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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2:58:12  浏览:99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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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的通知

1987年9月9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
为适应我国集装箱汽车运输发展的需要,加强集装箱运价管理,根据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发展我国集装箱运输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汽车集装箱运输的费用及装卸费的收费办法和计量标准,由交通部制定全国统一的规则”的要求,我部组织力量对全国各地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成本、利润情况以及运价存在问题进行了调查,对计费原则、计费方法进行了研究,并多次征求各省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制定了《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和《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最近,已经国家物价局审定同意。现将这两个《规则》随文发布,自一九八八年元月一日起在全国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以及各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宣传《规则》,抓紧做好《规则》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请将施行中的情况和问题,随时报我部。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国家对外经济政策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国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办法,加强集装箱汽车运价管理,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费收衔接关系,使汽车更好地为港(站)进出口、过境和内陆延伸的国际集装箱运输服务,为对外经济贸易服务。本着价格和价值基本相适应,有利于各种运输方式的合理分工,有利于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的原则,特制定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是集装箱运价系列和汽车运价系列的组成部分,也是国际贸易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本规则是计算外贸进出口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和有关费收的依据。凡从事国际集装箱营业性的汽车运输业者,在我国境内承办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业务发生的各种费收,均按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 内陆至港澳之间以及经济特区(包括广东省)的国际集装箱直达运输的费收办法另行规定。

