肥皂与毛巾。
第十七条 工人的便服和防护用品,应分别存放。
第十八条 经常装卸沥青和含有沥青制品的城市,可成立专门装卸沥青队或小组,并指定装卸沥青的专用地点(如月台、趸船等)。
第十九条 凡皮肤病患者或结膜疾患者,以及对沥青过分敏感的工人,不得从事沥青工作。
第二十条 凡装卸过沥青及含有沥青制品的车辆(专用车辆除外)、船舱,均应施以彻底的清扫与刷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自施行之日起,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1952年12月17日公布的“关于防止沥青中毒办法”即行废止。

附二:劳动部关于修改“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的说明
一九五三年以前,沥青中毒的事故经常发生,其中搬运中事故最为严重。这主要是由于当时沥青的包装不良、供工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和卫生设备缺乏以及搬运部门忽视对工人进行经常的安全教育等原因所造成的……。
为了改变这一严重情况,前政务院于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发布了“关于防止沥青中毒事故的指示”,批准并公布了中央劳动部草拟的“关于防止沥青中毒办法”。两年多以来,由于各有关部门的努力以及各地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检查督促,该办法的推行,已收到显著的成效。根据现有材料,搬运沥青中毒的人数逐年减少,如1953年比1952年减少67%。1954年又比1953年减少81%,这对保障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完成沥青的运输任务,均起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原订办法的某些条文规定得过严,对各方面的具体情况考虑不足,未能根据煤焦沥青、石油沥青和含有沥青制品的毒性轻重分别提出不同的要求,因而造成了贯彻执行中的一些困难,如在包装规格、工作时间、搬运方法、防护用品等方面的规定有些不够恰当,提高了沥青的成本,甚至影响了沥青的及时装运。这说明了前所公布的“关于防止沥青中毒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应作必要的修正。
为此,我部根据中央各有关部门的意见,结合了两年多来各地施行中的经验,并参照“……1953年关于沥青工作劳动保护办法”,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兹将修改内容摘要说明如下:
一、原办法系适用于沥青的生产、装卸、搬运和使用四个方面,但鉴于沥青及含有沥青制品的生产均系在专门的工厂中进行,其生产过程中安全卫生的要求,已有“工厂安全卫生条例”作出总的规定,此类工厂亦应受该条例的管束,因之,新办法中就不再包括沥青及含有沥青制品的生产,而将其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沥青及含有沥青制品的装卸、搬运和使用的三个方面。(第二条)
二、原办法中对沥青,仅规定采用“铁桶、条筐内衬蒲席(或草袋)和纸的包装,近途运送得适当采用双层草袋”,没有考虑到各地还有其它的包装材料:如西南、江浙的竹筐、北方的麻袋、华南的席包、蒲包等,均为良好的包装材料,价格亦较低廉。为了便于生产部门就地取材,新办法中除将几年来行之有效的几种包装(如铁桶、条筐或竹筐内衬纸、双层草袋)明确规定外,还规定了可以根据就地取材的原则,采用经生产部门试验有效的包装,但为防止对包装的简陋处理,避免托运承运双方发生纠纷,此类包装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批准。鉴于石油沥青所含毒性较煤焦沥青轻微,根据节约与不使粉末散漏的原则,其包装可根据较煤焦沥青适当简化的原则进行试验,报请核定,以降低沥青的成本(第三条);同时,根据目前有的车站、码头已在逐步采用机械装卸、搬运情况,新办法中又作了“如用机械装卸、搬运并能保证工人不与沥青直接接触时,可采用散装”的规定。(第四条)
三、沥青受光感作用时能影响人体健康,因而沥青的装卸、搬运一般应在不受日光照射的时间内进行。原办法中曾规定了春秋两季的工作时间在早6时前,晚8时后;夏季在早5时前,晚9时后。但由于我国地区辽阔,同一季节各地气温相差很大;另一方面,石油沥青与煤焦沥青毒性程度不同,在工作时间上作统一的规定,是不切合实际的。为此,新办法中规定“煤焦沥青的装卸、搬运应在夜间或无阳光照射下进行;石油沥青及铁桶装的煤焦沥青的装卸、搬运一般可在白天进行,但在炎热的中午时间内应停止工作。这样,既便于各地灵活掌握,又利于沥青的顺利运送”。(第十一条)
