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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法院:让司法在“阳光”下进行/唐时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47:01  浏览:84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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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法院:让司法在“阳光”下进行
                 ————云南法院“阳光司法工程”纪实

                  作者:唐时华

   核心解读:云南三级法院“阳光司法工程”活动历时近一年,全省三级149个法院全部参加,主要任务是依法公开审理1000件以上在办案件,认真组织人民群众和省、市(州)、县(区)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旁听,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增进全省各级法院与人民群众的紧密联系,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司法公信力,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维护司法权威。

缘起:百家法院齐动、千案公开审理、百万群众旁听

   为了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增进全省各级法院与人民群众的紧密联系,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司法公信力,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维护司法权威。2012年1月18日,在全省法院院长会议结束后的第二天,全省三级法院“阳光司法工程”电视电话会议随即召开。会上,对该项活动作了动员和部署。
    云南三级法院“阳光司法工程”活动历时近一年,全省三级149个法院全部参加,主要任务是依法公开审理1000件以上在办案件,认真组织人民群众和省、市(州)、县(区)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旁听。
   在这次会议上,云南高院指出,在全省法院开展“阳光司法工程”活动是积极贯彻实施中央政法委最近提出的“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认真贯彻实施省委提出的“四群教育”活动,和许前飞院长在2012年全省法院院长会上的工作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通过活动的大力推进,力争实现全省法院“百家法院齐动、千案公开审理、百万群众旁听”的局面;同时,还要通过活动的开展,积极进行庭审练兵,进一步推动全省各级法院规范庭审,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充分展示云南各级法院法官的执法办案水平和风采。
   云南高院强调,在整个活动中,各级法院要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结合本院和当地实际,突出重点,制订有力措施,做好计划和安排,注意活动的均衡开展,避免前紧后松或前松后紧。在活动中,各级法院要注意突出有自己特色或地方特点的几个点,努力做到新闻宣传报道的“四个点”,即有特点、有亮点、有看点和有新闻点。对于每一件安排公开开庭旁听庭审案件都要做好、做足庭审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切实做到“五个精心”,即精心挑选案件,精心挑选主办法官和合议庭成员,精心选择庭审场所,精心选择庭审时机,精心组织庭审。同时,庭审的准备工作要与新闻宣传报道有机结合,庭审活动与加强法制教育有机结合,诉讼服务与庭审安保有机结合等,转变作风、亲和办案,确保此次活动出实招、有实绩、取实效。此外,本次活动结束后,全省法院还将组织评选出“全省百件精品庭审案件”给予表彰奖励。
   