二、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
第四条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的计价单位
国际集装箱以箱为单位,按不同规格箱型的重箱、空箱计费。装有货物的集装箱为重箱;不装载货物的集装箱为空箱。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根据计价方式的不同,分为计程运价、计时包车运价和包箱运价。计价单位为:
元/箱公里;
元/吨位小时;
元/箱。
第五条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计价箱型
1.国际标准箱型:
20尺箱型:高度2438毫米或2591毫米;宽度2438毫米,
长度6058毫米,货箱总重24吨。
40尺箱型:高度2438毫米或2591毫米,宽度2438毫米,
长度12192毫米;货箱总重30.48吨。
2.国际非标准箱型
第六条 国际集装箱计费里程
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装卸里程。运输里程按装箱地点至卸箱地点的实际里程计算。装卸里程按发车点至装卸箱点往返空驶里程的50%计算,或按下式计算:
〔(空驶÷对流空箱里程)-(重箱里程+非对流空箱里程)〕×
50%
对流空箱里程又称不计费空箱里程,非对流空箱里程又称计费空箱里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不计装卸里程。
第七条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里程的确定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的长途和市内营运里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核定,未经核定的里程,由承托双方协商测定。
第八条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起码计费里程
计费里程以公里为单位,以五公里为起码计费里程,递进计算,尾数不足一公里的按一公里计算。
第九条 国际集装箱包干计费里程
经承托双方协议,在一定地区或同一线路内进行多点运输时,可以按平均运输里程作为计费里程包干计算。
第十条 国际集装箱基本运价
汽车载运国际集装箱在长途营运线路上运输一般货物的运价。全国统一的基本运价如下:
20尺标准箱基本运价 3.00元/箱公里;
40尺标准箱基本运价 5.20元/箱公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在全国统一基本运价基础上,在20%上下幅度内,制定本地区基本运价,报交通部备案。
非标准箱的汽车运价参照相同箱型的基本运价,由承托双方议定。
第十一条 运价计算
以重箱为计价基础。
单程重箱: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基本运价计算。
双程重箱:同一托运人托运去程和回程重箱,回程对流运输的重箱运价,按基本运价减成20%;提供不属同一托运人的回程重箱,对各托运人均按对流运输部份的基本运价减成10%。
一程重(空)箱,一程空(重)箱:同一托运人托运重箱去,同时空箱回,或空箱去同时重箱回的,按一程重箱计费,遇有空箱运输里程超过重箱运输里程的非对流运输部份按重箱运价计算。
单程空箱:按基本运价收费。
双程空箱:同一托运人托运的双程空箱,其中较长一程的空箱按单程重箱计算。另一程捎运的空箱免收运费。
第十二条 长途和短途运价
长、短途里程的划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汽车货运长、短途里程划分规定办理。长途运价按基本运价计算;短途运价按里程递远递减的原则,采取基本运价加箱次费,或按短途里程分档的运价率计算,两种方法计算的运价要大致相等。
全国统一的箱次费标准:
20尺标准箱:15元/箱次;
40尺标准箱:25元/箱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全国统一的箱次费标准基础上,20%上下幅度内,制定本地区箱次费费率。
第十三条 危险品运价
凡标明危险品的国际集装箱执行危险品运价。放射性、易燃、易爆、烈性危险品运价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价50~100%;其他危险品运价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价20~50%(危险品分类参照“国际危规”危险品货物分类表)。
第十四条 计时包车运价
因托运人要求使车辆不能按正常速度行驶;中途开箱时间过长;托运人自行确定车辆开停时间等影响运输效率较大的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可采用计时包车运价。
计时包车按计费时间、包用车辆的标记吨位和计时包车运价率计算。计费时间指从装、卸地点起,至完成任务止的时间。由于运输部门的原因所占用时间,如车辆中途发生故障进行修理和司机用饭的时间应予扣除。
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四小时。超过四小时者,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
集装箱专用车辆包车运价率: 3.00元/吨位小时
计时包车的装卸里程,按第六条办理。
第十五条 包箱运价
遇有大批量又受时间限制的国际集装箱港、站进出口集散运输和直达、中转、联运至目的地的运输,经承托双方协议,可采用包箱运价。
包箱运价以计程运价率和运距为基础计算,一般不得高于同类箱型基本运价的20%。各类服务项目采用包干计费。
第十六条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的加成和减成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可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
1.在非等级路面或坏路地段行驶的运输;
2.不按计时包车运价计费,应托运人要求限制行车速度的运输;
3.托运人计划外要车,立即起运的紧急运输(外贸集港运输不属于加成范围);
4.外型尺寸高度或宽度超过标准型集装箱的非标准型集装箱运输;
5.装运珍贵活动物、植物以及需要特殊操作又影响运输效率的专用集装箱运输;
6.应托运人要求,在法定节、假日和夜间(晚20点至次日晨6点)的运输。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际集装箱运输,应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减成:
1.运输批量大,运输时间持续长,运输线路相对稳定,路面条件较好,经承托双方签订合同的运输;
2.超过200公里(不含200公里)的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运距在200公里以上,设制同费区间里程,200公里至同费区间里程之间的运输,均按200公里计费;超过同费区间里程的运输,全程按减成后的运价计费。同费区间里程的计算方法:
减成率
-----×200
1-减成率

除第5款由承托双方协议加成不得超过基本运价的30%外,其他各款加减成的上下幅度均不得超过10%,由运输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车辆延滞费
车辆(包括挂车)按规定时间到达装卸箱地点后,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造成装箱、卸箱、掏箱、拆箱、冷藏箱预冷超过规定时间,装卸箱落空的等待时间,现场和途中停滞时间,都应按计时运价的25%核收车辆延滞费。由于承运人责任延误的运输时间,按承、托双方协议支付延滞赔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运费收入的15%。
延误时间累计不足半小时者免收延滞费,超过半小时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收。
第十八条 车辆装箱落空损失费
汽车(包括挂车)按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后,因托运人的直接责任引起的装箱落空,应按车辆自车场(站、车辆驻地)至装、卸箱地点的往返行驶里程、和计程运价的50%计收装箱落空费。装箱落空又同时延误时间的,还要按前条规定核收车辆延滞费。
第十九条 过渡费
车辆过渡、过桥、过隧道和通过收费路段的费用,均由托运人负担。承运人按当地规定的费收标准代收代付。