同时,为了不影响火车、轮船的“快装、快卸、快运”以及基本建设工作的正常进行,新办法中规定,火车、轮船装卸沥青的时间,基本建设中使用沥青的时间,在加强防护措施并确有保证的情况下,可以不受限制;这样的规定,是符合实际需要的。(第十二条)
四、沥青的烟气与粉尘能刺激皮肤及呼吸器官,因而规定工人必须穿戴防护用品,保证不与工人身体直接接触是完全必要的。但原办法中对防护用品的规定,有的要求偏高(如规定供给工作服外,又发专用衬衣);有的不切实用(如皮靴不适于登高作业);有的因购买不易(如过滤式呼吸器)或缺乏标准,各地执行不一,如有用胶皮衣裤者,有用防毒面具者,均闷热难受,工人多不愿使用。为此,我们参照……的经验,在新办法中规定了防护用品的最低要求;对于其质料、式样亦作了较明确的规定。这样既容易购置,又可达到防护目的。(第十四条)
五、关于沥青的装运,均系机械操作。我国目前主要用人力。原办法“严禁一人肩扛”的规定,旨在利用工具搬运或两人抬运,以免工人与沥青直接接触。但鉴于我国现有站台、码头、仓库、堆栈,有的地点拥挤,有的通路狭窄,抬运均多不便,单人肩运的情况相当普遍;而另一方面,有的装卸、搬运作业场所又在逐步采用小型机械,因此,新办法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应尽量使用工具或机械”(第九条);同时,为了照顾因场地限制、使用工具或机械确有困难的情况,就不再作“严禁一人肩扛”的规定。但为防止单人肩扛时沥青粉末可能与人体接触,在防护用品的规定中增添了“带有披肩的头盔”(第十四条),以加强防护。
六、此外,新办法中对托运手续、操作环境以及工人工作后的卫生要求亦根据实际需要,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附三:怎样防止沥青中毒劳动部劳动保护公司
为了配合劳动部修改的“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的公布,我们汇集了这篇材料,供大家参考,但以时间所限,研究不够成熟,还希望大家提出补充、修改的意见。
沥青是什么
沥青主要可以分为煤焦沥青、石油沥青和天然沥青三种;
一、煤焦沥青:煤焦沥青是炼焦的付产品,即焦油蒸馏后残留在蒸馏釜内的黑色物质。它与精制焦油只是物理性质有分别,没有明显的界限,一般的划分方法是规定软化点在26.7℃(立方块法)以下的为焦油,26.7℃以上的为沥青。煤焦沥青中主要含有难挥发的蒽、菲、芘、■等。这些物质具有毒性,由于这些成分的含量不同,煤焦沥青的性质也因而不同。温度的变化对煤焦沥青的影响很大,冬季容易脆裂,夏季容易软化。加热时有特殊气味;加热到260℃在5小时以后,其所含的蒽、菲、芘、■等成分就会挥发出来。
二、石油沥青:石油沥青是原油蒸馏后的残渣。根据提炼程度的不同,在常温下成液体、半固体或固体。石油沥青色黑而有光泽,具有较高的感温性。由于它在生产过程中曾经蒸馏至400℃以上,因而所含挥发成分甚少,但仍可能有高分子的碳氢化合物未经挥发出来,这些物质或多或少对人体健康是有害的。
三、天然沥青:天然沥青储藏在地下,有的形成矿层或在地壳表面堆积。这种沥青大都经过天然蒸发、氧化,一般已不含有任何毒素。
煤焦沥青和石油沥青中既在不同程度上对人体有毒害,所以就必须加以防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公布的“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中所讲的沥青,即系指上述两种沥青而言。
沥青的用途:沥青大量应用于铺垫马路与建筑物的防水处理,如敷造屋顶,制造油毡、枕木、电杆的防腐,钢铁管的防水薄层等。特硬沥青也用做电气绝缘材料及橡胶产品的填充剂。
沥青为什么会使人中毒
由于沥青中含有各种有机挥发物,这些物质能刺激人体与皮肤。其中对人体危害性较大的有以下几种:
一、吖啶:吖啶对皮肤及粘膜均有刺激性。其尘粒及气体极易使人打喷嚏,皮肤与之接触时有发痒及烧灼感;吖啶是光感作用的重要因素,故在阳光下接触时症状更加剧烈,这种物质在石油沥青中几乎不存在。
二、酚类:主要是石碳酸,对人体组织有强烈的腐蚀作用,与皮肤、粘膜接触时,能造成严重的烧伤,引起皮肤及粘膜发炎。
三、苯:苯是煤焦油的一种重要成分。苯的蒸气可使人发生头痛、晕眩、抽搐及昏迷等症状。
四、吡啶:对皮肤有较强的干燥作用,易引起皮肤炎及眼炎。甚至使人呼吸及脉搏增快、头痛、恶心等。
五、蒽类:其毒性与吖啶相似。粗制的蒽可以引起皮肤损伤和皮肤癌肿。
六、萘:萘是煤焦沥青的一种主要成分。其气体能引起头痛、恶心、哎吐并且损害角膜上皮;刺激皮肤时引起皮肤炎。
上述挥发性物质,经过一定的时间,在一定的温度下就会自然地、逐渐地从沥青中挥发出来,凝留在沥青表面上或混在空气中。如果包装不良或防护不周,就会使人中毒。

