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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47:30  浏览:82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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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办法(试行)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把握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简称青年基金)资助方向,科学公正地遴选资助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创新研究是青年基金资助项目工作的主要宗旨,评审中要特别注意发现和保护创新性强的项目。积极支持交叉学科的研究,注意扶植新的学科生长点。
第三条 青年基金项目的评审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青年基金项目的评审按初审、同行评议、专家组评审、局科技司综合平衡、局主管领导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同行评议人及专家组成员,回避本人亲属或本单位人员的评审。

第二章 初审
第六条 科技司负责申请项目的初审,凡属于下述情况之一者即属不宜资助,不再进入下一步的评审程序: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项目组成员不以青年人为主体;
3、申请人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
4、项目不符合青年海洋科学基金资助范围;
5、项目技术指标低于国内同类研究水平或属重复研究;
6、申请经费过高,青年海洋科学基金无力支持;
7、项目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充足的经费。
第七条 经初审认为不宜资助的项目,须填写初审意见,经司领导审核同意后,存档备查。

第三章 同行评议
第八条 同行评议是遴选项目的基础,由科技司负责实施。一般采取通讯书面评议。
第九条 选准评议人是作好同行评议的关键,评议人按下述原则进行选择:
1、根据申请项目的专业和研究内容,选择实际从事研究工作、学术造诣较深、学术思想活跃、熟悉被评项目学科领域的国内外情况、有评议分析能力、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的同行专家作评议人;
2、选择评议人要注意其群体结构,既要考虑专业对口,又要考虑知识的覆盖面和不同学术观点、不同单位的代表性;
3、对交叉学科的项目,其评议人的专业结构应包括所涉及的不同学科。
第十条 为保证评议结果的客观、公正,每个申请项目经初审合格后,至少需请三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应尽可能请同一组专家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 评议人应以认真负责的科学态度,对被评项目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创新性及严谨条件等提出具体分析意见,做出实事求是的评议,并填写《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申请项目同行评议意见》。

第四章 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 科技司根据同行评议情况,选择优秀项目请专家评审组重点评审,重点评审的项目数不低于计划资助项目数的120%。并将未送专家评审的申请项目及同行评议材料提供专家评审组调阅审查。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组在同行评议的基础上,对申请项目进行复审,根据择优支持条件和资助控制指标,提出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的建议。
第十四条 各主审专家对所评审的项目,要认真填写《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项目专家评审意见》,并由专家组组长签字。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组按下述原则组建:
1、专家评审组由局系统专家组成,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科技综合处担任秘书工作。
2、专家评审组成员实行任届制,每届任期两年,连任不得超过三届(六年),每次换届人数大体控制在三分之一左右,以保持评审组工作的连续性。
3、评审组成员应具有研究员(或相当)职务和职称;具有学术造诣较深、知识面较广、作风民主、办事公正、综合评审能力较强,在任期间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评审活动。
4、评审组成员应适当考虑专业结构的配置。

第五章 综合平衡与审批下达
第十六条 局科技司根据专家评审组的建议,进行综合平衡,出资助项目和金额计划,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项目,由科技司书面通知申请者及所在单位,并抄送计划司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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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4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4日

  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

  二、删去第十八条。

  三、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房产管理部门在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十五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公开展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房说明书、设计图纸、建设标准及房屋销售价格。”

  五、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签订、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双方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六、删去第三十九条。

  七、删去第四十四条。

  八、删去第四十九条。

  九、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补办许可证,并处销售价款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十、删去第五十五条。

  十一、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取得资格证书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十二、删去第六十二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附:修正后的《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关于规范建设系统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报道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规范建设系统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报道工作的通知



建抗[2002]157号

部机关各单位,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建设系统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报道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的通知》(国办函[2002]13号)要求,现就建设系统关于各类房屋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地震震情灾情(以下简称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报道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国内发生5.0级以上(含5.0级)地震或国外发生7.0级以上(含7.0级)地震对国内产生影响时的处理意见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地震震情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统一报送建设部的工作,并负责本地区建设系统新闻单位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道的管理工作。

  2.部办公厅负责建设部所属新闻单位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道的监督管理工作。

  3.部抗震办公室负责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持联系,将有关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告分管副部长,并根据部领导的指示及时向有关司局通报地震震情灾情信息。当启动建设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后,由建设部地震应急指挥部向指挥部成员通报地震震情灾情信息。

  4.部综合财务司、城乡规划司、城建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外事司等应积极支持配合,根据职责分工,补充、核实有关情况。

  5.部抗震办公室在了解地震灾区的基本情况后,草拟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文稿(不包括具体的经济损失数额),按公文办理程序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6.报送地震震情灾情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部抗震办公室要继续了解地震灾区新的重要情况,按本方案及时续报。

  7.北京地区发生有感范围较大的5.0级以下地震、国内重大会议、活动和重要节假日期间或其他特殊敏感时间及敏感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地震震情灾情信息的报送,按上述办法处理。

  二、当国内发生5.0级以下地震或国外发生地震对国内无影响时的处理意见

  如果没有在我国行政区域内造成人员伤亡或产生工程震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不向建设部报送震情灾情信息。建设部不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送震情灾情信息。建设系统新闻单位原则上不做信息报道。

  三、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的内容

  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地震的基本情况(时间、地点、震级、烈度等);地震灾区震前各类房屋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基本情况;震后的破坏情况;工程抢排险情况;重要建筑物、市政设施、文物和典型结构类型的破坏情况,可配以图片、录像等。

  四、建设系统作好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报道工作的有关要求

  各地、特别是抗震设防区,要建立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的工作预案,明确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报道工作的具体负责单位,并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资料收集、整理、报送的装备,确保准确及时、快捷全面地报送地震震情灾情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六月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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