三、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装卸费收
第二十条 计箱装卸费
计箱装卸费以20尺国际标准箱装载普通货物的基本费率为基础,按不同箱型、箱装货物类别和重、空箱分别计费。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和冷藏集装箱在基本费率的基础上增加30~50%,装载放射性、易爆、易燃货物的集装箱增加75~100%。40尺国际标准箱的计箱装卸费在20尺箱各项费率基础上增加50%。
基本费率如下:
20尺标准箱 20~25元/箱;
40尺标准箱 30~38元/箱。

空箱计箱装卸费按重箱装卸基本费率的80%计收。非标准和特殊集装箱的计箱装卸费由承、托双方协议定价。
第二十一条 装卸机械计时包用费
根据托运人要求及作业条件的限制,需要包用装卸机械的,收取装卸机械计时包用费。按包用时间与装卸机械计时费率计费。装卸机械的计时费率,应分别按不同的机械操作能力制定。
包用时间是指装卸机械到达任务地点起至完成任务时止的全部时间。作业时间内机械发生故障进行修理、工人用饭时间应予扣除。包用时间以四小时为起码计费时间,超过四小时,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费。
装卸机械单位操作能力的计时费率:3~3.50元/标记吨位吨小时。
第二十二条 装卸机械走行费
自行或牵引的装卸机械自出场、站(驻地)至装卸点作业,应按发车点至作业点往返行驶时间或行驶里程折算时间和装卸机械计时费率的50%核收装卸机械走行费。
行驶里程按每15—25公里折合一小时。
第二十三条 装卸机械延滞费
装卸机械按规定时间到达作业地点后,由于收货人或托运人直接责任引起的超过额定装卸时间、装卸箱落空时间、中途的停滞时间,都要按装卸机械实际操作能力和计时费率的25%核收装卸机械延滞费。
延误时间不足半小时者免收,超过半小时以上,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费。
第二十四条 掏装箱费
国际集装箱在中转站内拆、装箱按港口费收规定向船方或货方收取掏、装箱费。站外拆、装箱向收、发货人计收。人工掏、装箱基本费率:
20尺标准箱 30~40元/箱;
40尺标准箱 60~80元/箱。

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和冷藏集装箱在基本费率基础上增加50%;装载放射性、易爆、易燃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在基本费率基础上增加100%。
第二十五条 人工延滞费
凡随车工人(包括单独约用)至约定地点掏、装箱或进行其它劳务作业,由于托运人或收、发货人直接责任引起不能作业或延误时间,应核收人工延滞费。延误时间不足半小时者免收,超过半小时以上的,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费。
人工延滞费率:1元/工时。
第二十六条 辅助装卸费
在装卸、掏、装箱作业中,涉及码垛、铺垫、苫盖、分包、超高、超远和加固等作业的,应另收辅助装卸费或包干费。

四、国际集装箱中转费收
第二十七条 集装箱堆存费
重箱和空箱经过中转站转运时,从进站之日起免费堆存三天,第四天起至出站之日止,按不同箱型和堆存天数累计核收堆存费。拆箱后的空箱继续堆存,仍应收费。
堆存费率:
20尺标准箱 2~3元/箱天;
40尺标准箱 4~6元/箱天。