煤焦沥青由于提炼不完善(大多由炼焦炉出来而不再经严格蒸馏),其中所含上述挥发性物质甚多故其毒性较大。石油沥青因在泵油中含上述成分就很少,加之经过近代化石油精炼厂的严格蒸馏后,能挥发的物质就极少。故一般来讲,石油沥青的毒性要比煤焦沥青轻微得多。但其中仍可能有其它碳氢化合物存在,对人体健康仍有妨碍。因此,对这两种沥青均应注意防护。
沥青如何使人中毒
在一般的情况下,沥青(煤焦沥青和石油沥青)中毒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引起的:
一、由于沥青中的挥发性物质在常温下的挥发,以及因沥青加热所发出的烟气接触人体表皮或粘膜,便会引起中毒。在油毡的制造过程或熬炒沥青时,易发生此类中毒。
二、沥青(特别是较硬沥青)的粉尘附着在人体表皮上,便会堵塞皮肤的毛囊而引起皮肤中毒。在碎沥青的堆积或包装过程中,易发生此类中毒。
三、沥青(特别是软沥青或熔融的沥青)直接粘附在皮肤或粘膜上而引起中毒。
沥青中毒的症状:
一、急性中毒:急性中毒的作用,即光感作用。光感作用是由于某种物质与光的照射共同作用于人身体时,能使人体发生特异的疾患。这种因光能的病原作用就叫做光感作用。
沥青的光感作用主要决定于沥青中含吖啶的多少。煤焦沥青含有吖啶,其光感作用较强;石油沥青中似不存在吖啶,故其光感作用极小。
例如工人在太阳光的直接照射下做数小时的沥青(尤其是煤焦沥青)工作,身体裸露部分沾染了沥青粉尘或烟气,因光感作用的结果,即易发生急性中毒。急性中毒的一般症状是:急性红斑、皮肤炎及眼炎,或引起全身症状(如头痛、恶心、倦怠、体温上升等)。如1951年8月,上海工人在卸运船舱内的沥青时,因舱内温度高,工人多摘下了防护用具。工作中经太阳曝晒的结果造成38人的中毒事故。中毒的工人有的两眼红肿。患急性眼炎,面部、脖颈以及手、腿等外露部分的皮肤也显出红肿、痛痒及烧灼感;重者除患皮肤炎外,还有口渴、恶心、甚至呈虚脱现象。
二、慢性中毒:经常与沥青接触的工人,虽然是少量的接触,或者在开始时并没有明显的中毒现象,但是长时间以后,由于毒物的继发性作用,便形成慢性中毒。在此种工人(如焦油车间工人)的皮肤上常常出现粉刺、黑痣、毛囊炎、落屑及脓包等现象,甚或引起角化症、乳头瘤及上皮肤癌等症状。由于接触沥青所引起的“皮肤瘤”发病很慢,往往容易被人忽略,但这正是职业病的预防上所应注意的问题。
怎样防止沥青中毒
沥青虽然对工人身体健康有害,但只要能找出发生中毒的原因,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是完全可以防止中毒的。预防沥青中毒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操作过程的机械化是预防沥青中毒的根本措施。因之,企业部门为使工作人员不接触或少接触沥青及含有沥青制品,就应当在装卸、搬运、使用、堆装等操作过程中,尽可能使其机械化或以其它机械代替人力作业。如鞍钢焦厂以前把熔融的沥青直接通入露天的沥青池中,让它冷却后,再用铁锹铲出来包装或者以人力扛上火车。这样,不仅需要的工人多、花费的时间大,同时在通入池中进行冷却时有很浓的沥青蒸气发散;在用铁锹将固体沥青铲起时,又有许多沥青粉尘飞扬起来。后来他们将熔融的沥青先冷却成块状,用履带运输机把沥青直接装入火车,再由专用车直运使用地点。由于整个装运过程的机械化,就避免了沥青中毒事故的发生,而且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在熬炒粉碎沥青以及将沥青与别种物品混拌等操作过程,也应该利用机械和工具,并须使用密闭的装置。
