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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完成市下达目标的各工业主管部门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奖励的有关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53:13  浏览:89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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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完成市下达目标的各工业主管部门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奖励的有关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完成市下达目标的各工业主管部门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奖励的有关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 北京市财政局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工业总公司(局、办、直属集团):
为鼓励各工业主管部门认真抓好扭亏增盈工作,完成市下达有关工作目标,经研究制定《关于对完成市下达目标的各工业主管部门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奖励的有关办法》,此政策将保持连续性。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市下达工作目标及相关工作要求,认真抓好本系统工业生
产“今年超去年”的各项工作,全面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努力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附件:关于对完成市下达目标的各工业主管部门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奖励的有关办法
一、为鼓励各工业主管部门认真抓好扭亏增盈工作,充分调动机关工作人员积极性,努力完成市下达有关工作指标,全面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对完成市经委和市财政局下达有关工作指标的工业主管部门,经综合考核计评,按工业主管部门在职机关工作人员人均最高500元进行奖励。奖励每年度核定一次,政策保持连续性。
三、实行综合考核计评的指标范围为市下达的地方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工业系统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的实现利税、实现利润、亏损企业户数、亏损企业亏损额、产销率、库存产成品可供销售天数及各工业总公司(局、办、直属集团)上交财政年度收入计划共三类四组七项指标。
四、综合考核计评办法。
1.地方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实现利税、实现利润目标基本分各为15分。完成目标的各计15分;完成目标且指标水平高于上年实际的各计18分,增幅超过5%以上的各计20分;未完成目标,但指标水平高于上年实际的各计13分。
亏损企业户数、亏损企业亏损额目标基本分各为13分。完成目标的各计13分;完成目标且指标水平低于上年实际的各计17分;指标年末为零的各计19分;未完成目标,但指标水平低于上年实际的各计10分。
产销率、库存产成品可供销售天数目标基本分各为5分。完成目标各计5分。
上交财政年度收入计划基本分为25分。完成目标的计25分。
2.工业系统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六项指标目标基本分各为3分。完成目标的各计3分;实现利税、实现利润、亏损企业户数、亏损企业亏损额四项完成目标且指标水平好于上年实际的各计5分,其中实现利税、实现利润两项增幅超过5%以上的则各计8分,如四项未完成目标但指标水
平好于上年实际的各计1.5分。
3.按上述计评分结果,合计最高为125分。超过的按125分计。每分奖励金额为4元,相乘后即为市下达目标人均奖励金额。
4.指标考核计评依据:地方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指标依据财政局年度决算有关数据计评;其中:上交财政年度收入计划依据财政局确认的上交财政收入实际入库数计评:工业系统独立核算工业企业指标依据统计局年度统计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有关数据计评。
5.对仅承担一种企业类型(地方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或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目标任务的工业主管部门的奖励测算,依据本综合考核计评办法1、2两项合计基本分及增分办法计评指标完成奖励金额。
五、奖励资金来源
凡行政性工业主管部门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拨付;经济实体性企业主管部门的奖励资金自筹解决。奖金分配应根据岗位责任制完成情况和个人实际业绩,拉开分配档次。
六、对各区县工业主管部门的奖励,由各区县比照上述办法执行,奖励资金自筹。
七、各工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企业进行考核计评指标的统计上报,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不享受有关政策,并予以通报批评。
八、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市下达目标任务的工业系统各工业主管部门。同时适用于承担市下达目标任务的区县工业主管部门。
九、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操作。



199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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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司法部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5年2月20日,司法部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已经1995年1月13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保护律师、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公平竞争,维护律师行为的正常执业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必须遵循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执业准则。
第三条 鼓励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下列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
(二)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的;
(三)借助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力,或通过与某机关、部门联合设立某种形式的机构而对某地区、某部门、某行业或某一种类的法律事务进行垄断的;
(四)故意底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声誉,争揽业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以在规定收费标准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的;
(六)采用给予客户或介绍人提取“案件介绍费”或其它好处的方式承揽业务的;
(七)故意在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的;
(八)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的。
第五条 律师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应停止执业3至6个月,并责令其消除影响;
律师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应停止执业3至12个月。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责令其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律师事务所有第四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停业整顿。
第七条 对于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当从重处罚,直至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取消其律师资格或撤消该律师事务所。
第八条 律师惩戒委员会按照《律师惩戒规则》及本规定,负责对违反本规定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检查、监督和惩戒。
第九条 地、市(州)的律师惩戒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惩戒。
依照本规定应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或停业整顿以上惩戒的,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惩戒委员会批准决定。
第十条 律师惩戒委员会受理投诉后,有权要求投诉人提供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提供被投诉事项的书面材料和必要的证据;有权询问被投诉人,以及其他当事人、证人,并要求他们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互相监督,对于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向司法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惩戒委员会反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接到投诉的,应及时转有管辖权的律师惩戒委员会处理。
第十二条 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的惩戒处分,应在全国或省级律师报刊上予以公告,所需费用由被惩戒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负担。
第十三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机构及其人员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参照本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四批)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四批)已经2004年9月21日国家林业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 周生贤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
                          (第四批)
序号      中文名        拉丁名
1        苏铁属      Cycas Linn.
2        崖柏属      Thuja Linn.
3        罗汉松属     Podocarpus L'Her. ex Pers.
4        桦木属      Betula Linn.
5        榛属       Corylus Linn.
6        栲属       Castanopsis Spach
7        榆属       Ulmus Linn.
8        榉属       Zelkova Spach
9        桑属       Morus Linn.
10        榕属       Ficus Linn.
11        芍药属      Paeonia Linn.
12        木莲属      Manglietia Blume
13        含笑属      Michelia Linn.
14        拟单性木兰属   Parakmeria Hu et Cheng
15        樟属       Cinnamomum Trew
16        润楠属      Machilus Nees
17        继木属      Loropetalum R. Br.
18        紫檀属      Pterocarpus Jacq.
19        花椒属      Zanthoxylum Linn.
20        黄皮属      Clausena Burm. f.
21        黄栌属      Cotinus Mill.
22        卫矛属      Euonymus Linn.
23        栾树属      Koelreuteria Laxm.
24        蛇葡萄属     Ampelopsis Michx.
25        爬山虎属     Parthenocissus Pl.
26        石榴属      Punica Linn.
27        常春藤属     Hedera Linn.
28        紫金牛属     Ardisia Sw.
29        白蜡树属     Fraxinus Linn.
30        枸杞属      Lycium Linn.
31        梓树属      Catalpa Linn.
32        忍冬属      Lonicera Li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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