装载放射性、易爆、易燃危险品集装箱和冷藏集装箱的堆存费,分别按上述费率增加50%和100%。
第二十八条 货物堆存费
经中转站装箱的货物,从进站之日起至装箱日止;经中转站拆箱的货物,从拆箱第三日起至提货日止,以货物的计费重量、体积折重和吨天计收货物堆存费。
货物重量不足一吨的进为一吨;货物体积两立方米不足一吨的,按实际体积,以两立方米折合一吨计费。
贵重或需隔离保管的货物,其保管费比普通货物保管费加收30~50%。
第二十九条 搬移费
除前方堆场和中转站第一次落箱后的搬移外,国际集装箱因海关检验、检疫,箱体修理、清洗、熏蒸或其它原因进行撤移时,按不同箱型核收搬移费。
第三十条 清洗费
对国际集装箱进行清洗,应按不同箱型和不同要求计收清洗费。
第三十一条 熏蒸费
国际集装箱在装箱前或拆箱后需要进行熏蒸作业的,除按作业内容收取装卸、搬运等费外,还要按不同箱型收取熏蒸费,熏蒸药物应由托运人负担。
第三十二条 修理费
对国际集装箱进行箱体维修,按需用材料、工时、工时费率和应负担的管理费核收箱体修理费。
第三十三条 服务手续费
根据托运人或收、发货人委托,代办提箱、交箱、租箱、报关、报验、理货、结算等业务,应按代办业务的繁简,以货票数、箱数、货物吨数为计算单位核收服务手续费。
第三十四条 劳务作业包干费
凡国际集装箱在中转过程中发生的有关作业项目,除按上列项目的费率核收外,也可以按多项包干费计收。
第三十五条 其它费收
国际集装箱运输全过程中,遇有多户拼装箱或多户分卸业务,以及上列费收项目不能包括的项目,如倒箱费、租箱费、冷藏箱电费等可列入本项目,本项目下也可分列子目。

五、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根据付费对象不同,采用不同的计费方法。对国外付费人,如外商在华的独资企业、使馆、外侨的货物以及外国在华举办的展品等,企业可以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收100%。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一九八八年元月一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国际集装箱计费办法同时废止。并根据本规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确定本规则未作统一规定的费率。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交通部,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由交通部修改补充。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办法,加强对集装箱汽车运输市场管理,本着有利于各种运输方式的合理分工和发展,有利于各种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衔接和物资集散,有利于发挥集装箱运输的优越性,根据价格和价值基本相适应的原则,特制定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 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是国家计划价格和汽车运价的组成部分,是计算国内集装箱运价和各种费收的依据。凡从事营业性集装箱汽车运输业者,均按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 根据汽车运价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按本规则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国内集装箱运价率和费率。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交通部备案。