   推动:开展“两评查”活动助力“阳光司法”
   在如火如荼的云南全省“阳光司法活动”进行过程中,为助力活动进一步推进,5月30至31日,云南全省法院“阳光司法工程”活动推进会在昆明召开。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许前飞及其他院领导出席了会议。
  此次推进会,主要是通过观摩庭审、点评交流、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查找不足和问题,并结合最高法院关于认真开展“两评查”活动的要求,对“阳光司法工程”活动暨“两评查”活动再部署再落实,扎实搞好全员岗位大培训和大练兵,进一步提升全省法院法官干警队伍素质,提升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会上,与会人员还观摩了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民事纠纷案,观看了大理中院、玉溪中院、曲靖中院提供的庭审实况短片。
  “通过公开开庭,让民众接近司法、理解司法、信任司法,从而起到了很好的宣传和社会效果。” 云南高院刑事一庭庭长向凯说。
  “全省法院开展‘阳光司法工程’活动,就是为了进一步向社会展示司法的阳光特质,通过这个活动让社会感受到阳光司法将给社会带来法治的光明,带来正义的力量,带来公平的希望,也带来人性的温暖,这就是阳光司法的内涵。”许前飞院长在5月31日全省法院“阳光司法工程”活动推进会上这样说。
  “阳光是光明、力量、希望和温暖的象征,司法的本质是阳光的, 司法活动应该在阳光下运行,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案件,都应该公开开庭审理,司法活动是没有暗箱操作的,也绝对不能有暗箱操作。”
  自今年年初云南高院对“阳光司法工作”活动部署及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法院按照云南高院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和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以“请进来”(在法院开庭审理)和“走出去”(巡回审理)方式,让庭审走近民众,贴近民生,自觉接受社会民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记者媒体等社会各界监督,让“法庭”开到了学校、工厂企业、机关、军营、村寨、集市、田间地头……
  云南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为栋介绍,2011年元月,云南高院召开全省法院电视电话会议,对“阳光司法工程”活动做了全面安排部署,2月3日在全省法院新闻宣传会上对“阳光司法工程”活动的新闻宣传作了具体部署。全省法院“阳光司法工程”活动启动后,全省各级法院积极行动、认真组织,逐步推开;根据案件性质,广泛而有针对性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旁听庭审;紧扣时政,围绕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及时审理社会关注、民众关心的案件;有意识地挑选审理案件的巡回地点,确保“走出去”案件的庭审效果;想办法、出实招,认真抓好庭审活动的组织工作;积极开展庭审活动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云南高院党组强调:全省各级法院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稳妥地推进“阳光司法工程”活动;要突出重点,把“阳光司法工程”活动与最高法院提出的“两评查”活动有机地结合,广泛深入开展好庭审评查活动和裁判文书评查活动;要明确活动目的,在活动实效上下工夫;要查找不足,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审判人员的审判业务能力;要加强督导、信息交流以及新闻宣传工作。同时要求,在开展“两评查”活动中,全省各级法院要紧扣和突出“阳光司法工程”活动这个主题,审判人员全员参与,扎实开展“两评查”活动,对于裁判文书评查,利用已建设好的全省法院三级联网网络平台,在网上调取文书进行网上评查,借助科技手段提高评查效率,丰富评查手段。
  
