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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再次转租的法律效力该如何认定/许明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2:27:56  浏览:82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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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张某将一套自己所有的店面出租给李某,租期为两年。双方约定:李某不得转租,否则张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2011年8月,李某将该店面转租给赵某,租期为一年,并约定期满可以续签。2012年1月,赵某被房主张某告知将收回该店面,赵某认为李某隐瞒真相,擅自将店面转租给自己,导致自己无法继续承租。于是赵某将李某告上法院,请求确认租赁合同有效。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就该转租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转租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该规定说明未经原出租人同意转租合同无效,且出租人与承租人曾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不得转租,因而承租人擅自转租系无权处分行为。李某与赵某的转租合同无效,赵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转租合同有效。我国《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仅仅赋予了出租人在未经其同意下的对原合同的解除权,并未涉及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合同的效力。从维护合同稳定性及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在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所签转租合同未出现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下,转租合同不宜认定为无效合同。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于房屋租赁合同,在未征得原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的前提下,承租人擅自转租的效力问题。  

  对于租赁中的转租问题,我国《合同法》仅在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只规定了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是有效的,但对于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是否有效则未规定。笔者认为,该转租合同是否有效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原租赁合同对转租问题未明确约定,在此种情况下,承租人擅自转租,如对出租人的利益未造成损害,依合同自由原则及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则该自行转租关系仅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关系,双方合意的达成即成立合同并为有效合同。若原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此时承租人自行转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为恶意,属违约行为,此时,转租合同应为无效,出租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权,收回租赁物;对善意的次承租人来说,可依据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定向承租人要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张某和李某已在原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李某不得转租,否则张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李某隐瞒真相,将该店面转租给不知情的赵某,李某此时并无转租的权利,转租合同应当视为无效。因而笔者认为,赵某的诉请不能得到支持。不过依据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定,即《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赵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其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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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9]5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 《江门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信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信访人不服各市、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工作机构)作出的信访事项办理或复查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的信访事项。

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指定有相应职责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工作机构)承办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及对信访人的相关解释疏导工作。

第四条 市信访局具体负责应由市人民政府受理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初审、交办、督办和答复工作,并做好有关复查复核工作的业务指导。

 第五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初信初访事项的办理工作,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做好信访人的解释说服工作,确保信访人息诉罢访,最大限度地减少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

 (二)逐级办理,三级终结。信访事项原则上经办理、复查、复核后终结。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最低一级行政机关为办理机关。办理或复查机关为非垂直领导的政府工作部门,其复查或复核机关为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办理或复查机关为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其复查或复核机关为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或复查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的,其复查或复核机关为上一级人民政府。

 (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必须依法按程序进行,复查、复核意见要做到客观、公正、合理、合法。原办理或复查意见正确的应予支持,不正确的应予纠正或责令原承办机关重新办理或复查。

第六条 信访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办理或复查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范围,且无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解决。

 (二)属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且已经有关市、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工作机构)处理,作出办理或复查意见并已出具办理或复查意见书。

 (三)信访人在收到办理或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

第七条 信访人可以通过邮寄或直接到市信访局接访室走访等形式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八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 (一)申请。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内容包括:姓名(名称)、单位或住址、主要诉求、原行政机关办理或复查意见、申请复查或复核的事实、理由及时间等。信访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经行政机关或信访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记录后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 (二)受理。市信访局负责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的初步审查。对符合复查、复核条件的,在15日内向信访人出具受理告知单并交由市人民政府有相应职责的工作部门(或工作机构)进行复查复核。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可要求申请人在合理时间内补充,所需时间不计入受理期限。对不符合复查、复核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行政机关(或工作机构)未按逐级办理原则作出办理或复查意见的,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将有关信访事项发回该行政机关(或工作机构),由其转交对该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最低一级行政机关办理,然后再按程序进行复查复核。