二、国内集装箱汽车运价
第四条 计价单位
以箱为单位,分别按不同规格箱型的重箱、空箱计费。
重箱是指装有货物的集装箱,不论箱内所装货物重量多少均为重箱。空箱是指未装货物的集装箱。
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根据计价方式不同,分为计程运价、计时包车运价和包箱运价。计价单位为:
元/箱公里;
元/吨位小时;
元/箱。
第五条 计价箱型
1.国内通用标准箱型:10吨、5吨、1吨国家标准或部级标准箱型。
2.非标准箱型。
第六条 计费里程
计费里程以公里为单位,起码计费里程五公里;尾数不足一公里进为一公里。
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装卸里程。运输里程按装箱地点至卸箱地点的实际里程计算;遇有同一托运人一车多点装卸的,其里程按最远运距计算。装卸里程按发车点至装、卸箱点往返里程的50%计算或按车辆空驶加载运空箱里程减去重箱里程的50%计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不计装卸里程。
第七条 国内集装箱基本运价
国内集装箱基本运价是按计价标准箱型在长途营运路线上运送普通货物的每重箱公里运价。各种箱型的基本运价,按其标记箱重换算后、每换算吨公里运价不能高于汽车普通货物零担运价。
各种计价箱型的基本运价的比率以5吨箱为基准,分别为:
10吨箱型 180%;
5吨箱型 100%;
1吨箱型 25%。
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以重箱为计价基础,单程空箱按重箱计价。
第八条 1吨箱型的批量运价
托运人一次托运1吨箱型三箱及三箱以下时,以1吨箱运价为基础加成计算,加成幅度:
托运一箱:按1吨箱运价加成50%;
托运二箱:按1吨箱运价加成30%;
托运三箱:按1吨箱运价加成10%。
应托运人要求和道路条件限制,使用载重量2.5吨以下汽车载运1吨箱型的集装箱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小型车运价计算。
第九条 国内集装箱长、短途运价
长、短途里程的划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汽车货运长、短途里程划分规定办理。长途运价按国内集装箱基本运价计算,短途运价采取基本运价加箱次费或按短途里程分挡的运价率计算。短途运价的箱次费率和里程阶差、里程分挡运价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十条 特种货物专用集装箱运价
凡载运危险品、贵重品和特殊鲜活易腐品的冷藏箱、专用集装箱,应按特种货物专用集装箱运价计费;特种货物中非危险品集装箱运价率不得高于基本运价的30%。危险品的集装箱运价,按《汽车运价规则》特种货物分类表分为二级,一级不得高于基本运价的50%,二级不得高于基本运价30%。
第十一条 计时包车和包箱运价
由于受货物性质、道路、装卸条件限制,或因托运人要求,使车辆不能按正常速度行驶时,均可采用计时包车运价。
计时包车按计费时间、包用车辆的标记载重量和计时包车运价率计费。计费时间是指车辆到达托运人指定的地点起至完成任务时止的时间。车辆发生故障、进行修理和司机用饭时间应予扣除。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四小时,包用时间超过四小时者,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费。全日包车按八小时计算,实际使用时间超过八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不同车型的计时包车运价率,应比照计程集装箱基本运价和汽车的额定平均营业速度计算。
计时包车的装卸里程,按第六条办理。
应托运人要求,遇有大批量又受时间限制的集装箱运输可采用包箱运价。包箱运价应以不同箱型的基本运价和运距为基础计算,一般不得高于同类箱基本运价的20%。
第十二条 国内集装箱运价的加成和减成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内集装箱汽车运价,应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
1.在非等级路面或坏路区段行驶的运输;
2.按计程运价计费,但应托运人要求,限制行车速度的运输;
3.托运人计划外要车,立即起运的紧急运输;
4.影响车辆标定载箱量、车辆运行速度和运行效率,以及外型尺寸高度、宽度和箱装货物超过规定重量的运输;
5.应托运人要求,在法定节、假日或夜间(晚20点至次日晨6点)的运输。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内集装箱运价,应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减成:
1.运输批量大,运输持续时间长,运输线路相对稳定,路面条件较好,经承托运双方签订合同的运输;
2.同一托运人托运双程重箱,回程对流运输部份按重箱运价减成20%;提供不属同一托运人的回程重箱,各托运人均按对流运输部份的基本运价减成10%;同一托运人托运重箱去空箱回,或重箱回空箱去的运输,其回程空箱对流运输部份的运价,按重箱运价减成80%;
3.同一托运人托运去、回两程空箱,非对流运输部份的空箱运价按重箱运价计算;对流部份中一程空箱按重箱运价减成80%;
4.同一托运人提供的回程包装物、容器和辅助材料,除收空箱运费外,另按所载货物重量和普通货物基本运价计价后,减成50%计费;
除以上已规定的加成、减成率外,其它国内集装箱运价的加成和减成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根据具体情况逐项制定。
第十三条 车辆延滞费
汽车(包括挂车)按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后,因托运人或收货人直接责任引起的超过额定装卸箱、掏拆箱时间,装卸箱落空的等待时间,现场和途中停滞时间,都应按计时运价的25%核收延滞费。由于承运人直接责任延误的运输时间,按承、托双方协议支付延滞赔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运费收入的15%。
延误时间累计不足半小时者免收延滞费,超过半小时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费。
第十四条 车辆装箱落空损失费
汽车(包括挂车)按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后,因托运方或收货方直接责任引起的装箱落空,造成车辆往返空驶时,应按往返里程和基本运价的50%,核收车辆装箱落空损失费。
第十五条 过渡费
车辆过渡、过桥、过隧道和通过收费路段的费用均由托运人负担,承运人按当地规定的费收标准代收代付。