提升:遍及云岭大地的阳光司法活动

   在云南法院阳光司法工程活动中,各地纷纷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了轰轰烈烈的阳光司法活动:
   云南高院:从民众最关注的事情抓起。“购买易、索赔难”成为众多消费者对保险的普遍疑惑。近日,为解答这个疑惑,云南省高院民二庭在全省法院开展“百家法院齐动、千案公开审理、百万群众旁听”的阳光司法工程活动之际,精心挑选了一起因免责条款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到当地开起了阳光庭审。2012年8月17日,楚雄州双柏县麻栗树煤矿一碗水矿井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在楚雄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高院主管民事审判的李思明副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与民二庭的两名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该案曾经楚雄州中院审理,一审以煤矿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加大保险公司赔付风险的过错,而保险公司未尽到免责条款的明确告知义务为由,判决保险公司支付70万元。最终在法庭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昆明中院:维护社会稳定,狠抓大要案。精心选择民众关注度高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公开庭审,并广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和监督,针对案件特点,邀请有关行业、有关单位的群众旁听庭审。
   2012年5月30日上午9:00,深受社会关注的昆明市五华区晶晶歌舞厅孙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在昆明中院准时开庭审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许前飞院长及院领导、17个地州市中级法院院领导及参会人员认真全程观摩了整个庭审现场。
   在旁听席上,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大学教授、新闻记者、云南民族大学法官班的学员、旁听群众等约300余人参加了旁听。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就旁听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并以案释法。新华网和云南电视台对庭审现场进行了全程直播。
   玉溪中院:阳光工程“一把手”责任制。云南玉溪市中院党组把阳光司法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院长亲自抓、亲自管“阳光司法工程”活动的宣传工作,多管齐下,群策群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是阳光司法宣传“一把手”负责制。积极开展‘百案庭审走进广大民众’的阳光审判,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并将“阳光司法工程”一词纳入工作报告的术语释义。二是发挥新闻宣传自办栏目的优势,宣传“阳光司法工程”活动情况,形成立体宣传的格局。三是加强与媒体的日常联系,将驻玉媒体和当地媒体纳入中院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宣传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
   临沧中院:多形式公开接受监督。7月23、24日,临沧中院在新闻发布中心召开全市法院“阳光司法工程”活动推进会,会议以庭审观摩的形式展开,参会人员和受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一起观摩了市中院的一起民事案件和临翔区法院的一起刑事案件的公开庭审,通过庭审观摩、案件点评环节,让各基层法院对照本院开展的“阳光司法工程”活动情况,查找存在的不足和差距,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    
   红河中院: 着力“五化”推行“阳光执行”。自年初阳光司法活动以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执行公开为突破点致力于维护群众利益,完善和推进了执行信息查询,扩大了查询范围,提高了查询效率,为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提供了极大便利。2012年上半年,红河州两级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2950件,执结1752件,执结标的金额4.48亿元。“五化“是指:一是着力使执行流程实现“阳光化”。二是着力使执行异议裁判“公开化”。三是着力使执行实施权责“层级化”。四是着力使执行协作不断“规范化”。五是着力使执行接受监督“常态化”。
    大理中院:为大学生禁毒打“预防针”。为促进高校预防毒品危害教育,营造高校禁毒工作良好的舆论氛围,云南省大理市中级人民法院“阳光司法工程”特意选取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在大理学院公开开庭审理。2012年8月31日,大理学院礼堂1300余名师生座无虚席,数十家媒体记者现场报道。
    德宏中院:“民语”助推阳光司法,促社会和谐。7月19日,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岩某(国籍不明)盗窃案。德宏州与缅甸北部掸族自治邦和克钦族自治邦接壤,随着桥头堡黄金口岸建设的深入开展,中缅两国经贸、人员交往日益频繁,不仅为德宏经济发展和“桥头堡”建设带来了活力,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新的问题,此次德宏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岩某盗窃一案,一方面展示我国司法机关依法严惩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决心,另一方面达到以案说法,以案育人的社会效果。庭审结束后,审判法官进行了以案说法,尤其是法庭为当事人聘请了傣语翻译,切实体现了法院“司法为民,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  
    曲靖会泽法院 :“三项措施”提升阳光司法力度。一是发挥司法调解助理员作用,让民众广泛参与司法工作。继续发挥聘请的30名知法明理、威望高的社会人士作为司法协助调解员的作用,让其广泛参与司法工作,促进司法的公开度、透明度。二是扩大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促进司法公开透明。全年审结民商、刑事案件1983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调解案件961件,陪审率为48.46%,与去年同比增加598件和提升29.59个百分点。三是积极主动授受监督,提升司法质量。同时,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严格落实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
此外,保山、怒江、迪庆、普洱、昭通、西双版纳等地法院也纷纷结合自身特色,开展阳光司法工程活动。