二、在沥青加热过程中应在通风不良的场所安装局部通风、抽气装置,以消除沥青的烟气与粉尘。轮船的货舱中温度较高,容易使沥青熔化,蒸发出来的气体会使人中毒。如1951年某轮到达上海起卸沥青时,发现原来堆放在货舱中的沥青已熔成一片“柏油路”,工人只好用镐、锹来铲,造成沥青粉尘,加之舱内温度高,原来已有大量沥青烟气聚集,结果造成个别中毒事故。如果能在存放沥青的舱内安设通风装置,就可以避免那次中毒事故的发生。在熬炒沥青时,应将锅的上方安设一个抽气罩。使沥青蒸气经过管子排除出去,操作的工人也就不致因气体的聚集而发生中毒了。
三、为了避免沥青与人体直接接触,除了用机械装卸以外,还应当注意沥青的适当包装。根据几年来的经验,液态沥青用铁桶,固态沥青用竹筐或荆条筐内衬牛皮纸(牛皮纸的多少可根据运送远近、软硬程度、气候情况决定)或双层草袋包装比较好。当然,各地还可以就地取材采用其它的包装,如席包、蒲包等,但采用新的包装应该经过劳动部门批准。由于石油沥青毒性较轻,可将上述包装简化一些。
对于沥青的包装,应要求完整牢固,不使沥青粉末散漏。如有少量的包装不严密,发生散漏粉末的情况时,可将沥青表层洒水,使其润湿后再进行搬运。这样,也就能消除沥青粉尘的飞扬。
四、沥青中毒的发生和太阳光的照射有密切关系。工人在太阳光下操作,出汗多,沥青粉尘极易粘附在工人身上,特别是煤焦沥青,因光感作用较大,工人在烈日曝晒之下工作,极易造成中毒事故。因之,煤焦沥青的装卸搬运时间,应该放在无阳光照射的时间(如放在夜晚或无雨的阴天内进行)但铁桶装的煤焦沥青,因为包装比较严密,沥青渗漏的可能也比较少,所以其装卸、搬运工作可以在白天进行,石油沥青因光感作用较小,在常温之下,各种包装的石油沥青都可以在白天进行。但是在炎热季节的中午时间,极易挥发沥青烟气,所以在这段时间内应该停止沥青的装卸、搬运工作。
为了不影响火车、轮船的快装快卸快运以及基本建设中使用沥青工作的进行,在防护措施确有保证的情况下在白天的任何时间内也可以进行沥青工作。
五、对从事沥青及含有沥青制成品的搬运、装卸、堆积等工作的工人应该给予适当的间歇时间。如果是在仓库、地下室、船舱等通风不良的地区内做人力搬运沥青的工作,或在熬煮、搅拌溶融的沥青以及铺垫柏油时,均应增加工人休息时间,或者实行轮班作业。
六、除采取以上措施外,还应发给工人足够的防护用具:
(甲)对担任沥青或含沥青制成品的装卸、搬运工作的工人,应发给以下的防护用品:1.工作服,应具备的条件是:(1)为了不使粉尘侵入,应该用坚实的棉布或麻布制做;(2)工作服上应该有头巾,以便把盖头、颈、上胸部全部覆盖。最好是上下身连在一起,并能紧束袖口和裤管的,以防沥青粉尘侵入。2.防护眼镜,能防止粉尘侵入眼睛。3.防尘口罩,为防止沥青粉尘侵入口鼻,可以用五层以上的细纱布制成。4.手套,最好是用帆布做的。5.工人应当穿着鞋子工作,不得赤足,为了避免沥青粉尘从鞋口灌入,应发给帆布鞋盖。
(乙)熬炒、混拌沥青以及在加热情况下使用沥青的工人,应发给以下防护用品:1.工作服,应能防止液体飞沫的沾染及粉尘的侵入。2.防护眼镜,不应使用遇热即易熔解的化学玻璃片;为了防止厚玻璃表面遭受灼热沥青飞沫的损坏而影响视力,应在其前方嵌一层薄玻璃。3.过滤式呼吸器,以防沥青挥发出的气体吸入口、鼻。4.帆布做的长手套。5.帆布鞋盖。铺垫柏油路面的工人最好穿木底靴,以防足底为热沥青烫伤。
所有的防护用具都应该保证有效、轻便和实用。过去有些单位备置的防护用具有的用胶皮衣裤、有的全部用防毒面具,结果工人不愿穿,不仅不能起到应有的防护作用,反而造成浪费。这些都是今后应该注意的。
企业行政应该有专人负责对工作服及其它防护用具的分发、保管与检修工作。每次发给工人的服装等物应该是经过洗濯或消毒的,不然,下一般工人穿带上染有沥青粉尘、飞沫的工作服和其它用具时,也可能发生中毒。
其次,在卫生辅助设施方面,企业行政应该根据工人的多少设置够用的洗脸盆、软毛巾、洗脸肥皂及洗澡设备。
七、采用防护性软膏对预防沥青中毒是有很大作用的。
……工人常用而极为有效的一种软膏,叫做“XNOT—6”软膏。其成分为:食用胶2.4%,小麦(或马铃薯)淀粉5.6%,医用甘油72%,布洛夫液(即8%盐基性醋酸铝的水溶液)20%。