三、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装卸费收
第十六条 国内集装箱装卸费计费单位
以箱为单位计费,按不同箱型分重箱、空箱计算。
计费单位:元/重箱,元/空箱。
第十七条 机械装卸基本费率和比差
国内集装箱机械装卸费,以国家5吨标准箱为基准,制定基本费率。其它不同箱型的装卸费率,与基本费率的比差如下:
10吨箱型 150%
5吨箱型 100%
1吨箱型 25%
相同箱型空箱的装卸费率为重箱装卸费率的50%。
第十八条 特种货物专用集装箱和非标准集装箱的装卸费率
特种货物专用集装箱的装卸费率,应在相同箱型装卸费率的基础上加成25%;非标准箱型(包括异型箱)装卸费率的加成,由承、托双方协议确定。
第十九条 装卸机械计时包用费
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和作业条件的限制,需要包用装卸机械的,装卸机械包用费按包用时间和箱型相适应的装卸机械计时费率计收。
装卸机械计时费率按不同类型不同标定操作能力计算。
包用时间是指装卸机械自到达任务地起至完成任务时止的全部时间。以四小时为起码计费时间,超过四小时的,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费。作业时间内机械发生故障,进行修理和司机用饭时间应予扣除。
第二十条 装卸机械计箱包用费
遇有大批量又受时间限制的装卸作业,或操作条件有一定难度的装卸作业,经承、托双方协商,也可按不同箱型、数量,以机械装卸基本费率为基础,采用一次性包干计费。
第二十一条 装卸机械走行费
自行或牵引的装卸机械(包括掏、装箱机械)自场(站、驻地)地至装卸点进行作业,按计程和计时的不同,计收装卸机械走行费。
1.计程走行费
按装卸地点至场(站、驻地)地的往返行驶里程和不同类型装卸机械标定操作能力的计程费率的50%计算;
2.计时走行费
按装卸地点至场(站、驻地)地,装卸机械在途走行的往返时间和不同类型标定操作能力的装卸机械计时费率的50%计算。
装卸机械计时走行费率以每小时折合15—20公里计费。
第二十二条 装卸机械延滞费
装卸机械按预定时间到达装卸地点后,因托运人或收货人直接责任引起的超过额定装卸或装、卸落空的延滞时间,中途走行的停滞时间,都要按延滞总时间和不同类型机械标定操作能力的计时费率的25%计收延滞费。
延滞时间累计不足半小时者免收延滞费,超过半小时以上,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费。
第二十三条 人工掏装箱费
集装箱进行人工掏、装箱作业,一律按不同箱型计收掏、装箱费。
掏、装危险品,应在基本费率的基础上加成30—50%。
第二十四条 人工延滞费
凡装卸工人至约定地点进行装卸、掏装作业,由于托运人或收、发货人直接责任引起不能作业或延误时间,应核收人工延滞费。延误时间不足半小时者免收,超过半小时以上的,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费。
第二十五条 辅助装卸费
在装卸点或中转站进行装卸、掏装箱作业中,涉及国内集装箱或散货的码垛、铺垫、苫盖、分包、超高、超远和加固等作业的,应加收辅助装卸费或包干费。

