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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解决信访问题的最佳模式/张弘默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0:12:07  浏览:90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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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解决信访问题的最佳模式
北安市人民法院 张弘默

近年来,随着广大群众自我观念和公民意识的增强,对自己享有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益越来越关注,越来越迫切地希望自己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这是社会的进步。但是,由于目前受信“访”不信法等错误思想影响,信访逐渐成为不少群众表达诉求、“维护权利”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并且信访中缠访、闹访、非正常访等信访异化倾向日趋严重,影响了社会大局的和谐稳定。为妥善化解信访矛盾,一些地方和部门背离信访解决的法治要求,以各种名义、各种形式突破法律底线,追求个别信访个案的所谓“彻底解决”,不仅损害了法治的权威,也影响了正常信访工作的有效开展。当前,无论信访矛盾多么复杂,无论信访任务多么艰巨,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始终坚持用法治的思维、法治的方法来解决信访问题,把法治作为破解信访问题的最佳模,坚守法治、法律底线,坚守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正确把握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个别群众具体利益的关系,推动每一个信访具体问题依法依规解决。

  一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的权利保障作用,畅通信访渠道,积极引导群众依靠法治解决矛盾纠纷。信访是群众的一项政治权利,也是群众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之一,必须注意保障群众依法有序信访的权利,为来访群众表达诉求提供便利和尊重,对违法阻碍群众行使信访权利的行为要给予依法处理和严肃追究。要努力畅通信访渠道,维护好党委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建立起有效的群众诉求表达机制,切实把群众对党委政府的信任保护好。要充分发挥好现有信访法律、法规的作用,正确引导群众可以做什么、不应做什么,为群众行使信访权利、畅通信访渠道营造良好的社会和法治环境。要切实加强对信访群众的法治宣传教育,改变群众“信访比法管用”、“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等错误观念,引导其从主要通过信访解决问题转变为主要通过诉讼、调解、仲裁等法定方式解决问题,最终走上依靠法律解决纠纷的轨道上来。

  二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的定分止争作用,妥善化解信访矛盾,依法维护群众正当权益。信访是社会矛盾的特殊表现形式,化解信访问题必须坚持法治原则,依法妥善解决。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解决信访问题超越法律,随意性强,带有浓厚的行政命令和长官意志色彩;更有的为求一时和谐稳定,违反法律规定,随意满足个别信访人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诉求,造成其他信访人的争相效仿,甚至还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法治是人类社会在长期的社会管理实践中探索的并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智慧结晶,也是世界各国和我们大力实施的最合理的社会治理模式,法治相比于其它解决矛盾的手段,更体现着理性、效率、文明、民主和秩序的要求,它对每个公民的行为给予更好地指引、预测、规范、教育,使每个社会成员对自己的行为可以做出初步的评价和判断。作为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防线,也是矛盾纠纷的最终裁决者,司法科学、公开、完善、规范的程序设计,成熟缜密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各类矛盾纠纷在法律框架内找到相应的救济渠道提供了可能。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规范依法行政、人民调解和仲裁等各类纠纷解决手段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善,230多件法律、690多件行政法规和8600多件地方法规为各类矛盾纠纷依法解决创造了必备条件,奠定了坚实基础。因此说,目前我们在化解信访矛盾时,必须坚持法治的基本要求,始终做到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法治的权威,坚决防止和杜绝突破法律的错误做法,切实维护社会公平。只有这样,才能破解信访难题,遏制信访高发势头,使信访工作回归到原本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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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林业部 公安部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林安字[1994]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公安厅(局),江苏省、青海省、天津市农林厅(局),上海市农业局,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林业公安机关管辖下列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

  (一)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二)违法狩猎案(刑法第130条);

  (三)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案(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7条);

  (四)投机倒把案中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17、第118页);

  (五)走私案中的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16、第118条);

  (六)盗窃案中的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51、第152条);

  (七)窝赃、销赃案中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72条);

  (八)抢劫案中的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50条);

  (九)抢夺案中的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51条、第152条。)

  未建立林业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尚未立案的,由案件发现地公安机关立案,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

  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一)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立案标准见附件。

  (二)违法狩猎案

  1.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立案: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5只以上的;

  虽无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案:

  (1)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10次以上或使用猎套500个以上、陷阱100个以上的;

  (2)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10次以上的;

  (3)因违法狩猎被行政处罚过2次以上的。

  2.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5只以上的;

  虽无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20次以上或使用猎套1000个以上、陷阱200个以上的;

  (2)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薰等禁用方法20次以上的。

  3.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0只以上的;

  虽无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30次以上或使用猎套2000个以上、陷阱300个以上的;