阳光司法:永不落幕的旗帜

   公平与正义,是人类永不落幕的主题。云南阳光司法 “阳光司法工程”还在继续。截止2012年7月31日,云南全省各级法院共公开开庭或组织活动785个(次),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案件有609件,占已开庭案件的77.58%,共邀请人大代表5086人、政协委员4125人;收回问卷函47454份。邀请人民陪审员开庭审理案件的共有159件,占开庭案件的20.25%。人民网、新华网、《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几十家中央、省级和地方媒体纷纷对各地公开开庭案件进行了宣传报道。
   “活动选取的案件要有一定的故事性,庭审要有一定的交锋,更有吸引力,效果会更好。同时,全省各级法院要将活动中好的做法形成制度,让司法更加透明、更加阳光,让司法走进民众,是人民群众因接近司法而了解司法,因了解司法而理解司法,因参与司法而认同司法,因见证司法而信赖司法。”作为云南“阳光司法工程”这个“重头戏”的倡导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许前飞院长这样强调。
“阳光司法”故事视点之一:
    大法官的庭审旁听小记
    2012年4月13日上午9点30分,阳光明媚,昆明市西山区海口街道办事处云光公司电影院内外热闹非凡,这是西山区人民法院正在开展“阳光司法庭审走进民众”系列活动之一——厂矿开庭。作为昆明市的老工业基地,海口附近有很多工厂,听说法院来开庭,附近的工人和当地的村民纷纷赶来旁听,近千人的电影院座无虚席,电影院外法院的宣传栏旁,也挤满了认真阅读的群众。9点15分,一辆中巴车悄然停在了电影院门口,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许前飞带领相关的院领导及业务庭庭长走下车,来到电影院后排,轻轻坐下,开始认真的旁听。
   企业的电影院,一个国徽,几张桌子,这就是一个简易的法庭,西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开始审理案件。
   这次公开开庭审理的是一件故意伤害案,案情并不复杂,被告人陈某原本是劝架的,结果却因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动手打人而成为故意伤害人,致使一名受害人轻伤,一名受害人重伤。鉴于被害人的自首、认罪态度、被害人的谅解和赔偿力度等原因,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提出了对被告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最后,法院经过审理,当庭作出对被告人陈某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的判决。当庭宣判后,审判长还现场就该案的判决作了判后释疑。发生在身边的鲜活案例,就在家旁边审判,法官还用浅显易懂的语言作出解释,这样的方式,旁听的群众很感兴趣,纷纷举手就相关的法律问题向法官提问,现场气氛十分活跃。
   坐在旁听席上的许前飞院长听得非常仔细。庭审结束后,西山区人民法院院长何家华就该院的“庭审走进民众”活动的情况向许前飞院长作了简要的汇报。许前飞院长对西山法院阳光司法工程活动的开展给予了肯定,并就庭审中需要注意的细节和需要改进的问题同一起观摩庭审的法官们作了交流。
   今年1月以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启动人民法院“阳光司法工程”。这个活动以“百家法院齐动,千案公开庭审,百万群众旁听”为内容,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在全省149家高、中、基层法院全面铺开。法院将庭审现场开到田间地头、社区乡镇、厂矿企业、校园军营等地,走近群众,贴近百姓,让社会公众了解司法过程,了解法律法规。如今,在云南全省三级法院,“阳光司法工程”开展得如火如荼,社会公众的参与度也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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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被征地附着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被征地附着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5〕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城区被征地附着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6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一日