四、国内集装箱中转费收
第二十六条 集装箱堆存费
集装箱堆存从进站日起免费堆存三天,从第四天开始,按照不同箱型,以箱天为单位,核收堆存费。
第二十七条 货物保管费
集装箱货物经汽车货运站在装箱前或掏箱后需要保管时,应分别一般货物和两立方米不足一吨的货物,分别以实重和折重按天核收保管费。轻浮货物折重按实际体积以两立方米折合一吨计费;贵重物品或隔离保管的货物保管费比普通货物加收30~50%。不论计重和折重货物,凡不足一吨的进为一吨。
第二十八条 搬移费
除前方堆场和中转第一次落箱后的搬移外,由于拆装、翻倒等作业在现场进行搬移的,按不同箱型和搬移次数,分段核收搬移费。搬移费率应按不同箱型和搬移距离分段计费。
第二十九条 箱体检修费
凡对国内集装箱进行箱体检查并进行维修者,按不同箱型消耗材料、定额工时和工时费率核收箱体检修费。
第三十条 专用箱操作费
异型、配有附属装置和固定包装容器的专用国内集装箱需要进行特殊的技术性作业时,应按不同箱型消耗的工时、工料等核收专用箱操作费。
第三十一条 清洗费
凡运送对集装箱有污染的货物,在拆箱后要进行清洗、卫生作业的,按不同箱型向托运人核收清洗费。
第三十二条 熏蒸费
凡运送对集装箱有污染的货物,在拆箱后要进行熏蒸作业的,向托运人核收熏蒸费,按不同箱型消耗的药物及工时费计收;也可以统收包干费。
第三十三条 货物翻装费
装箱前理货、掏箱后整货,以及装箱后应托运人和货主要求又进行翻装、倒装的,按不同箱型核收翻装费。
第三十四条 代办租箱费
凡代办交付、回收集装箱等业务,按不同箱型核收代办租箱费。
第三十五条 预冷费
冷藏集装箱装车后需要进行预冷的,按不同箱型的预冷时间、预冷消耗电量核收预冷费。
第三十六条 服务手续费
凡委托中转站代办集装箱货物的取送、联运中转、内包装、通讯联系、货物运输保险等服务项目,可按服务次数和不同箱型核收服务手续费。

五、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如采用20尺、40尺国际标准箱型或国际非标准箱型,其运价率按《国际集装箱汽车费收规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国内集装箱由国外人托运和付费的,按规定的费率加成,加成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一九八八年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交通部公路局关于国内公路集装箱运输计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交通部,并由交通部负责修改、补充。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货物运输规则》及《汽车运价规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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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4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蔡晓明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取消和
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001年10月、2002年10月和2003年11月市政府共进行了三次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先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808项。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市原公布保留的247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依据《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再次取消和调整87项行政审批项目。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项目要依法继续实施;对国务院、省政府公布保留的项目要认真衔接落实;对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项目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要按照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市政府第四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7项)

市政府第四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87项)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委 1 限额以内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 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取消审批,对其中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项目实行备案制;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2 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审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 同上
3 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项目认定 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认定权在国家发改委或其授权的省发改委。
市经贸委 4 加油站(点)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 国务院令第412号 审批权在省经贸委
市教育局 5 市直幼儿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 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 由区政府教育部门注册登记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6 市直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 由区政府教育部门认定
7 全市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核准 《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招生计划管理改革的意见》 改为日常管理工作
8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改为备案
9 利用外资教育项目审核 江西省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实施意见
10 全市中小学生的收费项目审核 国家教委、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改为依法监管
11 市区中小学校园总体规划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局 12 彩票发行和销售方案审批 财政部(财综字[2000]3号《关于接收彩票监管职能有关事项的通知》 审批权在省财政部门
13 地方金融企业费用率(费用总额指标)的核定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人事局 14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管理 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 改为日常管理工作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局 15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配审批 人事部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 改为日常管理工作
16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 国家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改为日常管理工作
市编办 17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 《江西省机构编制管理暂行条例》 改为日常管理工作
市科技局 18 民营科技型企业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资格认定 省科技厅《关于核发民营〈科技企业证〉的通知》
市体育局 19 体育经营许可 《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20 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 《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局 2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销售许可 国务院《用民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22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 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保留一年过渡期(2004年6月5日至2005年6月4日止)
23 桑拿业、音像制品业、拍卖业特种行业许可 《江西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市公安局 24 船民证核准管理 《江西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
25 驾驶员异动登记 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并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市民政局 26 城镇退伍士兵安置资格审批 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改为日常管理工作
27 涉港、澳、台、侨及出国人员结婚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 是行政机关对民事关系的确认,予以调整,不列入行政审批。
28 涉侨及港、澳、台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国务院《收养登记条例》 是行政机关对民事关系的确认,予以调整,不列入行政审批。