 (三)审查。承办单位负责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进行审查。对诉求明确,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的,可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审查。对原办理或复查意见正确的,应予以维持;原办理或复查意见与信访人所提供事实依据明显不同的,应重新调查,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亦可退回并责成原承办机关重新办理或复查;对原办理或复查意见明显错误的,应直接予以纠正;对情况复杂、牵涉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可请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或举行听证会后再作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举行听证会、向社会公示等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 (四)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审查完毕后,由承办单位提出复查、复核意见,送市信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市信访局出具正式的复查复核意见书,加盖"江门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复查复核意见书内容包括: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的请求,复查复核的情况及意见,信访人如不服本复查复核意见的其他救济渠道等。

 (五)答复。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在决定受理信访人的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并由市信访局送达信访人。

第九条 复查意见书一式六份,复查申请人、市政府办公室、市信访局、承办单位、原办理机关各一份,存档备查一份;复核意见书一式八份,复核申请人、市政府办公室、市信访局、承办单位、原复查机关和办理机关各一份,报广东省信访局一份,存档备查一份。

第十条 已作出复核意见的信访事项和已作出复查意见且信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核申请的信访事项,应作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信访人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有关行政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不再受理。如该信访事项可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可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 信访事项处理终结后,信访人仍继续信访的,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对无理缠访闹访,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或工作机构)可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暂行办法和工作实际,制订相关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6月19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2008年群众体育工作思路和要点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2008年群众体育工作思路和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各行业体协,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2008年是北京奥运会举办年,也是群众体育工作借势发展、大有作为的一年。为紧紧抓住机遇,促进群众体育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及早安排部署2008年群体工作,现将《2008年群众体育工作思路和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做好2008年群体工作部署安排。