配制方法:将2.4分食用胶放入20分冷水中静置半小时,使其膨胀,然后放入温度在50~60℃的水槽中使其溶化。同时,将60分甘油放在另一容器中加热到100度,加入胶溶液。另外用15分水和12分甘油与5.6分淀粉混和均匀,边搅拌边把这一溶液慢慢倒入上述甘油和胶的溶液中。在搅拌这些混合物时,须将温度逐渐增加到100度直到它成为均匀的无色透明的物质为止。再将温度降低到80~90度,逐渐拌入布洛夫液。当这种混合物渐渐变稠时,可趁热倒入玻璃的木制的或铝制的容器中备用。
使用软膏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开始工作之前,须将软膏轻轻地擦在易受沥青侵害的皮肤上(如双手、前膊、颈项、面部)。2.在工作中,如软膏被擦掉,须再次涂抹。3.工作完了以后,用干净冷水和洗脸肥皂将软膏洗掉。4.防护软膏应该在医生的指导下正确地使用。5.各种软膏均应保存在普通室温下,密闭的玻璃或有瓷釉的器皿中,以防失效。
八、在教育和管理方面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企业部门在部置沥青工作之前,应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如在运输沥青前,托运部门应将沥青或含有沥青成分制品的名称、数量、性质、包装方法以及应该注意的防护事项,用书面通知(不是仅用口头通知)承运单位,以便承运者事先有所准备。
其次,当企业行政在调配劳动力时,应该考虑到不叫患有皮肤病、结膜病以及对沥青刺激有过分敏感的工人参加沥青工作。在经常装卸、搬运沥青及其制品的地区,可以根据工人身体状况,把对沥青熟悉的工人组织一些专门做沥青工作的装卸队或小组。工人工作中,如有因沥青的刺激而发现皮肤潮红或皮肤炎时,应即停止工作,而调做其它的工作。
第三,企业领导应注意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要在工人中间经常灌输一些防毒知识,制订安全操作规则。事实证明,凡装卸、搬运及使用沥青的单位,能在每次开始工作之前,把注意事项向工人讲解清楚,就会大大避免因工人不懂或疏忽大意而造成的中毒事故。
此外,在工作现场还应派有通晓沥青工作的专人负责指导,并随时检查工人佩带防护用具的情况。
九、在工人方面,应该做到以下几件事:
第一,工作前,对应穿带的防护用具都要细心正确地穿带齐全,使每一种防护用品均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这样,才能完全避免沥青与皮肤的接触,达到防毒的目的。
在工作进行中,不要随便脱掉任何防护品,以防人体的某一器官受到侵害。更不能裸体赤胸地进行工作,因为这样是极易造成中毒事故的。如果因某种原因(例如眼镜带久了玻璃片上出现蒸气影响眼睛看物)必须把防护品取下揩拭时,应请求旁人用清洁的手代作或重新佩带。
第二,工人在工作以前,要把脸、颈、前膊等露在外面的皮肤普遍涂上防护软膏。使用软膏时先把手洗干净,用小木匙取出少量药膏,用手轻轻地擦在外露的皮肤上,直到皮肤上有了一层均匀的薄油层为止。皮肤上涂好了软膏以后,在工作中就不要随便揉擦了,因为这样就会破坏薄膜的完整性,从而减弱它的防护效能。如在工作中进餐或因其它原因将软膏洗掉时,则应在重新开始工作前再次敷涂。
第三,如果工人在装卸、搬运沥青或在露天熬炒沥青中遇到了刮风的天气,就应该站在上风头工作;如果风势过大,使沥青粉尘四处迷漫时,则应暂时停止此项工作。
第四,凡是接触沥青的工作,应该考虑是否有条件使用工具操作(例如以筐抬、以棍、勺代替人的手搅拌等),而不直接用人体或手接触沥青。这样,可减少中毒机会。
第五,工作完毕后,先用清水(勿用热水)洗去软膏,再用洗脸肥皂(不要用洗衣肥皂)洗澡,并用软毛巾擦干身体,然后涂上一点润泽皮肤的油膏(如凡士林),换上自己的衣服回家,不要把工作服和其它防护用具带到家里去,以免家人受到沥青沾染而中毒。