宜昌市城区被征地附着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被征地附着房屋的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附着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范围内对被征地附着房屋实施拆迁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被征地附着房屋,是指经批准征收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的房屋。
  第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区被征地附着房屋的拆迁管理工作,直接负责或者授权派出机构负责本市城区被征地附着房屋拆迁的调查、补偿、安置等具体工作。建设、规划、城管、公安、房管、价格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被征地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和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被征地附着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征地范围内的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审批;
  (三)户口迁入、分户;
  (四)以被征地附着房屋为住址的工商注册登记;
  (五)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审批;
  (六)房屋产权变更和他项权登记。
  暂停办理前款规定事项的期限,自征地公告之日起算,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但在此期限内,因出生、结婚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分户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后,及时通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有关的补偿安置标准,拟订被征地附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方案,并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办)、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公告听取意见的期限为10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乡镇(街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提出的合法、合理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含被征地附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方案)进行修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被征地的当地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范围内附着房屋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制作调查核实笔录和表格,交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签字确认;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拒绝签字的,负责调查核实的工作人员应对房屋进行摄影、摄像,并将调查核实笔录和表格交由二名村、组有关负责人签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时,应当将附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作为协议内容之一,明确约定补偿形式、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八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按照经调查核实的附着房屋的状况,与被征地附着房屋的所有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严格按协议实施补偿、安置。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拟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时视具体情况,可以要求拟批准的用地单位协助被征地附着房屋拆迁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十条 对被征地附着房屋进行拆迁补偿,应当按照被征地附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核定。本市城区被征地附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被征地附着房屋的用途,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用途确定;在未被列为规划管理范围前建设的房屋,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使用证登记用途确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设的房屋,其后又未补办规划、用地手续的,按征地公告时该房屋的实际用途确定。
  第十二条 被征地附着房屋的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登记的面积为依据认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但经合法批准的,以批准文件载明的面积为依据认定。被征地附着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依据认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载明的面积为依据认定。
  第十三条 拆迁被征地附着房屋应按规定支付搬迁补助费、“三通一平”费。需要过渡安置的,还应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或提供过渡房。
  第十四条 拆迁被征地附着房屋的电话、空调、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煤气管道等设施,应按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补偿迁移费。
  第十五条 拆迁被征地范围内的非住宅房屋,除按被征地附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补偿外,还应当按实际情况补偿下列费用:
  (一)货物、设备需要运输、迁移安装的,按市场价格计算补偿;
  (二)无法二次使用的设施、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损失。
  第十六条 被征地附着房屋的所有人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房屋及室内装饰补偿费数额有异议的,可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被征地附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评估,并按经评估的补偿费数额补偿。经评估的补偿费数额高于原核定的补偿费数额的,评估费用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经评估的补偿费数额等于或低于原核定的补偿费数额的,评估费用由被征地附着房屋的所有人承担。
  第十七条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适当补偿,但核发许可证时已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十八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且人均农用地达到或超过全市人均耕地标准的,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宅基地审批条件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已有的村民点或其它适合的地点重新安排宅基地,经由被拆迁户报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自行建房。安排宅基地由被拆迁户自行建房的,依照法定宅基地标准核定新建房屋的占
地面积。
  第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低于全市人均耕地标准的,应由当地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征地、安置方案,在报经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选址定点并办理许可手续后,集中建设多层住宅,妥善安置被拆迁户。建设多层住宅应当按规定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对集中建设的多层住宅和生产经营用房进行选址定点时,应尽可能方便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第二十条 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的多层住宅,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限人、限量、限价的方式销售。被拆迁户购买多层住宅的,申购面积在家庭人均40平方米以内且未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可按成本价购买;超过的部分,按成本价上浮一定比例购买。多层住宅的申购条件、最高申购量、成本价及其上浮比例,由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确有困难的,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生产经营用房,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集中建设多层住宅安置被拆迁户的,按农村个人建房政策,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保留集体土地使用权性质,免收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征地拆迁管理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运行情况和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对被拆迁户依法进行补偿安置后,被拆迁户仍不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拆迁户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城区范围内依法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及国有农用地的,其附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开发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国家开发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计算机应用系统是本行信息和业务处理的核心技术手段,为了保护本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系统,是指由计算机、数据信息网络及其相关和配套的设备、设施构成的。它是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硬件、软件、网络和数据的安全必须受到保护,不因自然的和人为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和丢失,以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能连续正常运行。
计算机保密是指利用密码技术对信息进行加密处理,防止信息非法泄露。
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应当保障计算机、数据信息网络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的安全,保障运行环境(机房)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和网络功能的正常发挥,防止和处理政治因素造成的失泄密、人为或自然灾害等造成的破坏,以及防止利用计算
机犯罪等。
第五条 在行电子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电脑中心、行保密办主要负责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办公厅给予支持。
第六条 各有关厅局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有关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定期向电脑中心、行保密办通报安全保密工作情况;督促本单位安全保密措施的贯彻执行;组织安全保密检查、进行安全保密教育。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我行信息系统从事危害我行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我行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章 计算机及网络系统
第八条 购置设备要经过周密调查,慎重选型;落实售后服务和软、硬件后援,严格验收;对通信设备要特别考虑其保密性能。
第九条 对引进的各种服务器,在应用系统投入运行之前,应报请国家安全部门进行保密检查,系统运行期间,不得随意更动系统配置。
第十条 建立常规硬件系统维护管理制度,保持维护计算机和网络、设备、工具和资料处于良好状态,备件应有库存帐,可随时查阅,并根据具体情况补充和更新。防止重大事故,应有应急处理的措施。
第十一条 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必要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持证上岗操作。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 重要业务部门的实时应用系统要求软件、数据有备份;有故障时的处理措施,并应对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训练和演习。根据具体情况,有计划地安排配置备份机。
第十三条 应用系统在设计上严格控制涉密文件信息查询检索的人员范围,严格管理用户使用权限。系统软硬件一经安装、调试、正式运行,未经电脑中心许可,不得自行对其更改配置或移动位置。
第十四条 各厅局制定设备、软件管理细则,应用软件开发要严格按照我行有关规定执行,实现《国家经济信息系统设计与应用系统标准规范》中的安全保密要求。
第十五条 应用系统版本的更改、更新必须报电脑中心批准后由技术人员进行。应用系统的文档资料,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查阅。
第十六条 传输秘密以上级别的信息时,通信两端设备需在相应安全环境中,对所传输数据,要采取加密措施。