                   办公厅(章)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2008年群众体育工作思路和要点

  2008年是北京奥运会举办年,也是群众体育工作借势发展、大有作为的一年。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临近和举办,全国人民关注奥运、参与健身的热情将进一步高涨,为推动群众体育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抓住机遇,全力唱响“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主题,使群众体育为北京奥运会增光添彩,为促进社会和谐贡献力量,是2008年群体工作的主题。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群众体育工作。紧紧抓住举办北京奥运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机遇,坚持以人为本,继续深化和推进“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主题,使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群众体育改革和发展所取得的成果,使群众体育工作在迎接、举办奥运会和促进社会和谐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工作思路
  以落实《群众体育“十一五”发展规划》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二期工程第二阶段任务为目标,继续坚持“活动与建设并举,重在建设”的工作原则,广泛组织开展方便群众参与、有影响、规模大的群众体育活动;全面推进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统筹推进其他各项工程建设;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积极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加大青少年、社区体育俱乐部创建和传统校教师培训力度;在《全民健身条例》出台和第三次全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等法规制度建设的基础上,深入研究群体工作体制改革、管理方式转变、工作方法创新,完善监督激励机制,为构建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夯实基础。
  三、工作要点
  (一)继续组织开展以“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为主题的群众体育活动,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体育意识和健身意识,充分利用北京举办奥运会的重大历史机遇,全面展示我国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和丰富多彩的群众体育活动。
  在2007年动员、示范、造势的基础上,2008年“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活动要与“迎奥运”紧密结合,更加突出以人为本,创新活动方式、丰富活动内容,使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更加贴近群众,形式和内容更具普及性和参与性,注重发挥体育健身对改善大众生活方式的作用,通过引导群众健身在全社会形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使迎接、举办奥运会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1、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以分散为主”的原则。集中性活动要突出示范性、指导性,分散性活动要突出参与性、多样性,方便群众参与;继续发挥各级体育部门和各单项运动协会在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方面的作用,努力整合各方面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组织开展群众体育活动的积极性;2008年国家体育总局将继续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重点资助和扶持有影响、规模大、群众参与面广、已经形成传统的品牌活动。
  2、以全国范围内的奥运火炬传递活动为主线,突出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特色,在奥运火炬传递城市广泛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具有地方特色的全民健身活动,展示《全民健身计划纲要》颁布实施十多年来全国各地取得的丰硕成果。
  3、紧紧抓住北京奥运会的一些重要节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充分利用奥运会倒计时100天、全民健身月、奥运会期间等重大时间节点,广泛组织开展全国性的联动活动,不断掀起全民健身、喜迎奥运的高潮。活动以北京及奥运举办城市为重点,全国联动,为奥运会的举办营造浓郁的全民健身氛围。
  4、各单项运动协会、行业体协、人群体协等社团组织开展有规模、影响大、形成传统品牌的全国性群众体育活动,要注重形式和内容的创新,突出活动的普及性和参与性,努力使开展的活动能够与人民群众生活方式相结合。紧紧围绕贯彻落实2007年中央7号文件精神,认真组织策划有利于培养青少年体育兴趣和爱好,能够有效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的专项活动。
  (二)继续加大全民健身工程实施力度,规范各项工程建设的申报审批制度,提高全民健身工程的管理水平,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创新。
  2008年场地设施建设以“全面推进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统筹推进其他各项工程建设”为主导。在进一步总结各项工程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创新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和管理机制,提高工程管理信息化、网络化水平。坚持以人为本、贴近群众的原则,在建设管理模式、资金投入、器材研制和更新等方面加大研究力度。积极引入社会专业公司、中介、认证、质检、评估等机构参与管理,加大媒体宣传,重视舆论监督,最大限度的发挥场地综合效益。
  1、“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是2008年群众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重点项目。作为一项惠及亿万农民的健身工程,要进一步加大工程建设力度。按照“十一五”规划,2008年的“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要加大投入力度,预计投入中央资金3.05亿,在全国建设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两万多个。场地项目选择和使用方面要更加体现“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在原有的一块篮球场、两个乒乓球台的基础上,在总体投资不变的情况下,建设与当地环境和群众健身习惯相适应的场地与器材,使其切实成为推动农村基层体育工作发展的重要抓手,成为加强农村体育组织建设和体育活动开展的硬件保障。国家、省、市要建立“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十一五”规划项目库,并组织检查调研,检查2006年和2007年已完成项目,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后三年的工程实施打下基础。
  2、“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建设工作以丰富器材种类和研制开发适合不同人群特别是青少年特点的户外健身设施及落实维修更新机制为重点:(1)进行社区公共多功能运动场试点。为满足不同人群(特别是青少年)户外健身的需求,在借鉴一些地区成熟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在东部地区实验推广适合青少年和其他人群健身的新器材,如笼式足球、笼式篮球、室外乒乓、羽毛球、老年门球、轮滑极限、健步路道等。(2)总结路径器材维护更新经验,完善器材维护更新机制,发挥路径器材更大效能。有条件的省(区、市)建立路径工程、器材网络管理数据库,总局将总结推广各地路径工程、健身器材管理的有效机制和经验做法。
  3、“雪炭工程”建设将重点进行已批准项目的监督完善工作。总局将全面清理前几期批准项目的落实情况,对未建或延期完成的项目重点督察,保证在2008年底前完成。总结经验,完善“雪炭工程”管理机制,制定项目选择、项目审定、资金拨付、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一系列办法。制订2009-2011年“雪炭工程”建设规划。