卫生部关于部机关各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部机关各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卫人发〔2008〕58号


部机关各司局:
经部党组研究决定,对部机关各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后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办公厅

主要职责:综合协调部机关政务工作和行政事务工作,制定部机关工作制度;安排和组织卫生部年度工作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负责秘书事务、机要、政务信息和值班工作,指导卫生系统政务信息和值班工作;负责重大卫生政策、重要政务工作和领导批示办理事项的督促检查,统筹协调卫生部督查和调研活动;负责公文处理、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卫生新闻宣传、报刊管理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部机关信息公开和卫生政务公开工作,协调管理部机关电子政务、卫生信息化工作和卫生部网站建设;负责管理卫生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组织协调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保密和安全保卫工作,综合协调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指导卫生系统的信访工作。

编制及处室设置:行政编制27名,设综合处(保卫处)、部长值班室、秘书一处、秘书二处、文书档案处、新闻宣传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信访处。

二﹑人事司

主要职责:拟订全国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卫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及收入分配政策;拟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加强部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作风建设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卫生人才工作,负责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研究拟订卫生系统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机关机构编制和公务员管理工作,指导卫生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干部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机构编制、工资福利、人事制度改革等;承办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换届工作中卫生部有关人选的推荐工作;负责对外推荐国际职员和选派驻外机构人员;负责卫生系统全国性表彰工作;指导卫生行业特有国家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卫生部业务主管的全国性社会组织的综合管理工作。