  (2)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薰等禁用方法30次以上的。

  (三)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案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涉及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只以上或者涉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的,应当立案;涉及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或者涉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5只以上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涉及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5只以上或者涉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7只以上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四)投机倒把案中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案:

  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的;

  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价值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500元以上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6只以上的;

  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价值10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3000元以上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2只以上的;

  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价值50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30000元以上的。

  (五)走私案中的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

  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立案;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只以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4只以上或者其产品价值10000元以上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4只以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8只以上或者其产品价值30000元以上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六)盗窃、抢夺、抢劫案中的盗窃、抢夺、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

  盗窃、抢夺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只、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只或者其产品价值3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盗窃、抢夺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只、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或者其产品价值2000元以上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抢夺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4只以上或者其产品价值20000元以上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立案;抢劫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只、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只或者其产品价值100元以上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抢劫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只以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或者其产品价值1000元以上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七)窝赃、销赃案中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

  明知是赃物,窝藏、销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只、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只或者其产品价值3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窝藏、销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只、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或者其产品价值2000元以上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窝藏、销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4只以上或者其产品价值20000元以上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三、其他规定

  (一)非法猎捕、收购、出售或者走私来源于国外,但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按本规定执行。非法猎捕、收购、出售或者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非原产我国的所有陆生野生动物的,其立案标准分别参照国家一、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立案标准执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林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违法狩猎案的立案及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立案起点。

  (三)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价值标准由国务院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需要折价计算的,有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无国家定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国家价格低于实际销售价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四)本规定中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列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并公布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本规定所指的以上或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政办〔2005〕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信阳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缓解我国北方地区水资源紧张状况,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是保证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和我省配套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资金来源。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基金(资金)筹集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资金)足额征收。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资金)收入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五年八月八日



信阳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足额征收到位,根据《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

第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在全市范围内,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在现行标准上平均每立方米提高0.20元),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增加的收入筹集。新增的水资源费按30%计入南水北调基金(资金),其余70%的资金作为水利建设资金由当地安排使用。

根据上述原则和各县、区2001—2003年水利年报平均用水量,按年均2%递增幅度,确定各县、区应筹集南水北调基金(资金)数额(见附件)。

第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方式:城市公共供水水资源费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售水环节采用价外附加的方式征收;自备用水户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取水环节征收。

各县、区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征收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基金,上缴当地财政主管部门,当地财政主管部门按月将南水北调基金按照征收计划上缴市财政主管部门。

市、县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单位收入的监管,确保水资源费按月征收和及时上缴财政。

第五条 大唐信阳华豫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铁路分局信阳供电段、信阳平桥电厂、河南世纪金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金伦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冠以“华英”名称的集团公司及合资、独资等公司、从浉河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装机容量500千瓦以上的水电站的水资源费由市级直接征收。市级征收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全额纳入市级财政管理。上缴后留成部分作为市水利建设资金,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工程建设情况提出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中从南湾水库征收留成部分的30%用于南湾灌区改造和南湾水库除险加固)。其他用水户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的征收由县、区负责。

第六条 为鼓励各县、区征收积极性,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上缴实行计划管理,凡足额完成上缴任务的,水资源费超收部分全额留当地使用。完不成上缴任务的,差额部分由当地财力抵顶。

第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自备取用水户缴款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按取水量足额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不按照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按取水工程或设施最大取水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取水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并予以处罚。

各县(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市供水集团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并按月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不得少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坐收坐支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5]543号)执行。

第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手续费按1%执行。

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机构的力量,确保机构、人员、经费到位,为足额征收提供保障。

第十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按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信政[2002]16号)的规定执行。水资源费的使用按照《河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市级征收的水资源费返还县区的比例参照《河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物价办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施行。

附件:各县(区)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数额表。



附件:



各县(区)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数额表

县 区
各地上缴数额
其中中央基金
其中地方配套
备 注

万元
万元
万元

浉河区
462
260
202
 

平桥区
854
480
374
 

息县
266
149
117
 

淮滨县
196
110
86
 

潢川县
702
394
308
 

光山县
578
325
253
 

固始县
908
510
398
 

商城县
361
203
158
 

罗山县
535
300
235
 

新县
380
213
167
 

小计1
5242
2944
2298
 

市水利局
866
487
379
 

市供水集团公司
1192
669
523
 

小计2
2058
1156
902
 

合计
7300
4100
3200
 


注:1、本表所列各地上缴数额,是指新增水资源费30%计入南水北调基金部分。

2、市水利局、市供水集团公司征收的数额,除本表所列上缴部分外,其余征收的基金(水资源费)一并全额上缴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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