  4、做好“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命名资助工作。建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命名资助项目库,分级、分类管理,重点扶持新建项目,向社区、县、小型“中心”倾斜,向使用效益好的、服务群众好的“中心”倾斜。加大对西部资金支持,东部以命名为主、资助为辅,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引入体育服务认证机制,搞好调查研究,制定“中心”评定标准,建立“中心”资助、评估、管理机制,使“中心”向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5、做好“全民健身活动基地”命名资助工作。建立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项目库,遴选综合效益好的项目给予命名资助,起到引导、示范作用。向综合效益好、规模大、示范性强的项目倾斜,向与自然、旅游、文化、休闲结合好的项目倾斜,向中西部利用自然资源搞户外运动的营地倾斜。加强对投资效益和使用效益的评估管理。
  (三)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文件为契机,大力做好青少年体育工作。
  1、2008年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工作将继续坚持政府主导,体教共抓,部门协同,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深化试点,以点带面,积极探索开放的不同模式,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保障机制,全面推动开放工作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使学校体育场馆发挥多元功能和最大效益,有效缓解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和体育场地设施供给不足的矛盾。上半年由体育总局和教育部共同召开全国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工作会议,回顾总结第一批试点工作,交流各地开放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命名第二批全国试点单位,安排部署下一步的工作。各省(区、市)体育部门要在国家统一部署、要求的基础上,创造条件,扎实工作,积极推进本地区的开放工作。
  2、做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第三批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创建工作,积极开展“青少年学生阳光体育运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要在“稳定规模、适度发展、提高质量”上下功夫,重视品牌的创建。有重点的建设青少年户外体育营地,注重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户外体育营地的管理和引导,不断改进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的条件。举办好全民健身大讲堂——校园行等青少年系列活动。利用周末、寒暑假等时间,组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青少年学生喜欢的体育项目的小型业余体育竞赛,培养广大青少年学生参与体育的兴趣,引导青少年建立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
  3、做好以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为主要对象的中小学校体育师资培训工作,启动《全国中小学校体育师资培训五年规划》。体育总局和教育部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下发了《全国中小学校体育师资培训五年规划》。计划从2008年开始,用五年的时间,通过国家集中培训、各省市分别培训和西部地区上门培训等方式,使全国1/8的中小学体育教师和西部地区兼职体育教师接受培训,使教师进一步学习领会中央7号文件精神,更新教育观念,提高专业技能和理论水平。培训坚持统一规划,多种形式、分类指导、分层推进、体教结合、突出应用、注重技能的原则,国家集中培训工作从2008年寒假开始启动,各省市分别培训和西部地区上门培训工作从2008年暑期全面启动。各省市体育部门要主动加强和教育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及早做好准备,切实把这项学校体育的基础性工作做好、做实,做出成效。
  4、进一步了解全国各地体育系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情况,总结近年来各地开展青少年体育工作的经验,总局与教育部将组织调研组到有关省份进行检查调研,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制订《体育系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7号文件精神指导意见》。
  5、加强青少年体育科研工作。鼓励和支持体育科研机构和院校进行针对发展青少年体育的理论和应用研究,努力发挥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组织开展青少年集体性体育竞赛和活动。
  (四)为进一步提高群众体育的法制化、科学化水平,开展第三次全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积极促进《全民健身条例》及早出台。
  1、加强与政策法规部门的合作,积极推进《全民健身条例》的研制,抓住北京举办奥运会的重大机遇,争取《条例》尽早出台,并做好对《条例》内容的宣传工作,使群众健身的各项条件得到法律保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身权益。
  2、重点做好第三次全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和后续研究工作,利用奥运会前时机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我国群众体育发展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为研究制定奥运会后群众体育的发展战略提供数据支持。
  3、继续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修订现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有关规定,进一步理顺两类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组织机构;加大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网络化力度,推广使用《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系统》,继续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开展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培训基地工作,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杂志的宣传效益;调动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积极性,使社会体育指导员在构建全民健身服务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
  继续组织开展基层群体工作者培训工作,提高群众体育干部整体素质。
  4、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推进群众体育工作的机制改革、管理方式转变和工作方法创新,研究和制定群体工作评估机制和监督激励机制,加强调查研究、分类指导和对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效果的检查评估,更好发挥职能部门的管理、指导和协调作用。
  (五)创新宣传方式、注重宣传实效,进一步加大全民健身宣传力度。
  1、配合宣传部门继续办好“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新闻发布会,对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的大规模全民健身活动进行集中宣传,组织新闻媒体赴基层开展采风活动,及时宣传报道各地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经验、做法和典型代表事迹,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全民健身领域,参与全民健身活动。
  2、进一步加强与主流媒体的合作,继续协助办好“全民健身周刊”、“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专栏,倡导和支持各新闻媒体创办富有特色的群体宣传栏目。
  3、加强群众体育对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北京奥运会前,我国组织举办各类国际性体育会议和赛事的机会,安排外宾参观各类全民健身设施和群众体育健身活动;配合北京奥组委在奥运会期间举办“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展览,介绍我国近年来“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的工作成果;利用亚太群体协会、中韩、中日以及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群众体育交流的机会,广泛宣传我国群众体育发展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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