编制及处室设置:行政编制19名,设办公室、干部处、专业人才管理处、劳动工资处。

三﹑规划财务司

主要职责:拟订全国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推动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配置;提出卫生经济、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建议;负责提出卫生部部门预算、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基建投资及其他国内外资金、资产的安排意见与管理;拟订卫生财务、会计、基建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拟订国家卫生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负责部机关和部属(管)单位规划建设及财务资产管理等;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编制及处室设置:行政编制28名,设办公室、规划与价格处、财务与资产处、基建装备处、机关财务处、审计处。

四﹑政策法规司

主要职责:负责综合性卫生政策研究;拟订宏观卫生政策与卫生改革方案并组织分析、评估;负责起草重要会议文件、部领导重要讲话、政策研究报告;组织拟订卫生(含中医药、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下同)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卫生标准的拟订和呈报;负责部门规章及执法工作中有关法律问题的解释;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及卫生法制理论研究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主持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事项听证;负责世界贸易组织涉及卫生的有关工作;负责卫生标准委员会的归口管理;指导地方卫生政策、卫生法制、卫生标准工作。

编制及处室设置:行政编制19名,设综合处(卫生部WTO相关事务办公室)、法规处、政策研究一处、政策研究二处、行政复议处。

五﹑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全国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指导地方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实施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建立与完善卫生应急信息和指挥系统;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指导和组织开展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拟订国家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计划,并对其调用提出建议;归口管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库和卫生应急队伍;指导并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自然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和辐射事故等突发事件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协调国家有关重大活动的卫生应急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应急科学研究和健康教育;负责《国际卫生条例》国内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协调卫生部门《生物武器公约》履约的相关工作;承担卫生部救灾防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编制及处室设置:行政编制13名,设综合协调处、监测预警处、应急指导处、应急处理处。

六﹑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和爱国卫生工作;起草疾病预防控制和爱国卫生运动方面的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拟订全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和公共卫生实施防控和干预,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和重大疾病防治项目,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拟订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承办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编制及处室设置:行政编制56名,设综合处、传染病预防控制处、免疫规划管理处、艾滋病预防控制处、结核病预防控制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处、地方病预防控制处、慢性病预防控制与营养管理处、精神卫生处、口腔卫生处、爱卫办一处、爱卫办二处。

七﹑农村卫生管理司

主要职责:拟订农村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负责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工作综合管理与评估,拟订农村基本卫生保健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组织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并协调、组织、指导实施;参与规划并指导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地方依法开展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与相关管理工作;收集、分析农民健康状况信息,检查评价农村重要卫生政策实施落实情况;会同有关司局拟订涉及农村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人才培养等工作的有关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编制及处室设置:行政编制16名,设综合处、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处、合作医疗处、卫生服务规划管理处。

八﹑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

主要职责:负责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实施《母婴保健法》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依法对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专项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拟订妇幼卫生标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制定妇幼保健、社区卫生、健康教育机构建设、人员岗位、技术服务和信息系统规范并组织实施;规划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关的卫生政策、法规和规划并指导实施。

编制及处室设置:行政编制19名,设综合处、社区卫生处、妇女卫生处、儿童卫生处、健康促进与教育处。

九﹑医政司

主要职责:负责拟订医疗机构、血站和医务人员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医疗技术应用管理的法规、规章、政策并实施医疗技术应用准入管理;负责拟订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管理的规章、标准、规范、政策并指导实施,建立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制和体系;负责拟订血液安全管理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无偿献血工作;负责拟订护理管理的法规、规章、标准、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拟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规划、标准、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拟订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应用管理的规章、规范、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拟订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的法规、规章、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拟订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的法规、规章、规范、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医疗康复的规章、规范、政策并指导实施。