局 29 基层法律所登记、年检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30 公证员资格认可 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
31 公证处设立和年检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32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及年度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审批权在省司法部门
33 申领律师执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审批权在省司法部门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局 34 企业劳资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审批 原劳动部普法办[1998]1号、原省劳动厅(赣劳发[1998]2号)
35 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由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核发
36 市直接统筹企业职工及规定内提前退休工种人员退休核准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改为日常管理工作
37 国有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审核 《江西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试行办法》 改为日常管理工作
38 劳动合同鉴证 原劳动部《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 改为日常管理工作
39 液化石油气供应点登记 《九江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局 40 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是行政机关对民事财产权利的确认,予以调整,不列入行政审批
41 国有、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中华人民工和国土地管理法》 是行政机关对民事财产权利的确诊,予以调整不列入行政审批
42 采矿权抵押登记 《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是行政机关对民事财产权利的确认予以调整,不列予行政审批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市国土资源局 43 矿产资源补偿费免(减)缴审核 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减免权在省国土资源部门



局 44 市内运输船舶运力增加或变更经营范围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并入“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45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核准 《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并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46 货物零担运输班线核准 交通部《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47 客货运企业资质(四级) 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
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局 48 全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和水利水电施工单位资质审核 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局 49 陆生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运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审批权在省林业部门



局 50 文化娱乐经营许可 《江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51 营业性演出场所、营业性多功能娱乐场所许可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改为告知性备案



局 52 电影发行经营许可 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 审批权在省文化部门



局 53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方案卫生标准许可 国务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54 从事含放射性的来料加工的“三废”排放许可 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审批权在省卫生部门
55 核发护士执业证书及注册 国务院令第412号 由县级卫生部门核发
56 血站、中心血库设置及执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国务院《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审批权在国务院或省卫生部门
57 社会力量举办医学教育机构审核 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广

局 58 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机构资格审核 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59 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审批权在省广电部门
市民族宗教局 60 恢复、更改、确定民族成份 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是行政机关对民事关系的确认,予以调整,不列入行政审批。
市统计局 61 统计报表及调查项目 《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 取消对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制发统计调查表的审查,而对各级主管部门制发统计调查表的审查改为日常工作。
62 统计登记证 《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
市工商局 63 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 国家工商局《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
64 经纪人资格 《江西省经纪人条例》 由中介机构办理
65 粮食收购企业资格核准 国家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由粮食部门审批
市质监局 66 社会计量检定机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由省计量管理部门考核
67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市冶煤公司 68 煤炭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由市煤炭管理机构审批
市散装水泥办 69 建设单位征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袋装水泥许可 《江西省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办法》 属于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予以调整,不列入行政审批
市墙体革新办 70 建设单位征缴墙体材料专项用费证明开工准许 《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属于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予以调整,不列入行政审批。



社 71 烟花爆竹经营管理 《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交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市供销社实施日常管理。





局 72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审批权在省建设部门
73 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74 白蚁防治机构资质核准 赣建房[2000]26号 交由中介机构或行业组织管理
75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 赣建房[2000]28号 改为备案
76 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是行政机关对民事财产权利的确认,予以调整,不列入行政审批。
77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审批权在省建设部门





局 78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以上资质 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审批权在省建设部门
79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贷款、缴存比例及缓缴)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改为日常管理工作
80 房屋抵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是行政机关对民事财产权利的确认,予以调整,不列入行政审批。
81 白蚁预防备案 是根据国家强制性规定提供服务,予以调整,不列入行政审批。



办 82 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邀请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审批权在省重点建设管理部门



局 83 粮食批发经营资格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
84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格 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被“粮食收购资格”取代



局 85 申请特殊捕捉证 江西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审批权在省渔业部门
86 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运输证 江西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审批权在省或县级渔业部门


联 87 《残疾人证》发放资格审查 《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 改为日常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贺敬之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贺敬之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1989年9月4日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关于“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接受贺敬之辞去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确认;并接受他辞去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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