第三章 介质(资料)的储送
第十七条 对应用系统使用、产生的介质或资料要按其重要性进行分类,对存放有关键或重要数据的介质(资料),如会计帐、计划统计表格,应复制必要的份数,并分别存放在不同的安全地方,建立严格的保密保管制度。
第十八条 保留在机房内的介质(资料),应为系统有效运行所必需的最少数量,除此之外,不应保留在机房内。
第十九条 存放机房内的介质(资料)应该存放于防火、防高温、防震、防电磁场、防静电及防盗的房间或保险柜中。
第二十条 介质(资料)库,应设专人负责登记保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提供介质(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使用介质(资料)期间,应严格按国家保密规定控制转借或复制,需要使用或复制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对所有介质(资料)应定期检查,要考虑介质的安全保存期限,及时更新复制。损坏、废弃或过时的介质(资料)应由专人负责处理,秘密级以上的介质(资料)在过保密期或废弃不用时,要及时销毁。
第二十三条 机密数据处理作业结束时,应及时清除存储器、联机磁带、磁盘及其它介质上有关作业的程序和数据,应及时销毁废弃的打印纸。

第四章 计算机及网络系统的环境
第二十四条 机房环境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GB2887《计算机站场地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机房主体结构应具有与其功能相适应的抗震性、辐射屏蔽、防水等级和耐火等级。变形缝和伸缩缝等不应穿过机房。机房应设置齐全灵敏的火灾、渗漏水报警和足够的灭火、排水系统
,应设置灵敏的温度、湿度传感器。空调的制冷能力需留有一定的余量并配有备用空调设备。中心机房应配有独立的供电、变电设备,供电功率需留有余量。
第二十五条 机房选点尽量避开便于驻留无关人员的场所。
第二十六条 计算机系统设备场地,应具备应急照明供电;应急报警设施,应急安全断电线路。中心机房应有若干设有明显标志的疏散出口。
第二十七条 在计算机房、办公设施、通讯及动力设施附近施工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由电脑中心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交涉。
第二十八条 制定机房出入管理制度,对每个工作人员授予不同权限,规定活动区域。设立值班人员负责监督制度的执行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章 安全保密制度
第二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其它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机密级及以上国家秘密信息不得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电脑中心、
办公厅商国家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计算机机房、办公设施、通讯及动力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上述设施附近施工,不得危害我行信息系统的安全。因施工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由电脑中心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交涉。
第三十二条 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使用调制解调器等设备与因特网联网,个别确因特殊工作需要的应事先与电脑中心取得沟通并征得同意。
第三十三条 携带或邮寄计算机介质(资料)进出国家开发银行的,应当如实向电脑中心申报。
第三十四条 各厅局应当自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厅局应在24小时内向电脑中心、行保密办报告。
第三十六条 对计算机病毒、我行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等方面研究工作,由电脑中心和行保密办归口管理。

