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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职务犯罪遏制在潜伏期/创意论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24:14  浏览:80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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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犹如受细菌或者病毒感染后,疾病发作有个潜伏期一样,职务犯罪也有一个潜伏期。依笔者之见,所谓职务犯罪潜伏期,是指职务犯罪的主体,从实施职务犯罪行为即发案到案发的一段时间跨度。
  诚然,职务犯罪分子不可能像生理疾病患者那样,在潜伏期里自己只要发现病症的“蛛丝马迹”就会主动求医问诊。很少有职务犯罪分子会良心发现、产生恻隐之心,或是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恢复,从而主动放弃职务犯罪、有效地防止犯罪这一结果发生的情况。他们反而是讳疾忌医,一味地隐瞒“病情”。因为他们在患疾过程中,即职务犯罪过程中,尝到了甜头,获得了好处,逐渐形成了决意实施职务犯罪行为的内在心理动力。于是,“鬼迷心窍”、“不由自主”、“不可理喻”,即使到了“病入膏肓”,也只不过是悔不该当初而已。
  如今职务犯罪潜伏期越来越长的现象,其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这一现象,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毒化了社会风气,妨碍了经济发展,诱发不稳定因素,严重危害和谐社会建设。这一现象,强化了职务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于是他们违法犯罪、不知餍足。这一现象,加速了职务犯罪的滋长蔓延,促使形成职务犯罪的串案、窝案。这一现象,也致使社会公众对打击职务犯罪丧失信心,涣散斗志,冲击了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网络。
  面对当前职务犯罪潜伏期变长的现实,我们应该多头出击进行有效遏制。
  坚决掀翻保护伞,彻底摧毁关系网。如原贵州省政协主席黄瑶在担任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党委书记期间,违规操作资金量巨大的国际扶贫项目,引起中央注意。但本省检察系统“一直查不下去”,直到中央有关部门直接介入,才将这个贪官的老底撕开。所以,要改变职务犯罪潜伏期变长的现状,一定要铲除对职务犯罪的保护主义。各级领导干部对职务犯罪分子决不能搞通融,在执行法律的问题上不能讲条件,对职务犯罪行为不能姑息迁就。对保护职务犯罪的人员一经查实,就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党纪责任,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建议对职务犯罪的知情人,故意瞒案不报、知情不举、压案不查或不如实作证等不作为的渎职行为予以犯罪化,以整治“官官相护”的腐败风气,为司法机关从严打击职务犯罪分子清除障碍。
  良医治未病,既要坚决惩治职务犯罪于未然,更要防止职务犯罪于未然。要加强对干部的定期“健康检查”,党政的“疾病防控中心”——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和检察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发现干部感染职务犯罪病毒的苗头,及时晓明厉害;或早打预防针,提高干部的自身免疫力。预防职务犯罪,应该特别关注重点职权部位。凡是职权集中运用的地方,必然是职务犯罪发生条件和机会大量存在的地方。所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关注职权、跟踪职权、监督权力,以规范、控制权力运行为重点。
  预防职务犯罪,要抓早抓小。因为巨贪者都是从“第一次伸手”开始的,从小额的受贿而一步步地坠入职务犯罪的深渊。因受贿2226万元而被判处死刑的晏大彬就是从收取两条领带走上犯罪道路的。如果因恶小而纵容之,最后的结果可能是更多的巨贪出现。
  实行干部财产申报、财产公开,这是国际上通行的预防腐败长效机制。“晒晒”官员的财产,让它公开见见“阳光”,这不仅是对公众知情权的满足,也是对官员保持廉洁预防腐败的有效保护,是预防职务犯罪最好的办法之一。早在1994 年,起草《财产收入申报法》就已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多年来,从民间到“两会”,从普通民众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断为这“阳光法案”奔走呼号。中国式的阳光法案已经启程。我们相信党和政府有足够的勇气、足够的能力、足够的智慧,一定能够坚定地、稳妥地解决这个问题。
  坚决把好干部的入口关和提升关,防治职务犯罪的病毒侵入干部队伍的健康肌体。这是从组织队伍建设的角度、从源头上防治职务犯罪。组织干部部门考察干部,一定要改变眼睛只向上的做法,在向上的同时,更要向下。反腐实践证明,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对职务犯罪人员是有所察觉的,是坚决抵制的。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设立群众监督岗,接纳广大群众来筑起反腐的长城,使职务犯罪人员无处藏身。还要杜绝“带病上岗”、“带病提拔”的现象发生,对职务犯罪人员被提升的严重失察行为要予以追究,总结教训,以示后者。
  继续保持惩治腐败、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针对职务犯罪潜伏期变长的势头,应重症下猛药,不姑息、不手软。鉴于当前职务犯罪大多是贪污受贿,所以,贪污贿赂罪的起刑点不宜定得太高,否则容易产生误导犯罪的负面影响。同时要提高对贪污贿赂处罚的力度。要继续规范作为形式构成的贪污罪、贿赂罪,使其构成http://www.cylunwenw.com/city-nanjing/要件遴选合理、概念语义清晰、罪责界限明确、起刑点适当,以便于司法机关准确有力地认定和打击犯罪。并且,量刑一定要公平、公正和适当,体现罪刑相当的原则。就贪污受贿罪而言,10 万元以上量刑都是十年以上,由于量刑区间是一样的,其尺度就难以把握,给职务犯罪留下了空间,所以有改革之必要。检察机关要加大对刑罚执行环节的监督力度,要把对减刑、假释、执行的事后监督变成同步监督,切实堵住刑罚执行环节中的漏洞。我们一定要通过严厉打击震慑犯罪,鼓舞教育更多的人,造就惩治职务犯罪的社会环境和势如破竹的攻坚态势,以强化打击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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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5年9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16日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科学技术部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科学技术部令第1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四章 推荐


第五章 评审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七章 授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称奖励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下称国际科技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是国家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科学技术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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