编制及处室设置:行政编制18名,设综合处、医疗机构管理处、医疗管理处、血液管理处、护理管理处。

十﹑医疗服务监管司

主要职责: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管工作。组织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管办法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体系;建立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体系,制定医疗质量评价的相关规章制度、综合绩效评价办法和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制定医疗技术风险防范的管理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监管的长效机制,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评价检查和监管工作;拟订城市医疗支援农村医疗工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医疗、科技、卫生”三下乡的协调组织工作;研究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编制及处室设置:行政编制11名,设综合信息处、评价处、医疗质量安全监管处、医院运行监管处。

十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主要职责: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拟订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政策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协调、检查评估各部门的食品安全检测、监测和监督工作,负责对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评价;组织拟订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草案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规范;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组织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监测、总膳食调查和食源性疾病监测,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负责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进口无国家标准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督查活动,指导地方开展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制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组织收集和分析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发布。负责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监督管理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规范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和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负责规范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许可,负责公共场所、供水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环境对健康影响的动态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负责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和菌(毒)种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查处重大违法案件,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负责制定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规划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归口统一管理卫生行政执法队伍和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组织开展卫生监督人员培训。

编制及处室设置:行政编制37名,设综合处、法律事务与稽查处、食品安全政策信息处、食品安全标准处、食品安全评估预警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督查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处、传染病防治监督与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处、医疗执法监督处。

十二、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

主要职责:承担研究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的法律、法规与规章;组织拟订、颁布药品法典;组织国家基本药物的遴选工作,拟订和管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负责国家药物政策的研究和评估;负责组织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监测;组织拟订监督和促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国家基本药物使用规范和临床应用指南;组织开展国家基本药物的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与信息化建设;负责基本药物制度推广宣传教育工作。

编制及处室设置:行政编制11名,设药物政策研究处、基本药物制度处、基本药物管理处。

十三、科技教育司

主要职责:拟订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卫生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等国家医药科研项目;承担相关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及卫生行业重点科研基地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医学卫生技术的标准研究和技术评估;拟订医疗卫生技术推广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拟订高新卫生技术临床试验研究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卫生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拟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承担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认监委有关卫生行业实验室资质认定的相关工作;参与拟订国家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培训;指导乡村医生培训工作;负责毕业后医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编制及处室设置:行政编制17名,设综合处、规划处、技术处、实验室管理处、教育处。

十四、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主要职责:拟订卫生领域的政府间、民间的多、双边合作交流政策并承担组织指导工作;组织、协调我国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指导、组织、协调双边政府间卫生合作;指导、组织、协调卫生援外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立项、签署、实施和督导;指导、组织、协调与国外民间组织的卫生合作交流,指导我部业务主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开展卫生合作以及我部业务主管(挂靠)社团开展国际合作交流;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团组的审批以及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审报批。负责卫生部及直属单位引智工作;指导、组织、协调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负责部机关外事工作;参与对外推荐国际职员和选派驻外机构人员。

编制及处室设置:行政编制22名,设综合处、国际组织处、欧美大处、亚非处(援外处)、港澳台处。

十五、保健局

主要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央保健工作方针政策与规划;承担中央保健对象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医疗照顾对象的医疗与预防保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承担中央保健任务的医疗机构的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全国干部保健体系建设的有关工作;承担党和国家重要会议和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京外重要保健对象来京就医;负责来访的外国元首、政府首脑和重要外宾的医疗安排。

编制及处室设置:行政编制24名,设办公室、保健处、医疗处、预防与健康教育处。

十六、直属机关党委

主要职责: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部党组和本组织的决议,围绕中心任务,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加强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管理,严格组织生活,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领导直属机关纪委工作,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及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领导直属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做好统战工作;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的工作;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及相关的稳定工作;承办卫生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全国卫生系统争当青年岗位能手和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编制及处室设置:行政编制9名,设办公室(宣传处)、组织处(统战处)、工会(妇工委)、团委。

十七、离退休干部局

主要职责: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的原则,具体拟订卫生部的实施办法;负责落实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组织和引导离退休干部发挥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积极作用;会同有关司局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负责对部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奖励表彰、经验交流等工作。

编制及处室设置: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3名,设办公室、一处、二处、三处。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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