第六章 人员内控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人员审查
人员的审查必须根据金融电子化系统所规定的安全等级来确定审查标准。凡接触系统安全三级以上信息系统的所有人员,必须按机要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查。
第三十八条 关键岗位人选
对金融电子化系统的关键岗位人选,如安全负责人、系统管理员等,不仅需要进行严格的政审,还要考核其业务能力,以保证这部分人员可信可靠,胜任本职工作。必要时要实行定期强制休假。
第三十九条 人员培训
对在金融电子化系统上岗的所有工作人员,均需由有关部门组织上岗培训,包括计算机及网络操作、维护培训、应用软件操作培训、金融电子化系统安全课程及保密教育培训,经培训合格的人员持证上岗工作。对培训不合格者或未参加培训者,严禁上岗工作。
第四十条 人员考核
人事部门要定期组织有关方面人员对金融电子化系统所有的工作人员从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表现、遵守安全规程等方面进行考核,对于考核发现有违反安全法规行为的人员或发现不适于接触金融电子化系统的人员要及时调离岗位,不应让其再接触系统,对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法
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签订保密契约
对于所有进入金融电子化系统工作的人员,均应签订保密契约,承诺其对系统应尽的安全保密义务,保证在岗工作期间和离岗后均不得违反保密契约,泄漏系统秘密。对违反保密契约的,应有惩处条款。对接触机密信息的人员,应规定在离岗后的多长时期内不得离境。
第四十二条 人员调离
对调离人员,特别是因不适合安全管理要求被调离的人员,必须严格办理调离手续。进行调离谈话,承诺其调离后的保密义务,交因所有钥匙及证件,退还全部技术手册、软件及有关资料。更换系统口令和机要锁。自调离决定通知之日起,必须立即进行上述工作,不得拖延。

第七章 操作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系统操作安全管理目标
系统操作是指金融电子化系统的人员开发、操作、维护、管理电子化系统的行为或活动。金融电子化系统操作安全管理的目标是:
1.对系统管理及系统操作均应进行有效的监督或监控;
2.所有接触系统的人员均应承担与其工作性质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四十四条 操作人员分类
对金融电子化系统的操作人员,应根据确保金融电子化系统有限职责、有限使用授权原则进行分类。
1.一线生产系统操作、管理人员;
2.二线监督系统操作、管理人员;
3.办公自动化系统操作、管理人员;
4.硬件维修人员;
5.软件开发、维护人员;
6.系统分析人员;
7.系统稽核人员、安全管理人员;
8.行政管理人员。
系统开发人员与系统操作人员应严格限定业务分工,不得交叉使用。
第四十五条 系统操作控制管理
1.应按照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原则制定各类系统操作人员的职责,职责不允许交叉覆盖。
2.各类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按规定行事,不得从事超越自己职能以外的任何作业,如操纵系统、更改数据等。
3.一线生产系统和二线监督系统进行系统维护、复原、强行更改数据时,至少应有两名操作人员在场、并进行详细的登记及签名。
4.七类人员有权对一线生产系统和一类人员进行监督与核查,但该过程必须履行必要的手续和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5.应为长期从事计算机工作的人员创造合适的人机工作环境。使他们享有相应的劳动保护,定期进行专门体检,保持身心健康。

第八章 安全保密监督
第四十六条 电脑中心和行保密办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
(二)检查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规事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的其它监督职责。
第四十七条 电脑中心和行保密办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的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紧急情况下,有权直接先采取必要的措施,然后再向领导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可以要求召集行电子化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商议对策。

第九章 奖励和惩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电子化领导小组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严重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三)接到我行有关要求改进安全保密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不予改进的;
(四)对本办法贯彻不力,造成事故隐患,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
(五)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损失或造成重大失泄密的。
第四十九条 对于引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由电脑中心和行保密办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十条 凡是认真贯彻本规定要求,维护系统安全运行,杜绝事故发生,防止失泄密成绩显著者,或迅速排除故障,恢复系统正常运行或减少损失者,均应视情况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各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暂行细则,但应报电脑中心和行保密办备案。
第五十二条 计算机病毒的防治工作属本暂行办法的重要内容,具体按照《国家开发银行防治计算机病毒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电脑中心和行保密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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